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计算,从2022年10月2日至实际清偿为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1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1日,原告接到自称京东客服的电话,对方以消除京东金条贷款为由,原告把6000元款项由原告建设银行卡号XXXXXXXXXXX转至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账号XXXXXXXXXXX的账户。此款后续去向无从知晓。原告随后报案,冻结了被告尾号4078的银行账户,通过侦查,确认被告不构成犯罪,被告知无法强制退赔及被告被作出行政处罚。被告为谋取个人利益,非法出借个人银行卡,协助他人将原告资金转移无法追回,对原告的财产造成损害,请求被告与诈骗分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