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国家标准GB/T 24158-2009在3.1章节中对电动摩托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进行了定义,但将要在2019年4月1日实施的新标准却删除了该定义.
在09标准中对电动轻便摩托车进行了如下定义:
所以说,大于20km/h或大于40kg的电动车为机动车.
但是这个标准删除了
故对于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不应按照09国家标准进行判断,那到底如何判断?
我认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下为分析要点:
1.时速超过50km/h的当然解释为机动车;
2.功率大于4Kw的当然解释为机动车;
3.时速大于20km/h不属于电动自行车
4.质量大于40kg不属于电动自行车
5.是否有脚蹬?
法庭辩论要点:1.主张机动车
2019年4月后如主张国家标准GB/T 24158-2009定义机动车可用国家标准GB/T 24158-2009前言第I页删除定义进行抗辩.2.如主张非机动车
a.以GB 7258-2017的3.6.2举轻以明重;
b.以GB 17761-1999超出电动自行车范围主张其不是非机动车.3.司法鉴定意见可说明大多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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