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变化
2.定义
3.科目设置的目的
4.会计处理
5.会计分录
1.变化
财会2016年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对于应交税费的会计处理有了重大变化,引入了“待转销项税额”这一二级明细科目来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该二级科目核算的主要是由于会计与税法在确认收入时点不一致时,产生的待后期确认的销项金额,这样处理解决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会计入账金额需价税分离的要求,符合会计信息披露和财务报表列报要求,也能帮助企业更清楚未来将产生的应纳税金额。
2.定义
待转销项税额是指公司在按照相关法规实施销项税税收管理时,根据发票开具时产生的==未缴税款==,可以扣减应纳税负担以及其他付款,以确定里面抵扣销项税税费所需要的备款金额。
==“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是“应交税费”科目的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3.科目设置的目的
明细科目主要核算满足会计上确认收入条件但==不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况。
4.会计处理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该明细科目主要核算满足会计上确认收入条件但不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况。
但对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专栏。也就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规定使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5.会计分录
1、当企业在发生待转销项税额时:
借:应收账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当企业在进行结转销项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3、当企业在进行结转进项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