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收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收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收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收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流程
- 申请工伤认定
- 部门:单位所在地的人社局
- 申请时间:单位在30日内提出申请,个人在发生工伤后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 所需材料: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结果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 不予认定工伤的救济(二选一)
- 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2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不服复议决定的,15日内起诉)
- 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的一审期限3个月,对一审结果不服的,15日内上诉,二审期限两个月)
- 特殊情况: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后,单位提出异议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没有其他证据的,需要进行“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
三、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
- 部门:仲裁委
- 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存在劳动关系
- 所需证据:
- 劳动合同
- 工资流水
- 打卡记录
- 工作名牌
- 工服
- 工作群
- 工作对接信息等能够表明工作痕迹的材料
- 结果:60日内出具裁决书
- 存在劳动关系:申请认定工伤,跳回第一步
- 不存在劳动关系: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伤残等级)
- 部门:公司所在地、工地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条件: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 资料: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病历
- 诊断证明
- 检查单等医院资料
- 结果:60日内出具
- 救济:不服的话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
支付项目 | 描述 |
---|---|
医疗费 | 覆盖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 |
护理费 | 根据护理需求支付相应费用。 |
残疾器械辅助费 | 提供用于帮助残疾人员的器械费用。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补助因工伤住院期间的饮食费用。 |
交通费(外地就医食宿费) | 支付因工伤需到外地就医产生的交通及住宿费用。 |
构成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伤残等级 | 待遇类型 | 具体标准 |
---|---|---|
一级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 * 90% |
一级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本人工资 * 27个月 |
二级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 * 85% |
二级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本人工资 * 25个月 |
三级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 * 80% |
三级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本人工资 * 23个月 |
四级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 * 75% |
四级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本人工资 * 21个月 |
构成五至十级伤残待遇
伤残等级 | 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五级 | 本人工资 * 18个月 |
六级 | 本人工资 * 16个月 |
七级 | 本人工资 * 13个月 |
八级 | 本人工资 * 11个月 |
九级 | 本人工资 * 9个月 |
十级 | 本人工资 * 7个月 |
二、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 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最长12个月(评残的,按等级支付无此项);
- 生活不能自理的,支付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
- 五至十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五至十级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 | 伤残津贴支付标准 |
---|---|
五级 | 本人工资 * 70% |
六级 | 本人工资 * 60% |
七级 | 正常记发 |
八级 | 正常记发 |
九级 | 正常记发 |
十级 | 正常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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