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 以下为三国魏晋南北朝直到唐代的历史发展脉络图:
- 自公元316年(
316.CE
)西晋灭亡到公元589年(589.CE
)隋朝灭南陈统一中国,中国经历了长达273年(整整一个明朝的国祚
)混乱的战国时期。在这段时期内,南北两方互相攻伐,生灵涂炭。同时,也是中华文明思想进步,文化繁荣,民族融合的时期,其法律制度的演变便是其中重要的命题。 - 法硕考试重点关注曹魏、西晋、南陈和整个北朝的法律建设,又称为九朝律考。
5.1 立法概况
5.1.1 曹魏律
- 又称“新律”或者“魏律”,是三国时期最具代表性法律;
- 曹魏律制定于魏明帝曹叡太和三年(
229.CE
),此外蜀国制有《蜀科》(三国中吴国就是废物
)。 - 《曹魏律》在继承汉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 删繁就简,增加篇目到18篇,扩充了法典的内容,又削弱了条文;
- 将《法经》中的 《具法》改名为《刑名》 律,放在律首,突出了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 “八议”入律,使得礼与律进一步融合;
- 改革刑罚,使得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5.1.2 泰始律🌸
-
即西晋律,于泰始三年(
267.CE
)由晋武帝司马炎诏颁晋律,共20篇,被称为 《泰始律》; -
《泰始律》的主要成就是🌸:
- 从“刑名”篇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 精简律令,律文和字数均较汉律大为精简;
- 将律和令明确分开,“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矛盾的局面(
律相当于一般法,令相当于特别法,令优先于律
); - 增强律注,并于法典本文合为一体,律注与法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晋律》颁行之后,经律学大家张斐、杜预作注,释文和律文有同等法律效力,史称 《张杜律》。
《泰始律》为南朝沿用,影响深远。
5.1.3 北魏律
- 颁布于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太和年间(
477.CE——493.CE
),共20篇(抄泰始律的
); - 《北魏律》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而制定;
- 《北魏律》在刑名、罪名和刑罚原则诸方面皆有新的发展。其修篆集当世律典之大成,为隋唐律典之渊源。
5.1.4 麟趾格
- 是东魏政权制定的法典,因其议定于麟趾殿而得名。“格”源于汉代的“科”,北魏始以“格”代“科”,至东魏制定《麟趾格》,始为独立法典。
- 隋唐时候“格”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5.1.5 大统式
- “式”源于秦,秦简中有《封诊式》,汉代有《品式章程》。西魏编定《大统式》,成为历史上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
- “式”也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5.1.6 北齐律🌸
基本上全篇死背,必考。
- 颁布于武成帝高湛河清三年(
564.CE
)完成,其特点为:- 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北齐十二律);
- 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名称一直沿用到清末
); - 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之“十恶”所本;
- 确立了死、流、徒、杖、鞭这五刑,为隋唐新五刑体系的最终建立奠定了基础;
- 《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在古代法典发展是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立法尤具影响。
5.1.7 北周律
- 北周武帝宇文邕保定三年(
563.CE
),制《大律》,共25篇,1537条。但是没有章法,古今杂糅,不合时宜。 - 基本不考,是废物。
补充:
程树德在《九朝律考》中指出:“自晋氏失驭,海内分裂,江左以清淡相尚,不崇名法。故其时中原律学,衰于南而胜于北。”
总的来看,南北朝时北方律典兼容并蓄,日渐成熟。它克服了南朝律的繁芜,避免了北周律的刻意复古,注重礼律并举,又在罪名和形制上有所创新,因而为隋朝所取法。
5.2 律学
-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传统律学发展的重要阶段;
- 魏晋时期,律学开始从经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发展成为独立的学科。研究的对象也转变为侧重立法技术、法律运用、刑名原理、定罪量刑原则以及法律术语的规范化解释。律学研究趋于规范化、科学化;
- 在这一时期,涌现了一批著名的律学家,如陈群、张斐、杜预(
提出九品中正制那位
)等; - 这一时期律学成就的代表:
- 张斐写的《律解》、《汉晋律序注》;
- 杜预写的《律本》;
- 贾充、杜预合著的《刑法律本》;
- 张斐晋律注曰:“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这体现了律学家对于《刑名》作为法典总则的性质、内容与地位,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和清晰的阐释。
5.2.1 二十律表🌸
以下全背下来
- 故:知而犯之(
故意
); - 失:意以为然(
过于自信
); - 谩:违忠欺上(
欺骗皇帝
); - 诈:背信藏巧(
欺骗老百姓
); - 不敬:亏礼废节;
- 斗:两讼相趣(
打官司
); - 戏:两和相害(
两个和平的人互相杀害
); - 贼:无变斩击;
- 过失:不意误犯(
刑法学上的疏忽大意
); - 不道:逆节绝理(
逆天
); - 恶逆:陵上僭贵(
坟墓修的比皇帝还好
); - 戕:将还未发(
犯罪预备
); - 造意:唱首先言(
教唆
); - 谋:两人对议;
- 率:制众建计(
组织、策划
); - 强:不和(
使用暴力达成目的
); - 略(掠):攻恶(
用暴力来掠夺
); - 群:三人(
三人及以上
); - 盗:取非其物;
- 赃:货财之利;
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
补充:罪刑法定原则的启蒙
晋代刘颂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则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 (遇到案件先看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看总则,总则没有规定不定罪。
)
这种援法断罪的思想,反映了罪刑法定的原则,是中国古代律学理论和法律思想的一大进步。这比西方的贝卡蒂亚要早了一千多年。
5.3 刑事立法
5.3.1 准五服以制罪🌸
-
《泰始律》首立该制度,是指亲属间的犯罪,根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
该制度沿用一千多年,直至清末。
-
“五服”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确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制度。
-
古代的五服为🌸:
1. 斩衰:父母;
2. 齐(si一声)
衰:叔伯、兄弟姐妹;
3. 大功:堂兄弟;
4. 小功:舅、姨之类的;
5. 缌麻:表兄弟姐妹; -
汉代的五服结构
-
明清的五服结构:
-
其中出现的成员属于当事人的九族。如果全被杀掉那就是灭九族。
-
🌸服制不仅确定婚姻、继承与赡养关系,而且也是亲属相犯时施行刑罚轻重的原则。在刑法适用上:
- 以尊犯卑,服制愈近,处罚愈轻;
- 以尊犯卑,服制愈远,处罚愈重;
- 以卑犯尊,服制愈近,处罚愈重;
- 以卑犯尊,服制愈远,处罚愈轻;
- 对家庭内部的财产侵犯,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
- 例如有以下四种情况:
- 老子打儿子:非亲告罪,无罪;
- 儿子打老子:死刑或流放;
- 叔叔打侄子:故意伤害;
- 侄子打叔叔:故意伤害(
注意这是以下犯上
);
- 对于奸非罪(
亲属乱伦,例如德国骨科
)来说,关系越近,处罚越重。,但是注意,古代表姐弟/表兄妹是可以结婚的(宝玉、黛玉、宝钗
),所以睡完负责问题不大。
5.3.2 存留养亲制度
- 又叫“留养”;
- 具体操作是如果有人犯了死罪,但是祖父母、父母年龄在70以上,且无其他成年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列。
- 这是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也是服制影响法律的显著标志。
5.3.3 八议🌸
魏晋南北朝时期士族豪门控制国家政权,门第家世受到格外重视,尊卑身份等级森严,贵族官僚犯罪受到法律庇护。
- 是指贵族官僚中位高权重的八种人犯罪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在大臣“议其所犯”后,由皇帝对其所犯罪行决定减免刑罚的制度;
- 这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而在曹魏时期正式入律。
- 🌸能享受八议的成员:
- 议亲:皇亲国戚;
- 议故:皇帝故旧;
- 议宾:前朝皇室宗亲;
- 议贵:贵族官僚;
- 议贤:有大德行与影响的人;
- 议能:有大才能的人;
- 议功:有大功勋的人;
- 议勤: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
【口诀】: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5.3.4 官当🌸
- 是指官员犯罪以后,允许以官爵抵罪的制度。
- 西晋时虽无官当之名,但已存在以官职抵罪之规定,如“除命比三岁刑”、“免比三岁刑”,即以削除官籍或免除官职折抵三年劳役刑。
- 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南)陈律》中。而且用官爵抵罪之后,三年后还能继续做官,只是降了一等官阶(
北魏
)、用官爵抵罪剩下一年后,还能继续赎买掉剩下一年的刑期(南陈
)。对于官员犯罪区分公罪、私罪,并规定不同的处罚原则; - 官当制度的形成,表明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
- 这其实是对九品中正制带来的社会阶层的肯定。
5.3.5 重罪十条
- 正式确立于《北齐律》,是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
- 🌸【必背】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 奠定了“十恶”的标准,但是区别在于降变成了不睦;
- 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 重罪十条将儒家纲常礼教内容引入刑律,促进了礼与法的结合,发展出了“十恶不赦”的概念;
5.3.6 新五刑的初步形成🌸
- 自汉文帝刘恒废除肉刑以来,以肉刑为中心的五刑体系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而新的能够适应时代需要的刑罚体系也开始酝酿。曹魏恢复五刑之名,其刑罚体系为:“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
注意,在这里髡完作合一
),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外律首”。;
【拓展】:杂抵罪,以夺爵、除名、免官等来抵罪。
- 晋代定律以死、徒、笞、罚金、赎刑当古之五刑,为南朝各国所沿用;
- 北魏始定以死、流、徒、鞭、杖为五刑,初步形成了以劳役刑为中心的五刑体系。
- 北周五刑制度由轻到重分别是:杖、鞭、徒、流、死,又首创了按远近划分流刑为五等(流五等)的制度(2500里、3000里、3500里、4000里、4500里);
- 北齐则是死、流、徒、鞭、杖,为隋唐新五刑体系的最终建立奠定基础;
注意1:直到北齐,宫刑才废除。
注意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日趋规范和文明:【1】限制族刑;
【2】逐步缩小 缘坐(连坐) 范围;
【3】肉刑日趋减少,乃至彻底废除宫刑。
注意3:酷刑的使用逐渐减少,死刑的执行方法逐渐集中为少数几种,定流刑为减死之刑,等等,代表着新的五刑体系初步形成。
5.4 司法制度
- 魏晋的司法机构沿用汉制,称为廷尉;
- 北齐时期将廷尉改成大理寺,长官为大理寺卿,和大理寺少卿;
- 与北齐相对,北周推行复古,曾将廷尉改成秋官大司寇(
秋冬行刑+西周的司寇
);
- 除上述以外,曹魏在廷尉之下设置律博士,以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为职责;
- 同样在这一时期,尚书台(省)内负责司法审判的机构有三公曹、二千石曹、都官曹
(“曹”意为审判官,例如法曹=法官)
、比部(搞决事比的部门)
等,尚书台(省)的司法审判权正逐渐扩大。
5.4.1 登闻鼓直诉制度
- 在诉讼上,主要变化是上诉直诉制度的形成。
- 从西晋开始,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于中央甚至皇帝。
- 北魏以及南朝都有这项制度,后来经过改革,一直沿用到清朝。
- 上诉直诉制度加强了司法机关的内部检查监督,有利于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
5.4.2 死刑复奏制度🌸
- 目的:为了体现恤刑和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
-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明确了死刑复奏制度,即死刑必须报告朝廷,经皇帝批准方准执行(
现在类似,死刑核准权在最高人民法院
)。不论是魏明帝曹叡、南朝宋武帝刘裕还是北魏太武帝拓跋焘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 - 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标榜慎刑,另一方面也将最高审判权牢固地掌握在皇帝手上(
刀下留人
)。
5.4.3 刑讯制度
-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讯依然残酷,反映了当时司法的腐败。
- 主要是由于司法手段的单一,只能通过录口供。
- 例如:
- 北魏:以重枷、大杖逼供;
- 南梁:测罚,即周期性断绝饮食逼供;
- 南陈:测立之法,先鞭打二十,笞捶三十,再迫其负枷械刑具,战力与顶部尖圆,仅容两足的一尺高之土垛上,折磨逼供;
6. 隋朝法律制度
6.1 立法概述
6.1.1 开皇律🌸
- 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由隋文帝杨坚制定;
- 主要成就表现在:
- 确定了12篇500条的法典篇目体例;
- 确立新五刑(笞杖徒流死);
- 将 “十恶”重罪 正式列 入法典;
- 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使贵族官僚的特权扩大化;
【口诀】:五刑十恶十二篇
- 《开皇律》完善了“八议”、“官当”制度,使古代特权走向系统化、固定化;
- 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成文法典;
- 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诸方面总结和发展了以往各朝代的立法经验,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
- 🌸《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建议全背,要出简答题的
):- 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
总则
)/、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总则+五个基本制度+四个基本犯罪+两个诉讼法)共12篇500条。《开皇律》标志着古代法典体系由繁到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立法技术的进步与成熟,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为唐代所继承,也是后世立法的模板; - 《开皇律》删除了前朝的酷刑,将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并依照罪行轻重对五刑各刑分级处罚(
笞刑、杖刑、徒刑各五等,流刑三等,死刑绞死、斩首两等
)。自此,新五刑体系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到清末。
- 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
6.1.2 大业律
- 隋炀帝杨广修订《大业律》,改革隋文帝时期的苛法酷刑;
- 《大业律》由12篇增加到18篇,内容上删去“十恶”条款,以减轻某些犯罪的处刑;
- “欲袭制礼作乐之名,本无补弊救偏之意”,轻刑其名,酷刑其实;
- 沈家本认为,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