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年底,陈伯在某银行的存折中存入2.6万元,加上这一笔,当时存折里总共有116703元,之后存折遗失。2016年,陈伯在搬家时找到这个存折。从2017年开始,陈伯多次拿着存折到银行取款,均被银行告知账户已注销,无法取款。银行辩称,陈伯的存折在2000年时便挂失销户了,销户前的余额为703元。陈伯的存折先被挂失后销户,因此存折原件并未收回销毁,但银行系统中已没这个账户。况且陈伯的存折已与银行卡关联绑定,卡折资金通用,不能仅凭存折流水证明余额。广州天河法院近日判决,银行向陈伯返还存款本金116703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判决后,银行依法履行了义务。
对于这个事情,大家怎么看呢?
虽然我们不知道事情的真相具体是什么,但是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首先银行称销户前的余额跟陈伯存折上余额有冲突。
银行自己称陈伯账户销户前的余额为703元,而当时陈伯是先挂失后销户的,但是陈伯的存折上最后一笔显示的余额却是116703元。
也就是说,哪怕陈伯的存折当时确实是挂办理了挂失销户,但是办理销户的时候银行也应该以存在上的最后余额为准,这意味着当时银行操作最后一笔账户时,存折上的余额应该是116703元,现在银行却说当时销户之前余额只有703元,为什么跟存折上的余额有那么大的出入,难道存折上的余额是陈伯找人ps上去的?如果不是那多出的116000元去了哪里?是客户取现了还是转账了?陈伯注销账户后,账上的钱是通过什么方式取出去的?为什么银行提供不出有效的证据链?
其次、银行坚持客户已经挂失销户,但却提供不出有效的证据。
陈伯起诉到法院之后,银行坚持陈伯的存折已经在2000年的时候挂失销户了,当时刚好遇到银行进行系统升级,数据进行移植,所以没有把自己的流水移植过去。
我认为这个理由根本经不起推敲,哪怕是系统数据移植了,难道银行不知道用户流水的重要性吗?银行本身是经营风险的,应该知道数据移植存在的各种风险,所以应该不会存在说用户最后一笔销户的数据移植过去了,但之前的流水却移植不过去的情况,毕竟在操作用户数据移植的时候,不论是最后一笔存款还是之前的银行流水,其实都是可以同时进行的,不会耗费银行很大的精力。
所以银行以数据移植为借口来躲避自己的责任,根本是站不住脚跟的。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既然银行提供不出有利的证据来反驳陈伯存折上的余额,那就只能按存折上的余额来支付,连本带息给陈伯结算。
在这给大家提个醒
银行本身就是属于店大欺客的类型,个人用户跟银行相比势单力薄,比如陈伯这种遇到银行系统升级,数据移植导致存款余额没法核实的可能会发生,到时如果存款用户提供不出有效的证据,那就有口难辩了。
所以大家平时去银行办理业务的时候,各种凭证以及存单一定要保存好,以备出现意外情况的时候,还可以用来作为证据进行证实,一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