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借人容易遇到的陷阱:
(一)借条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深圳的李某向朋友王某借款5万元,并写了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总共6万元。但是李某在借条签名上玩了个花招,故意将“李相嬴”写成“李相赢”,因为是熟人,王某当时并没有仔细检查。但是到还款期后,王某找到李某催要借款,而李某却以借条上的签字不是自己为由,拒绝还款。
后来王某将李某告到法院,但是最终还是以借条上签名不属于同一人驳回了王某的请求,王某只能吃哑巴亏。
技巧: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同时要认真检查签字是否有问题,此外还需要按手印。
(二)找别人代签名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万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技巧:借条签字的时候必须当场确认,签字人不能离开视线范围。
(三)利用文字歧义
案例1:张某向李某借10万元。一年后张某归还5000元,并要求李某把原借条撕毁,重新为签订一个借条,新的借条上写到:“张某借李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张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技巧:借条的内容必须清楚,没有任何歧义。上述例子可以这么写:张某于xx年xx月xx日向李某借款10万元,于x年xx月xx日归还其中5000元,还有95000元没有还清。
(四)以“收”代“借”
案例:吴某向孙某借款10万元,并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后来借款到期之后吴某没有能正常还款,孙某逐向法院起诉,但是吴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最因为孙某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他借钱给吴某,法院不予与支持。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技巧:借条一定要分清借款主体和出借方主体的表达,“收”“借”分明。上述利息可以这么写:借条,吴某于xx年xx月xx日向孙某借款10万元。
(五)财物不分单位
案例:肖给张某代理销售白酒,在出具借据时,肖某写道:“今欠张某白酒800元。”这种把“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几十倍。
技巧:写借条设计实物时,一定要用对单位,不能以元替代物品的单位。上述例子可以这么写:今欠张某白酒800瓶,总价值40000元。
(六)没有约定利息
案例:刘某跟叶某是熟人,刘某想叶某借钱2万元,口头约定利息年息5%,也就是1000元,但是双方觉得是熟人所以没有把利息写进借条里。刘某向叶某提供拮据:今刘某向叶某借钱2万元,定于xx年xx月xx日归还。借钱到期之后叶某要求刘某归还利息加本金,但是刘某拒绝偿还利息,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叶某的请求。
技巧:不管是熟人还是不熟之人,借钱一定要写明本金和约定的利息。
(七)非法债务
案例:王某于2007年3月向原告李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因原告李某多次向被告王某催讨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归还借款5万元。被告王某则认为该借款是因六合彩输钱而产生,属非法债务,自己不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后来经法院确认,王某所借资金确实用于非法赌博,所以法院不予与支持。
技巧:借钱是一定要弄清对方的为人和实际情况,千万不能借钱用于非法用途,否则 将无法收回。
(2)借款人容易出现的陷阱
(一)利用数字游戏
案例:陈某向白某借款20000元,白某事先将借条写好,陈某看借款金额无误,就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来白某要求陈某归还借款总共120000元,陈某看到后觉得被骗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是法院在核实借条时确实看到的是120000元,所以不支持陈某的请求。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陈某走了之后白某在借条20000钱加了“1”。
技巧:借钱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面追加汉字大写,而且涉及金额的地方不能留空隙,而且借条最好是签订两份,各持一份。
(二)利息约定混淆
案例:蓝某向张某借钱5万元,约定利息是年息5%,借条上写到:金张某借给蓝某5万元,利息5%。后来张某要求蓝某归还本金加利息总共8万元,蓝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被法院驳回。原来在签完字的借条后张某私自在借条利息前面加了一个“月”自,年息5%变成了月息5%。
技巧:涉及利息的条款一定要明确是年息还是月息或者是日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