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知识汇编全稿

目   

第一部分  零售业务... 4

1.1        储蓄业务... 4

1.1.1     普通活期储蓄(本外币)... 4

1.1.2     定期储蓄(本外币)... 5

1.1.3     活期一本通... 9

1.1.4     定期一本通... 10

1.1.5     电话银行... 11

1.1.6     个人支票... 11

1.1.7     通信存款... 13

1.1.8     其他业务规定... 13

1.2       中间业务... 20

1.2.1     代收代付业务... 20

1.2.2     代售业务... 28

1.2.3     银保业务... 30

1.2.4     银证业务... 32

1.2.5     “银券通”业务... 35

1.2.6     基金业务... 37

1.2.7     保管箱业务... 42

1.2.8     个人实盘外汇买卖... 45

1.2.9     个人本外币结算业务... 52

1.3        银行卡... 65

1.3.1     长城电子借记卡... 65

1.3.2     生肖卡(限北京分行)... 67

1.3.3     长城人民币信用卡... 67

1.3.4     银联标识长城人民币信用卡... 75

1.3.5     中银消费信贷记录卡(目前仅限北京分行)... 76

1.3.6     庄胜崇光中银信贷消费卡(目前仅限北京分行) 79

1.3.7     万事顺国际电子借记卡业务(上海分行)... 81

1.3.8     长城国际卡业务... 85

1.3.9     代理卡业务... 96

1.4        零售贷款... 97

1.4.1     基本业务定义... 97

1.4.2     个人住房贷款... 98

1.4.3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01

1.4.4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 104

1.4.5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贴息业务... 106

1.4.6     法人购房贷款... 108

1.4.7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111

1.4.8     汽车消费贷款... 114

1.4.9     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 117

1.4.10    出国留学外汇贷款业务... 123

1.4.11    个人投资经营贷款业务... 125

1.4.12    柯达 “创业宝”业务... 128

1.4.13    小额信用贷款... 130

1.4.14    大额耐用消费品... 131

1.4.15    度假旅游消费贷款... 133

1.4.16    家居装修贷款... 135

1.4.17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 137

1.4.18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 138

1.4.19    个人记帐式国债质押贷款... 140

1.4.20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 142

第二章................................................................................... 第二部分  公司业务... 144

2.1       对公存款... 144

2.1.1     帐户管理... 144

2.1.2     预留印鉴管理... 149

2.1.3     单位定期存款业务介绍和办理手续... 149

2.1.4     单位通知存款的业务介绍和办理手续... 150

2.1.5     单位协定存款业务介绍和办理手续... 151

2.1.6     存款计息管理... 151

2.2       公司贷款... 152

2.2.1     贷款的基本性质... 152

2.2.2     贷款的种类... 153

2.2.3     授信... 163

2.2.4     贷款担保... 170

2.2.5     贷款审批程序... 174

2.2.6     贷后管理... 185

2.3       保理... 190

2.3.1     国际保理... 190

2.3.2     国内保理... 192

2.4        网上银行... 193

2.5       国内支付结算... 195

2.5.1     国内信用证... 195

2.5.2     银行汇票... 196

2.5.3     银行本票... 198

2.5.4     支票... 199

2.5.5     汇兑... 200

2.5.6     托收承付... 201

2.5.7     委托收款... 202

2.5.8     国内结算业务中国银行的优势:... 202

2.5.9     国际汇款... 203

2.5.10    光票托收... 206

2.6       进口跟单业务... 208

2.6.1     进口信用证... 208

2.6.2     进口代收... 210

2.6.3     进口押汇... 211

2.6.4     提货担保... 213

2.7       出口跟单业务... 214

2.7.1     出口信用证... 214

2.7.2     出口托收... 216

2.7.3     出口贴现... 218

2.7.4     出口押汇... 219

2.7.5     打包贷款... 221

2.8       保函... 222

2.8.1     保函的业务定义... 222

2.8.2     保函的当事人... 222

2.8.3     保函的种类... 223

2.8.4     保函业务的特点... 223

2.8.5     中国银行保函开立流程... 223

2.8.6     投标保函... 225

2.8.7     履约保函... 225

2.8.8     预付款保函... 226

2.8.9     预留金保函... 226

2.8.10    质量保函... 227

2.8.11    关税保函... 227

2.8.12    付款保函... 228

2.8.13    融资保函... 229

2.8.14    租赁保函... 229

2.8.15    补偿贸易保函... 230

2.9        外汇资金业务... 230

2.9.1     即期外汇买卖... 230

2.9.2     远期外汇买卖... 231

2.9.3     择期外汇买卖... 232

2.9.4     掉期外汇买卖... 233

2.9.5     外汇期权... 233

2.9.6     利率掉期... 235

2.9.7     货币掉期... 236

2.9.8     掉期期权... 237

2.9.9     利率期权... 237

2.9.10    人民币远期结售汇... 239

第一部分  零售业务

1.1   储蓄业务

1.1.1    普通活期储蓄(本外币)

1.1.1.1      普通活期储蓄的业务定义

    活期储蓄指不规定存期、客户可随时存取、存取金额不限,并可在同城中行网点实现通存通兑的一种个人储蓄方式。

  • 普通活期储蓄的开户

    1、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中国银行任一分支机构填写"开户申请书",存入一定数额现金,即可获得活期储蓄存折,并可在开户同时申请借记卡。

    2、 开户时可选择凭密码取款、凭存折取款或凭印鉴取款方式,如选择凭密码取款方式,客户须当场选择6位数字输入作为该活期储蓄账户的密码,在柜台上的密码器上输入,包括银行工作人员在内的其他人都无法知道密码。密码相当于取款的一把钥匙,必须牢记,不可泄露他人。

  • 普通活期储蓄的起存金额

人民币为不低于1元;

外币乙种存款为不低于人民币100元的等值外币;

外币丙种存款为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币。

  • 活期存款的计息方法

1、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后(即1993年3月1日以后),不论何时存入的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均以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未到结息日清户的,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算至清户日的前一天止。

  (2)、活期利息的计算采用积数和法。即:开户时记入发生额、余额,第二次存、取款时结出余额后,计算与第一次发生日的天数,乘以第一次的结存余额,得出的利息积数记入第一次存入日的“积数和”栏位;第三次存、取款时,计算第二次与第三次之间的天数,乘以第二次的结存余额,得出的利息积数与上次的利息积数相加,记入第二次业务发生日的“积数和”栏位,以次类推。办理结清帐户业务或到结息日时,将利息积数累计之和乘以结清日或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日利率,即得出应付利息。

    2、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1998年2月1日前规定,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应分段计息;

(2)、1998年2月1日后规定,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均以结息日或结清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外币活期存款计息时采用积数和法,具体操作参照“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利息计算”。

1.1.2    定期储蓄(本外币)

  • 整存整取

    1、业务定义

由客户与银行约定人民币存期,本金一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储蓄。可分为人民币整存整取和外币整存整取。特点是:在同城中国银行网点可实现通存通兑、到期自动转存。

2、币种

外币整存整取现行可存入的货币为:美元、日元、欧元、加元、英镑、港币、澳元、瑞士法郎。

    3、起存金额

人民币存款50元,

丙种外币存款为不低于人民币50元的等值外币

    乙种外币存款为不低于人民币500元的等值外币。

    4、存款期限

人民币分为3个月、半年、1年、2年、3年、5年

外币分为1个月、3个月、半年、1年、2年

  

     4、计息方法

人民币整存整取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对《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就高不就低;部分提前支取,以一次为限。全部提前支取和部分提前支取部分,按实际存期同档次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无论调高调低,均分段计息。未提取部分仍按原存入日期和原利率另开新存单;定期存款逾期支取,其逾期部分的计息,以《储蓄管理条例》生效日为界,之前的逾期部分仍按原存入日所定利率,算至取款日的前一天止。如遇利率调整,过期部分分段计息;之后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后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存入日公告相应存期的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支取定期储蓄存款,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1993年3月1日至7月10日存入的定期储蓄存款,存期为三个月和半年期的存款,计息规定仍按《储蓄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存期为一年、二年期的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从存单开户日至7月10日一律按活期利率2.625‰计息,7月11日至原存单到期日按7月11日调整后的原存单期限档次利率计息,原存期不延长;存期为三年、五年期的储蓄存款,从存单开户日至7月10日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息,不分段计息,7月11日至存单到期日,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4)计算利息的基本公式:利息=本金×存期×利率

   (5)计算利息时,本金以“元”为起息点,元以下不计息,如分段计息,各段利息算至厘位后相加,最后结果四舍五入到分位。

   外币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存期内按存入时原定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2、提前结清,按结清日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部分提前支取,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存入时所定利率计息。

   3、逾期支取,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4、计算利息时,单位货币以下不计息。如支取外币现钞,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 人民币零存整取

    1、零存整取业务定义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指开户时约定存期,本金分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储蓄存款方式。

2、存期

分一年、三年、五年3个档次。

3、起存金额

5元人民币。

4、特点

逐月存储,每月存入金额固定,适合那些有固定收入但节余不多的储户。

5、零存整取存取规定

   (1)到期支取。凡按约定存期连续存满的零存整取储蓄存款,按上述公式记息。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视同违约,对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支取时按活期利率计息。

   (2)逾期支取:逾期利息=到期时存款余额×逾期天数×年利率/360

逾期部分均以支取日活期利率计息。

   (3)提前支取:零存整取储蓄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

6、零存整取计息方法

(1)零存整取储蓄存款的计息规定与人民币整存整取的计息规定相同,即《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后,无论存期内是否调整过利率,均以开户日所定利率计息;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利率计息;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

(2)零存整取的利息计算方法,采用积数和法(参照人民币活期存款利息计算)。

        存款到期支取,应付利息=累计积数和×相应档次的零存整取年利率÷360

      存款未到期提前支取,应付利息=累计积数和×支取日活期利率÷360

      存款逾期支取,应付利息=截止存款到期日累计积数和×相应档次的零存整取年利率÷360+到期日存款金额×逾期天数×支取日活期利率÷360

      对于储户中途漏存,次月又未补齐,储户仍需存款的,我行规定:储户

需另开新户或改存其它储种。

  • 存本取息

1、存本取息的业务定义

是指一次存入本金,分次支取利息,到期支取本金的一种储蓄存款。

2、存期

分一年、三年、五年3个档次。

3、存本取息起存金额

人民币5000元,多存不限。

4、存本取息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1)到期支取

《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后存入的存本取息存款,存期内无论利率是否调整,均按原存入日利率计算利息。

计算每次须支取的利息,应在储户存入本金时与银行约定存款期限和支取利息的期限。

计算每次应支取利息额的公式为:

每次支取利息数=本金×每次取息间隔月数×月利率

            或=本金×期限(年限)×年利率÷存期内应支取利息的次数    

(2)逾期支取

《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后逾期的存本取息存款,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计算利息。

(3)提前支取

存本取息存款提前支取时,须按实际存期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重新计算利息,并将已分期支付给储户的利息扣回。

    提前支取计算公式:

    应付利息=本金×存期(天数)×活期年利率÷360

    应付储户本息合计=本金+按活期利率计算的应付利息-每次支取利息额×已领取次数

5、存本取息的销户

凭存折和帐户密码在同城中行联网网点结清余额及利息,进行销户。

  • 人民币通知存款

    该项业务待人民银行通知开办时间方可办理。

    1、业务定义

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须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金额和日期方能支取的存款方式。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存款人需一次性存入款项,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该种存款的特点是客户支取方便,并能获得较高的利息收入。

    2、开户

    办理开户时,由储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由他人代办时,需同时出示代办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和支取金额均为5万元。

  • 教育储蓄
  • 业务定义

教育储蓄是指开户时约定存期,本金分次存入,到期时储户凭存折及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证明(必须是当年有效证明,且一份证明只能享受一次利率优惠)一次支取本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一种储蓄存款方式。具有储户特定、存期灵活、总额控制、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的特点。

    2、开户

开户时采取实名制,须持储户本人(学生)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学生)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

    3、适用对象

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4、起存金额

      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人民币。最高限额:每一账户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人民币。

      5、存期

存期为一年、三年、六年。

    6、计息方法

    实行优惠利率,一年期按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付利息;三年期按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三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付利息。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折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7、存款方式

    开户时储户应与银行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次存入,途中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存;未补存者视同违约,对违约后存入部分视同活期存款管理,并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8、支取

到期支取时,储户凭存折及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享受国家规定的教育储蓄优惠利率,并免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一份“证明”只能享受一次利率优惠。不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不能提供“证明”的,一律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存款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1.1.3    活期一本通

  • 业务定义

活期一本通是指在一个存折内可以同时容纳人民币及8种外币的活期储蓄帐户的存款方式。

  • 特点和功能

8种外币:GBP、USD、HKD、SF、JPY、EUR、CAD、AUD

  • 特点和功能

其特点是集多种货币于一折,方便保管;兼有一般活期存款同城通存通兑的功能;可以接受国内、外不同货币的汇款,储户可事后到柜面或自助银行存折补打机打印确认汇款是否到帐;可进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与电话银行相连通,足不出户便实现个人理财。

  • 开户

    办理开户时,由储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由他人代办时,需同时出

示代办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在中国银行分支行任一联网的营业机构的储蓄柜台均可办理

    2.开户时填写开户申请书,经银行审核即可当场取得存折。

    3.为确保安全,开户时客户可选择凭密码取款方式。

  1. 开户的同时可申请借记卡,交纳5元工本费,当场即可取卡。

  • 起存金额:

人民币为不低于 1元 ;

外币乙种存款为不低于人民币100元的等值外币;

外币丙种存款为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币。

1.1.4    定期一本通

  • 业务定义

定期一本通是指在一个存折上办理多种货币和多种存期,并在联机网点办理通存通兑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方式。

  • 特点和功能

集多种货币、多种存期于一折,方便保管;

本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同城通存通兑,方便快捷;

到期自动转存,确保利息收入;

一次开户即可多次反复使用,不需另开帐户;

可以接受国内、外不同货币的汇款(客户须在汇款单上注明该笔汇款的存期), 储户可事后到柜面或自助银行存折补打机打印确认汇款是否到帐;与电话银行联网,提供个人理财服务。

  • 开户

办理开户时,由储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由他人代办时,需同时出

示代办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起存金额、存款期限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规定相同。

  • 定期一本通存款支取

  1、到期按存入日相应定期利率计息;

  2、存单未到期,可部分或全部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部分按取款日活期利率计息,未到期部分按原存入利率计息(仅一次,第二次视同全部提前支取);

  3、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 定期一本通的说明

   每本定期一本通存折共可容纳60笔定期存款。

1.1.5    电话银行

  • 业务定义

电话银行服务是指银行运用计算机、语音处理技术、电话信号数字化技术

和通讯网络等,为客户提供通过公共电话网络同银行进行金融交易的服务。客户无须到银行,只要拨通电话,便可足不出户,轻松理财。

  • 开户

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在我行开立的长城电子借记卡、存折(活期储

蓄存折、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到任意联网储蓄网点办理申请手续。客户应与申请行签署“中国银行电话银行服务协议书”,填写“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开销户申请表”,客户如需增加电话银行子帐户或更新子帐户时,需再次填写“申请表”,并持原借记卡及有效证件到储蓄网点办理。增加的子帐户户名必须与原借记卡户名一致。客户申请电话银行服务后,通过设置电话银行初始密码,即可享受我行的95566电话银行服务。

  • 服务项目

查询电话银行帐户的余额、交易结果和电话银行帐户的历史交易明细;查询信用卡余额、历史资料;查询人民币、外币存款利率;查询当天外汇兑换牌价;查询银行业务资料;各种帐户之间的转帐;电话银行帐户、信用卡帐户的临时挂失;更改电话银行服务密码;银证转帐服务;银券通服务;个人外汇买卖交易(包括挂单);人工咨询。

  • 密码挂失

客户如果忘记电话银行密码,必须持长城电子借记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储

蓄网点申请电话银行密码重置,客户填写“挂失申请书”,并输入两次新密码即可。重置的电话银行密码次日生效,生效前所发生的电话银行交易,视同客户自己办理。

  • 电话银行服务销户

客户凭借记卡、本人身份证件和借记卡配套的活期存折到储蓄网点申请销

户,并填写“中国银行电话银行服务开销户申请表。

1.1.6    个人支票

  • 业务定义

    个人支票是一种以个人存款为保证,使用支票为支付结算凭证的活期存款方式。

  • 开办手续

    本地常住居民、信用良好且有使用个人支票需要者(非本地居民须由本地居民担保),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开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支票簿每次限购一本。客户需填写“个人支票开户申请书”,预留方形印鉴,并在申请书上签名;非本地常住居民还须在申请书上填写担保人资料,并由担保人同时在银行签名。

  • 使用管理

    1、个人支票为普通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两种。

  • 个人支票必须记载下列各项:

(a)表明‘支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c)确定的金额;

(d)出票日期;

(e)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之一项的,支票无效。

    3、每次签发支票的起点金额为100元 

    4、签发支票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5、签发个人支票时,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加盖记载人签章证明。

6、个人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无效。

    7、签发空白支票或印章与印鉴不符的,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的罚款,最低1000元,直至终止使用其账户。

 

  • 挂失

   1、个人支票挂失

   持票人丧失支票,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挂失止付申请书交支票付款行(开户行)办理挂失,付款行查明申请挂失的支票确未付款后,暂停支付,有效期3日。3日期满未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时,挂失失效。在丧失支票后未通过银行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或诉讼手续的,银行凭法院止付通知办理止付手续,支票挂失后不能再办理解挂手续。

    2、印鉴挂失

客户印鉴遗失,应向银行说明情况,交回旧印鉴卡,填写印鉴挂失申请书(若有已盖章的空白支票应同时交回)由开户行办理挂失手续后,当天办理更换印鉴。新印鉴即日生效,更换日前10天内客户签发的盖有旧印鉴的支票仍然有效。如客户挂失时不能提供旧印鉴卡,必须及时对挂失资料进行核实,无误后新印鉴生效。

3、 印鉴更换手续

客户的印鉴因年久磨损要求更换,经银行审核同意,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印鉴更换申请书、旧印鉴和新印鉴,办理印鉴更换手续。原印鉴盖在新印鉴卡背面。新印鉴即日生效,更换日前10天内客户签发的盖有旧印鉴的支票仍然有效。

1.1.7    通信存款

  • 业务定义

通信存款是指为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及其它在国外居住或留学的

国内居民开办的将资金委托银行在国内办理储蓄存款的一种存款方式。境外的客户不必亲自到银行即可完成各种存取款的业务,手续简便,安全可靠。

  • 开办的业务种类

    本外币活期储蓄、定期储蓄、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零存整取储蓄等。

  • 开户方式
  • 通信存款的开户方式分为客户亲自到银行办理和客户通过信件委托银行

办理两种方式。

    客户亲自到银行办理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出境通行证)及影印件,并填写“中国银行通信存款开户申请表”;

    客户来信委托银行开户时,须将填好的开户申请表并附身份证件影印件寄给银行凭以开户。

    2、银行将为客户代保管存单(折)。

  • 支取

银行可根据客户的指示将存款划到客户指定的帐户或收款人。

1.1.8    其他业务规定

  • 储蓄存款异地托收

    1、托收条件

客户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或其它原因,均可以凭存单(折)将存在异地的储蓄存款通过银行办理托收,在当地银行支取或继续存储。

    2、托收储种

储蓄存款办理异地托收业务的种类有:本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和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无记名式的储蓄存款不办理托收。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只办理存折全部款项的托收。

3、计息方法

托收已到期的定期存款,原存款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计息至划出日的前一天,本息一并划转委托机构。托收在途不计利息。

    4、托收收费标准

  • 单/折的同行异地托收由委托行收取手续费(标准同电子汇划费);
  • 单/折的它行异地托收由开户行收电子汇划费,委托行按照托收金额的8‰收取手续费(最低为5元),如电报划回,另收电报费。

中国银行电子汇划费标准

电子汇划费

托收金额

收费标准

备注

1万元

5元

汇往国内异地本行的外汇/钞款项,必须收取电子汇划费;汇往国内异地它行的外汇/钞汇款项(含存款托收),收取电子汇划费的标准为是否使用饿哦行电子联行系统进行异地电子汇划。

1万——10万

10元

10万——50万

15元

50万——100万

20元

100万以上

按汇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

职工工资、退休金、养老金

2元/笔

  • 储蓄存款挂失业务

    1、挂失范围

储户丢失储蓄帐户的存单、存折、凭印鉴支取的印鉴、帐户的密码、通信存款的寄存证、个人支票等均可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2、临时挂失

客户如有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或亲自到银行办理挂失,可先口头、信函或电话请求临时挂失,然后在5日内到开户行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

 

    3、正式挂失

储户办理挂失业务时,须向银行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有关帐户内容,如:帐号、户名、开户日期、存款种类、货币、存款金额、期限等,代办挂失须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件,经银行审核存款确未支付后,方可受理挂失。正式挂失和密码挂失必须到原开户行办理,密码挂失不得由他人代办。

    4、挂失收费标准

存单、印鉴、普通活期存折、定期一本通、活期一本通挂失和密码挂失,收取手续费均为10元/次;同一帐户同时办理多种挂失按照一次挂失计算。

    5、挂失业务的核实和解挂处理

    挂失的核实:根据储户提供的内容与开户资料核对,并通过电话与存款人取得联系,证实挂失确属存款人申请办理。

    根据储户留存的地址上门调查核实,并由挂失申请人在调查书上签章认可,调查员填写调查结果,交主管审核。

    挂失人如持非本市证件挂失,可向证件签发机构发查询调查,根据查询回复时间酌情延长解付和转存时间。不受7天时限的限制,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解挂:7天挂失期满后,储户持挂失申请书的第三联来银行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提取现金手续时,必须由本人办理,并在申请书第三联上签字。代办挂失的,由本人和代办人同时来银行办理手续,并同时在申请书上签字。

 

    6、挂失业务特殊处理要求

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遗失国内存折要求挂失,而本人不能回国办手续的,可委托国内亲友代办并出具代办挂失授权书,由受托人持证件办理(授权书须由我国驻该国领使馆公证)。

7、撤消挂失

储户办理挂失手续后,在未处理前找到了原存单(折)、印鉴,可要求撤消挂失。办理撤消挂失时,须持已挂失的存单(折)、印鉴、原挂失证件、挂失申请书由本人办理;由他人代办的挂失,须双人同时到银行办理撤消挂失手续。

  • 存款证明

    1、开办手续

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折、存单正本在任一中行网点办理。

代办:委托人在代办时应向银行出示本人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存款银行审核后方可办理。

2、开据存款证明的规定

  • 银行按存款人实际存入的币种开具存款证明,不能将一种货币折算

成另一种货币开具存款证明。银行须将储户提供的帐户冻结,冻结期限一般为3个月,可根据客户的需要适当延长或缩短,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2)存款证明上载明的存单明细内容中,其到期日为实际到期日,不得按自动转存后的到期日计算。开具存款证明后,未到冻结到期日如客户要求提前解冻存款,须将已开具的存款证明交回银行。若存款人要求延长存款证明期限,须到银行另开新存款证明。在此期间,到期的定期存款可以办理自动转存。

   (3)银行可根据客户要求出具内容与原开立的存款证明书一致的多份存款证明,但开具多份存款证明书的时间应是开具存款证明书的当日或冻结期内重新开具存款证明书的当日。

   (4)存款证明书只作为本人在该行的存款证明使用,不具有银行经济担保作用,不得作为质押凭证。

(5)客户持定期一本通办理存款证明时,原则上应将存折内的存款转到存单上,活期一本通存折应先转为定期存款后再开立存款证明。如客户要求将存折内的存款全部开立存款证明时,客户须在存款证明申请书上同时注明“本人保证在存款证明有效期内,XX号存折不办理任何存取款业务”。

 

    2、收费标准

   境内居民每份收取手续费20元,非居民每份收取手续费50元。

  • 实名制

   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是从2000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得的。是指个人到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开立帐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应当出示个人法定身份证件,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不得使用化名、笔名等,也不得不记名。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按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 有效证件规定
  • 居民身份证
  • 临时居民身份证
  • 户口簿
  • 军人身份证
  • 武装警察身份证
  •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护照
  • 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前款未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长期不动户
  • 长期不动户的确定(不包括结息、代扣利息税等非客户主动发生的业务)

    (1)本外币活期储蓄存款二年内未发生存、取款业务的;

(2)人民币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到期后二年未动的;

(3)定活两便、通知存款二年未动的。

 (4)定期一本通所有币种的自动转存两次后,以最后到期的一笔存款期限为准,二年未动的。

2、长期不动户的有关规定

已列入长期不动户的储蓄存款帐户,客户到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时,必须提供原存单(折)和存款人身份证件;开户时未预留密码的,必须到原开户行办理。

由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原存款人的身份证件及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 利息税

征税时间: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开始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征税范围:个人本外币储蓄存款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利息所得税;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原币的20%税率征税。来自协定缔约国的居民从我行储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按税收协定规定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附表  税收协定规定税率)

  • 存款通存通兑

    1、凭密码支取的储蓄帐户可在联网储蓄网点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无密帐户回原开户网点办理存、取款业务。

    2、凭证式国债帐户销户必须回原开户网点办理。

  • 外币

    1、外币大额存款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一次性存入个人外币存款在2万美元以上(含2万美元),其它货币按当日牌价折合2万美元以上的定期储蓄存款称为外币大额储蓄存款(我行在98年10月取消日元大额存款种类),此规定执行至2000年9月21日。

外币储蓄存款利率分为基础利率和上浮利率,我行对除日元以外的各种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均使用上浮利率,具体方法为:普通个人外币定期存款,其利率在法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外币大额储蓄存款,其利率在法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0.5个百分点。

自2000年9月21日开始,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和3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下的小额定期存款,其利率水平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各金融机构统一按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利率水平执行。对300万(含300万)以上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大额外币定期存款,其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按照中国银行业协会规定,300万美元等值以上外汇的标准不通过牌价折算,而以决定额划分,即200万英镑、340万欧元、30000万日元、2300万港币、440万加元和530万瑞士法郎视为大额外币存款。

 

  • 外汇与外钞帐户的区别

    开户条件不同

    由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均可开立外汇帐户存储;

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可开立现钞帐户。

支取规定不同

  • 除境内居民个人本人境内同一性质外汇帐户(含外币现钞帐户)之间

的资金可以划转外,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不得用于办理境内帐户间的划转及结算。

  • 居民个人从现汇帐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或兑换成人民币,一次性解付等

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需审核有关收入证明材料,登记备案后办理。一次性解付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的,需经外管局核准后办理。提取同种外币现钞按1:1付现;兑换人民币按汇买钞卖价折算。

    (3)居民个人从现钞帐户提取外币现钞,一次性提钞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须向银行提供真实身份证明,银行登记备案后予以办理。

(4)非居民外汇帐户支取同种外币现钞时,通过汇买钞卖折算。

(5)存款本息可兑换成人民币或以同种货币支取,如兑换成其他货币,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算。

(6)丙种存款无论是外汇户还是外钞户,支取外币现钞时,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均只能支取人民币。

汇出汇款不同

  • 居民个人从现汇帐户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

理;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须经外管局核准后办理。

  • 居民个人从现钞帐户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

办理;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的,须经外管局核准后办理。

  • 外汇帐户存款办理汇出汇款须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外币现钞汇出汇

款时,除收取手续费、邮电费外,另收买卖差价。境内居民开在我行的丙种现钞户,汇款时买卖差价可收取等值人民币。

 

    5、外币乙种规定

    外币乙种存款是指居住在中国境内外、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所开立的外币储蓄存款。

    外币乙种存款活期起存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元的等值外币;定期起存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元的等值外币。外币乙种存款汇往境外时金额不受限制;外币乙种存款外汇帐户支取同种外币现钞时,通过汇买钞卖价折算。

    

  • 大额存取款

   1、客户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一日一次性支取人民币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他人代取,还需提供代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客户一次性支取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需提前一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备款。

   3、客户支取1万美元(其他外币折合等值美元)以上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他人代取,还需提供代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密码

1、储户在开户时,可预置 6位密码,取款时必须验证密码。

   2、若遗忘密码,或泄漏密码,可申请密码挂失或修改。密码挂失必须由本人回原开户行办理。

  • 基本计息规定

1、基本公式:利息=本金X存期X利率

  • 2、利率的表示方法:年利率,以百分数表示;月利率,以千分数表示;日利率,以万分数表示。

    3、计息起点:计算利息时,本金以‘元’为起息点,人民币元以下不计息,外币单位货币以下不计息,利息算至分位,分以下的尾数四舍五入,如分段计息,各段利息算至厘位后相加,最后结果四舍五入到分位。

4、结息日期:人民币活期存款每年6月30日,外币活期存款每年12月20日。

 

  • 自动转存

    1995年7月5日起,在电脑联网储蓄网点存入的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到期不取,按原存期和到期当日该年限档次利率自动转存(原到期税后利息滚入本金复利计息)。

附表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

查询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

冻结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

扣划

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

 

 

欧元对欧洲各国货币固定折算率

 

货币名称

国际通用代码

与欧元的固定折算率

奥地利先令

ATS

13.7603

比利时法郞

BEF

40.3399

德国马克

DEM

1.95583

法国法郎

FRF

6.55957

芬兰马克

FIM

5.94573

意大利里拉

ITL

1936.27

荷兰盾

NLG

2.20371

葡萄牙埃斯库多

PTE

200.482

西班牙比塞塔

ESP

166.386

爱尔兰镑

IEP

0.787564

希腊德拉克马

GRD

340.750

卢森堡法郎

LUF

40.3399

 

 

协定缔约国税率表

    税率:科威特-5%、巴西-15%、牙买加-7.5%、除上述三个国家以外,其他国家的税率都为10%,他们包括:日本、美国、法国、英国、德国、比利时、马来西亚、挪威、丹麦、新加坡、芬兰、加拿大、瑞典、新西兰、泰国、意大利、荷兰、捷克、波兰、澳大利亚、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蒙古、匈牙利、马耳他、卢森堡、韩国、俄罗斯、罗马尼亚、印度、毛里求斯、奥地利、白俄罗斯、斯络文尼亚、以色列、越南、冰岛、土耳其、立陶宛、乌克兰、拉托维亚、亚美尼亚、乌兹别克、南斯拉夫、斯洛伐克、苏丹、爱沙尼亚、老挝。

 

1.2  中间业务

1.2.1    代收代付业务

  • 代收代付业务定义

代收代付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委托人指定款项的收付转帐业务,属银行为吸收间歇性个人资金而向客户提供的中间业务。

代收款业务指代理银行定期按协议规定的收费日,从用户个人存款帐户中按

委托单位所提供的数据,扣划用户应缴纳的费用给委托单位。

代付款业务指代理银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按照委托单位的委托清单将指定款

项转入用户的个人存款帐户。

  • 代收代付业务种类

代收款业务主要包括:教育考试中心收考试费、北京歌华有线电视收视费、北京移动公司全球通手机话费(柜台、299)、联通寻呼费、清华太阳卡校园膳食费、联想公司上网接入费(暂停)、广州安利公司定货款。

代付款业务主要包括:代发工资、安利公司NOTES代发工资等。

  • 代收代付业务的操作方式
  • 代理银行、委托单位、用户根据业务性质签订有关协议。
  • 委托单位和用户均应在代理银行开立相应的存款帐户。
    • 北京地区主要代理业务
一、代教育部考试中心收考试费业务

  (一)、办理该项业务的网点

北京分行所属各储蓄BCS联网网点均可办理此项业务。

  (二)、 办理交费手续的流程是:

1、考生在任意网点办理报名交费手续,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并填写一式三联《教育部考试中心思尔文公司计算机代考试考生信息记录单》(以下简称“考生报名申请表”)。申请表中“英文姓”和“英文名”两栏,由考生按身份证姓和名用汉语拼音大写字母填写,“考生科目”栏由考生按收费代码填写。申请表的填写必须做到字迹清晰、内容齐全、真实、不得涂改。

2、考生可以持现金,也可以使用存折(单)转帐交纳考试费。对转帐交费的考生还应填写支取凭条,凭条备注栏应注明“交纳考试费”字样。对以活期存款交费的,其凭条金额必须与考试费金额一致,对以定期存款交费的,应由储户在传票上签收。持非通存通兑存单(折)办理转帐交费的,只可在存款开户行办理此业务。

3、柜员办理交易后,应将电脑产生的考试序号记录在申请表备注栏内以备考生查询时使用。

4、“考生申请表”第三联“考生留存联”盖章后,连同身份证(转帐交费的连同存单折)一并交考生收执。

(三)、办理业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1、对代办报名交费手续的客户,代办人应持双方双方证件,其中考生证件必须为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证件可以为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军人证、护照等。柜员必须按照申请表中考生本人信息资料录入电脑,代办人姓名、证件名称、号码及联系电话填写在申请表下方空白处。

2、考生查询收费情况,须持本人身份证,并提供考生序号。

3、根据双方协议,我行为考试中心代收费业务中不负责考生有关交纳考试费查询以外的问题的解释和处理,客户交费后,原则上不办理退费手续。如考生退还考试费等事宜,由考试中心负责办理。

4、目前,我行暂不负责向考生开具正式收据,如考生要求可由考生持加盖银行公章的申请表到考试中心办理。

5、根据考试中心的规定,我行已停止代收GRE考试费。

二、代收歌华有线电视收视费业务

(一)、收费对象:

凡住在北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有线电视收视用户,填写“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用户银行交费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均可通过我行指定网点办理代缴有线电视收看费业务。

(二)、办理该项业务的网点:

根据有线台要求,此项业务暂限在我行城区8区的电脑储蓄联网机构办理。

(三)、办理该项业务的流程:

    1、客户持有已填写好的“登记表”(登记表由有线台统一发送)。客户可使用多功能借记卡或普通活期存折办理,柜员交易完成后,在“登记表”回执联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复核员名章,将回执沿虚线撕下,交予客户留存。

2、客户交费后,可到我行任意储蓄收费网点查询收费情况,使用存折交费的可通过补登存折查询,使用多功能借记卡的客户可通过柜员补打历史交易查询。此项业务存折打印交易为“TVFE”。

3、我行只负责提供客户信息录入及处理当日客户提出的修改或删除客户信息要求和收看费的扣划服务。客户提出的其他问题或次日客户提出修改、删除信息的要求由歌华公司负责解释和处理。

4、从2000年起,在每年的12月8日—25日,为在我行交纳歌华有线收视费的用户打印全年的有线电视收视费发票。

5、代收有线电视收看费打印发票业务在八城区支行(含金融街、前门)的辖内网点办理。打印发票日期为每年12月8日—25日,打印发票的数据内容由有线台提供。每年12月5日前,有线台将发票打印数据传给我行,我行以歌华公司数据为依据,根据客户要求打印发票,每户限打印一张。在我行办理代扣有线电视收看费的客户,可在我行打印收视费发票。

6、办理打印发票时,客户填写“电话交费凭条”,在电话号码内填写有线收视用户代码和姓名后,在备注栏内注明“有线收视费”字样,将凭条交于柜员办理。发票打印内容包括:付款人姓名、用户代码、收视地址、节目收看费、新业务费、特殊服务费、滞纳金、费用总金额、出帐日期。

(四)、收费方式:

1、客户填写“登记表”,授权银行从指定账户中扣款以交纳有线电视收看费。缴费标准每月12元。每三个月扣划一次。

2、有线台将客户缴费数据以网络传输的方式交信息科技处,由信息科技处负责将数据拷入主机。银行每季度根据有线台传输的客户缴费信息,从客户账户中主动扣划相应金额款项。

3、每日收费登记完成后,收费数据将通过网络传送有线台,以便对方电脑录入及核对账务。

三、代收北京移动公司全球通手机话费

(一)、收费对象:

北京移动通信公司全球通手机(135-139)的用户。

(二)、办理该项业务的网点:

我行全部营业网点,包括分行营业部、支行营业室、分理处和储蓄所均可办理移动手机话费现金缴纳手续。

(三)、业务时间:

柜台缴费在每月营业日营业时段内均可办理。代收移动话费每月月初到月末客户均可以办理缴费手续(除每月3日移动话费出帐日不办理柜台缴费业务)。请客户按照电信部门要求按时缴纳移动话费,否则电信部门将会相应收取迟交部分滞纳金。

(四)、业务流程:

  1、缴费手续

(1)客户到我行任意网点办理手机缴费业务,不需填写凭条,只需将缴费手机号码口头告知柜员即可。

(2)待柜员查询出缴费信息后,客户将有关费用金额以现金方式缴费。如客户携带长城电子借记卡、活期一本通或普通活期帐户,则先办理取款手续。

(3)客户可选择账期缴费即:可选择单缴欠费月话费,或选择缴全部账期话费。

(4)客户可选择单项缴费即:单缴基本话费,单缴信息费(单缴信息费前必须先缴基本话费)。

(5)缴费成功后,打印代收费专用发票。

  2、查询手续

客户需要查询账期内是否已经缴费,或需要交纳多少费用可通过柜台缴费查询交易进行查询。

3、发票补打

当客户在柜台缴纳手机话费,遇到发票打印不成功的情况,柜员在当时可为客户补打一次发票。补打发票交易只限当天、当网点、当柜员进行。

4、退费

退费交易只限当天、当网点、当柜员进行,执行退费交易时必须将客户手中的代收业务发票收回,与银行留存联一同作废并上缴事后监督。我行不办理隔日退费业务。目前,我市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为北京移动通信公司代收话费,因此有可能出现客户在不同金融机构重复缴费的现象。对重复缴费的客户可让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所出的代收发票到北京移动通信公司营业部办理退费手续。

四、96299代收北京地区电话费业务

(一)、业务对象

凡北京市区固定电话的自费用户以及北京移动通信公司的手机用户均可通过拨打96299进行电话缴费业务。其中固定电话费目前只能代收城区固定电话,即第二位为0、1、9开头的固定电话无法使用299缴费。持我行长城信用卡和长城电子借记卡的客户均可申请该项服务。

(二)、缴费方式

委托96299中心自动划拨: 只要您的长城卡中有足够的余额, 299中心每月定期替您从长城卡中扣交电话费。

用户自主操作:每月您可在规定缴费时间内,自行拨打299免费电话进行缴费。

(三)、缴费时间

96299提供24小时服务(每日4:00—7:00及每月25日电信、移动帐务

对帐与结算时间除外)。

(四)、服务方式  

1、每张长城卡可为多部固定电话、手机缴费。

2、使用299为固定话费缴费后,如需打印发票可到电信局的收费点打印6个月内的电话费帐单;使用299为移动手机缴费,可到我行任意网点打印一年内的电话费帐单。

3、每月可从长城卡信用卡对帐单或补打存折交易中查对话费。

4、每部电话只能选用一张长城卡(借记卡或信用卡)缴费。

5、须使用双音频电话机完成操作。

6、因借记卡卡中可用余额不足、长城信用卡失效、过期或其他原因未能缴付电话费时,将按欠费处理。

7、299不受理用户话费争议,如有争议可拨打“1860、189”进行申报。

8、如果您需撤消、更改299服务当时、更改缴费电话号码、更改卡号,请到我行任意网点办理。

9、如果您连续使用长城借记卡交易达20笔,请您到我行任意网点补登存折手续,方可继续使用。

10、96299中心设有辅助96296客户服务中心,通过拨打96296客服电话可完成业务咨询、话费查询、修改缴费密码、修改缴费方式、人工咨询等服务。

11、借记卡96299业务开户方式由次日开通改为实时开通,由于客户提供数据不准确及其它因素造成96299开户不能即时确认,电脑系统将即时返回“开户失败”、“通讯失败”、“开户已受理”等确切信息。其中“开户已受理”情况是由于固定电话用户新移机299中心不能确认开户数据等情况造成的,出现上述情况要求客户拨打“96296”客服电话确认开通缴费时间,同时“96296”中心也会主动与客户进行联系,告知确切开户信息。

12、通过他人借记卡申请299缴费的电话,如机主本人要求自行缴费将勾联的他人扣款账户更换为本人借记卡时,可通过强制开户交易实现。

13、目前96299业务申请时的密码暂定为客户所持借记卡卡号的后六位,客户可根据需要通过网点柜台或拨打96296客服电话进行修改。

(五)、业务办理网点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任意营业网点

五、代收联通寻呼费

(一)、收费对象

 联通寻呼公司寻呼台号为191、192的寻呼机客户。

(二)、业务网点

 中行北京市分行全辖营业网点。

(三)、业务流程

1、客户持现金缴纳联通寻呼费,我行代收。联通寻呼公司不支持银行从客户帐户中主动扣划缴费。

       

2、客户缴费后打印收费传票(以储蓄存款凭条代)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代收费专用发票》。由客户在《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代收费专用发票》银行留存联签收,客户收据联由柜员加盖名章、公章后交客户收执。

3、客户缴费当日如欲退费,必须在当日同一网点同一柜员处办理退费。退费时客户应出示原始发票和本人身份证,退费成功后客户收取冲正传票,并将原始发票交还银行。

4、柜员在执行缴费交易时,如在打印过程中出现异常结束情况,或打印发票内容模糊不符合客户要求,可执行补打发票交易为客户补打一次代收费发票。客户只能在缴费当天同一网点同一柜员处办理发票补打。

(四)、注意事项

除中行外,还有其他金融机构代收联通寻呼费,因此可能出现客户在不同金融机构重复缴费的情况。对重复缴费的,客户除了在当日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始代收专用发票到原缴费网点办理退费手续,隔日银行不再办理退费业务,客户需前往联通寻呼公司办理退费手续。

六、清华太阳卡校园膳食费

(一)、业务对象:

清华太阳卡由清华大学饮食服务中心发卡,持卡人为清华大学教师、学生。我行与清华大学饮食服务中心合作开办了中行活期储蓄帐户与清华大学太阳卡的约定转帐业务,即为同时持有中行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和清华大学饮食中心发放的太阳卡的用户进行定期的从折向卡的转帐业务。

申请本项服务的用户,本人必须在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联网储蓄网点开立活期储蓄帐户。

(二)、办理该业务网点:

中行北京市分行仅有海淀支行清华园分理处专门办理此项业务。

(三)、业务规定:

1、清华大学师生只限在中行清华园分理处办理此项转帐业务。

  2、在用户的委托下,中行在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定期自动从申请人的活期储蓄存折帐户中转出客户在申请中约定的转帐金额,转入太阳卡帐户中供持卡人使用。

  3、转帐开户申请以及提前解冻交易的办理必须由太阳卡持卡人本人到清华园分理处亲自办理。转帐冻结、解约、修改客户资料等业务可以代办,代办人须出示双方的有效学生证或工作证。

  4、本项转帐服务只承认客户本人的存折和太阳卡的唯一对应关系,即:同一个活期储蓄帐户只能为本人的一张太阳卡转帐,不能为多张太阳卡转帐;同一张太阳卡只能接受本人活期存折的转帐,不能接受多张存折的转帐。

(四)、业务流程:

    1、转帐开户申请——签约

(1)客户须在我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持活期存折和学生证(教职工持工作证)到我行清华园分理处办理转帐申请。填写《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活期储蓄帐户与清华大学太阳卡约定转帐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份,仔细阅读委托转帐协议书,并在两份委托转帐协议书上(一份印在申请表背面、一份为单页式)分别签字确认。客户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委托转帐协议书连同自己的活期存折、学生证(或工作证)一并交经办人员。

(2)申请成功后,客户收回盖好章的回执、单联式协议书。

   2、客户资料修改:

(1)如客户前来办理资料修改,请其出示本人学生证(或工作证),如为代办须出示双方的学生证(或工作证)。对学号(或工作证号)的修改必须由活期存折帐户持有人本人前来办理。对活期存折帐号的修改必须由修改后的活期存折帐户持有人本人前来办理。

(2)客户填写申请表中的修改栏位,写明原转帐申请人的资料和代办人资料。同时,注明申请修改项目和修改后的内容,在申请表右下角签字确认。

(3)修改成功后,电脑自动打印一式两份的客户回执,加盖经办、复核名章和业务公章后,将一份客户回执交还客户收执。

    3、转帐冻结:

    转帐冻结在签约、修改资料时可以办理。

    (1)考虑校园客户的特殊需求,在每年寒、暑假期间可以为其办理转帐冻结业务。如客户前来办理转帐冻结手续,须出示本人学生证(或工作证),如为代办须出示双方的学生证(或工作证)。

    (2)客户填写申请表中的修改栏位,写明原转帐申请人的资料和代办人的资料,在申请冻结转帐栏填写冻结转帐的期限,并选择申请冻结转帐的原因(假期暂停或其它),在申请表右下角签字确认。

    (3)冻结成功后,电脑打印一式两份客户回执,加盖经办、复核名章和业务公章后,将一份客户回执交客户收执。

    4、转帐解冻:

    在修改客户资料时可以将原来的冻结状态改为解冻。

   (1)批量解冻:帐户冻结后,转帐功能自动停止,客户无需前往柜台进行解冻申请,柜员在假期前后的每月25日早上开机后,可调出所有在当日应该解冻的客户名单,通过“全选键”选中并提交解冻指令,即可将所有应在本月恢复转帐的冻结帐户解冻,在本帐期恢复转帐功能。

   (2)提前解冻:如客户因提前返校等原因需提前解冻转帐服务,在申请表修改栏位中的“申请修改客户资料”处“申请修改项目”项下填写“提前解冻”字样,在“修改内容”项下填写需要解冻的时间。柜员调出客户信息,提交修改客户资料(进行了解冻)交易,成功后即已解冻。

    5、取消转帐交易——解约:

   (1)如客户前来办理解约手续,请其出示本人学生证(或工作证),如为代办须出示双方的学生证(或工作证)。客户填写申请表中的修改栏位,写明原转帐申请人的资料和代办人资料。同时,注明申请解约的时间,在申请表右下角签字确认。

   (2)成功解约后,电脑打印一式两份客户回执,加盖经办、复核名章和业务公章后,将一份客户回执交客户收执。

七、代收广州安利公司定货款(该业务不在网点前端传送,直接通过主机批量扣帐反映)

(一)、业务定义

代安利公司批量扣款业务是指安利公司将客户通过电话定货安利产品的应付货款金额和客户在我行开立的活期一本通帐号等数据传送我行。授权我行通过主机批量为其代扣货款。

(二)、客户享有我行提供该项服务的前提

客户只要在我行任意一家联网网点开立活期一本通账户即可。

(三)、客户如何了解被划走的购买安利产品的金额

按照双方协议,我行根据安利公司传送的数据批量扣划客户购买安利产品的金额后,客户可持中行活期一本通到我行任意一家联网网点补登存折(存折补登后,交易代码栏位显示“ALEE”则表示代安利公司扣划客户购买其产品的金额),随时查看自己消费安利产品的扣款金额及日期。)

(四)、客户对其安利扣款金额有疑义,如何办理?

客户向我行提出扣划错误时,请客户出示补登存折记录(如未补登,先请客户补登存折),确定客户消费安利产品扣款日期及金额,受理行立即将错扣客户帐号、金额、扣款日期、客户联系方式等情况通知清算行(新东安分理处)。清算行立即与安利公司财务部门联系(TEL:85185088—521/522),通报错扣日期与金额,约定退款日期并核对退款金额(本金+应付利息)。清算行取得公司确认后,与客户联系并说明:待公司核实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错扣款项按原扣帐日期存入客户账户,届时将电话通知客户。

1.2.2    代售业务

  • 代售业务定义

代售业务指银行和其他单位合作,充分利用银行的网点和客户资源优势,向银行客户提供售卖服务,以获得手续费收入。

  • 代售业务种类

北京分行主要的代售业务是:代售信海公司上网卡、代售“爱心卡”(医疗及紧急救助卡)。

一、代售信海公司上网卡

(一)、业务对象:

凡欲购买北京信海科技发展公司“新网即时通卡”(以下简称上网卡)的客户,可来我行办理信海上网卡购买事宜。

(二)、业务网点:

我行任一营业网点。

(三)、业务规定与流程:

   1、代售的上网卡面值为100元一种(含50小时上网时间)。

   2、客户在指定网点购买上网卡,填写中行进帐单一式三联,注明姓名、地址及大、小写金额。

   3、客户可持现金或我行存单/折、借记卡转帐购买上网卡。凡转帐购买上网卡的客户,应先办理存款支取手续。

   4、客户在网点的代售上网卡登记簿登记:姓名、住址、电话、售出日期、签字以及备注项目。

   5、客户付款且登记齐全上述登记簿项目后,收到代收业务专用发票以及所购上网卡。

二、代售“爱心卡”(医疗及紧急救助卡)

(一)、业务对象

凡持有我行长城电子借记卡或信用卡的客户,均可申请购买医疗爱心卡(以下简称“爱心卡”)。该卡由香港新峰医药集团经国家卫生部批准在国内发放,由该公司负责开发、印制、管理和提供有关服务。该卡用于客户在爱心网络医院看病或接受紧急医疗救助时的VIP身份识别,并将向客户收取年费。

   

 (二)、办理该业务的机构

我行是该公司唯一指定的代理发放爱心卡的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均可办理。

我行采取柜台代理方式为北京国际医疗中心向我行借记卡及信用卡用户发放“爱心卡”,并代其收取客户的第一年年费。

 (三)、业务规定

    1、服务范围:客户持该卡可在爱心联网医院接受包括紧急医疗救助在内的增值服务,并使用我行借记卡或信用卡进行医疗结算。

    2、年费标准:为配合我行推广该业务,该公司将年费暂定为88元/年,如公司今后调整年费,将另行通知。

    3、卡的制作与管理:爱心卡由北京国际医疗中心负责制作,并于14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表中客户填写地址寄送给客户。我行不经手爱心卡的保存和发放等工作。该公司负责爱心卡的管理、发放及一切相关问题的解释。

    4、客户咨询:关于“爱心卡”及其所能提供服务的任何说明,以香港新峰医药集团国内指定委托单位——北京国际医疗中心的有关资料为准,客户如有任何疑问,请致电北京国际医疗中心进行咨询。

公司联系电话:64616176          

爱心卡会员全国免费救援服务热线:8008204020(多种语言紧急救援热线)。

(四)、业务流程

1、客户在我行网点申领“爱心卡”,须出示我行长城信用卡或长城电子借记卡,按申请表中项目填写爱心卡申请表,申请表中须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本人信用卡或借记卡卡号(若为信用卡,需注明信用卡到期日)、联系地址、电话等,并签字确认。客户地址必须填写详细、准确,以确保收到公司邮寄的爱心卡。

2、客户交纳88元“爱心卡”第一年年费(客户可持现金或我行存折/借记卡转帐交纳)。

3、业务完毕时,客户收取我行出具的代收业务专用发票,发票中注明客户姓名、金额xx元,及“爱心卡年费”等字样。

(五)、爱心卡定点医院一览

持有爱心卡,可以使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和长城电子借记卡持卡人在多家爱心网络医院享受无需现金支付的特需医疗服务。持卡人可率先在北京地区的爱心网络医院和北京国际医疗中心以无需现金结账的方式,享有导医、导诊及住院等特需医疗服务(一卡傍身,医疗保健路路通),不用为在拥挤的医院携带大量现金而烦恼。

“爱心卡”服务将在全国设点,除北京国际医疗中心、北京爱心卡网络医院外,还有上海国际医疗中心和广州国际医疗中心。持有“爱心卡”的客户均可享受到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诊断。

以下为北京地区所设医疗中心和网络医院,可作参考。客户应以北京国际医疗中心最新发布名单为准,请拨打上述联系咨询电话确认:

北京国际医疗中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中日友好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朝阳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卫生部北京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宣武医院。

1.2.3    银保业务

  • 银保业务的业务定义

代理保险业务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由保险公司设计专门用于银行网点出售而无需核保的保险险种,由银行进行网点营销,向客户出具正式保单并收取保费。银行负责在客户保险期间代扣保险费,在客户保险期满或出险时,代理发放保险金等服务。

  • 银保业务种类

我行目前主要代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泰康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

  • 代理平安保险公司寿险产品

一、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A、B、C、D款)是一种分红保险,保险公司承诺在每个寿险保单年度,在保证保单固有利益(生存收益、死亡利益)正常给付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按保险公司的实际经济效益,将可分配盈余的部分(保监会规定不得低于70%)以红利返还给客户的一种寿险险种。

千禧红两全保险A款目前已经在我行的代理网点停止销售。

二、平安世纪栋梁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指以不超过60周岁的成年人为投保人,0——13周岁少儿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承诺按期支付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分红的保险品种。

  • 代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寿险产品

“中国人寿鸿泰两全(分红型)保险”是一种分红型人寿保险,为投保人提供死亡风险保障,保险期满时除获得满期保险金外,还可获得红利收益,凡出生后满30日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交费方式分为趸交、年交、月交。

  • 代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

包括红利来两全保险A、D款(分红型)、盛世长发两全保险(简称万能寿险)。

1、红利来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是一种集储蓄、分红、保障于一身的新型寿险产品,它除了传统寿险产品所具有的保险保障功能外,保险公司每年还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情况向客户分配红利,而且每年所分配的红利逐年以复利累积,利上加利。红利来两全保险A款的投保条件:投保年龄为0-65周岁。缴费方式为趸缴(一次性交费)每份人民币1000元,可购买一份或多份。保险期间分为5年、15年、20年、25年、30年六种。

2、分红保险全称红利来两全保险D款,是兼顾保险保障并根据保险公司经营情况向投保人分配红利,利上加利。此险种除了传统寿险产品所具有的保险保障功能外,保险公司每年还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情况向客户分配红利。红利来两全保险D款的投保条件:投保年龄为0-70周岁。缴费方式为趸缴(一次性交费)每份人民币1000元,可购买一份或多份。保险期间分为5年、8年、10年、15年四种。

3、万能寿险,全称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是兼顾保险保障及投资的险种。保险责任为人身意外伤害及意外身故保险保障(可根据个人需要附加其他保险险种,如医疗保险等)。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自己的投资与保险保障金额比例。用于投资的资金,将由保险公司用于资金市场的运作,保险公司每季公布投资回报利率,最低可保证回报率为结算日人民银行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 代理泰康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

包括泰康千里马两全保险、世纪之星保险。

1、泰康千里马两全保险是一种集保障、储蓄、投资、服务功能于一身的保险。保险公司承诺于每个寿险保单年末,在保证保单固有利益正常给付不受影响外,按实际经营效益,将可分配盈余的部分以红利形式返还给客户。本保险的保障年期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客户可以根据自己不同的储蓄目标选择不同的保障年限,满足客户的投资理财和保险保障需求。凡出生满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含六十五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缴费方式为趸缴每份1000元,年缴每份年交1000元(直至保险期满)。

2、世纪之星是分红型保险产品,它集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于一身,除享受保险保障外,还参与公司经营成果的分配。世纪之星是专为少年儿童开发的产品,是家长为子女及早储备教育金的首选产品。世纪之星的交费方式较灵活,趸缴和年缴两种方式,年缴保险费的缴费期间为六年,即只缴六年。

目前我行代理各家保险公司的网点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代理保险网点分布表

保险公司

代理支行

平安保险

石景山、海淀、丰台、分行营业部、奥运村、崇文、机场、通州

太平洋保险

朝阳、宣武、西城、崇文、昌平

泰康保险

机场、东城、王府井、经济技术开发区

中国人寿

顺义、通州、密云、怀柔、平谷、延庆

客户在一个月后到银行柜台领取正式保单

  • 客户投保手续

1、客户到代理网点填写投保;

2、使用中国银行活期存折或活期一本通;

3、银行柜台办理投保手续。投保单上注明银行;

4、客户在一个月后到银行柜台领取正式。

  • 客户遇到与保险公司有关的问题的解决

在银行投保的投保人,如要求推保、复效、挂失补发、投保变更及保险查询等保险业务事宜,由保险公司负责处理。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代理保险公司业务咨询电话表

保险公司

服务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

平安保险

95511

68047018、68047019

太平洋保险

95500

88363645、88363646

泰康保险

95222

66429988-7050、7052、7053

中国人寿

95519

几种保险险种缴费方式的区别:

目前,只有太平洋保险可以通过柜台为客户提供代收保费业务。投保人持我行普通活期存折,在代理网点办理投保手续,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趸缴或期缴任一种方式。趸缴方式为一次性缴清所有保险费;期缴,分为年缴和月缴,银行将根据客户选择的付款方式按期代扣保险费。

1.2.4    银证业务 

  • AB股银证转账的业务定义

     AB股银证转账是指投资者利用银行和证券公司的电脑联网,通过银行和证券公司的网点、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等服务方式,实现投资者的资金在银行账户和券商保证金账户之间实时快速划拨的一种服务。

  • AB股银证转帐办理手续的基本规定

1、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可以申请我行银证转帐服务

(1)在与我行签定银证转帐协议的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保证金帐户;

(2)开立我行以活期一本通为基本帐户的长城电子借记卡;

(3)申请电子银行服务;

(4)银证转帐业务只能实现客户本人银行帐户和本人证券投资保证金帐户之间的资金实时划拨。

2、服务对象: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1)居民将其B股交易资金转出(转入)银行帐户时,只能减少(增加)其在银行现钞帐户性质的存款;

(2)非居民将其B股交易资金转出(转入)银行帐户时,只能减少(增加)其在银行现汇帐户的存款。

3、服务时间

为证券对外营业时间:9:00—15:00

  • AB股银证转帐系统功能

1、券商方转账:投资者可在券商营业场所通过柜台、自助委托系统办理借记卡与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对转。

2、电话银行转账:投资者可拨打中行95566电话银行服务专线或使用券商电话语音系统进行银行与证券资金互转或余额查询。

  • A、B股银证转帐的开户管理

1、开户方式为证券单方开户。

2、客户本人持借记卡、有效身份证件、股东卡和资金卡到证券营业部柜台,填写申请书,即可开通B股银证转帐服务。

3、开立非居民性质银证转帐服务,需通过清算行电话确认借记卡的证件号码和国籍是否相符。

4、银行方借记卡的身份证号须与券商方资金号的身份证号相符。

5、客户在开户当日即可享受“B股银证转帐”服务。

  • A、B股银证转帐的有关规定

客户可通过我行电话银行系统和券商方电话委托系统办理银证转帐业务。

1、密码校验规则

     (1)银行端

     客户通过柜台办理银证互转交易时,须校验长城电子借记卡密码(目前不开通柜台转帐交易)。

 客户通过电话银行办理银证互转交易时,需校验电话银行密码。

     (2)券商端

客户通过证券端柜台或电话进行银证互转交易,需校验证券保证金密码。

2、手续费收取规则

(1)居民办理银行转证券交易时,须收取手续费;非居民免收汇划手续费。(2)B股银证转账手续费收取标准:转帐金额的1‰,其中港币户10港币≤1‰≤300港币,美元户1美元≤1‰≤40美元。

3、转帐限额

    通过电话办理银证互转业务时,A股每次最高限额50万元;B股每次最高限额为10万美元(含),75万港币(含),每日次数不限。

4、帐户管理

(1)办理银证转帐业务,客户的银行帐户必须留有余额,保证金帐户的资金可以全额划转到银行帐户中。

(2)客户办理借记卡和银行帐户的挂失,须在银行柜台办理。

(3)客户办理股东卡、资金卡的挂失,须在证券柜台办理。

5、余额查询

客户可持长城电子借记卡,通过我行柜台、电话银行系统或券商电话委托系统查询银行帐户和保证金帐户的余额。

6、客户资料查询

客户可持长城电子借记卡,通过我行柜台或券商电话委托系统查询银证转帐客户资料。

7、销户管理

销户方式采用证券单方销户。

客户本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股东卡和资金卡,直接通过证券营业部柜台终端申请撤消B股银证转帐服务。

北京地区开展AB股银证转帐合作的证券公司

银证转帐业务合作情况一览表

证券公司名称

业务品种

券商营业部地址

深交所坐席号

证券公司电话

1

大鹏证券

万泉河营业部

A股

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紫金大厦

01080001

82657180

2

海通证券

中关村营业部

A、B股

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

11014217

88026890

3

山西证券

北京营业部

A股

海淀区高粱桥斜街太平庄13号

24210001

62251345

4

西北证券

北京营业部

A股

朝阳区安定路39号

04150001

64910558

64910558

5

华泰证券

北京营业部

A股

复兴路3号

11014210

25190001

6

湘财证券

A股

顺义区府前西街

04720001

81496904

7

银河证券

安外营业部

A股

安外大街66号

29170001

84280234

8

中关村证券

A股

中关村南大街34号

11014208

62140231

62140798-97

9

华夏证券

东直门

南大街营业部

B股

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6号

东方花园饭店

上海B股会员结算代号:194

64172777/2780

64159999-1011

10

海淀南路营业部

B股

海淀南路9号海乾大厦

同上

62645543

11

三里河营业部

B股

海淀区三里河路39号

同上

88381571

88381576

12

安立路营业部

B股

海淀区安立路66号安立花园C座

同上

64906190/6491

1.2.5    “银券通”业务

  • “银券通”业务的业务定义

“银券通”即“存折炒股”,指中行和证券公司联网,投资者以个人活期储蓄帐户代替证券公司保证金帐户,通过中行95566电话银行系统作为证券交易委托手段,直接用长城电子借记卡或活期一本通存折买卖沪、深A、B股股票,以实现证券交易在证券公司进行,资金清算在银行进行的资金清算模式。

  • “银券通”业务的服务范围

1、包括代开保证金帐户服务、电话银行证券交易的资金管理和划拨服务、证券交易及其资金清算的查询服务等。

2、客户可在中行任一储蓄网点办理开户,销户指定交易、撤消指定交易、股票转托管、修改开户资料、变更银行帐号、股东帐户口头挂失及解挂、交易密码重置,打印交割单,代办B股股东帐户开户等业务。

3、95566

  • 电话银行的服务功能包括查询交易功能和委托交易功能。查询交易包括:行情查询、委托情况查询、成交情况查询、资金余额和股票余额查询;委托交易包括:委托买入、委托卖出、撤单交易。

  • 开户与申请

一、A股银券通业务的开户与申请

1、境内居民居民持股东代码卡、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亲自到银行办理银券通服务开户,他人不能代办。

2、客户须在我行申请开立以活期一本通为基本帐户的长城电子借记卡,并开通电话银行服务。

3、居民申请沪市银券通服务,须首先确认其中申请银券通服务的券商是否与其原指定券商相同。若不相同,请客户先到原指定券商处撤销指定交易后,当日可在我行重新办理指定交易。

4、若客户已在证券开立资金帐户,在我行柜台办理银券通业务,输入的证券保证金密码必须与客户原资金帐户密码相同。

  • 客户填写“中国银行银券通服务业务凭条”(一式三联),“服务项目”选择“A股开户”,并签订“银券通”服务协议书。

二、B股银券通业务的开户与申请

1)境内居民持股东代码卡、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亲自到银行办理银券通服务开户,他人不能代办。

2)客户须在我行申请开立以活期一本通为基本帐户的长城电子借记卡,并开通电话银行服务。

3)目前银券通系统B股交易,居民只能使用丙钞性质的存款;非居民只能使用乙汇性质的存款。

4)境外居民只允许申请B股银券通服务。境外居民申请沪市B股银券通服务时无须办理指定交易。境外居民必须到证券公司申请B股股东帐户,不能在我行办理B股无股东帐户开户业务。

5)居民申请沪市银券通服务,须首先确认其中申请银券通服务的券商是否与其原指定券商相同。若不相同,请客户先到原指定券商处撤销指定交易后,次日可在我行重新办理指定交易。

6)境内居民办理B股无股东帐户开户申请时,活期一本通帐户中的外币存款不得低于1000美元(含)。

7)客户须填写“中国银行银券通服务业务凭条”(一式三联)。

8)同一资金帐户,A股转托管手续费每次30元,B股转托管每次100港币。

9)开B股股东帐户,客户应缴纳手续费(深市120港币,沪市19美元)。

10)如未能成功办理股东帐户卡,客户可持有效证件、协议书、手续费收据,到原申请网点查询或网点查询或办理退费手续。

  • 指定交易

1、客户在另一家证券机构办理撤销指定,A股当日、B股次日可申请我行银券通服务,并办理沪市股东帐户的指定交易。

2、指定交易成功后,A股当日即可进行证券买卖交易,B股在第二日方可进行。

3、操作流程:客户填写“业务凭条”,“服务项目”选择“指定交易”栏。

  • 撤销指定交易

1、客户持长城电子借记卡、上海股东代码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填写业务凭条,并选择“撤销指定交易”一栏。

2、撤销指定交易成功后,A股当日,B股次日可另行选择一家证券营业部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

3、客户申请指定交易后当日不得申请撤销指定交易,第二日方可申请此项交易。

  • “银券通”业务的注意事项

1、客户须持有中行活期一本通存折或配套的长城电子借记卡,并申请中国银行电话银行服务,同时与中行签订“银券通”服务协议书。

2、银券通业务可在中国银行通存通兑的任何一个网点申请办理,不限定在原开户网点。

3、一个银行储蓄帐户只能对应一个股东帐户。

4、当天买入的股票无论成交与否均应冻结资金直至当天清算后解冻,若客户当日委托买入撤消后资金回转至借记卡帐户。当天卖出股票回转的资金当天只能用于购买股票,不能当天在柜台存取款、商户消费或ATM提现,必须待当日批处理清算后,次交易日方可取出。

5、客户已办理股票交易委托(含指定交易)的当日不能办理撤消委托关系。

6、客户活期存折(或密码)挂失、冻结期间,不能进行委托买入证券(含认购新股和配股),办理银证转帐,有关存折(或密码)挂失冻结及解冻的具体操作按储蓄挂失的规定执行。

7、客户的证券委托交易只能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办理。

8、证券委托交易必须在借记卡帐户有足够余额的情况下进行,不得透支。

9、客户需要代理配售新股、代理配股的,须到证券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北京地区开展“银券通”业务合作的证券公司及联系方式

证券公司名称

开通的业务品种

代办股东代码卡类型

证券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证券委托电话(网上)

海通证券中关村南大街营业部

A、B股银券通、

A、B股银证转帐

A、B股股东

代码卡

(深、沪)

88027003交易部88027058  电脑部

88026881

联系人:史敏

88026888

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A股银券通

——

64430578(北京)

0755-3547611(深圳)

800-8308578免费

www.my0578.com

1.2.6    基金业务

  • 基金业务定义

基金是一种大众化的信托投资工具,这种投资工具由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它发起人发起,通过向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将大众手中的零散资金集中起来,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的专家进行管理和运作,由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充当所募集资金的信托人或托管人。基金运作包括三个主要要素,即基金投资人(也称受益人);基金的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的托管人或信托人。

  • 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区别

开放式基金是世界各国基金运作的基本形式之一。基金管理公司可随时向投资者发售新的基金单位,也需随时应投资者的要求买回其持有的基金单位。 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区别主要有:

1、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期间基金规模固定。开放式基金无固定存续期,规模因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可以随时变动;

  • 不上市交易。封闭式基金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开放式基金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及赎回,不上市交易;
  • 价格由净值决定。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日公布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加、减一定的手续费计算,能一目了然地反映其投资价值,而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主要受市场对该特定基金单位的供求关系影响;
  • 管理要求高。开放式基金随时面临赎回压力,须更注重流动性等风险管理,要求基金管理人具有更高的投资管理水平。
    • 开放式基金的优势

相对于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具有较大的优势:

1、市场选择性强。如果基金业绩优良,投资者购买基金的资金流入会导致基金资产增加。而如果基金经营不善,投资者通过赎回基金的方式撤出资金,导致基金资产减少。由于规模较大的基金的整体运营成本并不比小规模基金的成本高,使得大规模的基金业绩更好,愿买它的人更多,规模也就更大。这种优胜劣汰的机制对基金管理人形成了直接的激励约束,充分体现良好的市场选择;

  • 流动性好。基金管理人必须保持基金资产充分的流动性,以应付可能出现的赎回,而不会集中持有大量难以变现的资产,减少了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 透明度高。除履行必备的信息披露外,开放式基金一般每日公布资产净值,随时准确地体现出基金管理人在市场上运作、驾驭资金的能力,对于能力、资金、经验均不足的小投资者有特别的吸引力;
  • 便于投资。投资者可随时在各销售场所申购、赎回基金,十分便利。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又促使基金管理人更加注重诚信、声誉,强调中长期、稳定、绩优的投资策略以及优良的客户服务。
    • 在中国银行买基金所享受的服务

1、通过我行购买开放式基金,我行免除开户手续费。

2、投资者在持有中国银行借记卡后,可以享受“中国银行借记卡”的全部服务。

3、我行可以配合基金管理公司提供售后服务,对投资者的咨询、查询和疑问进行解答,或与基金管理公司联系解决有关问题。

4、投资者可以到银行代销网点查询基金净值和账户余额,也可以通过登陆中国银行网站或打电话查询。对于有特殊需要的大客户,银行可以提供个性化的贴身服务。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将定期为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 买卖开放式基金程序
  • 阅读有关法律文件。投资人购买基金前,需要认真阅读有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及开户程序、交易规则等文件,仔细了解有关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投资目标及基金管理人业绩及开户条件、具体交易规则等重要信息,对准备购买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有一个总体评估,并据此作出投资决定。按照规定,各基金销售网点应备有上述文件,以备投资人随时查阅。
  • 开立基金帐户。投资人买卖开放式基金首先要开立基金帐户。
  • 购买基金。投资人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间、基金尚未成立时购买基金单位的过程称为认购。通常认购价为基金单位面值 1元加上一定的销售费用。投资人认购基金应在基金销售点填写认购申请书,交付认购款项。

在基金成立之后,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请向基金管理公司购买基金单位的过程称为申购。

4、卖出基金。与购买基金相反,投资人卖出基金是把手中持有的基金单位按一定价格卖给基金管理人并收回现金,这一过程称为赎回,其赎回金额是以当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的。

投资人赎回基金通常应在基金销售点填写赎回申请书。按照《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收到基金投资人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应当自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在某一基金估值时点上,按照公允价格计算的基金资产的总市值扣除负债后的余额,该余额是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权益。 按照公允价格计算基金资产的过程就是基金的估值。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即每一基金单位代表的基金资产的净值。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公式为: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总资产-总负债)/基金单位总数

申购的基金单位数量、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价格=基金单位面值+认购费用

例如:一位投资人有100万元用来申购开放式基金,假定申购的费率为1%,基金单位面值为1元,那么

认购费用=100万元×1%=1万元

净认购金额=100万元—1万元=99万元

认购份额=99万元/1.00=99万份

2、申购价格=单位基金净值×(1+申购费率);申购单位数=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例如:一位投资人有100万元用来申购开放式基金,假定申购的费率为2%,单位基金净值为1.5元。

申购价格=1.5×(1+2%)=1.53元

申购单位数=100万/1.53=65.333万基金单位(非整数份额取整数)

3、赎回价格=单位基金净值×(1-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单位数×赎回价格

    假如一位投资人要赎回100万份基金单位,假定赎回的费率为1%,单位基金净值为1.5元,那么

赎回价格=1.5元×(1-1%)=1.485元

赎回金额=100万×1.485=148.5万元

  • 开放式基金的收益

基金收益的主要来源有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资本利得等。

基金的利息收入

基金的利息收入主要来自于银行存款和基金所投资的债券。

基金的股利收入

基金的股利收入是指开放式基金通过在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购入并持有各公司发行的股票,而从公司取得的一种收益。股利一般有两种形式,即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现金股利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的,股票股利是按一定比例送给股东股票作为红利。

基金的资本利得收入

任何证券的价格都会受证券供需关系的影响,如果基金能够在资本供应充裕、价格较低时购入证券,而在证券需求旺盛、价格上涨时卖出证券,所获价差称为基金的资本利得收入。

  • 开放式基金分配方式

1、分配现金。即向投资者分配现金,这是基金收益分配的最普遍的形式。

2、再投资方式。再投资方式是将投资人分得的收益再投资于基金,并折算成相应数量的基金单位。这实际上是将应分配的收益折为等额的新的基金单位送给投资人。许多基金为了鼓励投资人进行再投资,往往对红利再投资低收或免收申购费率。

  • 基金投资人直接负担的费用

该费用指投资人进行基金交易时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再投资费、转换费等。开放式基金通常向投资人收取上述费用中的一部分。

1、申购费。指投资人购买基金单位需支付的费用,主要用于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销售费用以及广告费和其它营销支出。申购费不得高于申购金额的5%,申购费可在基金申购时收取,也可从赎回金额中扣除。

2、赎回费。指投资人卖出基金单位时支付的费用。赎回费则是针对赎回行为收取的费用,主要为了减少投资人在短期内过多赎回给其他投资者带来损失,往往略带惩罚性质。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收取赎回费不得超过赎回金额的3%。

3、再投资费。 指投资人将从开放式基金所得到的分配收益再继续投资于基金所要支付的申购费用。

4、转换费。指投资人在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由投资的一只基金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所要支付的费用。

  • 投资开放式基金的可能遇到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基金面临巨额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极端情况时,基金投资人有可能不能以当日单位基金净值全额赎回。如投资人选择延迟赎回,则要承担后续赎回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下跌的风险,这就是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2、申购、赎回价格未知的风险。投资人在当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单位时,所参考的单位资产净值是上一个基金交易日的数据,而对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自上一交易日至交易当日所发生的变化,投资人无法预知,因此投资人在申购、赎回时无法知道会以什么价格成交,这种风险就是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未知的风险。相对于短期投资人来说,这种风险对于长期投资人要小得多。

3、基金投资风险。和封闭式基金一样,开放式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机构运作风险。主要包括:系统运作风险、管理风险、经营风险等。

4、不可抗力风险。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时给基金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中国银行所代理的开放式基金一览表

基金名称

类型

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

代理方式

华安创新

成长型

销售

嘉实成长

成长收益型

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

按申购金额大小分为三档:1.0%,1.2% 和1.5%

按持有期限长短分为三档:0.5%,0.25%和0

托管、销售

易方达[1]

成长型

1%

100万 > M 1.5%

100万≤ M <1000万 1.2%

M ≥1000万 不高于1.0%

持有:

(90天以下)1%,

(91-365天)0.5%,

(366-730天)0.25%,

731天以上0%.

托管、销售

银华

同下

100万-1000万1.2%;

1000万元以上1%。

1年以内5‰;1-2年2.5‰;2年以上0

1、      

销售

天同180

契约开放式

1000万以下为1%,等于或超过1000万不高于1%.

1000万以下为1.5%,等于或超过1000万不高于1.5%.

持有:

1年以下0.5%,

(含)1年-3年0.25%

(含)3年以上0%

托管、销售

1.2.6.11   目前我行代销几只开放式基金相对应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平稳增长基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7    保管箱业务

  • 保管箱租赁业务业务定义

保管箱租赁业务是我行开办的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租用人保管贵重物品的一项服务业务。

  • 租箱

租用人应年满18周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若单位租用,需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填写《租用保管箱申请表》,自愿与银行签定《租箱合约》,可申请办理租用保管箱业务。经订立租约,缴交租金及保证金后,银行发给箱匙两把,交租用人保管使用。

  • 开箱

顾客在本行营业时间内携带身份证件,凭原留印鉴或签名办理开箱手续,经验核后,即可入库开箱,自行存取物品,极为方便、安全。

  • 总行保管箱收费标准 (选自总行业务指南)

1、租金及保证金

箱型

高度

宽度

深度

保证金

年租金

(mm)

(mm)

(mm)

元/只

元/只

A

50

300

480

500

200

B

75

300

480

500

300

C

100

300

480

1000

400

D

150

300

480

1000

500

E

300

300

480

1000

1000

F

500

600

480

4000

4000

G

600

600

480

6000

6000

H

900

600

480

8000

8000

2、短期与长期租用

以1个月期限为起点,即不满1个月租期按1个月计算,租金安相应箱型的年租金×25%计收,保证金按年度标准计收。

租期超过1个月不满6个月,租金安相应箱型的年租金×75%计收,保证金按年度标准计收。

租期超过6个月不满1年,租金、保证金按1年标准计收。

如一次租用2年以上,租金按每年递减5%,但最多不超过20%计收。

3、其它费用标准

凿箱费:  800元(含钥匙赔偿费)

丢失钥匙:200元/把

挂失费:  10元/项

变更费:  10元/项

选箱费:  50元

滞纳金:  年租金×天数×5%

  • 北京分行保管箱收费标准

挂失费:10元

换锁费:300元(东城支行)400元(朝阳支行安慧里分理处)

凿箱费(包括换锁):400元

变更费(包括印鉴、密码、授权变更):10元

  • 北京地区办理保管箱业务中行网点一览表

朝阳支行安慧里分理处:24小时自助保管箱

东城支行:指纹系统保管箱

1.2.8    个人实盘外汇买卖

  • 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定义

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简称"外汇宝",是指在中国银行开立本外币活期一本通存折或持有外币现钞的客户,可以按照中行报出的买入/卖出价格,将某种外币(汇)的存款转换成另一种外币(汇)的存款。客户可以利用国际外汇市场上外汇汇率的频繁波动性,在不同的存款货币间转换并赚取一定的汇差或利差,以达到保值、盈利的目的。    

  • 外汇宝服务对象

在当地中国银行开设了“本外币活期一本通账户或持有外币现钞,所存货币满足"外汇宝"交易币别要求的客户。 

  • 外汇宝交易货币
    目前中行可供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的交易货币组合有:

AUD-USD

EUR-JPY

CAD-HKD

CHF-JPY

EUR-USD

EUR-GBP

GBP-AUD

CHF-HKD

GBP-USD

EUR-CAD

GBP-CAD

AUD-JPY

USD-JPY

EUR-CHF

GBP-JPY

AUD-CHF

USD-CAD

EUR-HKD

GBP-CHF

AUD-HKD

USD-CHF

HKD-JPY

EUR-AUD

CAD-JPY

USD-HKD

GBP-HKD

AUD-CAD

CAD-CHF

  • 外汇宝交易方式

1、柜台交易:柜台交易为即时外汇买卖交易,是指客户按照我行个人外汇买卖报价系统的即时报价立即成交的方式。受理时间只限我行营业时间。客户填妥《个人外汇买卖申请书》,连同本人身份证和活期一本通存折或现金一同交柜台经办人员办理。

2、电话交易:电话委托交易为24小时服务,分为即时外汇买卖交易和外汇买卖预留订单两种方式。外汇买卖预留订单是指客户委托我行在报出的外汇汇价达到其所期望的成交汇率时,将客户指定的某种货币按照客户所指定的汇率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客户可拨打中国银行电话银行专线95566,按语音提示进行。客户可通过我行电话委托交易系统查询各币种余额和历史交易记录。(不含当日交易记录)。

3、自助交易:客户通过银行营业厅内的个人理财终端,按规定的方法自行操作,完成个人外汇买卖交易的方式。

  • 电话银行预留订单方式

1、当客户预留期望成交汇率的买入价(或卖出价)高于(或低于)我行的即时卖出价(或买入价)时,系统将提示该笔委托可即时成交,客户可选择确定或放弃。

  • 当我行报价满足客户预留订单价格时,按时间顺序以对客户最优价格成交。
  • 客户预留订单有效时间截止次日凌晨3点左右,其后客户若需要继续预留订单,需重新委托。
  • 我行外汇买卖自动报价系统为每分钟刷新一次,国际汇市行情瞬间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可能不代表我行的最高价和最低价。
    • 外汇宝交易时间


    为方便广大投资者,中行实现24小时交易;凡遇国内和国际上主要金融市场节假日休市,或因通讯线路故障及其它不可抗力等情况,我行个人外汇买卖系统暂停服务。另外目前在每个交易日凌晨3:30后会有大约半小时为我行外汇交易系统数据处理时间,这段时间外汇交易系统将暂停服务。

  • 外汇宝交易注意事项
  • 目前我行实行钞汇同价,交易不另收手续费。
  • 目前我行电话委托交易只接受我行客户“活期一本通”内的现钞及现汇交易。
  • B股回撤资金欲做外汇买卖,需在营业时间内从证券公司的保证金账户转账至我行“活期一本通”,非营业时间无法实现转账。
  • 我行在交易时间、交易币种、交易货币组合、交易起点金额、及交易优惠和行情发布等方面保留调整权利。客户在我行叙作外汇买卖交易,当单笔交易达到不同的金额档次时,外汇买卖系统将自动实行分档优惠,即在中间价不变的基础上给予不同程度的价差优惠。但柜员要特别注意交叉盘无法享受分档次优惠,因此当客户交易金额达到分档次优惠额度时,请柜员提醒客户将交叉盘分做两笔进行操作。
  • 客户进行柜台交易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填写“中国银行**行外汇买卖凭条”,核对成交金额、成交汇率、并签名确认。客户一旦确认,交易便不可改变或取消。客户通过电话委托叙作预留订单若未成交的,可随时撤单。
    • 个人外汇买卖优惠措施

 根据交易金额的大小,客户在买卖价差上可以享受不同幅度优惠,优惠起点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具体优惠档次暂定为等值1,000—5,000美元、等值5,000—10,000美元、等值10,000—100,000美元和等值100,000美元以上四个档次。

  • 国债业务
  • 凭证式国债

1、凭证式国债业务定义

凭证式国债是指国家不印制实物券面,而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通过部分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柜台,面向城乡居民个人和各类投资者发行的储蓄性国债。凭证式国债是财政部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发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安排使用的国家公债,是以国家信用为保证的融资活动。

2、中国银行办理的凭证式国库券业务

中行所有储蓄机构网点代售、兑凭证式国库券。

3、凭证式国债优点

(1)信用等级最高。储蓄存款是以银行信用作为基础,而凭证式国债虽然也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柜台销售,但它代表的是国家信用,属于零风险投资品种。

(2)发售网点多,购买方便。全国有40家银行及邮政储汇局,近8万个网点办理凭证式国债的销售和兑付业务,大部分城乡居民都可以就近购买到凭证式国债。

(3)变现灵活,安全性好。凭证式国债虽不能上市交易但可提前兑取,如遇特殊需要,还可以随时到原购买网点兑取现金;凭证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如不慎遗失了相关凭证,可到原购买网点办理挂失手续确保债权安全。

(4)收益优惠。凭证式国债持有到期的兑付收益高于相同期限存款缴税后的实际收益;提前兑取按持有时间设定分档利率计算利息,大大高于银行存款提前支取收益。

(5)金融功能强。投资者在购买凭证式国债的同时,即获得了一个优良的融资工具,当需要小额贷款时,可用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物,到原购买银行进行质押融资。

4、2003年凭证式(一期)国债收益与储蓄存款相比差别

2003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从2003年2月20日开始发行,3月31日结束,发行总额为600亿元,其中3年期和5年期各300亿元,持有到期利率3年期为2.32%,5年期为2.63%。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提前兑取时,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一年按0.63%计息,满一年不满两年按0.72%计息,满两年不满三年按1.44%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三年不满四年按2.34%计息,满四年不满五年按2.43%计息。凭证式国债为记名国债,可以挂失、提前兑取、在银行质押贷款,但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凭证式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提前兑取2003年凭证式国债按兑取本金的0.1%收取手续费。

按规定,凭证式国债的利息收入是免税的,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需按20%的比例缴纳利息收入所得税。银行存款利率3年期为2.52%,5年期为2.79%,缴税后的实际收益3年期为2.016%,5年期为2.232%。

以1万元为例,在银行存入3年期定期存款,到期后扣除20%利息收入所得税,存款人实得利息604.8元;如果购买2003年3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到期后投资者实得利息696元,高于存款利息91.2元;在银行存入5年期定期存款,到期后扣除20%利息收入所得税,存款人实得利息1,116元;如果购买2003年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到期后投资者实得利息1,315元,高于存款利息199元。

此外,银行存款到期前支取,不管持有时间多长均按0.72%的活期利率计息;而凭证式国债提前兑取经办机构虽需按兑取本金的0.1%收取手续费,但计息利率按持有时间分档设定,大大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仍以1万元为例,在银行存入3年期定期存款两年后提前支取,缴税后存款人实得利息115.2元;如果购买2003年3年期凭证式国债,投资者持满两年后提前兑取,扣除手续费后可得利息278元,高于存款利息162.8元。在银行存入5年期定期存款四年后提前支取,缴税后存款人实得利息230.4元;如果购买2003年5年期凭证式国债,投资者持满四年提前兑取,扣除手续费后可得利息962元,高于存款利息731.6元。

5、2003年到期还本付息凭证式国债兑付手续

1998年发行的5年期凭证式国债,2000年发行的3年期凭证式国债,对月对日到期后,可持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有效身份证件等,到原购买网点办理兑付手续。凭证式国债兑付利率以及发行期过后购买的凭证式国债计息截止日期详见下表。

  • 记账式国债

1、记账式国债业务定义

记账式国债是由财政部通过无纸化方式发行的、以电脑记账方式记录债权,并可以上市交易的债券。

2、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

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是指商业银行通过营业网点,按照其公开报价与投资人进行国债买卖,并办理托管与结算的行为。

3、 记账式国债与凭证式国债的主要区别一览表

 

记账式国债

凭证式国债

发行方式

电脑记账,无纸化发行

纸质记账凭证

发行额度

在全行范围内共享

发行额度分配到各个机构网点

流通转让

    

可自由买卖;流通转让更加安全、方便、快捷             

只能提前兑取,不可流通转让。纸质凭证易失损

还本付息

当日通过电脑系统自动完成处理 

需客户到银行办理,过期无利息

4、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10:00 -- 15:30 。

5、投资人办理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需交纳的费用

中国银行根据人行政策要求,目前向柜台债券投资者收取的主要费用有:开户费10元/户;转托管费20元;非交易过户费50元;托管费暂不收。

6、办理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优点

在中行买卖记账式国债,能够实现券款实时交割,便于投资者当天进行同一债券的多次买卖交易;同时,投资者卖出债券所得资金,当日均可进行转账或提现。

7、中国银行记账式国债买卖报价方式

中国银行记账式国债买卖报价实行一日多价,即中国银行根据自身对经济和市场利率走势的判断,并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双边价差不得超过1%的幅度内,自主决定每日记账式债券买卖报价,同时可能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对外报价。

8、记账式国债交易收益和风险

对于投资者来说,风险就是收益的不确定性。一般说来,风险与收益是成正比的。客户进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除获得债券持有期的应计利息外,还可能获得因债券价格高于或低于其票面价格而产生的资本收益或损失。

对于购买国债后不进行任何交易,一直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来说,柜台国债交易与凭证式国债有着同样的作用,即投资者的实际收益水平与其购买债券时的理论收益基本一致。

 记账式国债与凭证式国债的最大区别在于,投资者不仅能够随时购买记账式国债,而且能够随时卖出,但其卖出价格是无法预知的,具有不确定性,即所谓因债券二级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投资收益风险;而凭证式国债通常只能在发行期购买,当需要资金时,只能到原认购网点提前兑取,除偿还本金外,还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持有期限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但需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9、开立国债账户和资金账户程序

对于个人投资人来说,首先要在中国银行开立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账户,在持有长城电子借记卡后,凭本人有效证件在中国银行任意营业网点与中行签定《中国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协议书》后,领取"中国银行债券托管账户卡"后,即可在中行办理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及相关业务。

对机构投资人来讲,机构投资人首先应在中国银行开立有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资金账户,然后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单位公函、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中国银行,与中国银行签订一式两份《中国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协议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填写《中国银行债券托管账户开户申请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及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领取《中国银行债券托管账户开户申请书》回执联、一份协议书后,即可办理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以及相关业务。

10、投资人在中行办理买入和卖出国债手续

     对个人投资人来说,在确保其借记卡中有足够的购买资金的情况下,携带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提供债券托管账户卡或托管账户,填写中国银行债券买入或卖出申请书,柜台受理后,请客户签字确认后做成交处理,签名后该交易即不可撤销。领取申请书客户回执联即可。

对机构投资人来讲,在确保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购买资金或债券托管账户有足够的债券余额的前提下,填写中国银行债券买入或卖出凭条(加盖预留印鉴),待柜台受理后,请客户签章确认后做成交处理,签章确认后该交易即不可撤销。随后领取客户回执即可。

11、办理转托管手续及费用

(1)手续

对于个人投资人来讲,投资人应事先在转入方承办银行的营业网点开立一个债券托管账户,然后携带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债券托管账户卡、有效身份证件,在柜台填写《中国银行债券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申请书》,待业务办理完毕后,领取申请书客户回执联即可。

对于机构投资人来讲,投资人应事先在转入方承办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债券托管账户,然后在中行柜台填写《中国银行债券转托管凭条》(加盖预留印鉴),待业务办理完毕后,领取客户回执联即可。

(2)费用

 客户在不同省行之间办理转托管业务的投资者收取手续费,标准为20元/每次。客户在中行跨处理中心系统内办理转托管业务免收手续费。

12、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及费用

(1)手续

对个人投资人来讲,收券方应事先在付券方承办银行办理债券柜台交易营业网点开立一个债券托管账户,然后携带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债券托管账户卡、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收券方和付券方签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赠予公证书或者公证机关开具的原开户人死亡证明、合法继承证明等,在柜台填写《中国银行债券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申请书》,待业务办理完毕后,领取申请书客户回执联即可。

对于机构投资人来讲,收券方应事先在付券方承办银行办理债券柜台交易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债券托管账户,然后提交收券方和付券方签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赠予公证书等,在柜台填写《中国银行债券非交易过户凭条》(加盖预留印鉴),待业务办理完毕后,领取客户回执联即可。

(2)费用

 中行向在柜台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投资者收取手续费,标准为50元/每次。

13、语音复核查询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央国债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开发的柜台交易自动化的电话

拨号语音复核查询系统进行查询,该系统提供投资者在商业银行系统内开立的债券账户的最新债券明细及余额。该查询系统查询时间为营业日的零时至十七时,在此时间内,投资人可随时拨打电话——(010)-66005000进行个人账户债券余额查询。另外,投资人也可在柜台交易营业时间内,在承办银行柜台进行查询。

1.2.9    个人本外币结算业务

  • 外币兑换
一、相关业务规定

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二、收兑范围

我行目前兑换的外币有英镑、美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瑞典克郎、丹麦克郎、挪威克郎、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欧元、菲律宾比索、泰国币、港币、新台币、澳门元共十七种货币。台湾地区发行的新台币,可按内部牌价收兑。

三、外币兑换的操作

1、客户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兑换业务。

2、银行办理外币兑换,按当天公布的牌价兑付。已停止流通的旧版货币,不能直接兑换,只能在发行国允许的期限内办理托收。

3、银行兑入外币时,银行将提供“外汇兑换水单”(Exchange Memo)交客户保存,凭此可在六个月有效期内兑回外币。

4、银行兑入外币的折算方法:外钞金额×外钞买入价=客户所得人民币金额。

四、关于欧元的说明
1、欧元现钞正式进入流通的时间

从北京时间2002年1月1日上午8时起,欧元现钞正式进入流通。欧元成为欧元区国家唯一合法的流通货币。中国银行自2002年1月1日起,增报欧元现钞价。2002年3月1日起停止欧币报价。

2、欧元区12国原有货币停止流通的时间

    参照欧元区国家商业银行兑换欧元现钞的截止期限,中国银行收兑欧币现钞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2月28日。逾期,客户只能办理现钞托收。

3、欧币现钞托收

目前柜台已经停止兑换欧币,如您手中仍持有欧币现钞未能及时兑换,可到中国银行办理欧币现钞托收。中国银行受理欧币现钞托收的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在此日期之后,如客户仍有欧币现钞未及时处理,并坚持希望中国银行办理托收,请客户了解以下情况:
  1、中国银行为您办理托收需通过国外代理行,如汇集在代理行的欧币现钞托收业务总量不大,收回的款项不足以抵补运钞及其他成本,代理行可能不予办理 ;
  2、即便代理行予以办理,托收费用可能也会很高,对您个人而言,如托收金额较小,托收费用甚至可能超过托收金额;
  3、款项收回时间可能较长;
  4、当原有货币在欧元区各国停止流通后,各国的商业银行仍会在一定期限内继续收兑本国货币。在此期限后,只能去各国中央银行以原有货币兑换欧元了。不过,请注意,各国中央银行收兑本国原有货币的期限也是不统一的。如超过该期限,则不能办理托收。

4、各国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停止收兑本国原有货币的时间

  

各国商业银行停止收兑本国货币截止期限

各国中央银行停止收兑本国货币截止期限

比利时

2002.12.31

纸币无限期
辅币2004.12.31

德国

2002.02.28

无限期

希腊

一般为2002.02.28

纸币10年
辅币2年

西班牙

2002.06.30

无限期

法国

2002.06.30

纸币10年
辅币3年

爱尔兰

一般为2002.02.09

无限期

意大利

一般为2002.02.28

10年

卢森堡

2002.06.30

纸币无限期
辅币2004.12.31

荷兰

2002.12.31

纸币2032.01.01
辅币2007.01.01

奥地利

一般为2002.02.28

无限期

葡萄牙

2002.06.30

纸币20年
辅币2002.12.31

芬兰

一般为2002.02.28

10年

  • 旅行支票
一、业务定义

旅行支票是由银行或大旅行社印发的一种定额支票,专供旅客购买备付旅途费用,由旅客携带并按规定向签发银行的联行、代理行以及其他银行请求兑付。

二、业务特点

旅行支票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具有的特点:

  • 币种多,面额齐全,可兑换货币一般均有旅行支票。
  • 使用方便,既可在所有承办外汇兑换业务的机构取现,又可在世界各大城市或著名旅游城市的各大旅行社、大饭店或大百货公司支付服务费或购物。
  • 安全,旅行支票规定购票人在我(drawee,受票人或付款人)面前复签(COUNTER SIGNATURE)与在我(selling agent,售票人或代售人)面前初签(SIGNATURE)相符,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才能取得票款。可申请挂失和得到补偿。
  • 流通区域广泛,有效期长。新发行的旅行支票基本上没有区域限制,并已经成为无限期可兑换的票据。
三、代售旅行支票
1、我行代售的旅行支票品牌

目前我行代售的旅行支票有:通济隆集团公司发行的THOMAS COOK旅行支票和国际支付旅行支票,主要币种为:美元 日元 加元 澳大利亚元 港币  英镑 瑞士法郎、欧元;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AMERICAN EXPRESS旅行支票,主要币种为:美元 日元 英镑 欧元;

2、购买旅行支票

费用:

(1)持外汇现汇购买:收取7.5‰手续费

(2)持外币现钞购买:银行按照7.5‰+钞买汇卖差价收取费用

                         差价=购买金额*现钞买入价 /卖出价

购买旅行支票手续:

客户持有效身份证件,签定购买协议书。提醒客户将支票与挂失单分开保管。购买人应当面在每张支票的初签位置上签字,并当面点清旅行支票。

四、中国银行兑付的旅行支票品牌

目前,我行经常兑付的有英国通济隆(Thomas Cook)、巴克莱银行(Barclays)、 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花旗银行(City bank)、 日本住友银行、三菱银行、东京银行、富士银行等银行及发行机构发行的旅行支票。主要品牌有:

  • VISA TRAVELLERS CHEQUES

STANDAND CHARTED BANK

INTERPAYMENT SERVICES LTD.

SUMITOMO BANK

  • MASTERCARD VISA TRAVELLERS CHEQUES

THOMAS COOK GROUP LIMITED

GREATER BANK AND TRUST CO.

  • AMERICAN EXPRESS TRAVEL RELATED SERVICES COMPANY INC.
  • CITICORP
  • AMSTERDAM—ROTTERDAM BANK
  • WESTPAC BANKING CORPORATION
  • SWISS BANKERS TRAVELLERS CHEQUE
  • NORWEGIAN SAVINGS BANKS
  • COMMERZBANK AKTIENGESLLSCHAFT.FRANKFURT AM MAIN
  • OVERSEAS—CHINESE BANKING COROPATION LIMITED
  • LLOYDS BANK LIMITED
  • COMMOMWEALTH BANK OF AUSTRALIA
  • COMMOMWEALTH TRADING BANK OF AUSTRILIA
  • THE ROYAL BANK OF SCOTLAND LIMITED
  • SCCIETE GENERALE DE BANQUE
  • 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PLC
  • THE NATIONAL BANK OF AUSTRILIA LIMITED
  • THE FUJI BANK LTD
  • TOKYO BANK

五、兑付旅行支票处理手续及收费规定

    1、查验身份

兑付旅行支票时,须查验持票人有效身份证件,确有必要时还须请客户提示购买协议书。

2、核符印签

持票人应在指定的复签位置上当面复签,与初签核符后,将证件名称、号码抄列在旅行支票及兑换水单上。

3、收费规定

扣收7.5‰的贴息后(以原币扣除),予以兑付。

外籍人兑换成人民币、外币,收费:扣贴息+汇买钞卖折算

六、旅行支票的挂失补偿

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后,持票人可在当地的任何议价代办行办理挂失、补偿手续,填写挂失申请书,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原协议书挂失联。

银行审核后,在一定的限额内可向申请人办理紧急退款。如果申请补偿的金额超过限额,则立即通知出票行,得到出票行的授权后,方可给予补偿。办理补偿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补偿办法,一般情况下补给申请人新的旅行支票。在新的购买协议书上注明“REFUND”字样,将最后一联交客户,同时收回原协议书挂失联。

如果客户要求补偿现金,我行则须要求出票行授权,得到许可后方可补偿。个人旅行支票的咨询电话

VISA

108440*1719378091

对方付费(无中文服务)

MASTERCARD

10800*1103709

对方付费

美国运通公司

108852*2885-9332

香港-可要求对方付费(24H)  

           

10800*8520407  

限北京上海广州对方付费(24H)

(00852)2885-9332

香港(24小时)             

108610*92718691   

澳大利亚可要求对方付费24H

108613(中)* 92718691

澳大利亚可要求对方付费24H

(010)65052639  

对方付费(英文)(北京,营业时间)         

(021)62798020

 (上海,营业时间)  

(020)83311771     

  (广州,营业时间)

通济隆

0044 1733 318 950(949)

            

     

(010)68587992(93)

国内(9:00-5:30)

住友银行

0334594800

付费

花旗银行

108 00852 0377      

对方付费       

       

(00852)23067280  

香港服务中心付费

       

(010)65102934-7423

国内           

备注:VISA旅行支票业务免费咨询/服务电话操作程序

1、拨通电话号码:108440。

2、待各种提示音结束后等待接线员为您服务。

   3、接线员接通电话,请报上免费查询/授权电话号码:1719378091,电话接通VISA全球旅行支票服务中心,即可进行业务咨询。

  • 光票托收
一、业务定义

凡不是以受理行为付款行的外汇支票、本票、汇票(不跟单)、旅行支票、存单、存折等有价凭证符合下列条件均可办理托收:

  • 票据抬头人及收款人必须一致。我行不受理收款人为个人且已背书转让的票据托收业务。
  • 客户要求我行办理各种票据、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的托收及咨询业务,一律凭正本办理,持影印件要求咨询、确认的,我行不予办理。
  • 未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表”的其它各国货币票据一般不予受理。虽已列入“外汇牌价表”,但无法辨别真伪,不能立即收兑的外钞可以办理托收。
  • 对于用于“投资”、“贷款”或“抵押”等目的的大额票据,应先查询并核实真伪后再办理托收。
二、不予受理的光票托收
  • 非自由兑换货币的票据;
  • 表面注明流通地区限制的票据;
  • 持各种票据、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的影印件办理托收及咨询业务;
  • 陌生的、异常的大额票据、出票行资信有疑问的票据、资信有疑问的客户委托的票据。
  • 伪冒票据。
三、   托收方式

 根据托收票据的种类、金额、币别、付款地区、委托人资信、选择“立即贷记”或“收妥贷记”方式办理托收。我行已与代收行签订有关“立即贷记”协议的,应按有关协议执行。

1、“立即贷记”方式收汇快、费用低,但存在退票风险,适用票据范围有一定限制。下述票据不宜采用立即贷记方式:

  • 过期或未到期的票据;
  • 曾遭拒付的票据;
  • 票面有毁损、涂改的票据;
  • 票面没有磁性油墨号码的票据;
  • 票据的付款行没有详细地址;
  • 其它不符合“立即贷记”协议条件的票据。

 2、“收妥贷记”方式收汇安全系数高,但收汇时间长,费用较高,小额票据不宜采用此方式收款。对下述情况应采用收妥贷记的托收方式:

    (1)资信有疑问的客户交来的票据;

    (2)票面金额较大的;

    (3)有疑问的票据;

    (4)对票据的用途有疑问的;

    (5)背书转让的票据。

四、票款解付

办理解付时,银行根据外汇管理局有关管理规定,区分不同性质的外汇办理解付(有关外管规定的审查,请参照“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一节内容),并通知收款人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1、受益人为单位,在我行开户的,只能办理入帐。如收款人要求取现,在款项入帐后,按帐户管理规定办理取现。票据货币与受益人帐号货币不同的,核对受益人户名与付款指示帐号完全一致后,做外汇买卖后办理入帐手续。

  2、受益人为个人,按受益人要求办理解付

  • 支取人民币,按照当天牌价折算支付人民币;
  • 支取不同外币现钞时,大于100美元等值外币的按个人实盘外汇买卖汇率,买入原币卖出支取货币;小于100美元等值外币或无个人实盘外汇买卖汇率的,按当天汇入货币买入价及支取货币卖出价折算后支付外币现钞。
  • 办理外汇存款,按照乙、丙种存款章程办理活期或定期外汇存款。
  • 支取外币现钞或办理转帐应按照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办理托收后应同时向委托人收取托收手续费。按票面金额1‰收取等值人民币,最低20元,最高250元。

邮电费收取视付款行不同有所区别:国内地区付款行每笔2元,港澳地区付款行每笔5元,国外银行为付款行每笔10元。国外银行如发生退票,我行还将按国外银行的退票标准收取相应的退票费。如寄美国银行的票据退票费为5美元,需由客户承担。退票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 外汇携带证
一、基本规定

根据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凡居民个人一次出境携带外汇总金额等值2000美元-4000美元(含4000美元)的;非居民个人一次出境携带外汇总金额等值5000美元-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须携带个人护照、有效签证等材料到存款行开具外币携带证。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

凡居民个人一次出境携带外汇总金额等值4000美元以上的;非居民个人一次出境携带外汇总金额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须携带个人护照、有效签证等材料到先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再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及有关材料到银行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核准,无误后,在银行签发的携带证上加盖外汇局核准章。

境内居民个人一次出境携带外币现钞等值10000美元以上,须经外汇局核准,银行凭携带人护照、有效签证等材料签发“外币携带证”并在“携带证”上加盖银行印章,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

二、受理部门

各支行均可办理。

三、收费标准

我国居民开立2000美元以上的外币携带证一份10元,外籍人士开立外币携带证一份20元。

1.2.9.5      汇款

一、业务定义

汇款也称汇兑,是银行通过联行或代理行划拨款项,以清偿两地间债权、债务或款项授予的一种业务。如果某项汇兑业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既称该业务为国际汇兑业务。

二、国际汇兑业务的分类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以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形式委托汇入行解付汇款的一种方式。它的特点是交款迅速,安全方便,随着全球通讯网络的迅速发展,实务中已普遍采用SWIFT方式。

票汇(Demand Draft)简称D/D,是汇出行按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付款行的银行汇票给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己把汇票寄给收款人或自己携带出国,凭票到付款行领取款项的一种方式。它的特点是汇入行不须通知收款人前来取款,而由收款人凭票领取汇款,同时收款人在必要时,可按汇票的规定手续进行背书转让以利于流通转让。

三、国外汇入汇款

1、收款人收到的电汇款有时少于原汇出款金额的原因

如果汇款行与我行互开往来帐户时,款项一般可全额汇达我行。但是,大部分汇款行与我行无帐户关系,则必须通过另一家或两家银行(我们称之为转汇行)转至我行。每家转汇行在做转汇业务时,都会从中扣收一笔转汇费。因此,收款人收到的电汇款金额可能少于原汇款金额。

2、收款人委托他人代领汇款代办人应办理的取款手续

我行已将汇入款贷记收款人相应账户或将收款通知寄达收款人,而收款人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到银行领取汇款,可以委托他人代表,代表人必须同时携带收款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的相应网点领取汇款。

3、中国银行主要分行SWIFT CODE 地址表

ANHUI BR          SWIFT BIC  BKCHCNBJ780

BEIJING(HO)     SWIFT BIC  BKCHCNBJXXX

BEIJING BR         SWIFT BIC  BKCHCNBJ110

CHONGQING BR    SWIFT BIC BKCHCNBJ59A

FUJIAN BR          SWIFT BIC  BKCHCNBJ720

GAN SU BR         SWIFT BIC  BKCHCNBJ660

GUANGDONG BR    SWIFT BIC BKCHCNBJ400

GUANGXI  BR      SWIFT BIC  BKCHCNBJ480

GUIZHOU BR       SWIFT BIC  BKCHCNBJ240

HAINAN BR         SWIFT BIC  BKCHCNBJ740

HEBEI BR           SWIFT BIC  BKCHCNBJ220

HEILONGJIANG BR  SWIFT BIC  BKCHCNBJ860

HENAN BR          SWIFT BIC   BKCHCNBJ530

HUBEI BR          SWIFT BIC   BKCHCNBJ600

HUNAN BR         SWIFT BIC  BKCHCNBJ970

INNERMONGOLIA BR  SWIFT BIC BKCHCNBJ880

JIANGSU BR        SWIFT BIC BKCHCNBJ940

JIANGXI BR         SWIFT BIC BKCHCNBJ550

JILIN BR            SWIFT BIC BKCHCNBJ840

LIAONING BR       SWIFT BIC BKCHCNBJ810

NINGBO BR         SWIFT BIC BKCHCNBJ92A

NINGXIA BR         SWIFT BIC BKCHCNBJ260

QINGHAI BR         SWIFT BIC BKCHCNBJ280

SHAANXI BR        SWIFT BIC BKCHCNBJ620

SHANGDONG BR    SWIFT BIC BKCHCNBJ500

SHANGHAI BR       SWIFT BIC BKCHCNBJ300

SHANXI BR          SWIFT BIC BKCHCNBJ680

SHENYANG BR       SWIFT BIC BKCHCNBJ82A

SHENZHEN BR       SWIFT BIC BKCHCNBJ45A

SHUNDE BR         SWIFT BIC BKCHCNBJ44B

SICHUAN BR         SWIFT BIC BKCHCNBJ570

TIANJIN BR          SWIFT BIC BKCHCNBJ200

TIBET BR            SWIFT BIC BKCHCNBJ900

XINJIANG BR         SWIFT BIC BKCHCNBJ760

YUNNAN BR         SWIFT BIC BKCHCNBJ640

ZHEJIANG BR        SWIFT BIC BKCHCNBJ910 

4、CHIPS含义

(1)1970年4月纽约清算所建立了通过电脑网络进行银行间支付的系统-清

算所银行间支付系统,英文全称为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简称CHIPS。

(2)是私营的支付清算系统,由纽约清算所协会所有并经营。

(3)在信用基础上进行的收付,无货币资产内的真实转移。

(4)成员银行115家,归属43个国家,外国银行在CHIPS成员银行中占三

分之二。

5、SWIFT含义

(1)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英文全称为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2)是通信系统。

(3)1973年5月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

(4)目前会员国130多个,会员银行4000多家。

(5)中行83年2月加入,85年5月13日开通,第1034家会员。

(6)中国银行总行SWIFT代码:BKCHCNBJ

(7)中国银行北京分行SWIFT代码:BKCHCNBJ110

(8)特点:

  • 安全(对全部报文进行核押,每半年代理行交换密押);
  • 可靠;
  • 高速;
  • 价廉;
  • 标准化、自动化。

6、收费说明

(1)收款人在中国银行开户直接入帐,作为汇入行,中国银行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全额解付。直接支取原外币现钞时,同一天在一万美元(含)以内(或等值外汇)免收买卖差价,同一天支取一万美元(不含)以上部分(或等值外汇)按汇买钞卖价折算.。

(2)收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除证券公司)开户的,作为转汇行,中国银行收取帐户处理费和无兑换差价手续费。

(3)收款人为金融机构的,除利息、贷款、信用证通知费等外,中国银行不收取任何费用。

(4)根据国际惯例国外转汇行可能扣除一笔转汇费,各家银行收费标准不同,而且转汇行不会出具任何收据。

7、收费标准

(1)中行转汇至其他金融机构的费用。

(2)帐户处理费 0.1% (最低RMB20.00,最高RMB250.00)。

(3)无兑换差价手续费 0.125%。

(4)查询费:RMB150.00(包括电报费在内)。

(5)退汇费:USD20.00(或等值USD20.00的其他外币)一笔。

8、汇款解付

收款人名字、名称、账号、地址等内容不清时,银行暂不解付,待向汇出行确认后再处理。

9、汇款查询

(1)收款人通过补打存折,可以确认汇款是否到帐。

(2)收款人可持汇出款凭证,要求开户行确认汇款是否已到达本地银行和是否入帐。

(3)收款人持汇出款凭证,要求开户行查汇出行该汇款处理情况,如:有无此汇款、该汇款何时汇出等,此方法需支付查询费。

(4)收款人可直接通过汇出人查汇出银行处理该汇款的情况,该方法最直接有效。

10、退汇

(1)收款人拒收汇款的,可出具书面退汇申请,至开户行或通知行办理退汇手续,并收取一定费用(可在汇款金额中内扣)。

(2)汇款行要求退汇的,如我行收到退汇要求时款项尚未解付,在汇款金额中内扣一定费用后办理退汇;如我行收到退汇要求时款项已解付,则在取得收款人书面授权的前提下在汇款金额中内扣一定费用后办理退汇。

(3)原则上退汇业务均应在总行办理。

四、汇出国外汇款

1、汇款方式

电汇、票汇(适用于小金额、或自带出境)

2、申请条件

根据外管局的规定,一次性汇款低于等值现钞USD2000.00的,或等值现汇USD10,000.00的,可直接至银行办理汇款手续。凡是超过此限额的汇款须向外管局申请同意后,方可汇出。

3、如何填写汇款申请书

(1)电汇申请书内容:申请日期、汇款货币金额、中转行资料(如有)、汇款人、汇款人账号、汇款用途(如有)、收款人开户银行资料、收款人资料及签字。

(2)票汇申请书内容:申请日期、收款人资料、汇款金额、汇款人资料、汇款用途。

(3)填写汇款申请书注意事项: 

  • 汇款货币金额 须分别用大小写填写;
  • 汇款用途 用英语简明填写,可不写;
  • 收款人资料 必须用英文完整填写收款人姓名、账号、开户行

名称、地址或SWIFT CODE。(汇往日本中行的汇款,如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收款人英  文资料,且所写汉字确属中文可以接受);

  • 汇款人申请资料 除汇款人姓名,其他内容可用中文填写;
  • 申请人签字 必须由汇款人签字,以确认申请系本人意愿。

4、汇款查询、修改及止付

(1)公司出具盖有公章的联系单、汇款回单,至汇出柜台办理查询、修改电报内容或止付汇票的手续。

(2)私人携带身份证、汇款回单、收费单至汇出柜台办理查询、修改电报内容或止付汇票的手续。

(3)退汇

私人携带身份证、汇款回单、收费单至汇出柜台办理退汇申请手续。若国外拒绝退汇,我行不承担责任。若国外退回,我行会通知客户,或按照申请单上注明的处理方式处理。

6、汇款所需时间

(1)收款人在中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或国外代理行开户的,一般当日可到达收款人开户银行,且于当日或次日可到达收款人指定账户。

(2)收款人未在中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或国外代理行开户的,须通过中国银行海外联行或代理行进行转汇,一般情况下,1-3个工作日即可到达。

7、费率

(1)海外电汇

手续费:0.1%,最低RMB20.00,最高RMB250.00

电报费:港澳地区RMB80.00

港澳以外地区RMB150.00

工本费:RMB3.00

(2)票汇

手续费:0.1%,最低RMB50.00,最高RMB300.00

注销费:RMB20.00

挂失费:RMB50.00

8、其他说明

汇款收费,除汇出行中国银行扣除一笔汇款费用以外,国外中转行或汇入行仍可能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各家银行的收费标准不同。

9中国银行主要海外帐户行

(仅供内部人员选择路线时查询,不作对外宣传)

美元

BANK OF CHINA NEW YORK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

BANK OF CHINA LOS ANGELES                  (中国银行洛杉矶分行)

BARCLAYS BANK PLC LONDON                     (伦敦 巴克莱银行)

UNION BANK OF SWITZERLAND ZURICH        (苏黎士 瑞士联合银行)

BANK OF MONTREAL MONTREAL             (蒙特利儿 蒙特利儿银行)

MARINE MINDAND BANK N.A. NEW YORK        (纽约 海事米兰银行)

AMERICAN EXPRESS BANK LTD NEW YORK       (纽约 运通银行)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NEW YORK        (纽约 东京三菱银行)

BANK OF AMERICA NEW YORK                   (纽约 美洲银行)

CHASE MANHATTAN BANK NEW YORK          (纽约 大通曼哈顿银行)

BANKERS TRUST COMPANY NEW YORK         (纽约 银行家信托公司)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NEW YORK        ( 纽约 麦加利银行)

 

港币

BANK OF CHINA HONGKONG                  (中国银行香港分行)

BANK OF CHINA MACAU                          (中国银行澳门分行)

CHIYU BANKING CO.LTD.HONGKONG              (香港集友银行)

NANYANG COMMERCIAL BANK HONG KONG

日元

BANK OF CHINA TOKYO                     (中国银行东京分行)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LTD TOKYO    (东京东京三菱银行)

DAI-ICHI KANGYO BANK LTD TOKYO       (东京第一劝业银行)

SUMITOMO BANK LTD.TOKYO               (东京住友银行)

SANWA BANK LTD TOKYO                  (东京三和银行)

 

英镑
BANK OF CHINA LONDON               (中国银行伦敦分行)

LLOYDS BANK PLD LONDON                (伦敦劳合银行)

MIDLAND BANK PLC LONDON               (伦敦米兰银行)

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PLC LONDON(伦敦西敏寺银行)

 

澳元

BANK OF CHINA SYDNEY              (中国银行悉尼分行)

WESTPAC BANKING CORPORATION SYDNEY(悉尼 澳大利亚西太平洋银行)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BANKING GROUP LTD SYDNEY

(墨尔本 澳大利亚新西兰银行集团)

NATIONAL AUSTRALIA BANK LTD MELBOURNE

(墨尔本 澳大利亚国民银行)

 

欧元

BANK OF CHINA FRANKFURT       (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

DEUTSCHE BANK AG FRANKFURT     (法兰克福 德意志银行)

CPMMERZBANK AG FRANKFURT A.M. (法兰克福 商业银行)

DRESDNER BANK AG FRANKFURT/MAIN(法兰克福 德累斯顿银行)

BANQUE NATIONAL DE PARIS S.A.PARIS(巴黎 巴黎国民银行)

KBC BANK NV BRUSSELS             (布鲁塞尔 信贷银行)

BANCO COMMERCIALE ITALIANA SPA MILANO(米兰 意大利商业银行)

加元

BANK OF CHINA TORONTO          (中国银行加拿大分行)

ROYAL BANK OF CANADA TORONTO(多伦多 加拿大皇家银行)

BANK OF NOVA SCOTIA TORONTO       (多伦多 丰业银行)

五、境内异地汇划

(一)人民币汇出汇款

1、办理手续

客户本人带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汇款单,代办需带两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手续费

按汇出金额的1%收取,最低1元,最高50元

3、汇款时间

上午汇出,下午到帐;下午汇出,第二天到帐。

 

(二)外币汇出汇款

1、办理手续

客户本人带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汇款单,代办需带两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币只限同名帐户间转帐。

2、手续费

外币现钞:按汇出金额的0.15%收取,最低50元,最高500元

外币现汇:按汇出金额的0.1%收取,最低20元,最高250元

3、汇款时间

上午汇出,下午到帐;下午汇出,第二天到帐。

1.2.9.6      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

一、适用对象

    居民个人因私出境旅游(含港澳游)、探亲会亲、自费留学、商务考察、出境定居、朝觐、境外就医、境外培训、被聘工作、交纳境外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国际交流等项下均可到我行办理用人民币购买外汇业务。

二、相关业务规定

1、购汇须在出境前办理,出境后不得补购。

2、购汇所需证明材料可到我行因私批汇网点咨询。

三、人民币保证金

    未取得留学签证又欲购第一年学费和生活费的,须提供护照、明确写明姓名的攻读大学预科(含)以上学位的正式录取通知书(翻译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在我行交纳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保证金后购汇。人民币保证金交纳比例为1∶2,即购等值1美元外汇须先交纳2元人民币保证金。购汇所需人民币须另行支付。签证取得后,可凭留学签证要求银行退回保证金,如签证未取得,又欲取回人民币保证金的须先将所购外汇按当日牌价退回银行,方可取回保证金。购汇后未退汇的,不可再购普通出境的等值2000美元或出境留学第一年学费和生活费。

1.3          银行卡

1.3.1           长城电子借记卡

长城借记卡是一种综合理财帐户,它可以包括多个存款帐户。在同城、异地

的电脑联网地区具有取款和消费的功能。持卡人凭借记卡可在与中国银行联网

自动提款机上支取现金、查询余额、更改借记卡密码或在特约商户消费,在各

网点办理存、取款和查询交易。

1.3.1.1      种类

    目前长城电子借记卡只有VISA借记卡一种。

1.3.1.2      申请办法及对象

在中行开立活期一本通的客户,可凭实名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长城电子借记卡。申请长城电子借记卡无需担保。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若为委托代办须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1.3.1.3      主要功能

一、  查询

    用借记卡可在ATM机上查询活期一本通账户的人民币余额。

二、  存、取款

长城电子借记卡在本地存、取款免收手续费,在自动柜员机每次取现限额2500元人民币,一天最高限额为3000元人民币。长城电子借记卡在异地取现,每次成功交易收取10元人民币费用。长城电子借记卡无论在本地或异地消费均不收手续费。

三、  转账

    申请开通电话银行转账功能,通过卡建立账户之间的关联后,客户可进行卡内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长城卡、证券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互转。

四、  电话银行

    客户凭在开通长城电子借记卡的同时,也可申请开通95566电话银行,提供查询类服务(交易类服务需另外申请)。同时,客户也可以在申请书上指明不开通电话银行。

五、  消费

长城电子借记卡可在本市装有联网POS机的特约商户进行消费。

1.3.1.4      注意事项

一、  密码设置、更改

    更改人民币借记卡密码业务,可在ATM机上更改卡的密码,密码请选用自己易牢记的6位数字。

二、  吞卡处理

因操作不当、密码有误或意外故障,卡被ATM机吞收时,请于3天内凭存折和身份证到管机行领取。

1.3.1.5      长城电子借记卡收费标准

新办卡工本费:5元

补发(换卡)卡工本费:5元

挂失注销卡费:本地5元,异地10元。

异地取款:异地ATM每次成功交易10元。

1.3.2           生肖卡(限北京分行)

1.3.2.1      含义

建立在长城电子借记卡各项功能及规定的基础上,以各年生肖动物为卡面的人民币预制卡。

1.3.2.2      申请办法及对象

同长城人民币电子借记卡。

1.3.2.3      主要功能

同长城人民币电子借记卡。

1.3.2.4      收费

同长城人民币电子借记卡

1.3.3           长城人民币信用卡

1.3.3.1      种类

根据发卡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

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可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1.3.3.2      长城人民币卡的特点

长城人民币卡具有通用、安全、方便、快捷的特点。

1.3.3.3      主要功能

长城人民币卡功能包括:

存款、取现、转账汇兑、消费和各类代收代付交易,交易在银行各网点、特约商户和自助设备上完成。

1.3.3.4      长城人民币个人卡与单位卡在使用上的区别

一、             取现业务

长城人民币个人卡可办理取现业务(含ATM机); 

长城人民币单位卡不能办理取现业务(含ATM机)。

二、  存现业务

长城人民币个人卡可以办理存现业务,长城人民币单位卡不能办理存现业务,只能通过其基本账户向单位卡账户上办理转账存现业务。

1.3.3.5      申请对象及办法

一、  长城人民币单位卡的申领条件和手续

    按照我行长城人民币卡的有关规定,凡经发卡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营业执照,在当地有固定办公地点的公司以及发卡行所在地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并在当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都可申领我行的长城人民币单位卡。各单位可在中行的营业网点领取中国银行人民币信用卡(单位卡)申请表。各单位要如实填写表格,在申请表上的指定位置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行政事业单位应为第一负责人),然后将填好的申请表、与公司营业执照有效影印件和原件、开户许可证或事业法人代码证有效影印件和原件、单位指定持卡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同提交到中国银行办卡机构。

二、  长城人民币个人卡申领条件和手续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有居留权,持有国籍所在地区正式护照,并在我国境内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均可申领个人卡。客户可先到我行营业网点领取长城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按表格内容如实填写,然后将填好的申请表、申请人和联系人或担保人有效证件及影印件交中国银行办卡机构。

(注:现北京分行申请个人卡必须有担保人,若无担保人要视情况收取保证金。)

三、  附属卡申领条件

长城人民币卡主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申领不超过两张的附属卡。

四、  申领长城人民币卡个人金卡的条件

凡信誉良好,达到一定的消费额或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社会知名人士,且无不良透支记录的均可以申请个人金卡。

五、  申领长城人民币单位金卡的条件

凡在当地注册,在当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效益较好的公司或企业、机关、学校、团体等均可为单位中高层领导申请单位金卡。凡信誉良好,达到一定消费额,有一定经济实力或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社会知名企业、公司也可为其单位所属人员申请单位金卡。

六、  在办理个人卡时需要质押和担保的人

申领人为外地(非本地户口)长住居民或其从事的职业为危险行业、流动性较大、收入稳定性较差的行业的从业人员,以及月固定收入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在审批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质押或保证。

七、  员工卡申领条件
  • 凡本行在职正式员工均可申领员工普通卡,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或县(城区)支行的行级领导可申办员工金卡。
  • 员工可为其配偶或直系亲属申办不超过两张的附属卡。
  • 如实填写“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并由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确认。
  •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影印件。
  • 员工卡免收备用金、保证金,免收年费。
八、  联名(认同)卡申领条件

    长城联名卡的发卡资信审查审批权归中国银行的发卡分行,申请及审批办法按照长城人民币卡办法办理,并按规定交存备用金或保证金。

1.3.3.6      使用额度(限北京分行目前做法)

   长城人民币普通卡享有5,000人民币的透支使用额度,长城人民币金卡享有20,000人民币的透支使用额度。

1.3.3.7      联名卡的种类

    目前北京分行与国航公司、香格里拉集团、外企服务总公司、珠江房地产等许多优秀的企业合作,发行了联名卡。

1.3.3.8      有效期

长城卡的有效期在卡号的右下方,斜杠前两位是月份,斜杠后两位是年(如:05/02,表明该卡有效期截止到2002年5月31日,即2002年6月1日起该卡将不能继续使用)。

1.3.3.9      领卡

客户接到发卡行发出的领卡通知领卡时,要持有效身份证件,并按银行规定将信用卡起存金额存入至信用卡备用金账户。客户办理完领卡手续后,要当场在卡背面签名条上签字。对于密码信中的密码可随时到ATM机上进行更改。

1.3.3.10  挂失

一、  挂失方式

持卡人可先办理电话挂失,并在10日内到就近的中国银行网点办理书面挂失。若未及时补办书面挂失手续,有关风险由持卡人承担;也可直接到中国银行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二、  挂失后持卡人所承担的风险

挂失卡自挂失当日24时内所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当日24时之后由发卡行承担。

三、  挂失费收取方式

持卡人办理挂失有两种交费方式,一种是直接交现金,另一种是由银行从账户中扣除。北京分行现在做法是:若当天补办新卡挂失费可由账户中扣除,若不补办新卡,挂失费只能以现金方式收取。

四、  挂失补卡时间(限北京分行目前做法)

   持卡人可在挂失当天前往北京分行信用卡处(地点: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B座)申请补发新卡。

1.3.3.11  紧急补偿现金

   当持卡人卡在异地丢失信用卡时可向发卡行申请紧急补偿现金。

1、长城人民币普通卡现金补偿一次最多申请人民币5,000元;

2、长城人民币金卡一次性可申请人民币10,000元;

3、按异地取现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

4、持卡人账户余额须大于申请补偿金额。

1.3.3.12  换卡

一、  到期换卡

长城卡到期后,持卡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到期卡前往发卡银行办理换卡手续。

二、  异地换卡

持卡人因长期在外,无法到发卡银行办理换卡手续或意外将信用卡丢失,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信用卡(或有关信息的证明文件),到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分支行,申请异地换卡。待发卡银行审批后委托当地银行代为换卡。

1.3.3.13  补发卡

持卡人因挂失或卡损坏等原因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损坏卡前往发卡银行办理换卡手续。

1.3.3.14  修改密码

一、  电话查询密码修改

如持卡人需修改自己的电话查询密码,可直接在我行银行卡查询电话上按语音提示进行修改。

修改电话查询密码只能通过电话。

二、  ATM密码修改

持卡人如需修改自己的ATM密码,可在我行ATM机上按操作顺序进行修改。

持卡人如忘记自己的ATM密码,可携带持卡人本人身份证前往发卡行申请重制。

1.3.3.15  计息

一、  长城人民币卡存款利息计算方式

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分单位卡和个人卡两种情况,分别按单位和个人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二、  长城人民币个人卡备用金、保证金存款是否需缴纳利息税

长城人民币个人卡备用金、保证金存款参照人民币活期、定期储蓄存款计算方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  长城人民币卡保证金利息计算方式

保证金存款利息参照"单位定期存款"及"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存款"的规定计付利息,保证金在清户时结算。一年按360天计息。

四、  长城人民币卡透支利息计算方式

当持卡人备用金存款账户发生透支时,透支利息自透支记账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

五、  长城人民币卡存款起息计算方式

长城人民币卡存款按记账日起息。记账日期是指发卡行收到持卡人进帐单、签购单凭以记账的实际日期。

1.3.3.16  终止担保

担保人自递交退出担保地位书面申请之日起45天内,仍对所担保的卡发生的一切交易承担有关保证责任。

1.3.3.17  销户

一、  办理清户

持卡人需要带有效证件和信用卡到发卡行办理。

二、  取消附属卡

需要由主持卡人携带本人信用卡、有效证件、附属卡到发卡银行柜台办理取消附属卡手续。如果主持卡人没带附属卡,可先办理止付并交纳手续费(按挂失费收取,若卡已过期,止付费可不收取)。

三、  持卡人死亡后,如何办理注销和清户

持卡人因死亡等原因需办理注销和清户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法和公证法等法规办理。

四、  办理清户后多少天可以结清账户余额

持卡人办理清户45天以后方可结清账户余额。若卡已失效且超过45天,可当天结清。

五、  暂停使用

若持卡人所持信用卡有效期已过且账户余额为正,长期不来换卡时,我行就默认其是暂停使用信用卡,既不打制到期卡、也不收年费。

1.3.3.18  月结单

发卡银行应每月定期向发生交易的持卡人寄送月结单,本月无交易或与发卡银行有约定的,可不寄月结单。

一、  如何补制月结单

持卡人因未及时收到月结单,可至电发卡行客户服务中心或携带持卡人本人有效证件前往柜台申请重新补发。

1.3.3.19  更改客户资料

持卡人因资料变动,应向发卡行提供书面修改客户资料申请(单位卡应出具单位证明)。

重要客户资料不得修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但由于身份证号由15位变为18位,发卡行应在认真审核后,予以更改;对于持卡人更改姓名,需要修改客户资料,必须向发卡行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1.3.3.20  收费标准

一、  长城人民币个人卡年费

长城人民币个人普通卡年费为20元;

长城人民币个人照片普通卡年费为60元;

长城人民币个人金卡年费为100元;

长城人民币个人照片金卡年费为120元。

二、  长城人民币单位卡年费

长城人民币单位普通卡年费为20元;

长城人民币单位照片普通卡年费为60元;

长城人民币单位金卡年费为100元;

长城人民币单位照片金卡年费为120元。

三、  异地取现手续费

按取现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

四、  异地转账手续费

按转账金额的5‰收取手续费,最低10元,最高500元,转入活期储蓄账户是按1%收取全额手续费。

五、   异地往信用卡存款手续费

现金存款需要收取1‰的手续费,最低5元,最高500元。

六、  长城人民币单位卡异地转账手续费

按转账金额的5‰收取手续费,最低10元,最高500元。

七、  长城人民币卡补卡费用

补卡时需交纳20元工本费。

八、  长城人民币卡挂失手续费

长城人民币卡无论在本地还是在异地,在办理挂失时需交纳40元挂失费。

九、  长城人民币员工卡收费标准

员工卡异地取现5000元以下(含5000元)免收手续费,5000元以上按1%全额收取手续费;

员工卡异地存款不收取手续费;

员工卡异地转账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免收手续费,一万元以上按5‰全额收取手续费。转入活期存款账户按1%收取全额手续费。

1.3.3.21  长城人民币卡24小时服务电话

行名

行号

区号

服务中心电话

北京分行

0142

010

9629855100、95566

天津分行

0202

022

95566、27102410

上海分行

0303

021

95566

西藏区分行

0600

0891

95566、6813333转6230、6232

河北省分行

0740

0311

95566、7036450

山西省分行

1041

0351

95566、4044027、4073117

内蒙古分行

1405

0471

95566、4690026、4690101

辽宁省分行

1785

0411

95566、2807684、2656644

吉林省分行

2208

0431

95566、8408899

黑龙江省分行

2465

0451

95566、3633298

陕西省分行

3016

029

95566

甘肃省分行

3251

0931

95566、8410878、8886021

宁夏区分行

3347

0951

95566、5026144、5043879

青海省分行

3469

0971

95566、8147405

新疆区分行

3600

0991

95566、2841732

山东省分行

3810

0532

95566、5781087、5760270

江苏省分行

4478

025

95566、4403757、4508414

安徽省分行

4899

0551

95566、2618211、2649911

浙江省分行

5290

0571

95566、87825188

福建省分行

5481

0591

95566、7090333、7845108

河南省分行

6243

0371

95566、5721232、5726366

湖北省分行

6405

027

95566、82713043、82715032

湖南省分行

6955

0731

95566

江西省分行

7370

0791

6471953、6471954

广东省分行

7501

020

83387338、83388016

深圳省分行

7669

0755

95566、961288

海南省分行

7806

0898

95566、6651399

广西省分行

8051

0771

95566、2808733、2808691

重庆市分行

8642

023

95566、63889015

四川省分行

8631

028

95566、86403888、86512230

贵州省分行

8882

0851

5872124、5872125

云南省分行

9146

0871

95566、3636150、3639346

1.3.4           银联标识长城人民币信用卡

1.3.4.1      银联标识长城人民币信用卡在功能和使用上与原长城人民币卡有何区别

银联标识的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的功能上与原长城人民币卡相同,在使用上更广阔了,此卡可在全国有"银联"标记的商户、ATM机上使用。也就是说,有银联标识的长城人民币信用卡,可以异地、跨行使用,真正实现了一卡在手,走遍神州。

一、  银联标识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的使用范围

银联标识长城人民币卡可在标有"银联"标识的ATM机、商户POS机及中行网点柜台上使用。

二、  银联标识长城卡卡号编排

长城人民币准贷记卡新卡号编排

中国银行BIN号

(6位)

省级发卡行识别号

(2位)

顺序号

(7位)

检验位

(1位)

万事达、VISA国际组织为中国银行新标准的长城人民币准贷记卡分配的全行BIN号

两位“省级发卡行识别号”

1. 万事达卡

l   个人普通卡:518476

l   个人金卡:518378

l   单位普通卡:547766

l   单位金卡:558868

l   员工普通卡:518475

l   员工金卡:518379

l   专用卡(普通卡):515474

2. VISA卡

l   个人普通卡:424108

l   个人金卡:424106

l   单位普通卡:424110

l   单位金卡:424111

l   员工普通卡:424109

l   员工金卡:424107

北京

11

天津

12

河北

13

山西

14

内蒙古

15

辽宁

21

吉林

22

黑龙江

23

上海

31

江苏

32

浙江

33

安徽

34

福建

35

江西

36

山东

37

河南

41

湖北

42

湖南

43

广东

44

深圳

48

广西

45

海南

46

重庆

50

四川

51

贵州

52

云南

53

西藏

54

陕西

61

甘肃

62

青海

63

宁夏

64

新疆

65

1.3.5           中银消费信贷记录卡(目前仅限北京分行)

1.3.5.1      概述

中银消费信贷记录卡是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指定的“信用额度方式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记录凭证,由北京资和信咨询中心及其合作商户共同发行和认可,由北京市商业委员会监制。持中银消费信贷记录卡可在指定商户以信贷方式消费,以长城卡为指定还款帐户分期还款。

1.3.5.2      种类

中银消费信贷卡分为普通卡和金卡两种。

1.3.5.3      额度

一、  普通卡
  • 信用额度为1万元,贷款的还款期限为6个月,采用月均还款方式,贷款利息全部由商户贴付;
  • 信用额度为3万元,贷款的还款期限为12个月,采用月均还款方式,由商户贴付一半利息,另一半利息由持卡人承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利率计算;
  • 信用额度为5万元,贷款的还款期限为36个月,采用月均还款方式,利息由持卡人承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利率计算。
二、  金卡

信用额度为3万元,贷款的还款期限为6个月,采用月均还款方式,贷款利息全部由商户贴付。

1.3.5.4      中银消费信贷卡特征

一、  申办简便

持卡人只要持本人长城信用卡、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到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记录卡业务指定网点(申办记录卡金卡只能到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金融街分理处),一次就能办完全部手续并领取到记录卡,经信用审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后记录卡功能即会自动开通并可在指定商户使用。

二、  使用便利

   持卡人可以将今天优良的信用兑换成实实在在的眼前利益、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一次申请到的信用额度可以多次、分商户使用,无需首付、无单次消费额限制。每月通过您的长城卡还款后,信用额度即会自动恢复,恢复金额相当于该月还款金额。信用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三、  使用范围广泛

   可在多类、多家商户通用。这些商户基本覆盖生活消费领域,且商户数量将不断增加,越用越方便。现有商户有:

  • 百货、购物中心:北京市百货大楼 中友百货   世都百货   燕莎友谊商城   赛特购物中心   甘家口大厦   百盛购物中心   菜百新世纪商场   华堂亚运村店   华堂十里堡店
  • 建材、家居类:东方家园(世纪城、亚运村店、大屯店、丽泽店、西三旗店) 爱家家居(燕莎店、西四环店、南三环店)
  • 汽车消费类:北京安盛担保公司
四、  经济实惠

信用额度越低,还款周期越短,持卡人获得的商户贴息就越多;信用额度越高,还款周期越长,虽然获得的商户贴息会相应减少,但却可以减轻资金压力。客户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经济实惠的品种。

五、  建立和积累信用档案

   在使用中银消费信贷记录卡的同时已为自己积累了宝贵的个人信用档案。在中国刚刚建立的个人信用体系中为自己取得先机。

1.3.5.5      领卡后应注意事项

1、须立即在记录卡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因持卡人记录卡未签署本人姓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2、须立即建立记录卡的交易密码。由持卡人泄露或忘记本人密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3、记录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让。

4、中银消费信贷记录卡应与长城卡一同使用。

5、中银消费信贷记录卡一旦丢失或盗抢应立即挂失。

1.3.5.6      收费标准

普通卡每年年费为50元

金卡每年年费为180元

挂失费每卡每次50元

换卡工本费每次20元

补卡工本费每卡每次20元

密码挂失手续费每卡每次20元

1.3.5.7      挂失

中银消费信贷记录卡如遇遗失或盗抢,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生效后不可撤消。挂失以前和挂失被受理之时后24小时内,因该记录卡遗失或被盗抢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1.3.5.8      停止使用

持卡人如需停止使用记录卡,应向贷款行发卡网点提出书面申请并退交记录卡。如持卡人申请停止使用记录卡时仍有未偿付的债务,贷款行和征信公司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债务。持卡人正式办理完记录卡停止使用手续后,方可办理解除质押、担保等手续。持卡人自递交《中银消费信贷记录卡停止使用申请表》之日起45天内,仍应继续承担该卡产生的债务或风险损失。

1.3.5.9      客户服务电话

中银消费信贷记录卡服务电话:010-66211188

1.3.5.10  还款

   每月1日(遇节假日提前),贷款行从持卡人指定还款账户中扣除持卡人当月应还本息。在此之前持卡人将当月应还本息总额存入指定还款帐户。

1.3.5.11  查询

持卡人对对账单内容有异议,应于收到对帐单后15日(以邮戳为准)内向征信公司提出查询,否则即视为该对帐单正确无误。

1.3.6           庄胜崇光中银信贷消费卡(目前仅限北京分行)

1.3.6.1      业务定义

    庄胜崇光中银信贷消费卡是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与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联合向个人发行的无息信贷购物支付工具。

1.3.6.2      功能

   庄胜崇光中银信贷消费卡具有无息贷款消费、消费信用、消费支付等功能。

1.3.6.3      申领条件

   凡年满18周岁、有稳定经济收入、有还款能力担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可申领个人卡。

一、  长城卡持卡人可直接办理庄胜崇光中银信贷消费卡

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张,长城卡,一寸一张近期彩照,在庄胜崇光商场办理。

二、  凡在中行开工资卡户的企业职工,由单位担保办卡

单位将愿承担担保责任的企业员工名单、工资卡号,拟给付额度统一造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被担保的员工填写庄胜崇光中银信贷消费卡申请表,交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彩照;庄胜崇光卡部将信息录入后,按规定程序操作统一制卡,交付使用;持卡消费者依约在工资卡上支付货款。

三、  有北京市户口的公民办卡需提供的资料及程序

有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有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或近三个月的工资条;

有一名有经济能力的北京市民担保;

持中行长城卡及多功能借记卡及复印件;

两张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张一寸彩照。

四、  非北京市民办卡应具备的条件及材料

在北京有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房屋产权原件及复印件、汽车个人行车证件及复印件或购车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在北京开办企业的业主(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证明;

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任职单位证明);

上述两项不具备者,需2人以上的有经济实力北京人担保;

本人两张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张一寸近期彩照;

中行开户多功能借记卡及复印件。

1.3.6.4      挂失

    庄胜崇光中银信贷消费卡如遇丢失或被盗,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证件,立即到商场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之前及挂失次日起24小时内,所造成的挂失风险损失仍由合法持卡人承担。

1.3.6.5      补卡

持卡人因遗失或卡损坏需补制信贷消费卡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两张复印件;

信用卡、信贷卡丢失者另一张近照(彩照)。

1.3.6.6      查询

持卡人若对对账单内容有疑问时,应在收到对帐单15天内向商场提出查询,否则即视为该对帐单正确无误。

1.3.6.7      销户

庄胜崇光中银信贷消费卡期限届满不予续签时,持卡人应于期限届满前14日提出注销申请。庄胜崇光中银信贷消费卡自递交“注销卡申请书”之日起45天内,仍应继续承担被注销卡产生的债务或风险损失。

1.3.6.8      修改客户资料

    持卡人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如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应及时与庄胜崇光卡部联系。

1.3.6.9      退货

1、办理退货手续时,需由持卡人出示本人的庄胜崇光中银信贷消费卡及“SOGO信贷消费卡客户收货单”等相关购物凭证,方可办理退货。

2、因采用月结方式,如在购买商品的当月办理退货,帐户内不发生扣款和退款;如出现隔月退货,扣款金额需在退货之日的15个工作日后方可退还持卡人的帐户中。

1.3.6.10  客户服务中心

    庄胜崇光中银信贷消费卡客户服务电话:010—63103388--7113

庄胜崇光中银信贷消费卡客户服务网:http://www.zscgk.com.cn

庄胜崇光中银信贷消费卡E-mail: zscgk@zscgk.com.cn

1.3.7           万事顺国际电子借记卡业务(上海分行)

1.3.7.1      产品概述

一、  业务定义

    长城国际电子借记卡是利用万事达卡国际组织的CIRRUS和MAESTRO的ATM和EDC国际网络及我国境内的NIC-NAP网络进行外币取现、消费及在发卡银行进行外汇买卖的新的金融支付工具。它凭密码支付,即时扣帐,不能透支,是我行零售业务产品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  账户属性

1、长城国际电子借记卡是以个人美元现钞储蓄账户为基础。

2、申办国际电子借记卡的同时,系统自动生成活期一本通账号,该活期一本通为无折户,即银行不向持卡人提供储蓄存折。只有待卡注销后才能将其换成有折户。 由于国际借记卡关联的是活期一本通,因此活期一本通所具有的功能基本上国际借记卡也同样具备。

3、国际借记卡中可存入多种现钞或现汇的外币和人民币。

4、国际借记卡内的外币存款利率按中国银行颁布的活期利率计息。

5、在活期一本通账号中开立了基本账户、一般账户。基本账户是美元现钞户,即持卡人消费或取现后,系统将首先自动勾对活一本通账号中丙种美元现钞户,如余额不足再勾对乙种美元现钞户,如余额还不足交易将被系统拒绝。

6、若基本账户资金不足,可通过外汇宝交易,将其他币种现钞兑换成美元现钞;若要使用一般账户内的外币现汇,可先通过外汇宝交易,兑换成美元现汇,再通过柜台办理汇变钞业务。

三、  使用功能

1.境内外ATM取现及境外联线消费

    国际借记卡只能在标有Cirrus或Maestro标志的ATM机上取现;北京时间凌晨3:30-4:30,正是中行计算机主机做处理的时间,此时主机系统无法接受国际借记卡交易,应避免在该时段刷卡;ATM机上取现的币种为当地国家的法定货币,每张卡每日提款(取现金额+手续费)累计不得超过2000美元的等值货币,单笔取现金额由海外ATM机装机行自行规定;海外ATM机的具体方位,可通过万事达网站(www.mastercard.com)查询;持卡消费仅限于在境外标有Maestro标志的、同时配备密码键盘(PINPAP)的特约商户,本卡只适用于一般小额零星的商户,如:便利店、超市、百货等;每张卡每日累计消费总额不得超过10,000美元的等值货币;国际借记卡不支持在Internet网上使用。

2.柜台存取款

    在已开通国际借记卡业务的支行网点都可办理国际借记卡通存通兑业务,均不收取手续费。  

3.外汇买卖

    在已具备外汇买卖条件的支行可按客户要求受理外汇买卖,客户也可通过电话银行(021-95566)自行进行外汇买卖。

四、  其他

1、国际借记卡不发对帐单,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查询和对帐:

   柜台补打帐单-柜员无权拒绝客户正常的补打帐单要求,因国际借记卡账户为无折户,柜员可采用正规的A4纸张为其补打帐单。

   电话银行查询-可通过24小时电话银行(95566)查询或传真账户的资金余额和历史交易。

   境外ATM/POS查询-可通过境外ATM机或特约商户的POS联机查询,通过该途径查询要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2、新增交易及操作说明

   新增国际借记卡预制卡功能,(目前国际借记卡只有美元卡)

3、国际借记卡止付登录/解除与注销操作规定

   允许持主卡注销附属卡,不允许持附属卡注销附属卡;主卡注销前,应先注销附属卡,且前提必须主账户中各货币余额为"0";主卡注销时,无须将无折户变有折户,此时系统在注销主卡的同时,将其关联的活一本账户关户。

4、国际借记卡遗失,可拨打24小时电话银行(0086-21-95566)自行办理电话挂失。此后尽快到就近中国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

5、持卡人对于交易有疑义,必须自交易日起45天内通过发卡银行向代办行提出,否则不再受理持卡人类似要求。

五、  主要收费标准

工本费:每卡人民币5元

挂失费:每卡人民币10元

补卡工本费:每卡人民币5元

ATM/EDC查询:每笔0.5美元

境内外ATM取现;每笔3美元

(以美元支付的费用系统会自动扣帐,以人民币支付的费用则采取手工收费方式。)

1.3.7.2      发卡

    按储蓄存款实名制原则,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及持有所在国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外籍公民均可申请长城国际电子借记卡。

一、  申领手续

    如实填写申请书(附个人有效证件影印件)并交纳不低于US$10现钞的起存金以及工本费5元人民币。

    若委托他人申办,代办人应携带本人及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持卡人(本人)填妥的申请表。

二、  开卡事项

    开卡同时生成国际借记卡卡号、活期一本通帐号、并完成电话银行密码、ATM密码的设置及首次存款交易。

    当场完成ATM、电话银行的密码设置,电话银行密码无须签约立即开通电话银行。

     若领卡委托他人,必须在申请新卡的同时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长城电子借记卡领卡通知单》上注明代领人的名称、证件号。

1.3.7.3      领卡

    在开卡后四个工作日,客户本人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及"领卡通知单",前往发卡行领取新卡。

    若由他人代领,应要求代领人出示本人及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卡通知单"(已记录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方可办理代领新卡手续。

1.3.7.4      柜台金融交易

一、  存款业务

    国际借记卡存款与开卡不同,可以存入任何一种货币(可选择现钞、现汇、也可选择现金存入或转帐存入)

二、  取款业务

柜台取款不收取任何手续费;帐户内必须保留10美元的最低存款额,只有结清后才能取出。

注意事项:

1) 可直接支取活一本通帐户内任意一种外币;若支取与帐户币别不同的外币,经客户同意可进行外汇买卖;

2) 对以下货币金额达到或超过某一数目时,必须主管授权:

(01)人民币    50000 元       (12)英磅     5000 元

(13)港币     80000 元       (14)美元     10000 元

(27)日元     1000000 元        (28)加拿大元  10000 元 

(29)澳元     10000 元           (38)欧元      10000 元

三、  外汇买卖

    限制国际借记卡通过该交易将基本帐户结清。

1.3.7.5      挂失及换卡

一、  挂失
  • 办理对象

   书面挂失仅限本人办理,原则上不得代办。

   若持卡人无法办理书面挂失,持卡人可通过电话银行(95566)自行挂失后,再由代办人前往中行网点代办书面挂失。代办人应出示本人及持卡人的有效证件并提供卡号。

   国际借记卡挂失仅限于本市中国银行各营业网点。

2、挂失手续

   电话挂失后,持卡人应在此后5个工作日内前往就近中国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手续之前的一切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责任,之后由银行承担责任。

   未办理书面正式挂失的不能补发新卡。一般情况下,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4个工作日后可在挂失网点领取新卡。

   若持卡人申请挂失后重新找到原卡片,则该卡片将不能继续使用,银行应将挂失卡片收回,更换新卡。

二、  换卡

    换卡种类包括:卡片损坏换卡、挂失后换卡和到期续卡。

1.3.7.6      销户结清

一、  办理对象

销户仅限本人办理,不得代办;持卡人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及卡片,前往发卡行办理销户。

二、  挂失销户

在办理书面挂失后7个工作日才能受理销户业务;客户应携带有效证件及"挂失申请书第三联"可前往发卡行办理销户业务。

1.3.7.7      密码的更改及使用

    长城国际借记卡的密码有二个,一个为卡片的使用密码(即ATM密码),另一个为电话银行密码。二个密码在开户时由申请人设立,其中前二遍是使用密码,后者为电话银行密码。

一、  电话银行密码的重置

可在网点重置电话银行密码;持卡人也可自行通过电话银行(95566)予以修改。

二、  ATM密码的重置

    ATM密码的重置只可由持卡人到网点重置。ATM密码连续输错三次以上,系统将自动锁住卡片将不能再使用,若要恢复必须到发卡行的营业网点办理重置密码。

1.3.8           长城国际卡业务

1.3.8.1      长城国际卡的含义

长城国际卡是中国银行发行的、向持卡人提供美元或港币消费信用的信用支付凭证。持卡人可持卡在中国银行和VISA、MasterCard国际组织所属会员银行的分支机构极其特约商户中使用。

1.3.8.2      长城国际卡的种类

按品牌分为:万事达卡、威萨卡

按清算币种分为:美元卡、港币卡

按发卡对象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

按信用等级分为:威萨白金卡(个人卡)、金卡、普通卡

1.3.8.3      长城国际卡的卡号编排(长城国际卡管理办法3页)

             美元卡                                         

          港币卡

MasterCard品牌                      

MasterCard品牌

卡片类型

BIN

卡片类型

BIN

个人普通卡

540838

个人普通卡

540297

个人金卡

541068

个人金卡

540701

商务卡

547628

商务卡

547648

商务金卡

558809

商务金卡

558808

VISA品牌                      

VISA品牌     

卡片类型

BIN

卡片类型

BIN

个人普通卡

400941

个人普通卡

493878

个人金卡

400942

个人金卡

493898

白金卡

424902

商务卡

400939

商务卡

400937

商务金卡

400940

商务金卡

400938

1.3.8.4      长城国际卡的主要功能

目前已实现的功能有:

循环信贷、消费、取现(柜台、ATM)、网上购物、退税。

长城国际卡没有转帐功能。

1.3.8.5      长城国际卡个人卡申领

一、  申领对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有居住权,持有国籍所在国正式护照和中国公安部门签发的居留证,并在国内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外国人和港澳同胞均可申领国际卡个人卡。

主持卡人可为其配偶、父母或年满18周岁经济未独立的子女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最多不超过4张。

二、  申领手续

填妥国际卡(个人卡)申请表,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个人资信证明文件,签订领用合约。

经营行核定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文件,并确定信用额度和保证金金额。

如需交存保证金,申请人在受理网点交存保证金。

两周后发卡银行通知持卡人领卡,由持卡人本人前往办理网点领取新卡(若领卡委托他人,必须于申请新卡的同时向经营行提出)。

三、  申领时间(申请表)

办理长城国际卡一般需要10个工作日。

四、  联系人(申请表)

非同住的近亲或可供咨询的本地人士能成为联系人。

五、  代领国际卡

如持卡人不能亲自到银行领取长城国际卡,须在申请新卡时向经营行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1.3.8.6      长城国际卡商务卡的申领

一、  申领对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基本帐户的单位和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均可申领国际卡商务卡。

二、  申领手续

申领条件申领机构填妥国际卡商务卡申请表,首次申领必须同时填写帐户申请表。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本,所用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影印件。申领机构和申领人必须分别签订领用合约。

  • 申领机构当地有国际卡经营行的,应向当地经营行申领。若没有,可向其管辖的省级分行申领,原则上不得异地申领国际卡商务卡。
  • 帐户申请表中的信用额度为该机构的总信用额度。该信用额度可分配给帐户下互相独立的商务卡,因此各商务卡信用额度之和应小于或等于该机构总信用额度。
  • 商务卡每卡信用额度的最低及最高标准参照个人卡。
  • 若有大型出国团组或其他原因,客户要求超过最高信用额度并有正当外汇来源,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其信用额度。
三、  申领时间

办理长城国际卡一般需要10个工作日。

1.3.8.7      长城国际卡白金卡

一、  白金卡的含义

白金卡是银行卡中的贵族,是品质高贵、地位尊崇的象征。

二、  白金卡申领方法

白金卡的申领主要以推荐为主,由经营行根据现有国际卡持卡人的用卡消费量给予推荐。由经营行邀请其成为白金卡的持卡人。

三、  白金卡种类

目前国内经营行只发行VISA美元白金卡。

四、  白金卡的特殊服务

长城VISA白金卡的持卡人可享受全天候的贵宾专门热线服务,资深客户服务人员将为持卡人解答各种查询,并根据持卡人的需要安排包括法律支援、翻译人员咨询、紧急文件递送、医疗等服务。

1.3.8.8      长城国际卡的信用额度

一、  信用额度的含义

信用额度是指银行向持卡人提供授信额度,即持卡人无须交存备用金即可在授信额度内用卡消费、取现。个人卡主卡和附属卡共同使用主卡的信用额度。

二、  长城国际卡信用额度的规定

长城国际普通卡最低信用额度为500美元或4,000港币;金卡最低信用额度为5,000美元或40,000港币;信用额度最高不得超过50,000美元或400,000港币。

长城国际卡白金卡的信用额度最低额度为12500美元,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00美元。由经营行自行掌握。

1.3.8.9      长城国际卡的保证金

对于交存保证金者,可交存任何可自由兑换的外汇或外钞作为质押。在收取保证金的情况下,保证金同信用额度之比原则上不超过1:1。

1.3.8.10  一人办理多张国际卡的有关规定

一、  申请

一人申请多张长城国际卡仅限于不同品牌(VISA或MASTERCARD品牌)或不同币种(美元或港币)的长城国际卡。

二、  额度

   持卡人再次申请其他种类的长城国际卡时,可提出增加信用额度的申请,否则在申请表中不再填写信用额度。

三、  保证金

  经营行对提出增加信用额度的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需追加保证金。

1.3.8.11   长城国际卡的有效期

长城国际卡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

1.3.8.12  长城国际卡的使用

一、  循环信贷

长城国际卡是“先消费,后还款”的贷记卡。采用循环信贷的信用理念,无须事先存入备用金,而根据银行核定出可使用的信用额度。可用额度视持卡人每月用卡消费及还款情况而变化,还款金额由持卡人自己决定,享受免息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二、  消费

长城国际卡已被全球256个国家和地区的1900多家商户广泛接受。可在全球任何一家贴有[VISA]或[MASTERCARD]标志的商户内消费。除了用卡直接消费外,还可以用于租车、预定酒店、网上付费等。

三、  取现

国际卡持卡人可以在贴有[VISA]或[MASTERCARD]标志的会员银行柜台取现,也可在标有[PLUS]或[CIRRUS]的ATM上取现。

国际卡商务卡除消费外仅可在银行柜台上取现。(中国境内不得取现)

四、  取现限额

国际卡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取现,金卡每日提现不得超过10000港币或等值货币,普通卡不得超过5000港币或等值货币(提现限额包括柜台及ATM交易),同时必须遵守当地国家金融及外汇管理规定。

商务卡每日柜台取现不得超过250美元或等值货币。

五、  退税

持卡人在有退税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可以通过国际卡办理退税。

六、  长城国际卡密码

1、国际卡在消费和柜台取现时均无密码,只有ATM取现密码。

为了保障信用卡的安全,按照国际惯例中信用卡与密码应分开寄送的原则,信用卡由经营行收妥后发至客户手中,密码由中银信用卡公司直接寄至客户所留帐单地址处。

目前我行发行的国际卡主、副卡均有ATM取现功能。

2、ATM机操作流程

(1)按指示将卡面向上,卡背磁条置右插入自动柜员机;

(2)输入6位数字的私人密码;

(3)选择帐户种类:

储蓄帐户(SAVING  ACCOUNT);

支票帐户(CHECKING  ACCOUNT);

信用卡帐户(CREDITCARD  ACCOUNT)。

选信用卡帐户;

(4)选择交易种类――取现,按荧幕提示是否需要收据,按需要;取回收据及信用卡;提取现金,交易完成。

3、修改密码和补发密码

目前,在香港地区,持卡人可以在中国银行(香港、南洋商业银行、集友银行)ATM网络上的ATM机上修改密码。

长城国际卡持卡人在ATM机上选择交易种类时,只有取现功能,没有查询帐户余额及更改私人密码功能。

持卡人若遗忘密码,经营行可在系统中输入“补发”的信息。只要卡号不变,密码不变。密码只能补寄,不能由银行交予持卡人。

1.3.8.13  国际卡还款和月结单

国际卡持卡人若发生交易(含年费、存取款、消费、贷款利息、滞纳金等)或帐面金额大于等于10港币,我行国际卡服务中心则会按月发出月结单以便持卡人还款和对帐。月结单日为反映持卡人交易的结单每月产生的日期。每位持卡人有不同的月结单日。

国际卡持卡人可享受自月结单的结单日起20天的免息还款期待遇,如按交易日计算,可享受的免息还款期待遇最长为50天。当消费或取现的金额归还银行后,信用额度自动恢复。额度恢复多少与还款金额有直接关系。

一、  到期还款日和最低还款额

到期还款日为从月结单日起计的第20天。

最低还款额为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应向银行还款的最低金额,为持卡人当月结欠金额的10%。

二、  还款金额和贷款利息

持卡人可选择全额还款或部分还款。若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即大于或等于“结欠金额”),即可免收非现金交易的透支息。若还款金额低于“结欠金额”大于等于“最低还款额”,则将按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若还款金额低于“最低还款额”或没有还款,则不但按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还要收取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滞纳金。

三、  还款方式

长城国际卡的还款可选择主动还款和自动转帐还款两种方式。

1、主动还款:

主动还款即持卡人收到月结单后主动前往经营行网点办理以现金、支票(必须收妥为实)等方式办理还款手续。

国际卡持卡人若选择主动还款的方式,则须在收到月结单后到银行办理还款(存款)手续。

  • 境内主动还款业务:

中国银行的各境内分支机构均受理长城国际卡持卡人的主动还款业务;在受理国际卡持卡人主动还款时,不征收钞变汇手续费;所有在国内银行办理的主动还款手续,所还款项将需三个工作日才能记入信用卡内,若采用主动还款方式,应提前到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 境外主动还款业务:

中国银行的各境外分支机构(不含港澳地区)均受理长城国际卡持卡人的主动还款业务。

  • 提前还款业务:

经营行均须受理长城国际卡持卡人的提前还款(即在收到月结单前还款或在实际用款前存入款项),并根据持卡人的要求及时将所还款项(包括主动还款和自动还款)按正常的还款业务处理,以及时恢复或提高持卡人的使用额度。

  

2、自动转帐还款

自动转帐还款即经营行在到期还款日(节假日提前),从持卡人授权的活期外币存款帐户或其它帐户内直接扣取还款额。

如国际卡持卡人选择此种方式还款,须事先将活期外币存款帐户号码告知银行,并授权银行在到期付款日前一工作日,根据当月月结单上载明的结欠金额直接从活期帐户中扣款入国际卡帐户内。采用此方式一般为全额还款,因此帐户中须有足够的资金以备银行扣款之用。

如持卡人帐户中金额不足以全额还款,银行将以部分还款处理。如帐户中资金低于月结单上的最低还款额,银行不予扣款,按未还款处理。

1.3.8.14  国际卡的挂失

一、  中国大陆地区挂失

1、营业时间内可通过当地中国银行银行卡部门办理挂失登记,填写《国际卡报失登记表》一式两份。

2、持卡人无法履行书面挂失的紧急情况下,可致电国际卡服务中心电话银行办理挂失或通过传真挂失。挂失时间以服务中心电话挂失登记时间为准。持卡人须在一个月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3、国际卡服务中心电话:8008205288或021-64956178。

4、持卡人在国内办理挂失手续,免收挂失手续费。

二、  境外和港澳地区挂失

1、持卡人在境外和港澳地区失卡可直接致电中银信用卡(国际)有公司挂失。电话:00852-25442222

2、持卡人也可致电国内服务中心通过电话银行方式挂失,可直接通过国外银行或国际信用卡组织办理挂失。

3、持卡人应在30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或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4、国外银行或国际组织收取的挂失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

三、  挂失的责任划分

1、持卡人对办妥挂失手续(包括书面挂失和电话银行挂失)之前及办妥挂失手续当天的一切风险损失承担责任。

2、若电话银行挂失的持卡人未在30天内前往中国银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或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3、对持卡人的报失请求,如各分行营业机构未受理,引发的一切后果由该分行负责。

四、   VISA/MASTERCARD全球紧急服务中心联系电话

国家

VISA

MASTERCARD

美国

1-800-336-8472

1-800-307-7309

日本

0120-133173

0031-11-3886

中国香港

800-967025

800-966677

中国台湾

0080-65-1019

0080-10-3400

泰国

256-7326

00180011-8870663

韩国

0080-023-4031

0078-1-1887-0823

新加坡

1-800-345-1345

800-100-113

马来西亚

1800-80-1066

800-804594

印度尼西亚

001-803-65-6576

001-800-1887-0623

以色列

1-800-941-1605

177-101-8873

澳大利亚

1-800-80543

1-800-120-113

英国

0080-89-1725

0080-96-4767

法国

0080-90-1179

0080-90-1387

德国

0080-811-8440

0130-81-9104

瑞士

0080-89-4732

0080-89-7092

奥地利

0660-6704

0660-8235

比利时

0800-1-8397

0800-1-5096

西班牙

900-99-1124

900-97-1231

意大利

800-872-125

1678-70866

荷兰

0800-022-3110

0800-022-5821

瑞典

020-795-675

020-791-324

巴西

000811-887-0553

000811-9335589

加拿大

1-800-847-2911

1=800-307-7309

墨西哥

001-800-847-2911

95-800-307-7309

1.3.8.15  国际卡补卡:

国际卡持卡人办理挂失后,挂失卡不能继续使用,必须更换新卡。持卡人在境内挂失时可填写挂失申请书的同时要求补发新卡,经营行通知持卡人领卡。

持卡人在境外和香港挂失卡,可以通过国外组织办理紧急挂失或紧急补发卡手续,但回国后仍需书面(补填挂失申请书)向当地中国银行网点申请补发新卡。

1.3.8.16  国际卡换卡

一、  到期换卡:

国际卡到期前30天,由服务中心将已打制好的新卡寄至经营行。经营行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通知持卡人持旧卡及有效证件到银行换领新卡。

二、  未到期更换:

持卡人因磁条损坏或卡面受损、卡背面签名错误等原因时,可以换卡,但卡号、效期不变。由经营行通过发卡系统重新制卡。

若持卡人要求提前换卡,可通过传真方式由卡司处理,最长可提前半年续卡。

1.3.8.17  销户和结清

一、  主动销户

持卡人要求销户必须到经营行办理,交还信用卡并填写“办理国际卡事项通知书”一式两份。经营行待持卡人递交销户申请之日起满45天后为其办理清户手续,在此之间该卡发生的一切债务仍由持卡人承担(若持卡人有保证金帐户,必须同时结清)。

二、  自动销户

持卡人由于欠款按规定必须进行处理时,经营行和中银卡司将对持卡人办理自动销户。

1.3.8.18  国际卡有关费用

长城国际卡的所有费用,均在月结单中计收。

一、  国际卡年费

A.个人卡年费:

金卡主卡:,美元卡25美元,港币卡200港币;

金卡附属卡:美元卡12美元,港币卡100港币;

普通卡主卡:美元卡12美元,港币卡100港币;

普通卡附属卡:美元卡6美元,港币卡50港币;

B.商务卡的年费:

金卡:美元卡40美元,港币卡300港币;

普通卡:美元卡26美元,港币卡200港币。

C.白金卡的年费:

美元卡主卡、附属卡的年费均为100美元。

二、  取现手续费

中国境内中国银行机构网点取现:按取现金额的1%计收;

境内ATM取现:按取现金额的3%计收;

境内非中国银行机构取现:按取现金额的3%计收;

境外银行及ATM取现:按取现金额的3%计收;

境内中行网点取现:最低收费标准为港币卡15港币,美元卡2美元;

其他各类取现交易的最低收费标准为:港币卡40港币,美元卡5美元。在非中行网点取现,若产生其他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  挂失手续费

国内及香港中银卡司挂失免收手续费;国外挂失以境外银行标准为准。

四、  补卡及换残卡手续费

港币卡20港币,美元卡3美元。

长城白金卡免收补发卡手续费。

五、  查询费用

查询最近2个月内签购单副本(每张)港币卡10港币,美元卡1美元。超过2个月,港币卡20港币,美元卡3美元。

持卡人索取月结单副本免收费用。

长城白金卡免收查询手续费。

六、  贷款利率

月结单的结单日起20天为免息还款期,超过“到期付款日银行按月息15%计收贷款利息。

七、  滞纳金

持卡人若全月未有任何还款或还款不足月结单上载明的最低还款额,按最低还款额的5%向持卡人计收滞纳金,最低收费港币卡24港币,美元卡3美元。

1.3.8.19  国际卡资料修改

持卡人填写“国际卡资料修改通知单”,写名卡号、姓名及需要修改的资料部分。

可以修改的资料包括:个人资料、工作资料、帐单地址、电话号码、还款方式。如遇证件号码或姓名发生变化,必须特殊说明。

1.3.8.20  额度调整

持卡人要求长期增加或减少信用额度必须到经营行办理,填写“国际卡信用额度调整申请表”一式两份。

公司要求调整同一公司帐户下各张商务卡的信用额度,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负责人签字,加盖公司章。所有项下商务卡总额度必须小于公司信用额度,否则先调整公司额度,再调整项下商务卡的额度。

持卡人若要求临时调整信用额度,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

若持卡人同时持有两张或两张以上不同种类的国际卡,其中一张或几张办理了销户,经营行要及时调减持卡人的总额度。

1.3.8.21  附加功能

一、  全球24小时紧急支援服务

如持卡人在国外遇到紧急情况时,可致电00852-25289941。可提供全球信用卡挂失、旅游、翻译、医疗、法律咨询等热线服务以及周到的医疗支援服务。

二、  旅游意外保险

国际卡金卡的持卡人凭卡支付旅游交通费用时,与其同行的配偶和需要供养的年龄在3个月以上至23岁以下的子女,均可免费销偶旅游意外保险。

保额最高达200万港币。

1.3.8.22  员工办卡(北京办法)

一、  申领对象

凡在本行在职的正式员工均可申领,并可为其直系亲属办理附属卡。

二、  领卡条件

申请人填写国际卡申请表,附工作证、身份证的复印件,并有所在部门领导签字认可,交银行卡部门审批办理。

三、  信用额度

普通员工申领普通卡,副处长(含副处级)干部可申领金卡。

四、  年费

应享受员工卡待遇,终身免收。

五、  离职处理

对持有国际卡的员工离职时,若提出保留国际卡,则按照正常手续审核,补足保证金办卡,并取消原有的员工待遇。

若不愿再持有国际卡,银行卡部门应收回并注销信用卡,办理相关手续。

1.3.9           代理卡业务

1.3.9.1      代理卡的种类

目前我行代理5种国外信用卡:威萨卡(VISA CARD)、万事达卡(MASTER CARD)、美国运通卡(AMERICAN EXPRESS CARD)、大莱卡(DINERS CARD)、JCB卡。

1.3.9.2      代理卡的应用范围

代理卡可以用于消费、取现(柜台、ATM)业务。

1.3.9.3      代理卡的取现手续费

威萨卡和万事达卡按取现金额的3%收取手续费;大莱卡和JCB卡按取现金额的4%收取手续费;美国运通卡取人民币不收手续费,取外币按取现金额的0.3%收取手续费。

1.4          零售贷款

1.4.1  基本业务定义

  • 零售贷款的业务定义

    零售贷款是专门的金融机构向消费者个人或居民家庭提供的,为满足取得消费资料或小额投资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

  • 零售贷款的品种

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法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投资经营贷款、国家教育助学贷款、商业性教育助学贷款、出国留学外汇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记帐式国债质押贷款、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家居装修贷款、度假旅游消费贷款、柯达创业宝贷款等。

  • 贷款利息计算的基本方法
  • 等额本息还款法:

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还本付息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

每月等额还本付息额=

                             (1+月利率)还款期数-1

  • 等额本金还款法:

 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还本付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本金额=贷款本金¸借款月数

每月还本付息额=每月还本金额+贷款余额5年利率5实际天数¸360

 

  等额本金还款法相比等额本息还款法所付利息少,但两者的差额会随着贷款金额的降低及贷款年限的缩短而减小。等额本息法每月的还款额一样,便于记住每月还款额;而等额本金法开始的还款压力大,后期压力较小,每月还款额递减,利息总支出较小,但每月还款额变化。

1.4.2  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商应与我行签订协议,为购房者提供一手房按揭贷款,并在我行业务部门开立结算帐户和保证金帐户。

  • 业务定义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住房的商业性贷款。

  • 贷款对象

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贷款条件

    1、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购买期房(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或尚未确权的房屋应提供手续齐全的房屋建设和销售证明文件;

    4、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

    5、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 贷款币种

个人住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美元、港币)。申请外币的借款人应是具有外汇还款来源的华侨、港澳同胞、外企工作人员等。

  • 贷款限额

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或评估价值的80%。

  • 贷款期限

人民币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外币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8年。

  • 贷款利率

人民币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住房贷款利率。外币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外汇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原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利率。

  • 办理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3、支付所购住房首期购房款的证明;

   4、贷款人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包括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证明、纳税证明、银行对帐单、银行储蓄薄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文件;

   6、借款担保的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及抵押物估价文件;

   7、保证人同意为其提供借款担保的书面文件及其资信证明;

   8、开发商证明借款人所购期房(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或尚未确权房屋的建设和销售文件资料;

   9、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 贷款的担保

在办理贷款手续时,贷款人可委托律师事务所代办有关贷款手续和承办相关法律事宜,以保证有关资料和贷款手续的合法性。主要法律事宜包括:验证房产的合法性、借款人身份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其他法律事宜等。

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履约保证保险(亦称还款责任险)。借贷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选择担保方式。原则上个人住房贷款只能选择一种担保方式。如接受两种担保方式,贷款人应要求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并明确表示放弃其抗辩权。

    一、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物和抵押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的有关规定。抵押物首先应是抵押人所拥有的房屋或预购房屋;其次可以用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贷款人认可的其它有效财产。

   (一)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应分别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以期房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到期房座落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2、以现房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以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二)以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所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以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以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正本)等,均由抵押权人执管并承担保管责任。抵押权人收到上述文件单证后,应出具保管证明。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变卖、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四)抵押物发生继承、遗赠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必须提供有关法律文件并与贷款人签订有关补充文件,承担原合同一切未履行的责任。

    (五)以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它有效资产抵押,当事人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质押方式可以是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质权人和出质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采取权利质押的,质物一般为银行存单、国债、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AAA级企业债券等,股票暂不接受质押。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和生效日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

   (一)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贷款人应进行查询和认证。出质人应将确认后的权利凭证交贷款人执管。质押期间,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物,如造成质物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质押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移、或重复质押已被质押的财产,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三)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在质押期内,有价证券到期时,可以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1、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兑现,并偿还贷款或转换为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2、借款人用贷款人认可的等额有价证券替换到期的有价证券。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以由贷款行进行评估,也可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以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以其它房产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70%;以相同期限的银行存单和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质押率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以其它有价证券质押(暂不接受股票质押)的,质押率需视质物价值从严确定质押率。

三、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全额有效担保,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和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一)采取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和债权人必须签订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办理变更担保手续,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二)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贷款行开立存款帐户。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的代偿能力,在银行存有一定的保证金,不从事冒险行业和高风险活动。

   (三)保证期应延续到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到期之后两年。借款合同变更时应按《担保法》的规定处理有关事项。

借款人以购买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亦称还款责任险)申请贷款的,保险单应注明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并由贷款人执管保险合同。购买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保险期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四、贷款人可与选定的保险公司商议代理开办个人购房贷款保险事宜,并签订代理保险协议。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前向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指定的险种为抵押物办理房屋保险,也可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房屋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投保期应长于贷款期,同时保险单必须注明贷款人作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 贷款的发放

在《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直接划至借款人指定购买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的专用帐户。

  • 贷款的偿还

   贷款人与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授权贷款人可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指定的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采取企事业单位代扣现金还贷的,可以签订委托代扣协议。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应按月并自使用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月或按季偿付贷款本息。

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可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申请,贷款人可视情况按提前还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 贷款重整

贷款重整处理。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原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可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进行债务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每期还款数额。贷款重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重整后的贷款金额应小于原借款金额,贷款利率执行原贷款发放日至重整后的贷款到期日的同档次期限利率。

  • 展期贷款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并采用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方式的,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具体展期条件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不得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

1.4.3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 业务定义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中国银行(受托人)受政府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人)委托,运用住房公积金,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担保贷款。

  • 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 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缴存住房公积金;
  • 在中国银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汇交单位的离退休职工;

3、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4、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

5、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7、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出售公房的售房方案已经上级房        管机构批准;

8、提供受托人同意的担保方式;

9、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 贷款币种

   人民币。

  •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由受托人和借款人约定,可计算到借款人65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

  • 贷款限额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同时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且不受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的限制;购买房改房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90%,不受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的限制。

  • 贷款利率

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3.6%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14%执行。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确定该年度利率水平。

  • 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表;

2、借款人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3、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4、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同意贷款的信函;

5、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售房单位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购买公房的提供上级房改管理机构对“售房方案”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6、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8、借款人已交10%以上购房预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9、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贷款担保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房产抵押、权利质押、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三种担保方式。  

一、房产抵押担保方式:指借款人或抵押人不转移对其房产的占有,而将房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受托人有权将该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以清偿贷款。

二、权利质押担保方式:指借款人或出质人以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如国库券等符合规定的有价证券作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受托人有权将该财产权利折价、拍卖或变卖以清偿贷款。

三、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指由第三方具有保证资格的法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无条件代为清偿。

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保证资格的法人(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

企业法人作为保证人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达到或相当于AA级以上企业信用;

5、在受托人处开立存款帐户;

6、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 贷款发放

贷款的发放采用转帐方式,即借款合同生效后,受托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资金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帐户内。

  • 贷款偿还

偿还贷款采取月均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用本人及其配偶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如提前还款,须在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托人;利息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和实际贷款期限计算。

1.4.4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

  • 业务定义

个人二手住房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或房产已确权,房地产商可提供该房产《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和《楼宇名册》,可在房屋交易二级市场流通,卖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住房。

    二手房抵押贷款业务包括:个人二手住房抵押贷款、个人二手住房转按揭贷款业务。

二手住房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二级市场购买住房的商业性贷款。

个人二手住房转按揭贷款是指在贷款银行已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原业主)将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出售,经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向新业主(新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贷款业务。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贷款人向新借款人发放按揭贷款,用于还清原贷款人的按揭贷款;二是由银行对原按揭贷款通过与新借款人

签订借款合同,并变更住房抵押登记,由新借款人承担原借款人所欠银行借款债务。

  • 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收入,良好信用,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4、所购房屋具备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条件,产权明晰,买卖双方签署合

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5、必须支付不低于20%的购房首付款,并在中行开立存款帐户;

6、借款人应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 贷款币种

二手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美元、港币)。

申请外币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有外汇还款来源。

  • 贷款期限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

  • 贷款限额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二手房交易价格的80%(两项选其中较低一项)。

  • 贷款利率

人民币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住房贷款利率。外币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外汇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原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利率。

  • 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房贷款时,可通过与我行认可的中介机构或本人直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个人二手住房抵押贷款借款申请书;

    2、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户口簿、港澳同胞回

乡证及其他有效居留证件等)并提供其复印件;

    3、在贷款银行开立的用于支付二手房首付款的存款凭证及复印件;

    4、贷款人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   

    5、借款人(购房者)与房屋出售人签订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

买卖合同》;

    6、拟购二手住房的《房产评估报告》。在对已抵押给我行的房屋办理转按揭

业务时,可免除评估程序和《房产评估报告》。

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所售房屋应具备的条件和售房人应提供的资料:         

    1、所售房屋必须符合上市出售条件;

    2、拟出售房屋的所有权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3、售房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房屋共有权人签字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文件;

    5、已出租的房屋须提供租赁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   

    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如所售房产系未办出房产证的预售

商品房,必须提供发展商出具的同意转让证明。

  • 贷款的担保、保险和公证

个人二手房担保方式原则上只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或当地经我行认可的置业担保公司担保的方式。

贷款人要求抵押人或借款人为抵押物投保财产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房屋总价款,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险单必须载明以贷款人为本保单项下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在贷款未清偿期间交贷款人保管。

贷款公证:对于境内人士可免公证,但应由贷款人见证借款人和有关当事人签约行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有效性进行当面监督;对于境外人士的借款人(包括港,澳,台及外籍人士),贷款人应要求对《二手住房借款合同》办理公证,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 贷款的发放

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二手住房借款合同》后,贷款人应将合同中所约定的贷款金额,按合同所约定的用款计划,将贷款划至借款人(买方)与卖方约定的在我行开立的帐户。

  • 贷款偿还

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主要有一次性还本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也可与贷款人协商选择其它相对灵活的还款方式。其中,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只适用于期限在1年以内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一笔借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还款方式。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方式,必须提前30天书面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按新的还款方式归还,书面申请材料必须归档保存。

借款人在《二手住房借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贷款人可视已贷实际期限或其它情况,按提前还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 贷款展期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经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协议须经抵押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押登记、保险手续。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不能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

  • 贷款的重整

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按原计划支付贷款本息,可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贷款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月均还款额。贷款的重整原则上不能超一次,重整前后的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贷款重整后的贷款总额应小于借款人的原贷款金额。贷款重整申请经审批之后,借款人按照新的还款计划还本付息。

  • 相关费用

个人二手房抵押贷款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险费、合同公证费、鉴证费、评估费、契税、印花税等有关税费由借款人承担。

1.4.5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贴息业务

   (仅限在北京地区)

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商应与我行签订协议,为购房者提供一手房按揭贷款,并在我行业务部门开立结算帐户和保证金帐户。

  • 业务定义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贴息业务,是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运用自有资金向符合《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贴息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借款人全额发放住房贷款,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文简称“管理中心”)运用政府住房基金向借款人提供一定比例贷款额贴息,并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进行担保的商业性贷款。

  • 贷款条件

1、借款申请书;

2、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3、支付所购住房首期购房款的证明;

4、贷款人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包括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证明、纳税证明、

银行对帐单、银行储蓄薄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文件;

6、借款担保的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

的证明及抵押物估价文件;

7、保证人同意为其提供借款担保的书面文件及其资信证明;

8、开发商证明借款人所购期房(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

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或尚未确权房屋的建设和销售文件资料;

9、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 贷款币种

    人民币

  • 贷款限额

人民币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房价款总额的80%。

1.4.5.5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 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期限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的规定。

  • 办理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明确借款意向后,借款人在我行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律师见证手续。借款人应向我行提供以下文件:

1、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银行认可的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由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务和收入证明、经过年检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银行认可的其他资信证明文件(纳税证明、银行对帐单、银行储蓄簿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与售房单位签订的符合北京市统一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购买期房,需提供经过预售登记的买卖合同;购买现房,需提供买卖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

4、提供已支付购房价款20%以上的付款证明;

5、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 贷款的发放

   贷款批准后,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将贷款划至售房单位在我行开立的帐户中。

  • 贷款的偿还

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贷款到期后一次性清偿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月均还款法,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还本付息。

1、公积金贴息:贷款银行每月5日前向管理中心提交公积金贴息贷款正常还款清单、公积金贴息贷款逾期还款清单、公积金贴息贷款提前还款清单,管理中心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向借款人贴息,贴息手续由贷款银行通过代收代付操作完成。

2、正常还款:对于分期还款的贷款,由贷款银行为借款人开立储蓄存款帐户,每期以自动扣款方式还款。

3、提前还款:借款人如有足够来源,需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应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承办部门,承办部门需建立提前还款的手工台帐,填写提前还款清单。还款后,借款人应到资金中心重新签订贴息协议,资金中心对于提前还款的利息不予贴息。

4、特殊情况处理:借款人终止交纳公积金,则中心有权停止贴息,借款人必须自行支付贷款本息,贷款计划不做修改。

1.4.6  法人购房贷款

   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商应与我行签订协议,为购房者提供一手房按揭贷款,并在我行业务部门开立结算帐户和保证金帐户。

  • 业务定义

   法人购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住房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发放的担保贷款。

  • 贷款对象和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2、在中国银行开立帐户,并办理结算业务;

3、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已经签署购房的合同或协议。购买期房(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或尚未确权的房屋应提供手续齐全的房屋建设和销售证明文件;

5、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

6、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所购住房);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 贷款币种

人民币

  • 贷款期限

    法人购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含10年)。

  • 贷款金额

法人购房贷款的贷款成数不得超过70%(含70%),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业务由公司业务部门承办。

  • 贷款利率

法人购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期限利率执行,不能按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 办理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3、公司章程,成立批文;

4、董事会同意购房的有关决议;

5、支付所购首期房款的证明;

6、经会计师事务所验审的财务报表(上一年度及近期的财务报表),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卡》或《贷款证》;

7、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决议;

8、借款担保的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及抵押物估价文件;

9、开发商证明借款人所购期房(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或尚未确权房屋的建设和销售文件资料;

10、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 贷款担保

法人购房贷款的担保,须采用所购商品房抵押加开发商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的方式。所购商品房的用途暂限于法人单位职工住房或单位自用周转房。

一、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物和抵押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的有关规定。抵押物首先应是抵押人所拥有的房屋或预购房屋;其次可以用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贷款人认可的其它有效财产。

1、以期房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到期房座落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2、以现房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以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3、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正本)等,均由抵押权人执管并承担保管责任。抵押权人收到上述文件单证后,应出具保管证明。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变卖、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4、抵押物发生继承、遗赠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必须提供有关法律文件并与贷款人签订有关补充文件,承担原合同一切未履行的责任。

    5、以房屋所有权抵押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 贷款发放

《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至借款人指定购买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的专用帐户,由贷款人监管使用。

  • 贷款偿还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采用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方式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和等额本金还款法(按季)。一笔借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还款方式。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申请,贷款人可视情况按提前还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 展期贷款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并采用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方式的,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具体展期条件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不得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

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原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可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进行债务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每期还款数额。贷款重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重整后的贷款金额应小于原借款金额,贷款利率执行原贷款发放日至重整后的贷款到期日的同档次期限利率。

1.4.7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商应与我行签订协议,为购房者提供一手房按揭贷款,并在我行业务部门开立结算帐户和保证金帐户。

  • 业务定义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定向购买或租赁商业用房所需资金的贷款。目前,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仅限于商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场所)贷款,暂不对办公用房发放贷款。

  • 贷款对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向中国银行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 贷款条件

   1、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申请贷款购买或租赁的商业用房,仅限位于大中城市中心区和次中心区,具有优良的发展前景,并且属于永久性建筑的商业用房;

   4、所购或所租的商业用房必须手续齐全,项目合法,并由开发商出示证明;

   5、与开发商签订购买或租赁商业用房合同或协议;

   6、必须先付清不低于所购或所租的商业用房全部价款40%以上的首期付款;

   7、在中国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

   8、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9、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 贷款限额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限额原则上不超过所购或所租的商业用房价值的60%。

  • 贷款期限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含十年)。

  • 贷款利率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期限利率执行,不能按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水平。

  • 办理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或个人家庭收入证明;

    4、已支付所购或所租商业用房价款规定比例首付款的证明;

    5、贷款人认可的经济收入或偿还贷款计划;

    6、购买或租赁商业用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文件;

 7、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及抵

押物估价文件;

    8、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其资信证明;

    9、借款人或开发商应向贷款人提供证明商业用房手续齐全、项目合法的资料;

    10、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 贷款担保

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一、借款人购买商业用房并拥有该商业用房产权的,采用所购商业用房作抵押担保的,由贷款人决定是否有必要与开发商签定商业用房回购协议;

二、借款人租赁的商业用房(拥有使用权无产权),除可用其它有效资产抵、质押担保外,还可采用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但担保者必须是该商业用房的开发商(商业用房产权的所有者),同时贷款行必须与开发商签定保证金协议,保证金的比例由分行根据开发商(商业用房产权的所有者)的实力、资信和信用等级等条件确定;

    三、以财产作抵押时,贷款人应要求抵押人或借款人为抵押物投保财产险。

    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贷双方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进行抵押的房产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借款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四、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质押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同时,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办理登记手续。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以由贷款行进行评估,也可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质)押物品价值的70%;以相同期限的银行存单和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的,质押率为90%。

    抵(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再次抵(质)押已被抵(质)押的财产。对质押的有价证券如发生遗失,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五、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全额有效担保,保证人和贷款人之间应签订《保证合同》。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是指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和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地址等变更时,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保证合同文本。

  • 贷款的保险

以资产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还款责任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贷款人应为保险单注明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在贷款未偿清期间,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执管。

      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其它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 贷款发放

《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至借款人指定购买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的专用帐户,由贷款人监管使用。

  • 贷款的偿还

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应在借款合同中规定。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15年的(含15年),借款人应按月并自使用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偿付贷款本息。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

    提前还款。借款人在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如提前部分还款,每次还款金额不得少于1万元或其整数的倍数。提前还款必须提前15天向贷款人提出申请。

  • 相关费用

贷款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保险费、抵押登记费、印花税、合同公证费、鉴证费和评估费等由借款人负担。

  • 展期贷款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并采用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方式的,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具体展期条件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不得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

  • 贷款的重整

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按原计划支付贷款本息,可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贷款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月均还款额。贷款的重整原则上不能超一次,重整前后的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贷款重整后的贷款总额应小于借款人的原贷款金额。贷款重整申请经审批之后,借款人按照新的还款计划还本付息。

1.4.8  汽车消费贷款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法人购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 贷款对象和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住所和详细住址;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4、持有贷款人认可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5、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抵、质押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提供第三方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6、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首期购车款;

7、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汽车出租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应持有营运许可证;

            3、在中国银行开立帐户,并办理结算业务;

            4、在贷款人指定的帐户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或持有经销商开具的已支付首期购车款证明;

            5、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抵、质押物或具有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提供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 贷款币种

人民币

  • 贷款期限

汽车消费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其中,企、事业法人单位购车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个人购车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 贷款金额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应当控制在所购车辆全部价款的80%以内。

  • 贷款利率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及浮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执行人民银行规定。

  •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3、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

    4、与经销商签定的购车协议或合同;

    5、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包括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书面估价证明、同意保险的文件;质押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6、缴付首期购车款的付款证明;

    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汽车消费贷款需提供以下条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2、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3、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近期的财务报表,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或《贷款证》;

    4、出租汽车公司等需出具出租汽车营运许可证(或称经营指标);

5、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包括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书面估价证明、同意保险的文件;质押物须提供权力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6、缴付首期购车款的付款证明;

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 贷款担保

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一、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37条规定。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当以该车的实有价值全额抵押。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42、43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二、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质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将所购车辆发票和车辆保险单原件、出租汽车营运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汽车公司对出租汽车承包经营者个人的营运指标交贷款人执管。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由贷款人进行评估,贷款人也可委托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

    抵(质)押担保期间,借款人或抵(质)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重复抵(质)押已被抵(质)押的财产。对质押的有价证券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保证。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全额有效担保。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提供贷款担保,是指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汽车履约保证保险(或称还款责任险)。

   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地址等变更时,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保证合同文本。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和签订《保证合同》。

  • 贷款保险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保险单应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在贷款未偿清期间,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执管。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投保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

   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其它担保。

企、事业法人购车贷款业务中,营运类的车辆必须落实担保才能贷款;对大型客运车辆可采取经销商担保或保险公司提供履约保证保险的方式,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足额提供履约保证保险,理赔剩余部分要由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对农用车辆暂不予以贷款。

  • 贷款发放

《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贷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将贷款划至经销商帐户,并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 贷款偿还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采用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方式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和等额本金还款法(按季)。

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用款或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承担费,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承担费率(一般为万分之五)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用。

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原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可与贷款人协商进行债务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贷款重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借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式,但一笔借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更改。

  • 展期贷款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并采用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方式的,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

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不得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

1.4.9  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

  • 业务定义

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法定被监

护人就读国内中学、普通高等院校及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或已获批准在境外就读大学及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包括出国路费)的一种人民币担保贷款。

  •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一、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向中国银行申请商业性助学贷款。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证,就读境外学校的须具有本人护照或通行证;

3、具有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接收函)或学生证以及就读学校开出的学习期内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材料;

4、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与品行标准,无不良信用行为;

5、承诺向贷款人及时告知其离开学校后的最新工作单位及有效通讯方式;

6、已拥有受教育人所需的一定比例的教育费用;

7、同意在贷款逾期一年不还,贷款人可在其就读学校或相关媒体公布其违约行为;

8、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抵、质押或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9、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二、受教育人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作为借款人申请商业性助学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以及详细、固定的住址;

3、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贷款能力;

4、有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有就读学校开出的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

5、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抵、质押或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6、已拥有受教育人所需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 贷款期限

商业性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为一至六年,最长不超过十年(含十年),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就读情况和担保性质分别确定。

  • 贷款限额

商业性助学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受教育人在校就读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总额的80%。

  • 贷款利率

商业性助学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一年一定,遇法定利率调整,则在下一个利率确定日执行新调整后的利率;贷款逾期又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受教育人本人作为借款人申请商业性助学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交以下资料:

1、个人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就读境外学校的还须出示本人护照或通行证,并提供其复印件存档;

2、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接收函)或学生证;

3、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材料;

4、就读学校出具的说明其学习和品行情况的推荐信;

5、以财产作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或声明,对抵押物须提交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和保险部门的保险文件,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以及保证人的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受教育人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作为借款人申请商业性助学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1、借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受教育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就读境外学校的还须出示受教育人的护照或通行证,并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存档;

2、贷款人认可的借款人与受教育人的监护关系证明;

3、贷款人认可的借款人具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4、受教育人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及复印件以及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总额的证明材料;

5、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或声明。对抵押物须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和保险部门的保险文件,对质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 贷款担保

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担保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 贷款发放

贷款人根据合同约定,按学年及时将贷款中的学杂费部分划入借款人就读学校指定帐户或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帐户;按学期、季或月将贷款中的生活费用部分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帐户,并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 贷款的偿还:

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按月偿还或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额应在每学年根据年度发放贷款数确定一次,借款人家庭每月应偿还银行的金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总额的50%。

    受教育人在校就读期间,贷款人可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只付利息不还本金。

    借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式,但一笔贷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还款方式,须经贷款人同意才能更改。

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可于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帐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一年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在还款前15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提前偿还金额和适用利率缴付相当期限的利息作为承担费补偿。

  • 展期贷款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并采用一次性偿还贷款方式的,借款人如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具体展期条件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协议需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不得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重新确定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 相关费用

商业性助学贷款抵(质)押物的评估和登记费用以及借款合同等公证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质押物的保管费用。

    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 业务定义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贴息,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被监护人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全日制本、专科或研究生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助学贷款。

借款人指在中国境内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介绍人指高等学校中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见证人指与受教育人关系密切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高等学校指中央财政贴息的中央部门(单位)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和地方财政贴息的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

  • 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向中国银行申请商业性助学贷款。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2、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3、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与品行标准,无不良信用行为;

4、所在学校与中国银行签订银校合作协议;

5、有介绍人推荐,且有一名见证人对其身份提供书面证明;

6、同意在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批准展期时,贷款人可在其就读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违约行为;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以及固定和详细住址;

3、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抵、质押或具有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方保证人;

5、落实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 贷款币种

人民币

  • 贷款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就读情况确定,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 贷款限额

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暂定为10万元人民币,如超过10万元,须由一级分行主管审批。

  • 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一年一定,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则在下一个利率确定日按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利率执行;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贷款逾期又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中国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或学生证及复印件;

3、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

4、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或信用卡帐户;

5、就读学校出具的推荐信和同意其享受国家助学贷款50%贴息的证明;

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7、贷款介绍人应提供的资料:

二、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经介绍人推荐。介绍人应协助贷款人做好如下工作:

     1、向贷款人推荐借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出具推荐信, 并在推荐信、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上签章;

     2、向贷款人开具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与生活费用的证明;

     3、组织借款人统一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4、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

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5、在借款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贷款人有关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业单

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并协助贷款人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

     6、建立和管理借款人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资料;

     7、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8、见证人应提供的资料:

三、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一名见证人。见证人原则上是借款人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或系主任,其他人作为见证人需经贷款人同意。见证人应协助贷款人做好下列工作:

1、向贷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及复印件;

2、证明借款人的身份;

3、协助介绍人、贷款人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包括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员单位、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借款人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4、在助学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上签章;

5、在借款人未偿清贷款本息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的最新去向及有效联系方式;

6、督促借款人履行按时还本付息义务。

四、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贷款人认可的借款人与受教育人关系的书面证明;

3、受教育人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

4、以财产作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或声明。对抵押物须提交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和保险公司的保险文件,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5、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或信用卡帐户;

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 贷款担保

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履约保证保险。

  • 贷款发放

贷款人应根据合同规定按学年及时将贷款中的学杂费部分划入借款人就读学校指定帐户或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帐户,按学期将贷款中的生活费用部分划入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帐户。

  • 贷款偿还

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可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办法;受教育人在校就读期间,贷款人可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只付利息,不还本金。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一年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在还款前15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 贷款展期

实行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贷款展期协议。

1.4.10       出国留学外汇贷款业务

  • 业务定义

出国留学外汇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直接用外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已获批准在境外攻读硕士以上学位所需学杂费用和合理生活费用的消费贷款。

  •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出国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3、有境外就读学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有境外就读学校开出的学习期内所需学杂费的证明材料;

    4、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抵、质押或具有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方保证人;

    5、借款人已拥有一定比例的所需费用;

    6、落实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 贷款币种

美元

  • 贷款期限

出国留学外汇贷款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至六年。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就读情况和担保情况分别确定。

  • 贷款限额

   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在境外就读期间全部学杂费用和正常生活费用的80%,对每个借款人发放的最高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4万美元。具体贷款比例和贷款金额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留学所需费用情况和担保情况分别确定。

  • 贷款利率

   出国留学外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时,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利率调整,则按中国银行关于利率调整的规定进行利率调整。

1.4.10.7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出示本人的护照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存档;

2、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所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杂费总额的证明资料;如按学年度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应于每个学年结束前出示下一年度学杂费证明。

3、以财产作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或声明。对抵押物须提交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和保险部门的保险文件,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4、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或信用卡;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 贷款担保

申请出国留学外汇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和履约保证保险。

  • 贷款的发放

    在《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贷款人应把《借款合同》所签订的贷款金额按合同条款规定按年度划至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上或借款人委托贷款人将贷款分年度划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帐户上,并由贷款人或贷款人委托银行监督使用。其中学费部分直接汇入学校指定帐户,生活费部分转成银行汇票,由留学人员到贷款人指定的境外中国银行或代理行提取。

学制在一年以上的可按每学年所需费用确定提款计划。除第一学年的学费直接汇入就读学校指定帐户外,其余贷款资金应汇入中国银行海外机构或代理行的监管帐户,借款人凭每年的缴费通知书到银行办理提款手续。

  • 贷款的偿还

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实行月均等额还款法,每月还款金额应根据每学习年度发放的贷款额确定。

留学人员在攻读学位期间,由于无还款来源,贷款人可给予借款人还款宽限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在宽限期内只还息不还本)。

出国留学贷款原则上采取贷外汇还外汇的方式,但为鼓励留学人员学成回国效力,已回国工作的人员对未偿还的贷款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向中国银行申请人民币购汇还贷。贷款人应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购汇还贷规定执行。

1.4.10.11 相关费用

出国留学外汇贷款抵(质)押物的评估和登记费用以及借款合同等公证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1.4.11       个人投资经营贷款业务

  • 业务定义

个人投资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解决其投资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周转的贷款。借款人指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即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 贷款条件及贷款条件

1、个人投资经营贷款的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信用良好;

4、在贷款银行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5、经营产品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佳;

6、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

7、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8、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 贷款币种

人民币

  • 贷款限额

个人投资经营贷款的金额起点为3万元人民币,最高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 贷款期限

个人投资经营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

  • 贷款利率

个人投资经营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期限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利率不得下浮,但可在法定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利率上浮水平应依据借款人信用和所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确定,最高上浮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 

  •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借款人申请个人投资经营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资格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营业执照等;

2、贷款用途证明文件,如购销合同等;

3、经营企业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收入证明)、税单及其他还款能力证明等;

4、担保所需的证明文件。抵(质)押担保须提供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价值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证明;信用担保须提供保证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5、具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6、借款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借款人简历、工作业绩、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还款来源、担保情况、申请借款的金额和期限);

7、不低于投资项目总投资额的30%的自有资金或付款证明;

8、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借款人应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 贷款的担保

    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必须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一、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借款人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其抵押率一般不得超过50%,同时,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二、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质物仅限于商业银行开立的储蓄存单、国债等价值稳定、且易于变现的有价证券。银行存单和国债质押率不超过90%,其它有价证券质押率须视其价值分别确定。借款人提供的质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保证。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全额有效担保。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由贷款人进行评估,贷款人也可委托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

(质)押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或抵(质)押人不得将抵(质)押物重复抵(质)押或转移、出租、变卖、馈赠。对质押的有价证券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住址、户籍、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时,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保证合同修正文本。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和签订保证合同。

  • 贷款保险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保险单应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投保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在贷款未偿清期间,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执管。

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其它担保。

  • 贷款的发放

   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应通知借款人在指定时间到贷款银行开立有关帐户,办理有关用款手续。

   除经贷款人同意外,借款人的各项资金往来均须通过一般存款帐户办理。

   在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贷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将贷款划至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帐户或指定的经销商帐户,并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 贷款的偿还

    借贷双方应对贷款偿还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期限在半年以内(含半年)的,可采用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方式。贷款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应采用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方式。借款人应在合同约定中授权贷款人可于约定还款日从其借款帐户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

    提前还款的处理。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用款或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承担费,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承担费率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用。

  • 贷款的重整

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原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可与贷款人协商进行债务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贷款重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 贷款的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具体展期条件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同时,借贷双方必须签订展期协议。

  • 相关费用

个人投资经营贷款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险费、律师费、合同公证费、鉴证费、评估费、契税、印花税等有关税费由借款人承担。

  

1.4.12       柯达 “创业宝”业务

  • 总体介绍

根据柯达的申请,针对“KEX” (快速冲印店)经销区域广、为数众多的特点,我行为其量身制订了一个支持其全国“KEX”店网络的统一授信方案,即借助于柯达公司的信誉,采用统一利率、统一授信审查标准、统一担保办法的“三统一”方式,向柯达KEX提供银行贷款,通过便捷、灵活、高效的金融服务,提高柯达KEX的产品销售能力,间接达到支持柯达的目的。

  • 业务定义

柯达个人投资经营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解决其购买柯达冲印设备所需资金的人民币贷款。

  • 贷款对象

“创业宝”方案的贷款对象为“KEX”,即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解决其在国内开办柯达快速彩扩店过程中所需资金周转的贷款。借款人指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 贷款限额

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上限为70万元人民币。

    (贷款金额最高为销售合同总金额的50%,即抵押率为50%)

  • 贷款利率

1、如果授信申请人是至少最近24个月信用纪录良好的中国银行长城卡用户,授信业务按照央行届时公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执行;

2、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授信申请人,授信业务按照央行届时公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5%执行。

  • 贷款期限

   KEX个人投资经营贷款最长期限为三年。

  • 贷款的发放

为保证贷款专款专用、按时还本付息,本贷款发放方式为“封闭式”,即借款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各笔贷款款项须直接转入售货方柯达或其推荐的国内(大陆)经销商或分销商在中国银行有关分行开立的结算帐户。

  • 贷款偿还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采用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方式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和等额本金还款法(按季)。

  •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KEX”申请贷款时,应提示其与柯达或其推荐的国内(大陆)经销商或分销商签署的《设备购销合同》,填妥《个人投资经营贷款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柯达出具的资格确认函;

2、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

3、有关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

4、符合规定的销售合同;

5、在我行指定帐户存入不低于50%的首期付款或柯达公司出具的首期付款的收据复印件;

6、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1.4.13       小额信用贷款

  • 业务定义

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是贷款人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正常消费需求及劳务等费用支付的一种信用消费贷款业务。

  • 贷款条件及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在中国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或长城卡帐户;

5、个人信用为贷款人所评定认可。中国银行长城卡金卡持有人或普通卡两年以上的持卡人不需要另行评定个人信用;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 贷款币种

人民币

  • 贷款期限

小额信用消费贷款的最长期限为一年。

  • 贷款金额

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 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及其有关规定。

  • 借款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3、职业和收入证明(工作证和工资单、代发工资的存折或其他有效证明);

    4、长城卡持卡人应出示信用卡;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借款人应当将上述文件的复印件交贷款人,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    性负完全责任。

  • 贷款的发放

贷款人与借款人办妥有关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通过转帐处理方式一次或分次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或划付借款人选定的特约商品销售单位。

  • 偿还方式
  • 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可以采取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方式。
  • 借款人应在中国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于

每次还款日前,在活期存款帐户中存入足够偿还本期贷款本息的款项,并授权贷款人按期从其帐户中扣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采用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方式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和等额本金还款法(按季)。

   (三)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 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金额不能超过原贷款金额,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

1.4.14       大额耐用消费品

  • 业务定义

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向消费者个人发放用于购买大额纳用消费品的人民币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是指单价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正常使用寿命期在二年以上的家庭耐用商品,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卫生洁具、乐器等(汽车、房屋除外)。

  • 贷款对象和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年龄在18-60岁之间;

      2、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4、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本人或自自己家庭使用;

      5、信用良好,且有诚意作分期或一次性还款;并在中国银行开立长城信用卡专户或中国银行活期存款帐户;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 贷款币种

人民币

  • 贷款期限

一般在一年以内,最长为三年(含三年)。

  • 贷款金额

1、贷款额度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

2、借款人用于购买大额耐用消费品的首付款额不得少于购物款的2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物款的80%。

  • 贷款利率

    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及其有关规定。

  •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3、职业和收入证明(工作证和工资单、或代发工资的存折或其他有效的证明);

 4、购物的协议、合同或支付费用证明;

 5、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意见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 贷款担保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必须提供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有效担保方式。

     1、借款人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在获得贷款前,必须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定《保证合同》,该项保证必须明确是连带责任保证。

2、借款人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应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定《抵押合同》。依法律、法规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应在获得贷款之前办妥。

3、借款人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应由质押人与贷款人签定《质押合同》。若贷款人认为必须办理质物登记手续的,则应在获得贷款之前办妥。借款人以债券或存单等设定质权的,不必办理质物登记手续。

  • 贷款发放

贷款人与借款人办妥有关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通过转帐处理方式,一次或分次将款项直接划付借款人选定的特约商品销售单位。

  • 贷款偿还

1、借款人应在中国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于每次还款日前,在活期存款帐户中存入足够偿还本期贷款本息的款项授权贷款人按期扣款。

2、       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规定的还款办法,可分次或一次性地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采用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方式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和等额本金还款法(按季)。

    3、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可视情况按提前还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 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仅限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展期金额不得超过原贷款金额。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

1.4.15       度假旅游消费贷款

  • 业务定义

度假旅游消费贷款是指向消费者个人发放用于参加贷款人认可的各类旅行社(公司)组织的国内、外旅游所需缴交费用的贷款。

  • 贷款条件及对象

    1、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和详细住址;

    3、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质押担保,或贷款人认可的有足够代偿能力

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4、必须选择贷款人认可的重信誉、资质等级高的旅游公司。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 贷款币种

人民币

  • 贷款期限

度假旅游消费贷款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 贷款限额

借款人首付款额最低为度假旅游消费金额的30%,具体贷款额度可根据各地实际消费水平及担保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度假旅游消费总额的70%,贷款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 贷款利率

度假旅游消费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利率上浮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度假旅游消费贷款申请书;

 2、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它有效居留身份证等)并向提供其复印件;

 3、用于抵、质押的财产清单或第三人同意做连带责任保证的承诺函;

 4、与旅游公司签定的有关协议。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或资料。

  • 贷款发放

  贷款人与借款人办妥有关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通过转帐处理方式,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开立的专用帐户或旅游公司帐户内,并监督其按贷款用途使用。

  • 贷款偿还

    度假旅游消费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采取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 贷款的展期

度假旅游消费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款的,贷款到期后,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可给予展期一次。

1.4.16       家居装修贷款

     北京地区仅限已在我行办理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方可办理该项贷款。

  • 业务定义

家居装修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自用家居装修的人民币消费贷款

  • 贷款条件及对象

 1、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3、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原则上须持有与经贷款人认可的装修企业签定的家居装修协议或合同及装修工程预算表;

 5、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为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家居装修总额20%的存款证明或已自筹并支付30%以上的装修款的证明;

 7、落实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 贷款币种

   人民币

  • 贷款期限

   家居装修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

  • 贷款限额

   家居装修贷款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家居装修工程总额的80%。

  • 贷款利率

家居装修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则按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的规定进行利率调整。

  •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

     2、贷款人认可的具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3、大额高档装修原则上需提供与经贷款人认可的装修企业签定的装修协议或合同,以及装修工程预算表;

     4、以资产作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或声明。对抵押物须提交由有权部门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和保险部门的保险文件,对质押物须提供所有权证明文件。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5、不低于装修工程总额20%的中国银行存款凭证或已自筹资金支付工程总额20%以上的付款证明;

     6、大额高档装修原则上需提供装修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

     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 贷款担保

    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履约保证保险。

  • 贷款发放

《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贷款人应把《借款合同》所签订的贷款金额按合同条款规定按用款计划将贷款划至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帐户或借款人委托贷款人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至借款人指定的装修企业帐户或装修材料销售部的帐户上。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 贷款偿还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实行月均还款法或递增还款法。

借款人在抵(质)押贷款合同生效一年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在还款前15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

  • 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金额不能超过原贷款金额,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

1.4.17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

  • 业务定义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本、外币储蓄存单做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大额耐用消费品

  • 贷款对象和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持有中国银行开具的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

4、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 贷款币种

人民币

  • 贷款期限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且最长不超过一年。若为多张个人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时间确定贷款期限。办理自动转存的存单视自动转存期限长短确定。

  • 贷款金额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贷款质押率不超过质押存单面额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 贷款利率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借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贷款利率确定,提前还贷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计息,计息办法执行新的有关规定。

  •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申请表;

2、出示借款人、出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3、中国银行有效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原件;

4、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或资料。

  • 贷款担保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必须以中国银行开具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作质押担保。

  • 贷款发放

贷款人与借款人办妥有关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通过转帐处理方式,一次性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开立的专用帐户。

  • 贷款偿还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可用现金或其在中国银行的存款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提前还款按原借贷双方签定的质押贷款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息。

  • 贷款展期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一般不得展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可给予展期。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且不得超过存单到期日。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展期前的贷款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定的质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

1.4.18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

  • 业务定义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中国银行承销的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从中国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可办里质押贷款的凭证式国债1999年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中国银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收款凭证”方式销售的国债(以下简称“凭证式国债”),不包括1999年以前发行的凭证式国债。

  • 贷款条件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居民,持有本人或经第三者(出质人)同意的1999年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中国银行承销的未到期凭证式国债,均可申请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固定居所和有效身份证件;

3、必须持有中国银行承销的本人名下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

4、使用第三人(出质人)的凭证式国债办理质押贷款,需出具第三人书面同意的文件,并同时出示本人和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 贷款币种

人民币

  • 贷款期限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由贷款人与借款人自行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用以质押的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 贷款额度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5000元;贷款最高限额应不超过质押权利凭证面额的90%。

  • 贷款利率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如借款人提前还贷,贷款利率按合同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实行利随本清,在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变。

  •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借款申请书;

     2、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证),并提供其复印件;

3、财政部1999年后发行,由中国银行承销的凭证式国债原件;

4、使用第三人(出质人)的凭证式国债办理质押贷款,须出示第三人书面同意的文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或资料。

  • 贷款的发放

贷款人与借款人办妥有关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通过转帐处理方式,一次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开立的专用帐户,并监督其按贷款用途使用。

  • 还款方式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还本付息方,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 贷款展期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一般不得展期。因不可抗拒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可以给予展期。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且不得超过国债到期日。展期前的贷款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定的质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展期后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后面展期部分的期限利率按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低于1年的,自展期日起后面展期部分的期限利率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超过1年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法定利率计息。

1.4.19       个人记帐式国债质押贷款

  • 业务定义

个人记帐式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中国银行承销的记帐式国债作质押,从中国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项业务。

  • 贷款对象和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固定居所和有效身份证件;

3、必须持有中国银行承销的本人名下未到期的记帐式国债;

4、使用第三人(出质人)的记帐式国债办理质押贷款,

需出具第三人书面同意的文件,并同时出示本人和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 贷款币种

人民币

  • 贷款期限

个人记帐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 贷款金额

记帐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贷款最高限额应不超过记帐式国债帐户余额的80%。

  • 贷款利率

个人记帐式国债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贷款利率确定;贷款期限超过6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贷款利率确定。

  •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固定居所和有效身份证件;

3、必须持有中国银行承销的本人名下未到期的记帐式国

债;

4、使用第三人(出质人)的记帐式国债办理质押贷款,需出具第三人书面同意的文件,并同时出示本人和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 贷款担保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记帐式国债质押贷款,必须以本人或第三者(出质人)名下的、由中国银行承销的未到期记帐式国债作质押。

  • 贷款发放

贷款人与借款人办妥有关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一次性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指定帐户。

  • 贷款偿还

记帐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选择分期还款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的不同方式。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可按贷款总额的0.5‰收取贷款承担费。

1、以现金还款的,借款人应持记帐式国债质押权利凭证代保管收据、借款合同、身份证件等到银行办理还款手续。贷款人在收妥贷款本息后,凭保管收据所列款项,办理有关解冻及解除质押贷款手续。

2、       以质押记帐式国债还款的,贷款人应按中国银行当日公布的记帐式国债买入全价办理记帐式国债的买卖,以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 贷款展期

记帐式国债质押贷款可以办理展期,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且不得超过记帐式国债到期日。展期前的贷款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定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展期后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后面展期部分的期限利率按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低于1年的,自展期日起后面展期部分的期限利率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超过1年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法定利率计息。

    

1.4.20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

  • 业务定义

个人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不得垫支资金,不得为委托人指定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1、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资金的自然人。

2、受托人是指受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的国内分支机构。

3、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贷款的自然人。

4、保证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 贷款来源和用途

贷款资金必须有正当的来源渠道,由委托人存入,借款人可将贷款用于购买住房、汽车、大额耐用消费品或用于家居装修、度假旅游、教育助学等消费需求,以及用于其它正当经营的资金需求。若资金用途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不予办理。

  • 贷款条件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范围仅限于在本地办理。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须在同一辖区内,方能办理个人委托贷款。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当地有稳定住所,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 贷款期限

委托贷款期限自放款之日起,到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到期日为止。委托贷款期限由委托人确定或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商定,最短不少于三个月(含),最长不多于三年(含)。

  • 贷款额度

个人委托贷款额度。委托贷款的额度最低为50000元。

  • 贷款利率

委托贷款利率及结息方式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确定,但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上下限。

  • 贷款手续费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必须收取手续费,年手续费率为委托贷款金额的0.3%至3%,单笔委托手续费每年最低不少于2000元。手续费由委托人支付,付费方式和付费时间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商定,并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手续费不足部分,受托人有权从委托资金帐户中直接扣收。

  • 贷款担保

    个人委托贷款原则上应有担保,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具体担保方式和担保条件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后告之受托人。

  •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等;

 2、委托币种、金额、利率、期限;

 3、借款人姓名及相关情况;

 4、委托贷款的用途;

 5、明确的委托关系表述;

 6、委托人预留印鉴或签字样本。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声明以上内容属实。受托人应对委托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委托书要素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 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

委托人提交的委托贷款申请经审批后,方可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应声明以下事项:委托行为是委托人自主行为,委托人和借款人身份真实、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的委托资金后,为委托人开设委托资金帐户,由受托人的帐务部门出具收款证明。

  • 贷款发放

    受托人应按委托贷款通知书中载明委托资金额度发放。受托人不得垫支资金,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委托资金。

  • 贷款偿还

    受托人应按相关协议的规定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受托人是委托贷款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并在个人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并事先告知委托人。

    受托人对委托资金留存款应视同储蓄存款并扣缴利息税;对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受托人要依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税法规定向税务部门收取手续费。

   笔委托贷款在结息日期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受托人可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收入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可以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必须在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列明提前还款的时间和金额。还款计划的任何变更需经借款人、委托人和受托人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提前还款部分,受托人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计提补偿金(最高不超过5%),或按提前还款额和提前还款时的利率收取一个月的利息作为对受托人的补偿金。

    提前归还部分仍按合同规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利息,未归还部分仍按合同利率执行。已计收的贷款本息不再调整、返还。

    提前还款的部分,借款人不得再次支用。

  • 其他事项

按委托代理协议规定,部分或全部提取委托资金留存款,但对已贷出未收回的委托资金,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全部或部分返还。

  • 费用的收取

    受托人可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质物保管、公证等费用。

  

2.1     对公存款

2.1.1  帐户管理

  • 存款帐户类型

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的银行存款账户有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四种。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出,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转账结算和现金存入,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如基本建设基金账户、大修理基金账户、社保基金账户等,其存、取一般有严格的特定范围。

  • 开立银行结算存款账户

一、开立银行结算存款账户的基本规定

开立银行结算存款账户的基本规定有:⑴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主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⑵任何存款账户须由存款人本人使用,不得向他人出租或出借。任何人不得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存储,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开立账户存入。对于单位给个人的小额劳务报酬等,如附有完税证明,开户银行可以为其办理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的业务,否则不予办理。⑶存款人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存款账户,各种账户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非基本存款账户不得违规支付现金。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须依据开户许可证办理,并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告。

二、开立存款帐户条件

1,基本存款账户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⑴企业法人;⑵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⑶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⑷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⑸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⑹外国驻华机构;⑺社会团体;⑻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⑼外地常设机构;⑽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2,一般存款账户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⑴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⑵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3,临时存款账户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⑴外地临时机构;⑵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4,专用存款账户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⑴基本建设的资金;⑵更新改造的资金;⑶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5,经常项目外汇帐户

根据《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⑴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⑵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⑶境内机构暂收暂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道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⑷经交通部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⑸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⑹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⑺免税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其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⑼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⑽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下外汇;⑾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⑿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⒀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下收入的外汇;⒁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下的其他外汇。

6,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根据《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下列资本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⑴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⑵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⑶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⑷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⑸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⑹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⑻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

三、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存款账户须向银行出具的文件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⑴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⑵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⑶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⑷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⑸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⑹承包双方签定的承包协议;⑺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⑴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⑵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⑴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⑵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⑴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⑵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此外,我行为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在办理开户手续时还应要求申请人出具的文件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在国家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的国税或地税编码。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开户,申请人须出具其从业证书。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立外汇账户,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开户通知书》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外汇账户使用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开户,应出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户还应出具其有进出口权的批准文件。

四、单位开立存款账户的办理手续

⑴审核申请人出具的开户文件。申请人出具的开户文件,银行经办人员须认真审核,必要时可向文件的颁发部门核对其真实性。申请人出具的开户文件必须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银行的,须复印后与原件一并交银行审核。

⑵请申请人填写开户申请书、预留印鉴卡,并进行审核。银行审核开户文件后,应请申请人填写开户申请书一式二份,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银行经办人员应逐项审核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是否清晰、完整、真实,必要时应通过电话或出访证实;预留印鉴卡须审核所盖印鉴或签字是否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及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印章或签字,所盖印章或签字是否清晰。

⑶交领导审批。单位开户须经科以上领导审批。银行经办人员审核申请人出具的开户文件及开户申请书、预留印鉴卡后,应即转交本部门领导审批开户。负责审批开户的领导要审核办理开户的手续是否完备,开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开户申请书、预留印鉴卡各项内容是否齐全,相关内容是否与文件一致。审核后在开户申请书上签注审批意见,加盖本网点公章。

⑷登录账户信息。银行开户须将账户信息登录在账户管理系统内。登录时应按系统管理要求逐项将客户号、客户名称、客户简名、客户简名索引、客户类别、行业代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传号码、电子信箱地址、证件类别、证件号码、注册日期、证件有效期、人民币注册资本、外币注册资本、法人代表姓名、注册国家代码、所有国家代码、客户国税号码、地税号码、企业性质、上级主管单位、开户证件及证件号码等详细准确录入。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须将账户信息同时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内向人民银行报告。为方便管理,还应将开户简明情况登录在开销户登记簿上。

⑸在核算系统中开户。登录账户信息后,应在核算系统为存款人开立账户,开户时要特别注意选择正确的计息标识。

⑹向结算部门发出通知。单位存款账户开立后,应及时通知结算部门。向结算部门发出通知时,应将存款人的预留印鉴卡登记在交接登记簿上,由结算部门签收。

⑺建立开户档案。单位存款账户开立后,开户申请书一份交存款人保存,一份归入开户档案;预留印鉴卡一份交存款人保存,一份转交结算部门作审核支付凭证依据,一份归入开户档案;存款人出具的开户文件须全部归入开户档案。开户档案按单位建立,存款人要求另立新户时,只需再次填写开户申请书、预留印鉴卡,不必提供重复的开户文件。存款人有关信息变更时,应在管理系统内变更,同时变更档案内相关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持申请开立外汇账户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向其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开户通知书》或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银行开立单位外汇账户,除按上述方法审查申请人的有关开户文件、办理开户手续外,还应审查申请人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或外汇账户备案表。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注明账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本行业务公章。

  • 结清银行存款账户

存款单位因地址迁移等原因需结清转移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公函。银行受理结清账户,应首先与单位核对存款余额,请存款单位填制“结清银行账户申请书”,并填制一式两联的信汇或电汇凭证(此凭证在账户结清前客户可不填写金额),交回剩余的结算票据、凭证。银行经办人员办理存款单位结清账户时,应核对结清银行账户申请书所填账户余额是否与本行该账户余额相符,存款单位交回的结算票据、凭证是否与结清账户申请书所填数额相符(审查无误后将交回的票据凭证剪角作废),存款单位所填信汇或电汇凭证内容是否齐全,账号、户名、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将账户结清、计息,本息合计数额填在信汇或电汇凭证的金额栏内,将本金和利息的数额分别写在凭证的备注栏内,按存款人的要求将结清账户的本息汇入指定的账户,存款单位公函、结清账户申请书、交回的空白票据及存款单位预留印鉴卡一同附于该账户结清凭证之后归档。上述手续办妥后,将账户关闭,通知账户管理部门在开销户登记簿上记载该账户关闭日期。存款单位变更账户名称,须按结清旧户开立新户办理。

2.1.1.4      对长期未发生收付业务的账户处理方法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不来办理的视同自愿销户处理(在本行有贷款未还清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一年(计算方法同上)未发生收付活动、未通过外汇管理局年检,且余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外币活期存款账户,亦应按上述方法办理。办理此种销户时,银行须打印该账户的明细资料,由专人设登记簿保管,账户资金销户后在银行应付及暂收款项科目设专户列账,待达到规定年限后收入银行营业外收入账户。此种销户的登记簿及原账户明细资料长期保存,原账户存款人要求取款时,核对登记簿及其明细资料,经授权人授权后在银行应付及暂收款项专户或营业外支出账户中支付。

2.1.1.5      对单位存款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单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联合发文的规定,有权查询单位和个人银行存款的部门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监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审计机关(包括军队审计机关)只能查询单位银行存款。有权冻结单位和个人银行存款的部门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有权扣划单位和个人银行存款的部门有:人民法院、海关和税务机关。

2.1.2  预留印鉴管理

2.1.2.1      单位存款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方法

单位存款账户开立后,预留印鉴卡一份由管理账户部门归入开户档案保存,一份由管理账户部门经登记签收后交结算部门专人管理。存款单位的预留印鉴应按有权接触原则办理,即管理及相关业务人员有权接触使用,其他人员不得接触及借阅。结算部门对预留印鉴卡的管理情况须在《银行重要印章管理使用登记簿》上登记,管理人员调离时须办理交接手续。管理人员负责预留印鉴的安全,使用时取出,用后锁在专用柜中。存款单位将预留印鉴变更或结清账户,结算部门应将作废的预留印鉴卡附于业务传票后归档。

2.1.2.2      存款单位变更预留印鉴办理手续

存款单位变更预留印鉴应向其开户银行出具公函说明原因,填制一式三份的印鉴卡,并注明新印鉴的启用日期、使用方法。银行接受存款单位变更预留印鉴后,将一份印鉴卡交存款单位留存,一份装入开户档案归档,一份经交接签收后交结算部门管理使用。变更预留银行印鉴,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⑴“以旧换新”的原则。即:客户将全套原预留印鉴盖在新“印鉴卡片”背面,并须与原预留印鉴核对相符,方才具备变更印鉴的基本条件。

⑵凭执法机关出具“立案证明”的原则。假如客户确因印章被盗、意外损毁而无法提供原印鉴时,应由印章持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取得该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证明材料(其中须写明印章丢失情况)后,可据以连同本单位提交的文字申请,办理变更预留印鉴手续。

如遇客户因故为防范资金流失需要采取保全措施时,应由该客户向公安机关或法院等执法机关提出保全诉讼,经执法机关受理后,可凭其签发的“协助冻结通知书”办理冻结手续。

⑶“以旧换新”,应坚持送达次日以后启用的原则。客户向开户行提交变更印鉴的新印鉴卡片时,除须按⑴进行审查核对外,还须查看新印鉴卡片上的启用日期是否符合本原则。如果新印鉴卡片上注明的启用日期为送达的当日或启用日在前,送达日在后,均不得受理。

新印鉴启用十日后,旧印鉴卡加盖“作废”戳记后附于该单位业务凭证之后一同归档。

2.1.3  单位定期存款业务介绍和办理手续

单位人民币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单位外币定期存款的期限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五个档次。单位定期存款的起存金额为1万元,单位外币定期存款的起存金额为相当于1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

单位外币定期存款分为大小额,大小额的划分界限为:美圆300万、英镑200万、欧元340万、日圆30000万、港币2300万、加元440万、瑞士法郎530万。

如在我不开有活期账户的单位,转存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时,无需提供“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文件。存款单位办理定期存款,人民币应按存入的金额签发一张转账支票提交其开户行(用非本行存款账户的转账支票办理转存定期时,须通过票据交换收妥票款),外币应按存入的金额填制一份支付凭证提交其开户行。银行收妥资金后办理单位定期存款,办理后应向存款单位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如发生遗失银行不办理挂失,不补发,支取时可凭单位出具的存款证实书遗失公函办理。存款单位支取或结清其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转入其结算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支取现金。外币定期存款支取或结清转入活期存款账户时,应转回原转出帐户。支取或结清定期存款时,须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并填写“中国银行单位取款凭条”,在“支取方式”一栏加盖预留印鉴,经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2.1.4    单位通知存款的业务介绍和办理手续

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要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人民币通知存款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外币只有七天通知存款一种。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单位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人民币为50万元,外币为5万美元,最低支取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存款人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通知存款为记名式存款。通知存款账户的设立、使用、撤消等遵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外币七天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

通知存款开户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影印件等,并预留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章)的印鉴卡,也可另加其他约定取款方式,存入时填写《通知存款支取方式约定书》,同时提交存款单位结算账户支票或外币取款凭条。银行审核无误并将资金收妥后为其开立通知存款账户,开具记名式“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在证实书上打印“一天通知存款”或“七天通知存款”字样。

单位通知存款可一次或分次支取,每次支取金额限人民币10万元以上,留存余额不得低于起存金额,否则做一次性清户处理。支取时须填写支取通知书,并提前一天或七天送交银行,到达支取日次日不办理取款手续该通知自动失效。取款通知送交的方式有:存款人到银行;存款人用传真通知;存款人向银行发信函。无论采取哪一种通知方式,实际支取时均要填写正式通知书。未按规定存款人要求支取通知存款的,须按其通知存款的种类扣除相应天数后计息。

通知存款支取时,存款人须填写支取通知单,按通知存款约定的时间通知银行,并应向银行出具打有“通知存款”字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人民币证实书背面无须加盖“预留印鉴章”外币:并填写“中国银行单位取款凭条”,在“支取方式”一栏加盖预留印鉴,经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支取时银行对证实书打印到期日、期限、利率等内容,注明“结清”后收回。如部分支取,则注明“部分支取”、“结清”字样及支取金额后收回。部分支取后的留存金额高于最低起存额的,由客户办理续存手续,银行为其开具新证实书,起息日为原开户日;余额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证实书遗失,存款人须出具公函,银行按双方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

2.1.5    单位协定存款业务介绍和办理手续

协定存款是指客户按照与银行约定的存款额度开立的结算账户,账户中超过存款额度的部分,银行将其转入协定账户,并以优惠利率计息的一种企业存款。申请开立协定存款账户的单位,须在存款行开有结算账户,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确定结算账户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银企双方严格按合同约定办理。

银行与企业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后为起开立结算账户(A户)和协定存款户(B户)。账户的设立、使用、撤消等遵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协定存款的A户起存金额为10万元,超过起存金额部分以万元为单位转入协定存款户,结算账户资金不足时,以万元为单位从协定账户转入。协定存款的A户为存款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B户资金不得对外支付,A户、B户均不得透支。协定存款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清户,如遇特殊情况存款人须出具书面声明,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清户。协定存款的合同期为一年,到期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或修改,视自动延期一年,银行经业务主管确认后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继续有效”字样继续使用。连续两年继续使用的协定存款,须与企业续签《协定存款合同》。

2.1.6  存款计息管理

2.1.6.1      单位活期存款计息方法

人民币活期存款每季度计息一次,计息日为每季度末的20日;利率以结息日或结清日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活期利率计算,元以下辅币不计息。外币活期存款每一年计息一次,计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外币活期存款计息日或结清日计付利息所使用的利率分为:一般客户以人民银行规定的外币活期利率计算,金融机构客户以中国银行总行特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大额外币活期存款可采用中国银行总行大额外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单位外币以下辅币不计息。计息日即将利息记入存款户,次日将利息清单交存款人。

2.1.6.2      单位定期存款计息方式

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存款单位需将其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时,须向银行出具公函。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原存款利率、原存款日计息,部分提前支取后的余额低于起存金额的应予以清户。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定期存款到期日为节假日,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营业日支取,应扣除到期日与支取日之间的天数(算头不算尾)按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节假日后支取存款,按过期支取存款计算利息。小额外汇定期存款的利率采用资负部《中国银行外汇存贷款利率表》执行,大额外汇定期存款的利率参考资负部的利率表制定《营业部外汇存贷款利率表》对外报价。小额单位定期存款可以自动转存,大额不可以。

2.1.6.3      人民币通知存款计息规定

人民币通知存款计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外币七天通知存款的一般单位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金融机构客户执行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相应利率,大额外币七天通知存款可采用中国银行总行优惠利率。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调整后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支取款项的利息计至支取日的前一天。

2.1.6.4      协定存款计息规定

协定存款的A户按计息日或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B户按计息日或清户日人民银行批准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协定存款月均余额两年以上(含两年)低于起存金额的,将利息结清后作一般存款户处理,不再享受协定存款优惠利率。

2.2     公司贷款

2.2.1  贷款的基本性质

2.2.1.1   贷款的业务定义

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2.2.1.2   贷款的分类

贷款按币种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按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中期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 5年),长期贷款则为5年以上(不含5年);按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2.2.1.3   贷款的对象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银行提供贷款的对象(即借款人)可以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2.1.4   贷款的基本原则

1、除自然人和不需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借款人持有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

2、持有地方人民银行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贷款卡》。

3、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按贷款比例在我行保持一定数额的存款和结算业务;如我行贷款额占其借款总额比重较大的,应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

4、借款人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已发放贷款的到期本息均如数清偿;没有清偿的,己做出我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5、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

6、借款人能如实提供我行所要求的资料,在以往的业务往来中,能接受我行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审查和监督,能落实有关贷款条件,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进度使用贷款。

7、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符合银行要求。

8、提供相应担保。

2.2.2  贷款的种类

  • 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为解决企业用于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建设、技术、设备的购置、安装等方面的长期性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的申请条件是:持有工商行政部门发给的、经过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贷款卡;还款确有保证。借款企业须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担保必须可靠落实;经济效益显著,社会效益好;贷款项目须列入计划,配套条件齐备,进口设备、物资货源落实。

  • 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也称为短期资金周转贷款,是银行为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特点是贷款期限短,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是客户使用最为频繁的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主要分为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贷款方式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 其中担保贷款主要分为保证、质押和抵押。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都是发放担保贷款,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对普通客户开办的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二是对金额较大、用款相对比较频繁大的公司客户一次申请、一次审查、一年一次定额,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和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定期周转贷款”。

凡在银行开立了存款帐户并有一定的存款和结算往来的公司客户,均可以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 “三贷”贷款

一、“三贷”贷款的业务定义

“三贷”是指外国政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买方信贷、 政府贷款和混合贷款。

买方信贷是指在出口国政府资助下由出口国银行或者信贷机构向进口商的资本货物、技术,支付规定的劳务费用。

政府贷款是针对政府间双边财政合作议定书中确定的项目,由出口国政府提供的低息或无息贷款。一般由出口国政府指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贷给进口国政府授权的银行或信贷机构,再由后者转贷给国内的项目单位。

混合贷款是指由国外商业银行或信贷机构负责融资,政府给予利率补贴,体现政府“参与成份”的贷款。

二、“三贷”贷款的对象和范围

包括企事业单位以及被授权的政府部门;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等;符合中国银行总行对外签订买方信贷协议条件的,可申请买方信贷,纳入政府间“财政合作议定书”;符合总行对外签订的政府贷款或混合贷款协议条件的,可申请政府贷款或混合贷款。

三、申请“三贷”贷款须具备的条件

1、项目已经立项。项目单位经政府部门批准并列入地方利用外资计划和相应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配套的外汇和人民币贷款列入地方指导性信贷计划或自行筹资解决。

2、资金投向正确。项目体现国家产业倾斜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计划,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

3、配套条件具备。与专业设备相配套的有关设备、厂房、水、电等已经落实。

4、项目预测效益明显。

5、还款确有保证。

6、信用担保或抵押担保可靠并已经落实。 

四、申请买方信贷的程序

1、申请买方信贷的项目,借款人向当地中国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拟引进供货商的名称以及国别、合同估计金额等。

2、银行按贷款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查评估。

3、经银行审查评估后,报总行审批,并对外提出买方信贷申请。

五、申请政府贷款和混合贷款的程序

1、借款人应按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的划分,分别向国家计委、财政部和银行总行或地方计委、财政厅和银行分行提出初步贷款申请。

2、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将总行或分行初审同意的项目列为“备选项目”,由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提出,经外国政府评估后列入两国政府签订的“财政合作议定书”。

3、由财政部将签订的“备选项目”通知银行。

4、银行对备选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受理优秀项目; 对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银行有权拒绝续做。

5、借款人向当地中国银行提出正式的贷款申请书,并附上有关文件和材料。

6、分行以正式的“筹资委托函”与所有文件一并报总行, 总行对外申请并签订具体信贷协议。

7、总协议生效后,将协议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通知项目所在地分行,以便分行据以受理贷款申请。

8、对外贷款分协议和专项协议生效后,总行和分行即可与借款人正式签定转贷协议,规定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贷款条件。

六、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包括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

出口卖方信贷的对象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进出口企业和生产企业。凡出口成套设备、船舶等及其它机电产品合同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并采用1年以上延期付款方式的资金需求,均可申请使用出口卖方信贷贷款。

出口买方信贷的对象为中国银行认可的从中国进口商品的进口方(买方)银行,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进口商。我行出口买方信贷主要适用于支持我国进出口公司和出口企业出口国家允许的由中国制造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单机和其它机电产品。(目前此项业务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叙做)

  • 银团贷款

一、银团贷款的业务定义

银团贷款是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组织多家银行参加,在同一贷款协议中按商定的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或同一项目发放的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

二、申请银团贷款的要求

除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挪用贷款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银团贷款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地方政府经济发展计划,重点支持能源、交通、高科技工业以及地方重点工程项目。

2、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经清偿;尚未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3、除不需要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 银团贷款的对象是符合《贷款通则》和《银团贷款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法人或银行认可的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企业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4、已经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结算帐户,且存款、结算业务比例符合银行的要求。

5、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6、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比率应当符合我行的要求。

7、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投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金比例。

8、借款人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贷款卡》。

9、借款人应当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并能每年按规定比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10、借款人应当办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借外债手续。

三、贷款申请书的内容

1、目名称、项目情况、贷款金额、贷款币种、贷款用途、贷款期限、提款期限、还款计划、还款来源等;

2、中国银行在初步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证实基本符合《贷款通则》和我行的贷款条件后,根据行内报批制度上报初步意见;

3、上报初步意见获得批准后,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以及其中方股东、担保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除外)和其他有关成立的政府批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证实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股东或担保人的商业登记证,以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签字样本和履历。

(2)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概算等资料以及批准文件。

(3)借款人注册资本缴纳的验资报告或证明。

(4)借款人公司章程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的合资或合作合同。

(5)购买设备、技术的商务合同或其他有关合同。

(6)项目工程建设合同以及承建商的有关资料。

(7)借款人以及股东、担保人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其相关资料。

(8)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内联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关于借款的决议。

(9)原材料、辅料、燃料等供应合同。

(10)项目产品的销售合同或意向书,政府部门关于内销或代替进口的批准文件。

(11)项目所需水、电供应指标以及供应合同。

(12)政府计划部门年终项目审查规模、外债规模的文件和国家外汇主管机关同意举借外债的批文。

(13)工商、税务、环保、海关等部门关于项目的批件。

(14)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其清单和股价报告。

(15)银行需要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4、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及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由银行起草贷款的基本条件,内容包括:借款人、担保人、贷款额度、贷款用途、提款期、贷款期限、提款利率、先决条件、还款、法律顾问、有关费用等。

  • 借款人就贷款基本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后,借款人出具筹资 委托书,银团贷款进入实质性审批阶段。
    • 房地产开发贷款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业务定义

房地产开发贷款也就是与房产或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有关的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对象是注册的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国有、集体、外资和股份制企业。

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类型

1、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以房地产开发企业(非项目公司)为借款人,为满足该企业生产经营中周转性或临时性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由于最终仍然用来支持房地产开发,因此这类贷款仍属房地产开发贷款。

2、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或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贷款。住房开发项目包括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高档住宅或别墅等。目前,我行重点支持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

3、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或出租,用于商业和商务活动,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商业用房开发项目包括写字楼、商场、公寓或集写字楼、商场、酒店和公寓为一体的综合性商贸楼等。

4、土地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土地开发的贷款。

5、置业经营贷款。是指为企业购置新建或/和存量住房、商用房并专门对所购置房地产进行一定年限以上出租经营而发放的贷款。申请置业经营贷款的借款人一般都是一次性购置房地产,置业经营贷款属于房地产销售阶段发生的信贷业务。

6、单位购房(法人按揭)贷款。是指企业法人申请贷款用于购买自用房屋。单位购房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商用房、写字楼或厂房等房产。

三、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借款人除符合一般贷款所要求的条件外,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已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长于贷款终止时间。

3、已取得贷款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外销房屋许可证,并完成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4、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

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

5、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

6、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一般应达到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30%),并能够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7、在银行开立帐户,保持正常业务往来。

8、开发商需对建设的房地产进行投保,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

  • 对外劳务承包贷款

一、对外劳务承包贷款的业务定义

对外劳务承包贷款是为支持我国对外劳务承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输出劳务及开展其他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而发放的贷款,是以外汇贷款为主的一种贷款业务。对外劳务承包贷款发放对象主要是经过国务院或经贸部批准有权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的企业。

二、贷款种类

目前中国银行为我国对外劳务承包企业发放的贷款种类有以下四种:

1、项目贷款。是以贷款项目本身的直接用途为目的而发放的贷款。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和其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所需购置施工机具、施工材料、设备和安装等劳务费用。申请项目贷款的企业要以承包国外的工程为依据提出贷款,银行按项目审查并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以承包国外工程的工期为依据,所以贷款期限较长,但一般不超过五年。

2、 短期周转贷款。主要用于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和其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经营中短期周转资金的需求。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不与承包工程项目和工期直接挂钩,其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3、保函额度。主要用于企业在国际上竞争和承包工程时, 由银行为其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款等保函而为企业核定的对外保函额度。企业可根据在今后三年内对外业务发展情况,向银行申请一笔三年有效的保函额度,经银行审查同意,双方签订保函额度协议,在有效期内,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使用保函项下额度对外出具保函,银行审查同意后,对外出具保函,并相应扣减保函额度。 保函撤销后,额度可恢复使用,但累计的有效保函金额不能超过双方签订的保函额度协议的总金额。

4、配套人民币贷款。主要用于中国银行外汇贷款支持的对外承包工程所需的配套人民币资金,目的是通过承包国外工程带动我国施工机具、施工材料和成套设备的出口,为国家赚取外汇。

  • 应收帐款收购

一、应收帐款收购的业务定义

应收帐款收购业务是银行以购买未到期应收帐款的方式向企业提供短期融资的一类银行业务。应收帐款收购是指银行买入在“商务合同”项下产品卖方(债权人)对产品买方(债务人)所拥有应收帐款的债权,同时放弃对债权人的追索权,只对债务人拥有追索权的金融产品。同时银行和债权人议定,在债权人未履行商务合同项下义务时,债权人仍须承担无条件向银行回购该笔应收帐款的义务。

 

二、应收帐款收购业务具有如下特点

1、应收帐款收购业务能将未到期的应收帐款剥离出债权人财务报表,从而达到了改善客户财务报表状况的目的。

2、应收帐款收购业务使得债权人迅速变现未到期的应收帐款,改善了客户的现金流状况。

3、债权人可预先得到银行垫付的融资款项,从而消除应收帐款回收中的信用风险。

  • 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

一、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业务定义

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是指我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因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帐而出现的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帐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二、申请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从事真实的出口贸易,有稳定的出口业绩,财务健全。

2、确认唯一的出口退税专户。

3、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4、贷款支持项下的贸易结算在我行叙做。

5、没有发生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6、没有涉及重大法律诉讼案件。

 

三、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相关要素

1、用途:用于出口企业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周转,适用于贸易融资额度项下打包、进口开证免保额度、进口付汇和押汇等贸易融资业务。

2、权限:按照无担保短期授信。

3、金额:不得超过出口应退未退额的70%,对于评级在C级以下(含)企业,除非加保,否则不超过60%。

4、期限:原则上规定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可以展期。

5、原则:“逐笔审核、比例控制、封闭运行、安全收贷”,并实行“专人负责、专户管理”的管理模式。

四、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操作程序

1、贷款申请人在我行开立新的退税监管帐户专门用于出口退税。

2、根据人行北京营业部、北京外经贸委、北京国税局,银管发[2001]541号文,由企业到外经贸委领取一式四份的《业务联系单》,分别在银行、外经贸委、国税部门完成填写和登记,完成后,四方各保留一份。

3、根据完成的一式四份的联系单,核算企业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金额。

4、按规定上报贷款审批所需手续。

5、出具“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确认书”,在外经贸委和国税备案。自此,企业要更改退税帐户,需要银行出具《同意更改出口退税帐户通知单》。

  • 新型融资产品

新型融资产品有:项目融资、BOT项目融资、票据贴现、福费廷和保理业务。

一、 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项目承办人为该项目筹资和经营成立的一家公司,项目公司承担贷款。以项目公司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作为贷款安全的保障。该融资方式一般应用于现金流量稳定的发电、道路、铁路、机场、桥梁等大规模的基本建设项目, 且应用领域逐渐扩大。

二、项目融资的特点

1、项目作为单独的法人实体而建立。

2、涉及大量的负债资金,负债通常占资本的65%—75%。

3、借款人是项目的直接债务人,项目主办人提供的担保是有限的。对借款人的追索主要不是对主办公司,而是对项目的资产或项目的潜在现金流量。

4、第三方(供应商、政府机构)的承诺是信贷支持的重要部分。

5、项目主办公司对借款人担保一般不包括项目涉及的所有风险。

6、项目的负债同主办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的负债分开,因而对公司的信用能力只有较低的影响。

三、 BOT项目融资

1BOT项目融资的业务定义

BOT(Build—Operate—Transfer)项目融资是指私营机构参与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并与政府机构形成一种“伙伴”关系, 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分配该项目的资源、风险和利益的融资方式。

2、BOT项目融资的特点

BOT项目融资的特点是私人投资者组成项目公司,从项目所在国政府获取“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开发和安排融资的基础。其中“特许权协议”包括:

(1)批准项目公司建设开发和经营项目,并给予使用土地、获取原材料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2)政府按照固定价格购买项目产品(如发电项目)或政府担保项目可以获得最低收入。

(3)在特许权协议终止时,政府已固定价格或无偿收回整个项目。融资安排中一般要求项目公司特许权协议的权益转让给贷款银团作为抵押,有时贷款银行要求政府提供一定的从属贷款或贷款担保作为融资的附加条件。

(4)项目所在国政府为项目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 (Concession Agreement)作为项目融资的信用保证基础。

(5)由本国公司或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筹集资金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承担风险。

(6)项目公司在特许期限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用,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期满后,这项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

(7)运用BOT方式承建的工程一般都是大型资本、技术密集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市政、道路、交通、电力、通讯、环保等方面。

(8)BOT演化方式还有BOO(建设—经营—拥有),BOOT (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人),BTO(建造—转让—经营)等。

四、 票据贴现

1、票据贴现的业务定义

票据贴现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在资金不足时,将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

票据一经贴现即归贴现银行所有,贴现银行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所以,票据贴现可以看作是银行以购买未到期票据的方式向企业发放贷款。商业银行贴现的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期票和政府债券本息等,我国现行的票据贴现主要是指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2、企业申办票据贴现应具备的条件

(l)应该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签发的有效汇票,基本要素齐全。

(2)单张汇票金额不超过1个亿。

(3)汇票的签发和取得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务关系为基础。

(4)承兑行具有银行认可的承兑人资格。

(5)企业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

3、贴现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贴现申请书。

(2)未到期的承兑汇票。

(3)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

(4)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6)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7)贴现申请人的近期财务报表。

4、票据贴现的操作程序和审查要点

(1)营业部门(柜台)向承兑行查询承兑汇票是否真实、有效,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确认。审核如下内容: 1承兑汇票上的记载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印章是否真实、有效、规范。2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背书手续是否完备。

(2)营业部门(柜台)审核承兑汇票并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有关材料移交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审查要点:1贴现申请人与直接前手(或出票人)之间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2商品交易合同、贴现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金额等条款是否与承兑汇票上所记载的要素相符。3贴现申请人的法人资格和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4贴现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

(3)公司业务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文件资料报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对实行授信额度管理客户的贴现业务,公司业务部门可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4)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退回公司业务部门。

(5)营业部门(柜台)根据审批材料办理贴现手续并进行帐务处理。

  • 福费庭

一、福费廷的业务定义

福费廷也称包买票据或票据买断,指中国银行作为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购买由银行承兑/承付或保付的汇票或债权,而向出口商提供融资的业务。

二、使用福费廷的好处

福费廷对出口商有下述好处:

1、终局性融资便利——福费廷是一种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便利,出口商一旦取得融资款项,就不必再对债务人偿债与否负责;同时不占用银行授信额度。

2、改善现金流量——将远期收款变为当期现金流入,有利于出口商改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从而避免资金占压,进一步提高筹资能力;

3、节约管理费用——出口商不再承担资产管理和应收帐款回收的工作及费用,从而大大降低管理费用;

4、提前办理退税----办理福费廷业务后客户可立即办理外汇核销及出口退税手续。

5、规避各类风险——叙做福费廷业务后,出口商不再承担远期收款可能产生的利率、汇率、信用以及国家等方面的风险;

6、增加贸易机会——出口商能以延期付款的条件促成与进口商的交易,避免了因进口商资金紧缺无法开展贸易的局面;

7、实现价格转移——可以提前了解包买商的报价并将相应的成本转移到价格中去,从而规避融资成本。

三、应使用福费廷的情况

在下述情况下宜选择福费廷:

1、为改善财务报表,需将出口应收帐款从资产负债表中彻底剔除;

2、应收帐款收回前遇到其他投资机会,且预期收益高于福费廷全部收费;

3、应收帐款收回前遇到资金周转困难,且不愿接受带追索权的融资形式或占用宝贵的银行授信额度。

四、福费廷业务流程

                              1.福费廷协议

                              2.提交单据

                             5.买断/入帐

  1. 4.        6.

                                          寄单   承兑/     到期日

                                                 承付电    付款

                                                

 

 

五、福费廷的注意事项

1.通过中国银行交单并签订正式的福费廷业务协议;

2.选择资信良好的开证、承兑或保付银行,才有利于通过福费廷业务进行融资并获得优惠的融资利率;

3.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须由开证行承付并确认到期日;

4.托收项下,须由有关银行在汇票上加签保付;

5.福费廷业务不仅适用于大额资本性交易,也适用于小额交易,但金额越小,融资成本越高,客户应在融资成本和福费廷带来的便利之间进行权衡;

6.按照国际惯例,融资银行在承兑/承付/保付银行因法院止付令不能偿付到期款项的情况下保留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2.2.3  授信

一、授信的业务定义

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客户需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客户履行债务、责任的能力和诚信等)向第三方做出保证的行为,如贷款、开立保函、商业汇票承兑、开证、买方保理、押汇、提货担保等。

二、授信的期限

短期授信业务包括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开证、保函、押汇买方保理、押汇、提货担保等。其中: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关税付款保函和海事保函的期限可放宽到1年以上。

三、授信的形式

中国银行直接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的授信称为实有授信,这样的授信形式包括贷款(贴现是贷款的一个品种)、透支、进出口押汇(信用证项下或托收项下)等;对于现时不发生资金流出,只向第三方出具保证的授信称为或有授信,这类授信包括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或保函、买方保理等。

四、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是指中国银行为客户核定的短期授信业务的存量管理指标。只要授信余额不超过对应的业务品种指标,无论累计发放金额和发放次数为多少,中国银行公司业务部门均可快速向客户提供短期授信,即企业可便捷地循环使用银行的短期授信资金,从而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快捷性和便利性的要求。

五、授信的对象

银行授信的对象可分为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这三类。

六、 统一授信

1、统一授信的业务定义

统一授信是指银行作为一个整体,集中统一地识别、管理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统一地向客户提供具体授信支持,并集中管理、控制具体授信业务风险。

2、统一授信机制中相关部门的职责

统一授信机制中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别是:风险管理部门是审核、批准授信的部门,也就是“审贷分离” 中负责“审”的部门,负责对授信业务的担保条件做出要求;公司业务部门是集中、统一向客户授信的部门,是“审贷分离”,中负责“贷”的部门,负责统一地落实授信业务的担保。结算、营业等部门是授信业务的具体手续办理部门,不具有对客户融资授信的权力,其职能是对具体业务操作的技术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3、统一大授信的主要特点

统一大授信是中国银行为支持海外跨国企业集团在全球,尤其在华的业务发展需要,由中国银行总行协调各分行,整体性向海外跨国企业集团提供集团统一授信的业务模式。

(1)整体授信,规模服务:基于对某一海外跨国企业集团的整体现状和发展前景的评估,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对集团的授信政策和综合服务方案。

(2)部(行)协调,以点带面:由中国银行总行直接与海外跨国企业集团的总部(境外或境内)建立起整体合作关系,合作范围可以涵盖客户全球子公司(当地有中国银行分支机构)的授信和其他业务需求。

4、统一大授信的业务特色

统一大授信是便捷、高效的整体合作模式,可使客户迅速得到全面和规范的银行整体性服务;节省了集团与银行的合作成本;借助该模式,可加大客户对集团自身融资和统一管理的力度。

七、 全球授信额度

1、全球授信额度的业务定义

全球授信额度是指中国银行为企业集团核定的,中国银行系统(包括海内外分行)针对企业客户的境内外业务需求,可以向企业集团的分支机构(包括海内外分支机构)提供的授信产品总额度,包括贷款、保函、信用证、押汇和贴现等各种授信业务品种。适用于中国国内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的境外融资活动。

2、全球授信额度

全球授信额度包括国内授信与国外授信两部分。国内授信包括中国银行境内机构为企业的境内分支机构提供的授信;国外授信包括中国银行海外分行为跨国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直接提供的授信及中国银行总行为该授信向境外出具的担保。

3、全球授信额度能为企业带来的便利

  • (1)信誉扩展:全球授信额度可以通过中国银行广泛的国际网络、良好的国际声誉、完善的内部管理,将国内企业良好的信誉覆盖至全球。

(2)全球化便利:全球授信额度能根据企业全球业务拓展的实际需要,将企业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扩展到国外,使其海内外业务的发展都能获得便捷的银行服务支持,参与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

  • (3)银行代企业报批:全球授信额度将企业从逐笔报批的繁琐程序中解脱出来,以银行的信誉取得一揽子批准。
  • (4)兼顾合规性与时效性:全球授信额度可以在现有的外汇管理体制下,使企业海外机构的融资既能满足国内外汇管理、国外金融监管的要求,又能实现融资的时效性。

4、全球授信额度的基本操作模式

  • 由中国银行为企业集团核定全球授信额度,额度项下境内授信部分与普通授信相同。对额度项下境外授信部分,需由中国银行就额度中由境外机构使用部分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对外担保余额控制指标。由国内企业公司向中国银行总行提供担保,中国银行总行向海外分行提供支持性文件(包括安慰函、保函等),海外分行为海外子公司提供授信。全球授信额度操作的示意图如下:

集团公司

5、申请全球授信额度的企业所需具备的条件

(1)我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客户。

(2)获有权部门批准可在境外设厂或子公司。

(3)申请人对其境内外分支机构实行财务集中管理,或申请人对于集团内的资金控制能力达到中国银行认可的水平。

(4)经中国银行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审核后达到A级以上,若中国银行认为有必要,申请人愿意并可以提供中国银行认可的担保条件。

(5)满足中国银行其他授信条件。

6、申请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

(1)中国银行提供授信产品所需要的基本材料,如企业注册文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董事会决议等。

(2)申请人对外投资并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性文件。

(3)申请人与其分支机构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同意将中国银行授予的全球授信额度切分至其境内/外子公司使用、并同意为其中单笔授信提供担保的文件。

 

7、申请全球授信额度的程序

(1)以企业集团名义向中国银行总行提出全球授信额度申请。

(2)中国银行审查企业集团的实力及相关条件。

(3)中国银行与企业集团协商并确定全球授信额度切分方案。

(4)中国银行就全球授信额度中境外授信部分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对外担保余额控制指标。

(5)中国银行与企业集团签署全球授信额度协议。

8、使用全球授信额度的程序

  • (1)境内授信:
  • 国内子公司向当地中国银行提出授信申请。
  • 当地中国银行根据中国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审批。
  • 国内子公司与当地中国银行签署授信协议。
  • 集团公司向当地中国银行提供担保函。
  • (2)境外授信:
  • 境外子公司向当地中国银行提出授信申请。
  • 当地中国银行根据中国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审批。
  • 境外子公司与当地中国银行签署授信协议。
  • 集团公司与中国银行总行签署担保协议。
  • 八、 客户的信用风险
  • 1、客户的信用风险的业务定义

客户的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企业的信用发生问题,致使银行的授信资金发生损失的潜在可能。信用风险是银行在授信业务中面临的主要风险。这里所说的“企业信用”,不但包括企业的品格、诚信,还包括企业履行债务、责任的客观能力。

2、客户整体信用风险的评价与控制

对于客户整体信用风险的评价与控制主要针对企业法人客户, 其具体内容包括:客户信用等级是我行根据内定的综合评价指标定期审查客户的资信状况,并据此将客户进行分类,评级结果是我行确定客户授信风险限额以及授信形式、数额、期限和担保要求的重要依据。

凡正在使用或申请使用中国银行授信的企业法人客户,并己有至少两个会计年度经营期财务报表的企业,需核定客户信用等级。

参照国际惯例,我行授信对象分为AAA、AA、A、BBB、BB、B、CCC、CC、C和D级共十个信用等级。各类评级对象均按相应的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进行评分。在信用发放方面,中国银行原则上对A类客户“大力支持、优先审批”;对B类客户“严格管理、强化担保";对C类客户“严格把关、加强监督、及时催收”;对D类客户“收缩授信,尽早脱离”。

核定客户授信“风险限额”指的是对于企业法人客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核定客户在一定期间内对中国银行授信的最高承受能力。它是中国银行对客户授信的风险总量控制指标。它由客户所有者权益、信用等级、中行对客户授信的目标市场份额等因素决定。

计算客户授信“风险限额”的公式为: Q=C×R×S

其中: Q:有关年度中行对客户授信的风险限额

C:上年度末客户的所有者权益(将其中的无效资产数额相应从所有者权益数额中减除,作为计算风险限额的所有者权益基数)

R:信用系数

S:授信份额系数(该系数可在计算中行上年度末在全部金融机构对客户授信中所占比例的基础上,考虑本年度预计有可能达到的目标授信份额等因素进行合理取值,该系数由风险管理部门审定)

   “信用系数表”(R)和“授信份额系数表”(S)

客户信用等级

信用系数(R)

授信份额系数(S)

AAA

3.0

<=90%

AA

2.8

A

2.6

BBB

2.5

<=70%

BB

2.3

B

2.1

CCC

2.0

<=50%

CC

1.8

C

1.5

D

1.0

<=30%

核定客户授信的“风险值”指的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向客户已提供或承诺提供的授信核定风险量指标。“风险值”由中国银行对客户的授信余额、授信担保条件、授信业务品种的风险性等因素决定。中国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种授信的“风险值”之和原则不能超过中国银行对其核定的授信“风险限额”。

客户单笔授信业务的“风险值”的计算公式为:

U=L×G×K

其中:

U=单笔授信的风险值

L=该笔授信的余额

G=担保方式调节系数

K=特定保函调节系数对客户全部授信的风险值为所有单笔授信业务的风险值之和。说明:

(1)对客户全部授信的风险值为所有单笔授信业务的风险值之和。

(2)对于新组建客户和非企业法人客户,不核定中国银行的授信风险限额,逐笔审查授信风险。

(3)对客户整体信用风险的控制,控制中国银行对客户全部授信的风险值之和不超过其风险限额。

(4)对于授信风险值已超过风险限额的客户,应通过压缩授信余额、改善授信担保条件等方式降低中国银行授信的风险值,直至在中国银行授信风险值不超过其风险限额。

中国银行系统内针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对象,由总行负责牵头实施总行级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由各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负责牵头实施本行辖内的分行级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对于跨地区的分行级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对象,由集团客户总公司注册地所属的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负责牵头实施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由集团客户子公司注册地所属的一级分行配合进行有关工作,必要时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进行有关协调工作。

授信业务操作中各部门的协调控制,公司业务部门在具体业务操作部门的协助下,统一调查客户资信情况,收集、核实有关材料和数据,初步测算有关客户整体信用风险指标,报经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有关客户整体信用风险指标一年核定一次;具体业务操作部门应在公司业务部门分配的授信额度范围内或逐笔核准授信的前提下,办理具体的授信业务手续,并定期将客户相关授信业务情况报送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应定期将中行对客户的全部授信情况和客户资信情况报送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应对公司业务部门控制客户整体信用风险的情况进行检查。

2.2.4  贷款担保

2.2.4.1   业务定义及分类

一、贷款担保的业务定义

贷款担保是指借款人无力或未按照约定按时还本付息或支付有关费用时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是审查贷款项目的最主要的因素之一。

二、担保方式的分类

按照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等方式。在信贷业务中经常运用的主要是前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

确定贷款担保的方式

确定贷款担保的方式首先应该根据借款人的经济实力和项目本身的抗风险能力来确定担保方式。如果借款人经济实力雄厚、项目本身经济效益好、抗风险能力强,可酌情放宽担保条件,直至免除担保;如借款人财务状况不好、项目经济效益相对较差,则应在担保条件上从严要求。其次还应该根据担保本身的情况确定担保方式,如采用保证方式应考察保证人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结构、还款信誉等;如采用抵押、质押方式,应着重考察抵押物、质物的原值、净值、评估值等。如果一种担保方式就足以保证贷款的偿还,则可不必增加其他担保方式,否则,可同时采取多种方式。

2.2.4.2   担保方式

一、保证

1、保证的业务定义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在贷款的担保方式中占较为重要的地位。要正确理解保证的概念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保证是一种单独成立的特别担保,不同于债务人本身财产的一般担保;二是保证人的责任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替其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三是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对债务人有追偿权。

2、保证按照性质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我国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得拒绝承担保证责任:(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拒绝承担债务权利的。

连带责任保证指的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称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内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3、对贷款保证人的限制性规定

保证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其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资格。也就是说,不是任何法人、组织、个人都可以作为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只有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除经国务院批准的,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之外,国家机关不得做保证人。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做保证人。如果该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取得法人的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我国对于保证合同的签订的规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保证合同及其修改、补充合同在债权人和保证人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以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抵(质)押合同的签订。

二、抵押担保

1、抵押担保的业务定义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可抵押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所说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可以与抵押权人协商,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

3、我国对于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的限制性规定

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办理抵押财产的登记

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天内,抵押人应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持抵押合同到有关国家机关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

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后,应于3日内将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送交抵押权人。抵押人在抵押登记期满时,必须继续办理登记手续。

到目前为止,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财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质押担保

1、质押担保的业务定义

质押担保系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所说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2、质押担保的分类

质押担保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类型。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为质物,权利质押是以权利作为质物。

3、可以质押的权利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 依法可以转让的其他权利。

4、我国关于质押的具体规定

关于质押,我国有以下具体规定:

(1)质押合同项下的质物和权利凭证应在质押合同签订后交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

(2)质权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质物,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或灭失的,由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3)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利益的,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质物依法需要登记的,出质人应在质押合同签订后依法办妥登记手续。

(5)出质人办妥质物登记手续后,应将有关登记文件送交质权人。

(6)不需办理出质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质权人之日起生效,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2.5  贷款审批程序

一、贷款审批程序的环节

贷款审批程序包括以下三个环节:

(1)贷款调查,即客户经理在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风险度,并根据贷款调查与信用风险分析的结果撰写成贷款调查报告,提出明确的意见,呈送公司业务部门主管人员初审的过程。贷款调查是银行发放贷款前最重要的一环,也是贷款发放后能否如数按期收回的关键。

(2)贷款审批,即是对贷款投向、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及利率等进行的决策。广义的贷款审批涵盖了贷款审查和贷款审批的过程,其目标是把借款风险控制在银行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力求避免不符合贷款要求和可能导致不良贷款的信贷行为,减少贷款风险。贷款审批也可以叙述为客户经理将由公司业务部门主管人员批准的贷款调查报告连同其他经过整理的相关材料,汇总后形成贷款报审材料,报送风险管理部门复审,并由风险管理部门报送风险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批准,最后呈送给有权人签字批准的过程。

(3)贷款发放,是指贷款审查报告经有权人批准后,借贷双方即可就审批时提出的问题和各项附加条件进行协商。问题解决后,借贷双方就可以签定正式的借款合同。合同一经签定,表示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已经确立,我行应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应提交的资料

  • 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内应写明
    • 借款人概况、申请借款金额、借款币别、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保证、用款计划、还款计划、其他。另外申请书上应加盖借款人公章。

2、借款人还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除《借款申请书》外,无论借款人申请何种贷款,都应提交下列资料:

如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提交其董事会关于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字)和借款授权书。

借款人经过当年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或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应由工商局盖章确认。 

借款人近3年的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

借款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的贷款卡。

借款人信用等级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借款人资信情况的证明材料。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帐户或保留相应基本户或一般存款户、保证一定的存款、结算量的承诺。

借款人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相应险种的保险手续并将保险权益转让与贷款人的承诺。

如借款人为首次借款,还应提供:

(1)政府部门关于企业成立的批准证书。

(2)预留企业法人印鉴和法人代表亲笔签名的签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和由我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已缴齐的验资报告。

(4)如为经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须提供经贸部(委)批准的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件。

如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须提供企业成立时立项报告及批复、可行性报告及批复、企业合同和章程及批复、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批复。

此外,根据贷款担保形式,应提交的资料为:

(1)保证形式:

经银行认可的、有经济实力的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担保人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表。

担保人签署的、内容经贷款人认可的还款保证合同;或由贷款人出具的承诺无条件按照银行要求的格式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的承诺。

如保证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字)和授权书。

(2)抵(质)押方式:

抵(质)押物清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

贷款人与抵(质)押人签订的抵(质)押合同,或抵(质)押人出具的无条件按照银行要求的格式与银行签订抵(质)押合同的承诺。

如抵(质)押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出具同意提供抵(质)押的董事会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字)和授权书。

以银行为第一收益人的抵押物保险单或借款人同意将抵押物办理保险手续,并将保险权益转让给银行的承诺。

3、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借款人需提交的资料

(l)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权部门(计委/经贸委)对可研报告的批复。

(2)其他资金(资本金、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融资方式)到位的证明文件。

(3)其他配套条件落实的证明文件(原辅材料来源落实证明、水电汽落实证明、土地征用落实证明、运输条件落实证明、环保部门的批复、产品销售协议或意向)。

(4)如为使用转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及境外借款担保项目,应提交国家计划部门关于筹资方式、外债指标的批文;政府贷款项目还需提交该项目列入双方政府商定的项目清单的证明文件。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4、如为流动资金贷款,则借款人应提供:

(1)有效的原、辅材料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或进出口商务合同。如不能提供购销合同应出具详细的用款说明(内容包括品名、数量、金额、进货和销售渠道等),或用款计划并加盖借款人公章。

(2)借款人其他资金来源已经到位或能够按期到位的证明。

(3)如为出口打包贷款,应出具进口银行方开立的信用证、由结算业务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条款无疑意的材料、进口商与开证行的资信证明材料。

(4)如为票据贴现,应出具经承兑的汇票、行内有关部门对票证真伪(包括核定密押)进行鉴定的材料、承兑人资信证明材料。

(5)如借款用途涉及国家施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的进出口业务,应出具其相应的批件。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贷款调查

1、调查和初审

贷款调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包括调查和初审两个环节,信贷人员在受理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和有关文件资料后,按照贷款要求对借款人的品行、借款用途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收益性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其资信情况,核实借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度进行分析测定,选择适当的贷款方式,形成调查报告,明确提出意见,呈送公司业务主管人员初审。

2、贷款调查的基本内容

可概括为:对借款人的调查;对借款的用途和性质的调查;对贷款保障的调查以及贷款风险度的测定等四个方面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十个要点:借款人的资信和声誉;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和股东实力;管理人员的经验、能力和资格;借款人从事的行业和经营历史;行业目前状况和发展趋势,及借款人自身经营情况;借款用途;主要和其它还款来源的质量和稳定性;抵押品的质量和充足程度;担保人的财务实力。

3、需要调查和建立的背景资料

银行发放贷款,首先要弄清借款人的法律关系、类型、特点、经营年限等有关背景,需要调查和建立的背景资料有:

  1. 借款人的所有制性质、组织结构及其法律关系,即了解借款人所属的相关企业系统,借款人是独立公司还是集团公司、是股份制公司还是独资企业、是母公司还是子公司等等;进而要调查了解借款人的上下级关系、集团的构成、主要股东、控股子公司、公司的管理体制等,了解这些情况,弄清借款人的法律关系,以落实真正的债务人。
  2. 公司的基本经营特点,指公司的性质,例如是制造商、批发商,还是零售商;生产是否有季节性,是原材料供应的季节性还是产品销售的季节性;厂房和设备的多少,是否陈旧过时,生产能力、生产规模怎样等。了解这些情况,可以初步掌握是否应该给予支持以及放款的时间和期限等等。
  3. 公司的外部关系,主要指公司正常的购销条件,企业的产品或劳务市场,该企业与其他企业有什么业务关系。此外,如果该企业是个母公司,它有多少子公司,它与子公司是什么关系;如果是子公司,它与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有什么关系,企业收益是否会受到影响,遇到困难时可以得到多大支持。
  4. 公司的内部关系、治理结构,指公司管理人员、合伙人、股东和董事的情况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有经验、有责任心、合作良好的管理层会使银行产生极大的信心。这些情况可以大致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能稳定正常的运行。
  5. 公司创业年限、业历及其变迁。业历长的企业,一般都会有稳定的经营基础和信誉,资产也会不断地增长。但不论是对朝阳产业,还是对夕阳产业中的企业,都必须掌握企业的技术现状、创新能力,任何没有创新或创新缓慢的企业不论现在如何,其未来必将走向衰败。
  6. 过去的偿债记录。直接或间接调查其过去的偿债记录和银行给予他的最高信用,来测定借款人的品行。

4、对借款人行业状况和行业地位的调查

企业的行业类型可划分为以下一些种类:制造业(包括食品、纺织、木材、木制品、造纸、纸制品、出版、印刷、化工、石油炼制、陶瓷制品、钢铁、有色金属、金属制品、工业机械、电子机械、运输设备、精密机械、其他制品);农业;林业;渔业、养殖业;矿业;建筑业;公用事业;交通、通讯;批发、零售;金融和保险;房地产;服务业(包括租赁、旅馆、娱乐、电影、信息服务、医疗、教育、其他)。

对借款人所在行业的调查包括以下要点:

  • 借款人所处行业的市场结构特点及其在市场中的地位。
  • 借款人所处行业的业务内容,特别是行业规则。
  • 借款人在行业内的地位,优越性及竞争力,包括:原材料的进货价格与同行业比较;产品的销售价格与同行业比较;进货条件与销售条件与同行业比较;所经营的商品的市场占有率;制造成本、销售成本与同行业比较;品牌及技术开发能力如何;销售战略的优劣;经营、组织、内部资源及财务状况与同行业水平相比。
  • 行业的发展和利润趋势,对行业产品的需求是否继续增长,新技术及替代品对行业产品的生产和需求是否有重大影响。

了解这些问题,能够进一步评价借款人在同行业的地位,该行业的实力和弱点,弄清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5、对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调查

按《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银行对借款人的放款应用于健康、合法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为投机或支付债务目的而要求的借款,银行不应支持。因此,对贷款的用途必须进行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调查。

调查要点包括:

  • 依照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调查贷款的合法性。
  • 了解借款人及其主要产品在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序列中所处的地位。
  • 分析财务报表、项目概算中的数据,与调查的情况相比较,弄清资金实际缺口,贷款的真实用途。
  • 了解借款人产供销及市场容量的情况,有无供大于求、产大于销及产成品的积压,是否存在重复建设问题。
  • 借款人的其他债务情况。
  • 调查借款人的支付能力、经济效益、有无挤占挪用、资金周转能否加速、风险贷款的转化等情况。
  • 借款人有无超支、挤占流动资金情况。
  • 借款人不合理占用的物资、资金的处理计划。
  • 了解借款人的产品原辅材料、产成品的现行价格、历史情况及其走势、产品内外销比例及换汇成本,摸清借款人(项目)预期的现金流量和经济效益的可实现性及其发展前景,结合借款人的综合效益,测算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

6、对贷款保障性的调查

调查要点包括:了解担保的可靠性,对贷款保证人担保资格、能力、抵押、质押物的所有权、品质、变现能力、有无重复抵押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

  • 四、信用风险及信用风险分析

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不能或不愿意按期偿还贷款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信用风险分析是指在借款人提供的情况和贷款调查的基础上,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系统分析,评价贷款风险,提出确定的贷款结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条件等)方案。从风险观点来看,它可以帮助银行确定其所愿意承担的风险程度和其能够谨慎涉足的风险数量。信用风险分析是贷款经营的核心问题,也是衡量银行贷款业务的经营是否稳健的标志。

信用风险分析的基本内容,国际上惯用“5C原则”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价,即对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COLLATERAL)、和经营情况(CONDITION)等进行全面分析评估。信用风险分析是以客户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财务报表分析,根据贷款调查的丰富信息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计算客户的风险限额,判断对客户进一步授信的风险大小。对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还要进行贷款项目评估。

五、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是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主要依据,运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对企业的财务过程和结果进行研究和评价,以分析企业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资金使用效率、偿债能力,并由此预测企业发展变化趋势,从而为贷款决策提供依据;同时,它有利于检查企业执行财经政策、法规、纪律等情况,加强信贷资金管理。

六、贷款项目评估

贷款项目评估是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根据国家现行方针政策、财税制度以及银行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通过调研得来的有关项目生产经营的信息资料,从技术、经济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科学审查与评价的一种理论与方法。项目评估是以银行的立场为出发点,以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为目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剔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可能存在的将影响评估结果的各种非客观因素,重新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与判断,为银行贷款决策提供依据。

七、贷款报审的材料

(一)短期贷款报审的材料

短期贷款的报审材料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 借款申请文件。包括:上报单位关于贷款报批的请示;流动资金贷款评审概要表;流动资金贷款评审报告;借款人借款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关于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名)和借款授权书。
  • 借款人资信审查文件。包括:借款人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初次借款的借款人还需提交公司章程;若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合同、章程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资本金到位情况的证明(验资报告等);借款人近三年的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贷款卡;借款人信用等级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借款人资信情况的材料。
  • 贷款担保文件。包括:银行与经银行认可的、有经济实力的法人签订的还款保证合同或上述法人出具的无条件地按照银行要求的格式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的承诺函;保证人的营业执照;保证人最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采用抵(质)押担保,则需由抵(质)押人提供无条件地按照银行要求的格式与银行签订抵(质)押合同的承诺函;或已正式签订的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如保证人或抵(质)押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出具含相关内容的董事会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名)和授权书。

  • 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或抵(质)押合同(草本)。
  • 借款用途证明文件。原、辅材料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进出口商务合同。

如为出口打包贷款,应出具进口方银行开立的信用证、由国际结算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条款无疑意的材料、进口商与开证行的资信证明或说明。

如为票据贴现,应出具经承兑的汇票、行内有关部门对票证真伪(包括核定密押)进行鉴定的材料、承兑人资信证明或说明文件。

如借款用途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的进出口业务,应出具其进出口许可证和应取得的其他批件。

  • 贷款审批人及贷款审查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对临时性贷款的报审材料的特殊规定

临时贷款由于临时调剂、短期融资的特点,报审材料中应注意说明:贷款金额与企业合理的临时资金需求的关系;借款人生产经营的一个循环过程与贷款期限的衔接,一般而言,临时贷款的期限不应超过6个月;还贷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及贷款用途的正当、合理性等问题。此外,如借款用途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的进出口业务,应出具其进出口许可证和应取得的其他批件。

(三)对周转性贷款的报审材料的特殊规定

周转性贷款是银行对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性占用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所发放的贷款。它具有短期周转长期使用的特点,故在贷款报审材料中应注意说明:借款人的资信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借款人在未来时期的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产品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等。此外还应考虑银行的资金情况和银行的利益。

(四)出口打包贷款的报审材料的特殊规定

出口打包贷款是出口商当地的银行凭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及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商品为抵押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贷款。该类贷款报审材料中应报送:进口方银行开立的信用证、由国际结算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条款无疑义的材料、进口商与开证行的资信证明或说明等材料。

(五)中长期贷款报审材料

中长期贷款的报审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 借款申请文件。借款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上报单位关于贷款报批的请示;贷款评审概要表(附件);贷款评估报告和评审报告(原件);借款人借款申请书(写明借款人概况,申请借款金额、币别、期限、用途、还款来源、还款保证、用款、还款计划等);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关于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名)和借款授权书。
  • 借款人资信审查文件。借款人资信审查文件包括:借款人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初次借款的借款人还需提交公司章程;若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合同、章程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资本金到位情况的证明(验资报告等);借款人近三年的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贷款证;借款人信用等级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借款人资信情况的材料。
  • 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立项文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权部门(计委或经贸委)对可研报告的批复文件;专项贷款的规模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转贷款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及境外借款担保还需提供国家计划部门关于外债规模和筹资方式的批文;政府贷款项目列入双方政府(中方窗口现为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商定的项目清单的证明文件。
  • 项目配套条件。项目配套条件包括: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文件;资本金已经到位或能按期到位的证明文件;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承诺文件;其他配套条件落实的证明文件;原(辅)材料供货协议或来源证明(若为国家重点分配物资,提供分配计划)、土地征用落实证明、水电汽落实证明、运输条件落实证明、环保批复文件、出口工贸协议、返销协议、其他;政府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的证明文件。
  • 贷款担保文件。贷款担保文件包括:银行与经银行认可的、有经济实力的法人签订的还款保证合同或上述法人出具的无条件地按照银行要求的格式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的承诺函;保证人的营业执照;保证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采用抵(质)押担保,则需由抵(质)押人提供无条件按照银行要求的格式与银行签订抵(质)押合同的承诺函;或已正式签订的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物物权属证明文件;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报告。如保证人或抵(质)押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出具含相关内容的董事会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名)和授权书。
  • 开户及保险。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户或相应存款户的承诺函;借款人根据我行的要求办理保险手续并将保险权益转让给我行的承诺函。
  • 其他。有关商务合同;贷款审批人及贷款审查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对外劳务承包工程贷款的报审材料的特殊规定

对外劳务承包工程贷款的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工期的长短确定,可以是短期贷款,也可以是一年以上的中期贷款,承包工程贷款的报审材料除了常规的送审材料外,还应包括:借款人具备开展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证明文件;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外签订的承包工程合同或项目中标通知书。

  • 自筹及其它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文件;
  • 承包工程项目情况。主要有:项目名称及项目地理位置;工程内容;施工条件;工程承包合同额及承包方式(总包、分包);国外业主资金来源、支付方式(即付、延付)、支付货币等;承包工程所需资金来源:包括预付款、自有资金、原有设备投入、银行贷款、其他资金等;
  • 承包工程所在国概况。主要有:国名及地理位置;国别风险(政局和社会安定程度;与我国的外交关系;在采取国有化或中止、废止涉外商务合同等措施时,是否向蒙受损失的国外债权人做出充分、及时、有效的赔(补)偿;经济状况、外汇管制状况;与承包工程有关的税收法规);
  • 国外业主概况。包括业主名称、法定地址、资信状况、经济实力、业主开户行名称等;
  • 风险分析。包括:工程拖期对项目财务效益的影响;费用超支对项目财务效益的影响;不能按期收回工程款,使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七)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报审材料的特殊规定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报审材料除了常规的送审材料外,还需包括:

  • 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完成各项立项手续的证明文件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 已经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不早于贷款终止时间;
  • 提供相应的贷款项目开发方案或可行性报告;
  • 贷款项目的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有效地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
  • 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一般应占项目预算投资的30%,并能够在使用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八)福费廷的报审材料的特殊规定

由于福费廷多用于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贸易中,因此使用福费廷一般应补充如下报审资料:

  • 出口商与进口商签定贸易合同时,应事先征得银行同意,出口商与出口方银行(承购银行)签定包买票据协定,报审材料应附此协定;
  • 提供经承购银行认可的进口商承兑的远期汇票或远期本票;
  • 提供经承购银行认可的担保银行的保函。一般而言,进口方银行应为远期汇票或远期本票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有保付和保函两种方式。

(九)项目融资的报审材料的特殊规定

项目融资是银行对大型、特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发放的贷款。该类贷款中,贷款人直接对项目公司提供贷款,项目公司对偿还贷款承担直接责任,项目发起人的责任只限于其投入项目公司的股本及其承担的担保义务。因此,当项目失败或项目的收益不足以清偿贷款时,项目发起人不承担从其所有的其他资产和收益中偿还全部项目贷款的义务,即项目发起人的债务责任是有限的。项目融资的报审材料中,应注重以下内容:

  • 应十分注重项目建设成败与经营效益分析,且应有项目完工和经营收益的稳定性的担保文件;
  • 应对项目产品的买主或项目设施的用户的资信状况充分了解,附有项目公司应与项目产品的买主或项目设施订立购买合同文件等;
  • 项目的风险分析。包括:项目完工风险、项目经营风险、市场风险以及与项目相关的一些风险,例如资源开发项目的资源风险;
  • 风险规避措施。例如,贷款项目评估在贷款协议签定之前,对贷款项目从技术上、经济上、财务上进行深入、全面的评估论证,力求避免因贷款项目选择失误所造成的损失。设定各种担保权益,包括以项目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由项目发起人提供项目完工担保,工程超支追加资金的担保,贷款人享有的提货或付款合同项下的权利让与、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让与等担保权益。此外,要求政府对贷款有关的税收提成费外汇以及给予特许权等各项政策作持续有效性的承诺。与项目发起人签定差额支付协议,对项目所得经营收益与债务偿还额之间的不足部分承担支付义务等;
  • 控制项目的财务收支。贷款行可要求项目公司在银行开立专用帐户和代保管帐户等,以保证专款专用和投产后的收入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八、贷款审查

1、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

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的直接用途;借款人的借款资格条件;借款人的信用承受能力;借款人的发展前景、主要产品结构、新产品开发能力、主要领导人的工作能力及组织管理能力;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及偿债能力;贷款保证人的情况;审查贷款抵(质)押物的情况;根据贷款方式、借款人信用等级、借款人的风险限额等确定是否可以贷款,贷款结构和附加条件。

2、审查贷款的直接用途

核实信贷调查人员提供的有关贷款用途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有无遗漏,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贷款通则》所规定的要求,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中国银行的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是否属于贷款支持的范围。

3、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条件方面的审查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银行的贷款对象可以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是银行为了保证其贷款的安全性,还必须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条件作必要的规定,在贷款审查过程中,对借款人的资格条件方面的审查内容主要有:借款人的产品市场需求情况、经营状况及经济效益情况;有否挤占信贷资金;还本付息能力;企业法人是否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是否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户、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是否超过净资产总额的50%(国务院批准的除外);资产负债率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中长期贷款的,企业法人的股本及自筹资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审查项目的立项手续是否齐全,项目是否经过有权审批部门的批准等。

4、对借款人信用承受能力的审查

主要内容有: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统一授信(或公开授信)情况、已占用的风险限额情况、是否存在超风险限额发放贷款。此外,审查时还应特别注意借款人的应摊未摊费用、盘亏损失、潜在亏损等方面的问题。

5、对借款保证人的审查

对贷款保证人的审查内容应主要注重以下几方面:

首先,审查保证人的资格及其担保能力。审查保证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格,避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主体充当保证人;审查保证人的资信情况,核实其信用等级,一般而言,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不宜接受为保证人;审查保证人的净资产和担保债务情况,确定其是否有与所设定的贷款保证相适应的担保能力。

其次,审查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保证合同的要素是否齐全,保证方式是否恰当。然后,审查保证担保的范围和保证的时限,保证担保的范围是否覆盖了贷款的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的时限是否为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后的一定时期。

6、对贷款抵(质)押物情况的审查

其主要内容有:抵(质)押物的合法性、抵(质)押物的所有权属、抵(质)押物的价值、抵(质)押物的登记、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条款审查、抵(质)押物的保管和处分等。

7、贷款发放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如果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或借款人没有违约的情况下,贷款人必须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发放贷款。
  • 注意对合同条款进行检查。信贷业务中涉及的合同主要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 注意对用款申请材料进行检查。包括对借款凭证的审核、变更提款计划及承担费的收取、检查借款人的用款用途并监督提款进度。

8、借款合同应检查的内容

贷款发放中借款合同条款的审查应着重于合同核心部分即合同必备条款的审查,借款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有:贷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9、保证合同应检查的内容

保证合同的条款审查主要应注意以下条款:

被保证的贷款数额;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时限;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0、抵押合同应检查的内容

抵押合同的条款审查主要应注意以下条款:

被抵押的贷款数额;借款人履行贷款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抵押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此外,抵押物是否有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也是抵押合同是否完善的重要前提之一。

11、质押合同应检查的内容

质押合同的条款审查应注意以下条款:

被质押的贷款数额;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质物生效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2、审核借款凭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借款人办理提款,应在提款日前填妥借款凭证。借款人名称、提款日期、提款用途等各项目都必须准确、完整地填写,并要加盖借款人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信贷员要根据借款合同认真审核,确认贷款用途、金额、帐号、预留印鉴等正确、真实无误后,在借款凭证的相应栏目签字,交由有关主管审签后进行放款的转帐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除非借款合同另有规定,银行不能代客户填写借款凭证,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借款人填妥借款凭证送银行审核后办理放款转帐。

13、对于变更提款计划及承担费的收取方面的规定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签定后,如需改变提款计划,则应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或在原计划提款日以前的合理时间内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银行同意。

根据我国现行的《贷款通则》规定,银行不得对自营贷款或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但是若根据国际惯例,在借款合同中规定,变更提款应收取承担费,那么当借款人变更提款计划时,公司业务部门应根据合同办事,按改变的提款计划部分的贷款金额收取承担费。借款人在提款有效期内如部分或全额未提款,应提未提部分的贷款可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收取承担费。在提款期终了时,倘若借款人仍未提款,又未向银行提出变更提款计划的申请,则未提的部分贷款额在提款期终了时自动注销。公司业务部门在借款人的提款期满之前,将借款人应提未提的贷款额度通知借款人。

九、人民币贷款的发放程序

人民币贷款的发放程序包括:贷款批准后,借款人与贷款人签定借款合同,银行即可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发放贷款,借款人办理用款手续时,可以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在提款期内一次或分次提款,填写《借款借据》,《借款借据》的内容一般包括了借款日期、借款人存款帐号、借款人贷款帐号、借款金额、种类、利率、约定还款日期、借款人印章等。《借款借据》经银行信贷员和其部门主管签章后,交银行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开户手续,即由贷款户转入借款人的存款帐户,以备借款人支付使用。信贷经办人员登记贷款台帐并签字盖章后,报贷款审批人签章,同时由帐务人员在借款企业的《贷款卡》上逐笔登记。

十、外汇贷款的发放程序

外汇贷款的发放程序如下:

外汇贷款批准后,借款人与贷款人签定借款合同,银行可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发放贷款,借款人办理用款手续时,可以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在提款期内一次或分次提款,填写《借款借据》,《借款借据》经银行信贷员和其部门主管签章后,交银行会计部门办理贷款核算手续,但外汇贷款一般不直接转入借款人的外汇存款帐户,银行根据贷款的实际用途监督贷款的使用。信贷经办人员登记贷款台帐并签字盖章后,报贷款审批人签章,同时在借款企业的《贷款卡》上逐笔登记。借款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汇贷款登记,银行定期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反映银行外汇贷款情况的报表。

十一、停止发放贷款

在下列情况下我行可以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贷款这种方式。

(1)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

(3)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4)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挪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

(5)不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6)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7)借款企业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或用于财政性开支或者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用于职工福利的;

(8)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使用贷款进行非法经营的。

2.2.6  贷后管理

一、贷后管理的基本程序

广义的贷后管理应包括六个基本步骤:

(1)贷款检查:这是贷后管理最经常的工作,是指在贷款发放以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贷款的运行情况,包括对贷款使用、借款人及担保等进行检查分析。

(2)风险预警:是指在贷款检查中,通过一些与贷款安全密切有关的信息、指标,及时地预测贷款风险,发现贷款存在的潜在问题。

(3)贷款分类:是指在贷款检查和风险预警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贷款进行质量划分,以区分贷款风险程度的不同。

(4)问题处理:是针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同类别的贷款风险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5)损失核销:是对那些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照一定的程序,作贷款损失处理。

(6)贷款最终评价:是在贷款结清之后,对该笔贷款的成功与失败的方面进行总结,以发现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找出经验与教训,并及时改进与调整。

上述前四个步骤是不断循环的过程,在贷款的整个周期中,要反复不断地进行上述的管理工作,只有当贷款出现严重问题,发生呆帐或贷款还清时,才进入上述五、六两个过程。

二、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就是在贷款发放之后,定期、不定期地对贷款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这是贷后管理最基础的工作,包括贷款检查、借款人检查和担保检查。

贷款本身是借贷双方的一种契约行为,双方有义务遵守事先的约定,因此,贷款检查的主要依据是贷款合同,即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合理地使用贷款,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定期还本付息或有无能力还本付息等。通过对贷款的检查,可以发现借款人在资金运用 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以及履行合同义务的资信状况。

按照《中国银行贷款跟踪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银行贷后管理办法》,贷款检查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要密切跟踪贷款资金的流向,确保贷款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

(2)要加强对贷款资金运动的监督,适时检查和分析借款企业资金运动变化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3)对于我行贷款所形成的资金回流、货款回笼等情况要密切跟踪,督促企业按时还贷,防止挪作它用,增大贷款的回收风险。

(4)要加强对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在贷款到期前向借款人发出“贷款还本付息通知书”。

(5)借款人不按期支付利息、不按期归还到期本金的,要依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帐户上划收贷款本息。

三、我行对贷款企业的检查的规定

在《中国银行贷款跟踪管理暂行规定》中,我行对借款企业检查作了如下的规定:

(1)借款人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企业领导班子的综合素质及其变动情况。

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生产能力、成本费用、特别是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如销售收入、应收帐款周转情况、存货周转情况等。

③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比率、销售利润率等。

④企业负债情况,如银行借款、其中我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的使用与兑付情况、企业应付帐款净值、或有负债等。

⑤企业债务偿付情况,如贷款是否逾期、欠息及质量分类情况。

⑥企业在我行的存款、结算及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情况。

⑦企业重大投资及其进展情况。

⑧企业改组、改制及贷款等债务落实情况。

⑨企业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⑩企业上述变化是否会导致企业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发生变化及其对我行贷款安全的影响,等等。

  • 对借款企业要坚持经常性检查和定期全面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主要是及时掌握企业的临时性、局部性变化,每次检查后要将检查情况在贷款管理台帐上记录备查,发现可疑及重大情况时要及时报告。定期全面检查则是按照一定的期间要求,对企业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上述各项内容,在检查后要写出专门的检查报告报有关部门及领导。由总行审批的贷款,其检查报告应报总行有关部门。
  • 对借款企业定期检查的间隔期应不长于以下标准:AAA、AA级企业不超过180天; A、BBB级企业不超过90天;BB级以下企业一般为60天;未参加评级的企业,其贷款检查间隔期由二级以上分行确定。当发生欠息、贷款逾期及银行垫款时,要立即进行特别检查。查清贷款发生欠息、逾期及造成银行垫款的主要原因。

四、担保检查的内容

担保检查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 第三人的信用保证为担保的,要以上述对借款人的检查要求和内容跟踪、检查保证人保证能力的变化,多层次地防范贷款风险。要根据担保合同的要求,对那些影响担保能力和有效性的因素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人虽然不是直接债务人,但其承担了贷款偿还的保证责任,有义务接受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 以抵押、质押设定担保的,银行要加强对抵押物和质押凭证的监控和管理。对抵押品要定期检查其完整性和价值变化情况,防止所有权人在未经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理抵押品,主要有以下一

些检查内容:

①抵押品价值的变化情况;

②抵押品是否被妥善保管;

③抵押品有否被变卖出售或部分被变卖出售;

④抵押品保险到期后有没有及时续投保险;

⑤抵押品有否被转移至不利于银行监控的地方;

⑥质押物价值变化情况;

⑦质押凭证是否到期;

⑧银行对质押凭证有否妥善保管。

五、贷款风险预警

贷款风险预警是指通过一些与贷款安全密切有关的先行指标及情况的收集,及时预测和发现贷款可能存在的风险。这些先行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存货、应收帐款、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财务指标;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行为异常或发生不利变动、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或不利消息增多、企业涉及大额不利诉讼、企业主要产品所在行业存在较多不利因素或出现重大投资失误等非财务指标;帐户存款持续减少至不正常水平、票据发生拒付、多头借贷或套取贷款、银行索要的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不能按时报送、回避与银行的接触等与银行交易方面的指标。风险预警主要用于对正常贷款的管理。

六、贷款风险分类

贷款风险分类是指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具体规定,银行信贷人员根据贷款检查情况,通过一定的标准、程序,按照风险程度对贷款质量所做的划分。贷款分类通过统一的、标准化和半定量化的指标体系和操作程序,对各类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细分,并在此基础上对贷款质量状况作出明确的评价,从而 为贷后管理提供更加清晰的信息基础,使管理措施更加有的放矢。因此,贷款分类为银行稳健经营奠定了更为扎实的科学管理基础。

目前我行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按新的五级贷款分类方法对贷款进行分类管理,即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风险分类”法,一切以贷款偿还的风险大小为依据,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前两类合称优良贷款,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七、我行五级贷款分类参照的具体标准

根据《中国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手册》的规定,我行五级贷款分类的具体标准如下:

(1)正常类贷款

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或在建项目一直在按照既定用款计划进行,各方面情况正常,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贷款会遭受损失。

(2)关注类贷款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没有问题,但是存在潜在的缺陷,继续发展下去将会影响贷款的偿还。其特征包括:

  • 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例如借款人所处的行业呈下降趋势。
  • 企业改制(如分立、租赁、承包、合资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 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
  • 借款人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存货周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下降。
  • 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较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调整,如工期延长、概算调整幅度较大。
  • 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 贷款抵押品、质押品价值下降,或银行对抵押品失去控制。
  • 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
  • 银行对贷款缺乏有效的监督。
  • 银行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遗失,并且对于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 违反贷款审批程序发放贷款,如越权放贷。

(3)次级类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第一还款来源)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下称第二还款来源),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次级类贷款特征包括:

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并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借款人内部管理存在问题,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借款人采取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

借款人经营亏损,净现金流量为负值。

借款人已不得不寻求拍卖抵押品、履行担保等还款来源。

(4)可疑类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即:贷款已经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还不能确定,其特征如下:

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贷款项目,如基建项目处于停缓状态。

借款人已资不抵债。

企业借改制之机逃避银行债务。

银行已诉诸法律来收回贷款。

贷款经过了重组,仍然逾期,或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还款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

即使追索保人或处理押品,贷款肯定仍无法全额偿还。

(5)损失类贷款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特征包括: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经法定清偿后,仍不能还清贷款。

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生产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府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等历史原因造成的,债务人主体已消亡,悬空的银行贷款。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作损失类贷款:

借款人虽已破产或已经法院裁决,但没有按国务院规定办理破产手续或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规范破产有关文件规定,有以破产形式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借款人通过重组、租赁、转让、承包等名目逃废银行债务,债权银行尚未依法起诉追索的贷款。

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关闭或注销,有行政干预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借款人虽已资不抵债,但领导班子和职工基本稳定,大部分生产活动仍在进行。

在未彻底查清之前,银行违规从事帐外经营形成的风险贷款。

2.3     保理

2.3.1  国际保理

2.3.1.1   国际保理的业务定义

保理商在出口商以赊销(Open Account)、承兑交单(D/A)等方式销售货物时,为出口商提供以下服务:

    - 海外进口商的资信评估;

    - 提供100%的进口商信用风险担保;

    - 以预支的方式提供出口商所需营运资金,加速资金周转;

- 应收帐款的管理及追收。

2.3.1.2   使用国际保理的好处

国际保理业务能为出口商和进口商带来增加营业额、风险保障、节约成本、简化手续、扩大利润等益处,如下表所示:

  益 处

   对出口商

   对进口商

增加营业额

对于新的或现有的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O/A、D/A付款条件,以拓展海外市场,增加营业额

利用O/A、D/A优惠付款条件,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加速资金流动,扩大营业额

风险保障

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转由保理商承担,出口商得到100%的收汇保障

纯因公司信誉和良好财务表现而获得买方的信贷,无需抵押

节约成本

资信调查、帐务管理和帐款追收都由保理商负责,减轻业务负担,节约管理成本

省却了开立信用证和处理繁杂文件的费用

简化手续

免除了一般信用证交易的繁琐手续

在批准信用额度后,购买手续简化,进货快捷

扩大利润

由于出口额扩大、降低了管理成本、排除了信用风险和坏帐损失,利润随之增加

由于加快了资金和货物的流动,生意更发达,从而增加了利润

    出口保险公司一般要求出口商将其全部销售交易都要投保(无论哪种付款方式都要投保),而保理服务无此要求。一般说来,出口信用保险服务要比保理服务费用高。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进口商信用风险一般由保险公司和出口商共同承担,在出现坏帐时,保险公司一般只赔偿70%--90%,而且索赔手续繁琐、耗时。而保理服务中,保理公司承担全部信用风险。出口保理业务与出口信用保险相比较,具有较大的优势,如下表所示:

出口保理

出口信用保险

最高信用保障(在所批准信用额度内)

   100%

  70--90%

赔偿期限(从货款到期日起)

   90天

 120--150天

进口商资信调查和评估

   有

    有

财务帐目管理

   有

    无

帐款催收追缴

   有

    无

以预支方式提供融资

   有

    无

2.3.1.3   采用国际保理服务的最佳时机

    贵公司在下述情况下应采用国际保理服务:

    - 出口项下因国外进口商不能或不愿开出信用证,致使交易规模不能进一步扩大,限制了出口量的提高或进口商因出口商不愿提供信用付款方式而准备转向其它供应商时;

    - 出口项下准备采用信用付款方式(O/A、D/A),但对国外进口商的资信和财务能力存有疑虑时;

    - 出口项下希望解除帐务管理和应收帐款追收的麻烦和烦恼,减少有关业务费用时;

  • 进口项下在争取有利于自己的信用付款方式(O/A、D/A),为打消出口商对自身资信状况的疑虑时。

2.3.1.4   国际保理业务流程

国际保理业务的具体运作步骤:

国际保理业务涉及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四个当事人,其具体运作步骤如下:

    1、出口商通过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申请进口商信用额度;

    2、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3、出口保理商将进口保理商的资信评估结果通知出口商;

    4、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签定货物买卖合同;

    5、出口商向进口商发货,并将应收帐款转让给进口保理商;

    6、出口保理商可应出口商的要求向其提供融资,金额通常为发票金额的60%-90%;

    7、进口保理商在货款到期日向进口商收取货款,并将其转交出口保理商;

    8、出口保理商在扣除融资本息及服务费后,将货款余额付给出口商;

    9、若进口商到期无力付款,进口保理商在应收帐款到期日后第90天赔付出口商。

2.3.2    国内保理

2.3.2.1   国内保理的业务定义

将内销中产生的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卖方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中国银行,由中国银行为卖方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这些服务包括以下四项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 贸易融资
  • 信用风险控制和坏帐担保
  • 销售分户帐管理
  • 应收帐款的催收

2.3.2.2   国内保理的业务品种

有两个不同的业务品种:

1、国内综合保理业务:卖方将货物销售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中国银行,由中国银行为卖方提供贸易融资、坏帐担保、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帐款的催收全部四项服务。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服务项目全面,中国银行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买方信用不好,不予付款或无力付款时,中国银行于应收帐款到期日后30天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

2、商业发票贴现业务:卖方将货物销售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中国银行,由中国银行为卖方提供三项服务: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帐款的催收。

商业发票贴现业务融资功能突出,操作简便,运作灵活,费用较低。

2.3.2.3   使用国内保理的好处

  • 手续简便

保理业务一大特点是手续简便,卖方只需向保理商提供一张表明已发货的发票副本,即可得到融资并获得其他保理服务。

  • 降低费用

第一是降低卖方的利息成本。保理融资相对于流动资金贷款来说,期限更具灵活性,降低了卖方的利息支出。

第二是降低卖方的管理成本。保理业务为卖方提供了应收帐款的管理服务,使卖方从大量的烦琐的工作中解脱出来,有效地降低了成本。

  • 风险保障

保理商承担买方的风险,承诺在买方信用不好不付款或无力付款时承担付款责任,有力地起到了风险保障的作用。

  • 扩展市场

有保理服务做保障,卖方将无后顾之忧,大胆地运用赊销这一有竞争力的销售形式,争取更多的买家,扩展市场,增加营业额。

  • 扩大利润

当卖方的业务有了市场,保理商提供了风险保障,费用明显降低,相应的利润水平自然就会提高。国外有人做过统计对比,同等条件下,使用保理服务的企业比不使用保理服务的企业,平均利润水平高出10%以上。

2.3.2.4   中国银行国内保理的优势

  • 丰富的业务经验。1992年,中国银行就开办了国际保理业务,9年来积累许多经验,具有较高的处理复杂情况的能力。1999年,中国银行又创国内保理业务先河。
  • 专业化的人才。中国银行的保理业务从业人员都经过严格的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知识水平。中国银行每年举办行内的保理业务资格考试,考试通过才能获得保理业务从业资格。截止2001年11月,已有近百人具备此资格证书,正服务于业务一线。
  • 卓著的信誉。对于中国银行承诺的保理业务担保付款的责任,中国银行一诺千金。

2.4          网上银行

一、网上银行

中国银行网上银行是在传统业务基础上,利用Internet/Intranet技术,将银行传统业务流程有机地整合起来,为客户提供统一、全面、安全、实时的金融服务。

网上银行改变了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传统联系模式,实现银行业务与信息集成的有机结合,加快了客户与银行之间信息传递速度,利用中国银行的资源为客户提高管理效率,节约资金成本。

二、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的发展情况

1996年10月,中国银行成为国内第一家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建立主页并发布金融信息的银行机构。

1998年3月6日完成国内第一笔网上银行交易。

1999年6月28日中国银行率先全面推出包括对公“企业在线理财”和对私“支付网上行”在内的全方位的网上银行服务。

三、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产品

(一)汇划即时通

1、业务定义

汇划即时通是中国银行网上银行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品种之一,它面向公司客户, 通过Internet提供安全、方便、快捷、高效的资金划拨和财务管理服务。通过该服务,客户可方便地实现企业资金跨地域、跨集团的集中调度、监控与管理。

2、汇划即时通的功能

(1)指令输入功能:单笔委托、批量委托、特急委托;

(2)指令确认(管理层)功能:转帐授权;

(3)业务核查功能:转帐查询、到帐查询、数据下载、转帐撤消;

(4)系统维护功能:收款人帐务维护。

3、汇划即时通的产品优势

(1)国际标准,安全可靠: 采用了一系列安全加密技术,建立严密的国际标准的安全防范体系,并己通过国际权威机构的严格审计;

(2) 快捷汇划、准确支付:对于13家联机行之间的特急业务,全程自动处理、无人工干预。在产品试运行过程中,异地转帐业务最快在三分钟内到帐,省内的转帐业务最快在一分钟内到帐;

(3) 集中调度、统一管理:客户可以使用汇划即时通产品来查询监控本公司所有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帐户;集团本部可以查询和监控其下属分公司的帐户情况,从而在资金的统一调配,使用上得心应手,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4)分级授权,严格控制:该产品为客户提供完善的内部财务授权管理机制----委托、授权、印鉴三级管理体制,企业客户可以设计严格的内部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业务定义每位操作员的操作权限,包括该操作员可以操作的帐户、可操作的功能和最大的授权额度,另外还可以业务定义每一帐户的授权级数,实现最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

(5)实时查询,全程跟踪:该产品记录所有网上交易信息,可以全程跟踪一笔资金汇划业务的处理进程, 并可以实时查询帐户余额及相关交易信息;

(6)个性服务,灵活方便:可以根据客户的不同管理需求,灵活设计企业内部财务操作流程,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网上资金汇划平台;

(7)跨越时空,方便快捷:利用互联网无时间障碍、无空间阻隔的特点,客户可以在世界任何地点、任何时间, 通过Internet使用中国银行的“汇划即时通",享受7x24小时的不间断服务服务。

(二)对公账户查询

    公司客户使用该产品可以进行网上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记录,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公司的基本账户信息,方便对资金的管理。集团总部还可以通过该项服务及时了解下属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为公司制定财务集中管理决策性提供参考。

四、中国银行的网上银行服务的特色

(1)个性服务,分级授权:为客户提供了完善的内部财务授权管理机制,客户可以灵活地业务定义不同操作员的级别及权限,实现最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根据客户的不同财务管理需求,灵活设计企业内部财务操作流程,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网上资金汇划平台和财务资金管理模式。

(2)集中调度,统一管理:集团客户可以实时掌控整个集团的资金分布情况,及时调配集团内部的分散资金,对集团资金进行统筹规划集中调度,统一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3)国际标准,安全可靠:采用了电子安全证书、变码印鉴、ID管理等国际最新的安全加密技术,建立了严密的国际标准的安全防范体系,并已通过国际权威机构的严格审计。

五、企业申请网上银行

目前网上银行服务仅限重点大客户使用,企业可向开户行提出使用申请,支行公司业务科负责将开户行报送的材料送交分行公司业务处;也可向其他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由业务部门将有关材料送交分行公司业务处,分行公司业务处负责向总行报批。

六、企业银行

企业银行系统采用先进的计算机通讯、数据加密、数据处理和网络互联技术,通过电话拨号、专线的方式把企业和银行的计算机系统连接起来,实现帐户信息查询等功能。

七、企业银行与网上银行的区别

“网上银行”适用于经常有跨省市资金划转的企业和需要监控下属分支机构资金余额的集团公司,有查询帐户余额和网上转帐两个功能;“企业银行”能够使在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及其辖内机构开户的客户随时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但不能做转帐交易。

申请企业银行客户可直接向开户行提出使用企业银行的申请,支行公司业务科负责审批。

2.5     国内支付结算

2.5.1  国内信用证

2.5.1.1   国内信用证的业务定义

国内信用证是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2.5.1.2   国内信用证的种类

国内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三种:

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即期付款跟单信用证。

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延期付款跟单信用证。

不可撤消、不可转让延期付款的可以议付的跟单信用证。

2.5.1.3   国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

国内企业之间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品交易结算,可以使用国内信用证。

2.5.1.4   国内信用证的特点

银行信用--国内信用证是凭借银行信用,保障买卖双方确立和履行合约,防止商业欺诈,消除货款拖欠,促进资金周转。

融资--以少量的保证金加担保或授信开证,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效率。

2.5.1.5   国内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

国内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即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和通知行(议付行/委托收款行)。

2.5.1.6   国内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1. 发货

                         

  1. 签定合同

  1. 2.                   4.   6.    7.

            付      申                  通   交   议

            款      请                  知   单   付

            通      开                  受

            知      证                  益

通知行/议付行

  1. 开证        人

  1. 委托收款

  1. 付款/确认到期付款

2.5.1.7   国内信用证的收费标准

2.5.2  银行汇票

2.5.2.1   银行汇票的业务定义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按性质分为转账银行汇票和现金银行汇票两种。

2.5.2.2   银行汇票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汇票。

2.5.2.3   银行汇票的特点

银行汇票使用范围广泛。票随人走,人到款到,凭票取款,各家商业银行系统内见票即付,跨系统提示付款必须收妥抵用。转账银行汇票上无须指定代理付款银行,可在任何地点转让、提示付款。现金银行汇票必须在指定的代理付款行兑付,可以直接提现。

2.5.2.4   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

银行汇票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持票人)。

2.5.2.5   银行汇票的业务流程

                           3.持往异              

                            地结算                          背书转让

                                                     

  1. 2.      7.              4.           5.                       5.       4.

          申请   出     退回           提示           代理                       代理   提示

          签发   票     多余           票据           付款                       付款   票据

          汇票          款项                          入帐                       入帐      

                                           6.清算资金

2.5.2.6   银行汇票的收费标准

2.5.3  银行本票

2.5.3.1   银行本票的业务定义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两种。

2.5.3.2   银行本票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取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2.5.3.3   银行本票的特点

出票时以将款项交存银行为前提,以银行信用为付款保证。转帐支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代理付款行必须见票即付。现金支票必须在出票行兑付。

2.5.3.4   银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

本票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2.5.3.5   银行本票的业务流程

                           3.提交               

                            收款人                          背书转让

                                                     

  1. 2.              4.             5.                        4.       5.

          申请          出            提示           代理                       提示    代理

          签发          票            本票           付款                       本票    付款

          本票                                       入帐                               入帐

                                           6.清算资金

2.5.3.6   银行本票的收费标准

2.5.4  支票

2.5.4.1   支票的业务定义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2.5.4.2   支票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5.4.3   支票的特点

支票使用范围广泛。手续简便,资金清算及时,减少现钞流通。

支票收款方式分为出票人主动付款和收款人委托收款。

2.5.4.4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5.4.5   支票的业务流程

收提人委托收款业务流程:

                                        

                            1.出票                           背书转让

                                                     

                 足                    2.              4.                        2.       4.

                 额                  送交            收妥                       送交    收妥

                 存                  支票            入帐                       支票    入帐

                 款                                                                  

                                          3.交换支票并清算资金

出票人主动付款业务流程:

                 1.提示                              3.通知收款人

                  支票                                收妥入账

                  付款

                          

                 

                                   2.交换对帐单

                                    并清算资金

2.5.4.6   支票的收费标准

2.5.5  汇兑

2.5.5.1   汇兑的业务定义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目前各行均采用电子汇兑方式。

2.5.5.2   汇兑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2.5.5.3   汇兑的特点

系统内汇兑通过本系统的电子汇划系统,能及时、安全地将款项汇划。跨系统汇兑通过人民银行电子汇划系统办理电子汇划。针对集团重点客户,推出快捷汇划服务,满足客户到帐时间的需求。

2.5.5.4   汇兑的基本当事人

汇兑结算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即汇款人、收款人、汇出银行、汇入银行。

2.5.5.5   汇兑的业务流程

                                 3.汇出汇款

  1. 2.                                4.            5.

         申请       受理                             通知         取款

         汇款       汇款                             取款         或转帐

2.5.6  托收承付

2.5.6.1   托收承付的业务定义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的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只有异地托收承付方式。

2.5.6.2   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经开户行审查同意的,可以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5.6.3   托收承付的特点

收付双方必须签订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人在拥有债券凭据后,主动通过其开户行向债务人直接收取款项。付款人开户行在付款人拒付时,直接介入收、付款人约定事项的审查,对非正常拒付的实行强制扣款。托收承付收款可通过系统内电子汇划办理,跨系统的可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

2.5.6.4   托收承付的基本当事人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即付款人、收款人、委托银行、付款银行。

2.5.7  委托收款

2.5.7.1   委托收款的业务定义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分为异地委托收款、同城委托收款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三种。

2.5.7.2   委托收款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5.7.3   委托收款的特点

收款人凭债权凭证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回款项。

付款人根据约定付款,在付款人拒付时,委托银行不介入债权债务人约定事项的审查。同城特约收款分为主动付款和主动收款两种方式。委托收款结算可通过系统内电子汇划系统办理,跨系统的可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

2.5.7.4   委托收款的基本当事人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即收款人、付款人、委托银行、付款银行。

2.5.8  国内结算业务中国银行的优势:

  • 规范的管理——中国银行有规范的操作和严谨的管理程序,能够保障客户交易活动安全高效,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 机构网点多——中国银行国内机构网点遍及全国各个省、市、县,分理处以上机构均可以受理各类结算业务。
  • 汇划速度快——中国银行系统内电子汇划具有安全、准确、快捷等特点,能够适应客户要求办理快捷汇划。
  • 稳定客户群体——中国银行为许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凭借其实力与信誉,已拥有一批稳定的客户群体,银企合作非常密切。
  • 服务意识强——中国银行注重以 “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要求是我们的承诺。
  • 特色服务——针对集团性客户和有特殊需求的客户,采取 “绿色通道”的原则,特事特办,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
  • 特色产品——中国银行是率先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在同业中一直保持领先地位。

2.5.9  国际汇款

2.5.9.1   国外汇入汇款

1.汇入汇款的业务定义

汇入汇款是指代理行、海外联行接受客户委托,将款项汇入国内银行并指示其将该笔款项解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款方式包括电汇、票汇和信汇,目前常用的有电汇和票汇。

2.使用汇入汇款的好处

汇入汇款可以为收款人带来的好处有:

  • 电汇速度最快,有利于收款人及时收款,加快资金周转速度;
  • 票汇和信汇费用较低,有利于收款人降低财务费用、控制成本。
  • 适用范围广,操作简单易行。

3.应采用汇入汇款方式的情况:

对资金周转速度或控制财务费用有较高要求,宜选择汇入汇款;对于非贸易以及资本项下的结算,主要采用汇款方式。

4.办理汇入汇款业务的流程(实线为电汇和信汇,虚线为票汇):

                                                 

                              1.办理汇出汇款委托     2.

                                                      交

                                                      付

                                                      汇

 3./4.资金   2.发出汇款指示(SWIFT、                 票                     

      划转                电传或信函)

              

                       

                       4./5.汇款解付       3.提示汇票

                          

 

 

5.汇入汇款业务的注意事项:

1.如收款人在汇入行开有帐户,银行将汇入的款项直接记入客户帐户;如果在汇入行没有开立帐户,银行将以合理的方式为客户办理转汇;

2.如果收款人没有及时收到汇入款项,收款人最好及时向银行查询;

6.中国银行汇入汇款业务的的优势

  • 卓越的信誉保证——中国银行具有90年的悠久历史,先后八次被权威金融杂志——《欧洲货币》评为“中国最佳银行”。逐步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全方位的业务流程整合、全面提升的服务内涵和效率、丰富且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共同打造出属于世界的中国银行;
  • 一流的服务水平——中国银行以客户为中心,坚持“随到随解、谁款谁收”的服务宗旨,为客户提供一流的服务;
  • 创新的金融产品——中国银行率先推出“环球汇兑一日通”,在中国银行开户的企业客户可以享受24小时入帐的高效服务;
  • 畅通的清算渠道——中国银行拥有世界主要货币的清算渠道,清算地位得天独厚:美元清算中心—纽约分行;港币清算中心—中银香港;欧元清算中心—法兰克福分行;日元清算中心—东京分行;
  • 先进的科技水平——中国银行于1993年率先加入SWIFT国际组织,拥有先进的SWIFT操作系统,能够方便、快捷、规范地为客户办理汇入汇款出口托收业务;
  • 遍布全球的网络——中国银行拥有12529个国内分支机构、 560个港、澳及海外分支机构,与近4000家外资银行建立了代理关系,网点遍布全球。经过90年的积累已建立起多国家、多层次的高速通汇网络。
  • 有效的避险机制——中国银行是国内最早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商业银行,在帮助客户规避远期汇率风险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1.3.9.2汇出国外汇款

1.汇出国外汇款的业务定义

汇出国外汇款是指银行接受汇款人的委托,以约定汇款方式委托其海外联行或代理行将一定金额的款项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汇款方式包括电汇、信汇和票汇,目前常用的是电汇和票汇。

2.汇出国外汇款的特点

与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相比,汇款具有以下的特点:

  • 手续简便、费用低廉;
  • 电汇速度最快,汇款人可及时付款,树立良好信誉,赢得收款人信任;票汇的费用较低,有利于汇款人降低财务费用、控制成本;
  • 货到付款下的汇出汇款,进口商可以避免收货不着、货物短缺或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等交易风险。

3.应采用汇出国外汇款的情况

在下述情况下最宜选用汇出汇款:

  • 流动资金充足,当前的主要目标是控制财务费用而不是取得融资便利;贸易结算项下,出口商接受货到付款的条件,但对收款速度有较高要求;
  • 与收款人有良好合作关系且对其充分信任,愿意接受预付货款的条件;资料费、技术费、贸易从属费用(包括运费保费)等宜采用汇出汇款方式;
  • 贸易项下的尾款一般宜采用汇出汇款方式。

4.汇出汇款业务业务流程(电汇和信汇以实线表示,票汇以虚线表示):

 

                                                 

  1. 2.

                             提出         开出              3.

                             申请         汇票(特指票汇)  交

                                                            付

                                                            汇

                2.发出汇款指示(SWIFT、                     票                     

                        电传或信函)

              

                       

                     3./5.汇款解付        4.提示汇票

                          

 

 

5.汇出国外汇款的注意事项:

1.办理各类汇出汇款均需向银行提供:a.汇出汇款申请书;b.现汇帐户的支款凭证或用于购汇的人民币支票;

2.办理汇出汇款需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提交外汇管理办法要求的有效凭证,例如有关批汇文件、国际收支申报表(如需)、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如需);

6.中国银行汇出国外汇款业务的优势

  • 创新的金融产品——中国银行率先推出“环球汇兑一日通”,在中国银行开户的企业客户可以享受24小时入帐的高效服务;
  • 畅通的清算渠道——中国银行拥有世界主要货币的清算渠道,清算地位得天独厚:美元清算中心—纽约分行;港币清算中心—中银香港;欧元清算中心—法兰克福分行;日元清算中心—东京分行;
  • 先进的科技水平——中国银行于1993年率先加入SWIFT国际组织,拥有先进的SWIFT操作系统,能够方便、快捷、规范地为客户办理出口托收业务;
  • 遍布全球的网络——中国银行拥有12529个国内分支机构、 560个港、澳及海外分支机构,与近4000家外资银行建立了代理关系,网点遍布全球。经过90年的积累已建立起多国家、多层次的高速通汇网络。
  • 有效的避险机制——中国银行是国内最早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商业银行,在帮助客户规避远期汇率风险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2.5.10       光票托收

2.5.10.1     光票托收的业务定义

光票托收是指不附带任何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业务。

2.5.10.2     使用光票托收的好处

光票托收对收款人有下述好处:

  • 安全——直接向付款人邮寄收款存在较大风险,通过银行间的国际网络收款可以避免这些风险,是较安全的收款方式;
  • 方便——国际化银行的网络遍布全球,可以十分便捷地帮助收款人收妥来自世界各地的款项;
  • 快捷——如托收行与付款行/代收行签有“立即贷记”协议,则可大大缩短收款时间,服务十分便捷;
  • 费用低廉——光票托收的银行费用相对较低。

2.5.10.3     应使用光票托收的情况

下列情况宜选择光票托收:

  • 贸易、非贸易项下的小额支付;
  • 无外汇牌价的外币现钞或残币;
  • 外汇支票、本票、汇票、旅行支票、存折、存单等有价凭证的托收业务;
  • 不能或不便提供商业单据的交易,如寄送样品、软件等高科技产品交易、时令性商品交易,以及服务、技术转让等无形贸易。

2.5.10.4     办理光票托收业务流程(直接向付款行托收时以实线表示)

                          1.交付托收票据

                           4./6.支付托收款

  1. 3./5.

                                               委托     支付托

                                               收款      收款

代收行/付款行

付款人

                             3.提示票据

                              4.付款

                          

2.5.10.5     光票托收的注意事项:

1.光票托收适用于不跟单贸易和非贸易项下的票据及有价凭证托收;

2.托收票据的标价货币一般应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牌价的货币;

3.表面注明流通地区限制的票据难以办理托收;

4.已背书转让的票据易存在伪造、变造等欺诈风险,必须符合票据流通和外汇管理规定方可受理;

5.陌生的、金额特别巨大、或出票行资信有疑问的票据,我行有权拒绝受理;

6.用于投资、贷款、抵押等目的的大额票据易发生欺诈行为。

2.5.10.6     中国银行光票托收业务的优势:

  • 畅通的托收渠道——在世界主要货币的清算中心均设有分支机构,与世界多家国际性大银行签定了各类委托代收协议,托收渠道十分畅通;
  • 遍布全球的网络——中国银行拥有12529个国内分支机构、 560个港、澳及海外分支机构,与近4000家外资银行建立了代理关系,网点遍布全球。
  • 有效的避险机制——长期从事国际业务,在防范票据欺诈风险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帮助各类客户全面化解风险;
  • 货币种类齐全——受理业务的币种齐全,在国内同业中具有绝对领先优势。

2.6     进口跟单业务

2.6.1  进口信用证

2.6.1.1   进口信用证的业务定义

进口信用证是银行应国内进口商的申请,向国外出口商出具的一种付款承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项条款时,向出口商履行付款责任。

业务范围:1.开立各种信用证,如:即期、延期、承兑、议付、可转让、保兑、循环、对开信用证等;2.业务处理包括:开证、修改、审单、付款/承兑或拒付等(其中开证有授信开证和凭保证金开证两种);叙做进口押汇、提货担保等融资业务;协助进口商对外进行出口商资信调查,备货和船情查询等。

2.6.1.2   使用进口信用证的好处

进口信用证可以为进口商带来下述的好处:

  • 改善谈判地位——开立进口信用证相当于进口商为出口商提供了商业信用以外的有条件付款承诺,对进口商有信用增强的作用,进口商可据此争取到比较合理的货物价位;
  • 货物有所保证——变商业信用为银行信用,银行的介入可以使贸易本身更有保证,通过单据和条款,有效控制货权、装期以及货物质量;
  • 减少资金占压——对于使用授信开证的进口商来讲,在开证后到付款前可减少自有资金的占用。

2.6.1.3   应使用进口信用证的情况

在下述情况下宜选择进口信用证:

  • 进出口双方希望对彼此的行为进行一定约定以提升贸易的可信度;
  • 进口商品处于卖方市场,且出口商坚持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 进出口双方流动资金不充裕,有使用贸易融资的打算。

2.6.1.4   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的业务流程:

                           1.买卖合同

                                  

  1. 6.             5.发货       10.  11.

          付 交   4.通知L/C               付   放     2.申请开证

          款 单                            款  单

                           3.开立信用证

                           7.寄单索汇

                             

                           8.承兑/付款

 

2.6.1.5   进口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1. 申请开证时须提交:开证申请书;贸易合同;外贸进口批文(如进口配额许可类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证明等);外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如购汇申请书、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等)。
  2. 首次办理业务还须提供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等,办理保证金账户的开立手续。
  3. 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商将以承担较多银行费用为代价为出口商收款提供额外保证,因此建议进口商在合同签订时据此要求出口商给予价格方面的优惠或提供其他便利。

2.6.1.6   中国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的优势

  • 有力的信用增强——中国银行信誉卓著,对外开出的信用证为各国出口商普遍接受,能够有效提升进口商的信用和谈判地位,争取有力的合同条款;
  • 领先的专业水平——中国银行是国内最早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拥有大批精通国际结算业务、国际惯例、国家外汇管理条例以及海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士,外语人才济济,处理信用证业务及业务纠纷的水平和能力在国内银行界首屈一指;
  • 积极的授信政策——中国银行是国内最早推行统一授信体系的商业银行,经过多年积累,统一授信体制已日臻完善,有效地提高了开立信用证的效率;
  • 丰富的服务内容——中国银行可为各类进口商提供一站式服务,包括客户资信调查、船情查询、国家风险咨询、产品走势、政策咨询等;
  • 有效的避险机制——中国银行是国内最早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商业银行,在帮助客户规避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率风险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 畅通的清算渠道——中国银行拥有世界最主要货币的清算渠道,清算地位得天独厚:美元清算中心—纽约分行;港币清算中心—中银(香港);欧元清算中心—法兰克福分行;日元清算中心—东京分行;
  • 先进的科技水平——中国银行于1993年率先加入SWIFT国际组织,拥有先进的SWIFT操作系统,能够方便、快捷、规范地为客户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
  • 遍布全球的网络——中国银行拥有12529个国内分支机构、 560个港、澳及海外分支机构,与近4000家外资银行建立了代理关系,网点遍布全球。经过90年的积累已建立起多国家、多层次的高速通汇网络。

2.6.2  进口代收

2.6.2.1   进口代收的业务定义

进口代收是指银行接受国外代理行或联行委托,按照代理行或联行的指示向进口商收取进口款项,并向进口商交付有关商业单据。进口代收可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方式。

2.6.2.2   使用进口代收的好处

进口代收对进口商下述好处:

  • 费用低廉——银行费用较低, 有利于进口商节约费用、控制成本;
  • 简便易行——与信用证方式相比,手续简单,易于操作;
  • 资金占压少——在出口商的备货和装运阶段不必预付货款、占压资金,支付货款或做出承兑后可立即取得货物单据并处置货物;
  • 改善现金流——承兑交单项下,进口商承兑后即可以取得货物单据并处置货物,在售出货物并有现金流入后才对外支付,资金占压近乎为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得到有效改善。

2.6.2.3   最宜选择进口代收方式的情况

  • 进口商希望能以简便且低成本的办法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 进口商流动资金充足,可采用付款交单(D/P)方式;

进口商流动资金不足,需要出口商给予远期付款的融资便利,且与出口商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可采用承兑交单(D/A)方式;

2.6.2.4   办理进口代收业务操作流程:

 

                    1.买卖合同                                       


                           2.发 货

     3.托收         9.付款             5.提示  6.付款/    7.交付

      委托                             单据    承兑      单据

                              4.寄 单


                              8.通知承兑

                                /付款    

2.6.2.5   进口代收的注意事项:

1、在付款交单项下,进口商需向银行提交:付款凭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    单。

2、在承兑交单项下,进口商须按规定办理远期汇票的承兑手续,并在汇票到期日及时付款。

3、进口商亦可向我行申请办理进口托收押汇等贸易融资。

2.6.2.6   中国银行进口代收业务的优势

  • 领先的专业水平——中国银行是国内最早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拥有大批精通国际结算业务专业人士,外语人才济济。中国银行在国际结算业务方面一直保持最大市场份额,处理托收业务及业务纠纷的水平和能力在国内银行界首屈一指;
  • 融资产品丰富——中国银行可提供与进口代收有关的融资产品,包括进口押汇等;
  • 畅通的清算渠道——中国银行拥有世界主要货币的清算渠道,清算地位得天独厚:美元清算中心—纽约分行;港币清算中心—中银香港;欧元清算中心—法兰克福分行;日元清算中心—东京分行;
  • 先进的科技水平——中国银行于1993年率先加入SWIFT国际组织,拥有先进的SWIFT操作系统,能够方便、快捷、规范地为客户办理进口代收业务;
  • 遍布全球的网络——中国银行拥有12529个国内分支机构、 560个港、澳及海外分支机构,与近4000家外资银行建立了代理关系,网点遍布全球。经过90年的积累已建立起多国家、多层次的高速通汇网络。
  • 有效规避风险——中国银行最早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帮助客户全面化解汇率风险。

2.6.3  进口押汇

2.6.3.1   进口押汇的业务定义

进口押汇是指银行在收到信用证或进口代收项下单据时,应进口商要求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按基础结算方式划分,可分为进口代收押汇和信用证下进口押汇;按押汇币种分,可分为外币押汇和人民币押汇;

2.6.3.2   使用进口押汇的好处

进口押汇对进口商有下述好处:

  • 减少资金占压——进口商在办理进口开证、进口代收后继续叙做进口押汇,等于完全利用银行的信用和资金进行商品进口和国内销售,不占压任何资金即可完成贸易、赚取利润;
  • 把握市场先机——当进口商无法立即付款赎单时,进口押汇可以使其在不支付货款的条件下取得物权单据、提货、转卖,从而抢占市场先机;
  • 优化资金管理——如进口商在遇到更好的投资机会,且该投资的预期收益率高于贸易融资的利息成本,使用进口押汇,既可保证商品的正常购买、转售,又可同时赚取投资收益,实现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

2.6.3.3   应使用进口押汇的情况

在下述情况下宜选择进口押汇:

  • 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按时付款赎单,且进口商品处于上升行情;
  • 有其他投资机会,且该投资的预期收益率高于押汇利率;

2.6.3.4   办理进口押汇业务流程:

                       1.提出押汇申请

                       2.签订押汇协议

                         4.交付单据

                         5.还款                            

                                                  

                                                  3.

                                                  到期

                                                  支付

                                                  货款

2.6.3.5   进口押汇的注意事项:

1.需向开证行或指定代收行提出书面的进口押汇申请;

2.在押汇银行核定了授信额度或申请了单笔授信;

3.与银行签订正式押汇协议,确定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日期等;

4.随时关注人民币和付汇货币的市场利率,选择融资成本最低的押汇币种;

5.进口押汇是一种专项融资,仅可用于履行特定贸易项下的对外付款责任;

6.押汇期限一般与进口货物转卖的期限相匹配,并以销售回笼款项作为押汇的主要还款来源。

2.6.3.6   中国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的优势:

  • 态度积极——全力拓展中间业务以及各类贸易融资产品的发展战略;

产品丰富——提供信用证下进口押汇、代收项下进口押汇,并首创人民币进口押汇,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

  • 资金充裕——外汇资金实力最强的中资银行,人民币资金实力也不断加强,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客户办理这项业务;
  • 授信支持——国内最早推行统一授信制度的商业银行,为贸易融资设计了多样化的授信办法;
  • 价格优惠——根据不同货币的市场利率水平提供最有利于客户的融资方案,最大限度地帮助客户降低财务费用和规避利率风险;

2.6.4  提货担保

2.6.4.1   提货担保的业务定义

提货担保是货物先于单据时的有效融资方式。当进口货物早于货运单据抵达港口时,银行向进口商出具的、有银行加签的、用于进口商向船公司办理提货手续的书面担保。这种贸易融资特别适用于海运航程较短、货物早于单据到达情况。

2.6.4.2   使用提货担保的好处

提货担保为进口商带来下述好处:

  • 把握市场先机——在货物早于提单到达的情况下,只有银行出具的加签提货担保才能使进口商提前办理提货,把握市场先机;
  • 减少资金占压——进口商在未支付进口货款的情况下就可利用银行担保先行提货、报关、销售和取得销售收入,在整个贸易过程中都不必占用自有资金,有利于缓解进口商的资金周转困难;
  • 改善现金流量——在提货担保业务中,进口贸易的现金流向是“先流入、再流出”,并且能够增加进口商的净现金流入量,提高其偿债能力。

2.6.4.3   在下述情况下进口商宜选择提货担保:

货物早于提单到达,且进口商品市场处于上升行情。

2.6.4.4   办理提货担保的业务流程:

                     6.交单但晚于货物到达

  1. 8.       4.

                                      提出     退回     出具

                                      申请  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

      2.交单

                                          7.以正本   5.提货

                                      提单换回提货担保    

                            1.发货

2.6.4.5   提货担保的注意事项

1.办理提货担保的基本前提是:

a.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b.运输方式为海运;c.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海运提单;

2.应向开证行申请办理提货担保;

3.进口商需在出具提货担保的银行核定有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

4.进口商申请办理提货担保时需要提交:a.提货担保申请书;b.提货担保书;c.副本发票;d.副本提单;

5.进口商需向出具提货担保的银行承诺,当单据到达后,无论有无不符点,均不提出拒付货款或拒绝承兑;

6.正本提单到达后,进口商应及时从船公司处用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并交还出具该提货担保的银行予以注销。

2.6.4.6   中国银行提货担保业务的优势:

  • 态度积极——全力拓展发展中间业务及各项贸易融资产品的发展战略;
  • 授信支持——国内最早推行统一授信制度的商业银行,为贸易融资设计了多样化的授信办法;

2.7     出口跟单业务

2.7.1  出口信用证

2.7.1.1   出口信用证业务定义

指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为出口商提供的包括来证通知、接单、审单、寄单、索汇等一系列服务。

出口信用证业务的内容包括:审核出口来证和信用证修改的真实性,并通知国内出口商;转让及异地转证;审核出口商交来的货运单据和寄单;在客户提出需求时办理议付、押汇、贴现等贸易融资;查询、催收、追短付款、追收利息、补寄单据等;考核进口商信用。

2.7.1.2   使用出口信用证的好处

出口信用证对出口商有下述好处:

  • 风险较低——开证行的银行信用取代了进口商的商业信用,并为出口商提供了有条件付款承诺;
  • 主动性高——出口商只要保证单据质量,就可取得开证行的付款承诺,而单据质量完全处于出口商的控制之下;
  • 费用转嫁——开立信用证等银行费用一般由进口商承担;

2.7.1.3   应使用出口信用证的情况

通常在下述情况下宜选择出口信用证:

  • 不了解或不相信进口商的资信情况,需要对方银行提供额外承诺;
  • 需要向本地银行申请打包贷款,为准备出口货物进行资金融通。

2.7.1.4   出口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4.审证并通知

                                5.交单

                             10.入帐或结汇

                              

  1. 6.   9.付款      8.索汇            1.

           开证    寄                                签订

                   单                                合同

                              

                               2.申请开证

                               7.提示单据

 

2.7.1.5   出口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1.在与进口商洽谈业务时,最好避免“软条款”信用证,同时应确定安全、便捷的索汇路线,以保证安全收汇;

2.审单环节出口商需提交:a.全套信用证规定的单据;b.正本信用证;

3 如坚持不符点出单,则很难再办理贸易融资;

4.银行在收汇、结汇、入帐等环节将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5.出口商如想撤证,需提交:a.书面委托书;b.全套信用证正本。

2.7.1.6   中国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的优势

  • 客户至上——最短的时间内为客户提供最高效的服务是我们一贯的承诺;
  • 领先的专业水平——中国银行是国内最早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拥有大批精通国际结算业务专业人士,外语人才济济。中国银行在国际结算业务方面一直保持最大市场份额,处理信用证业务及业务纠纷的水平和能力在国内银行界首屈一指;
  • 服务全面——能够提供包括进口商资信、开证行资信、国家风险、产品市场走势、信用证条款、单据质量、外汇管理、融资方案等方面调查或咨询在内的一站式服务;
  • 有效的避险机制——中国银行是国内最早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商业银行,在帮助客户规避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率风险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 畅通的清算渠道——中国银行拥有世界主要货币的清算渠道,清算地位得天独厚:美元清算中心—纽约分行;港币清算中心—中银香港;欧元清算中心—法兰克福分行;日元清算中心—东京分行;
  • 科技水平先进——1993年率先加入SWIFT国际组织,拥有先进的SWIFT系统,能够为客户办理方便快捷的出口来证业务;
  • 遍布全球的网络——中国银行拥有12529个国内分支机构、 560个港、澳及海外分支机构,与近4000家外资银行建立了代理关系,网点遍布全球。经过90年的积累已建立起多国家、多层次的高速通汇网络。

2.7.2  出口托收

2.7.2.1   出口托收的业务定义

出口托收是指银行受出口商委托,凭出口商提交的金融票据和商业票据,通过国外代理行或联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出口托收有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形式。

2.7.2.2   使用出口托收的好处

出口托收可以为出口商带来下述好处:

  • 与信用证方式相比,操作简单,方便易行;
  • 银行费用较低,有利于出口商节约费用、控制成本;
  • 进口商只有承兑或付款后才能提取货物,与赊销方式相比,出口商承担的风险较小。

2.7.2.3   使用出口托收的情况

在下述情况下宜选择出口托收:

  • 了解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并且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备货和发运。;
  • 当出口商处于卖方市场的时候,宜选择D/P方式;
  • 当出口商处于买方市场,且进口商要求给予融资便利,可选择D/A方式。较赊销方式而言,有一定付款保证。

2.7.2.4   出口托收业务流程

3.托收委托书

 

                                                               

                                                 

9.付款

                                                                                                                 

8.通知承兑/付款

2.发货

4.托收指示

                     

 

 

 

2.7.2.5   出口托收的注意事项:

1.出口商向银行申请办理出口托收时应提交:a.托收委托书;b.跟单托收的全套单据;

2.首次委托业务的客户还应提交:a.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b.进出口业务的营业许可;c.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进口商拒付或拒绝承兑时,出口商最好及时授权托收行,协助安排货物;

4.在D/A方式下,出口商实际上延长了进口商付款的时间,建议出口商在制定价格时考虑利息等相关成本。

2.7.2.6   中国银行出口托收业务的优势

  • 卓越的信誉保证——中国银行具有90年的悠久历史,先后八次被权威金融杂志——《欧洲货币》评为“中国最佳银行”。逐步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全方位的业务流程整合、全面提升的服务内涵和效率、丰富且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共同打造出属于世界的中国银行;
  • 领先的专业水平——中国银行是国内最早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拥有大批精通国际结算业务专业人士,外语人才济济。中国银行在国际结算业务方面一直保持最大市场份额,处理托收业务及业务纠纷的水平和能力在国内银行界首屈一指;
  • 丰富的融资产品——中国银行为客户提供出口押汇、贴现等多种贸易融资产品,满足客户多方面的融资需求;
  • 畅通的清算渠道——中国银行拥有世界主要货币的清算渠道,清算地位得天独厚:美元清算中心—纽约分行;港币清算中心—中银香港;欧元清算中心—法兰克福分行;日元清算中心—东京分行;
  • 先进的科技水平——中国银行于1993年率先加入SWIFT国际组织,拥有先进的SWIFT操作系统,能够方便、快捷、规范地为客户办理出口托收业务;
  • 遍布全球的网络——中国银行拥有12529个国内分支机构、 560个港、澳及海外分支机构,与近4000家外资银行建立了代理关系,网点遍布全球。经过90年的积累已建立起多国家、多层次的高速通汇网络。
  • 有效的避险机制——中国银行是国内最早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商业银行,在帮助客户规避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率风险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2.7.3  出口贴现

2.7.3.1   出口贴现的业务定义

出口贴现是指银行保留追索权地买入已经银行承兑、未到期的远期票据,为出口商提供短期资金融通的业务。

2.7.3.2   使用出口贴现的好处

出口贴现能为出口商带来下述好处:

  • 简化融资手续——银行最愿提供的贸易融资业务,手续最简便;
  • 加快资金周转——即期收回远期债权,加快资金周转,缓解资金压力;
  • 扩大贸易机会——可为进口商提供远期付款的融资便利,扩大贸易机会。

2.7.3.3   下述情况宜选择出口贴现:

  • 远期承兑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被银行承兑后,出口商如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而需要短期的资金融通,则宜选择出口贴现;
  • 远期承兑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被银行承兑后,出口商如遇到新的投资机会,且预期投资收益率高于贴现利率,则宜选择出口贴现。

2.7.3.4   出口贴现的业务流程                                                                                      

1.

贴                  4.     5.                7.            6.

现                申请     支付贴现          到期         提示

协                贴现     净额              付款         单据

议                             

                                  2.提交单据

                                  

                                  3.承兑通知

                                  8.到期支付

                                    票据金额

2.7.3.5   出口贴现的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时与进口商约定以远期承兑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

2.开证行承兑远期汇票或发出承兑通知后,出口商需向银行提交贴现申请书;

3.银行一般不办理无贸易背景、用于投资目的的票据贴现;

2.7.3.6   中国银行出口贴现业务的优势

  • 态度积极——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尤其各类贸易融资的发展战略;
  • 产品丰富——既可办理票面货币贴现,也可直接办理人民币贴现;
  • 资金充裕——外汇资金实力最强的中资银行,有足够的资金为本国进出口商提供贸易项下的融资;
  • 价格优惠——根据不同货币的市场利率水平提供最有利于客户的融资方案建议,最大限度地帮助客户降低财务费用。

2.7.4  出口押汇

2.7.4.1   出口押汇的业务定义

出口押汇是指在出口商发出货物并交来信用证或合同要求的单据后,银行应出口商要求向其提供的以出口单据为抵押的在途资金融通。中国银行办理出口押汇的范围包括:信用证下出口押汇和跟单托收下出口押汇;外币出口押汇和人民币出口押汇。

2.7.4.2   使用出口押汇的好处

出口押汇对出口商有下述好处:

  • 加快资金周转——在进口商支付货款前,出口商就可以提前得到偿付,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
  • 简化融资手续——融资手续相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等简便易行;
  • 改善现金流量——可以增加出口商当期的现金流入量,从而改善财务状况,提供融资能力;
  • 节约财务费用——在中国银行办理出口押汇,可以根据不同货币的利率水平选择融资币种,从而实现财务费用的最小化。

2.7.4.3   选择出口押汇的情况

在下述情况下宜选择出口押汇:

  • 流动资金有限,依靠快速的资金周转开展业务;
  • 发货后、收款前遇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
  • 发货后、收款前遇到新的投资机会,且预期收益率肯定高于押汇利率。

2.7.4.4   出口押汇业务流程:

1.

押           2.           3.                6.            5.

汇           提交单据和   押汇款入         信用证        提示

协           押汇申请书   受益人帐户       到期付款      单据

议                             

                                  4.提交单据

                                  

                                  7.支付货款

2.7.4.5   出口押汇的注意事项:

1.与银行签定正式的出口押汇总协议;

2.向银行(通常为通知行或议付行)提出正式的出口押汇申请书;

3.信用证项下的押汇申请人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4.限制其他银行议付的信用证无法办理出口押汇;

5.申请信用证下出口押汇,应尽量提交单证相符的出口单据;

6.如果出口商希望通过出口押汇进行融资,最好避免以下情况:a.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单据;b.未能提交全套物权单据;c.转让信用证;d.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e.提交存在实质不符点的单据。

2.7.4.6   中国银行出口押汇业务的优势

  • 锐意改革——重视中间业务,尤其各类贸易融资的发展战略;
  • 产品丰富——可以办理信用证下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
  • 资金充裕——外汇资金实力最强的中资银行,人民币资金实力也不断加强,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客户办理这项业务;
  • 价格优惠——根据不同货币的市场利率水平提供最有利于客户的融资方案,最大限度地帮助客户降低财务费用;
  • 授信支持——国内最早推行统一授信体制的商业银行,为贸易融资设计了多样化的授信办法;

2.7.5  打包贷款

2.7.5.1   打包贷款的业务定义

打包贷款是指出口地银行为支持出口商按期履行合同、出运交货,向收到合格信用证的出口商提供的用于采购、生产和装运信用证项下货物的专项贷款。打包贷款是一种装船前短期融资,使出口商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办理采购、备料、加工,顺利开展贸易。

2.7.5.2   使用打包贷款的好处

打包贷款对出口商有下述好处:

  • 扩大贸易机会——在出口商自身资金紧缺而又无法争取到预付货款的支付条件时,帮助出口商顺利开展业务、把握贸易机会;
  • 减少资金占压——在生产、采购等备货阶段都不必占用出口商的自有资金,缓解了出口商的流动资金压力。

2.7.5.3   应选择打包贷款的情况

在下述情况下宜选择打包贷款:

流动资金紧缺,国外进口商虽然不接受预付货款的条件但同意开立信用证。

2.7.5.4   打包贷款业务流程:

                               4.通知信用证

                               5.打包放款申请

                               6.提供贷款

                              

  1.                 1.

                   开                                   签订合同并

                   证                                   约定以信用

                                                        证方式结算

                                2.开证申请书

              

2.7.5.5   打包贷款的注意事项

1.出口商申请办理打包贷款时向银行提交:a.书面申请;b.国外销售合同和国内采购合同;c.贸易情况介绍;d.正本信用证。

2.需与银行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打包贷款)》;

3.融资银行应为信用证的通知行,且融资银行可以议付、付款。

4.信用证中不含出口商无法履行的“软条款”;

5.申请打包贷款后,信用证正本须留存于融资银行;

6.正常情况下,信用证项下收汇款须作为打包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

7.出口商装运货物并取得信用证下单据后,应及时向银行进行交单议付。

2.7.5.6   中国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的优势

  • 锐意改革——重视中间业务,尤其各类贸易融资的发展战略;
  • 资金充裕——外汇资金实力最强的中资银行,人民币资金实力也不断加强,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客户办理这项业务;
  • 价格优惠——根据市场利率水平提供最有利于客户的融资方案,最大限度地帮助客户降低财务费用;
  • 授信支持——国内最早推行统一授信体制的商业银行,为贸易融资设计了多样化的授信办法;

2.8     保函

保函业务是中国银行的传统优势产品之一,凭借中国银行良好的国际信誉、办理保函业务的能力,中国银行的保函业务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特别是在我国境内机构对外担保中占到75%以上。

中国银行始终将适应客户需求、开发新产品作为工作的重点,近年来在国内同业中独家推出了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业务、“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保函业务等特色产品,积极配合国家出台的各项经济发展政策,支持了我国加工贸易、境外工程承包及劳务输出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出口的增长。

2.8.1  保函的业务定义

保函是担保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项下义务的书面承诺。

2.8.2  保函的当事人

保函业务中有关当事人及相互关系如下图:

贸易、工程等合同

                     (基础合同)

                              

委托合同

(申请书)                                      银行保函

             

2.8.3  保函的种类

保函按照银行承担担保责任的性质,划分为两类:信用类保函和付款类保函。信用类保函业务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预留金保函、质量保函、关税保函等。付款类保函业务包括付款保函、融资保函、租赁保函、补偿贸易保函等。

2.8.4  保函业务的特点

(1)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解决合同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便利了合同的执行;

(2)适用范围广泛——适用领域涉及商品、劳务、技术贸易,工程项目承包、承建,物资进出口报关,向金融机构或在金融市场上融资,大型成套设备的租赁,诉讼程序中的诉讼保全,各种合同义务的履行等

(3)格式灵活多样——因项目、因客户需求而度身打造,不拘一格

(4)办理手续简便、快捷

(5)发展前景广阔

2.8.5  中国银行保函开立流程

                        

1.提出申请

           ①

1.提出申请

                                 

    

  2.落实担保

                           NO

                           

YES

          

注:1。客户向中国银行公司业务部门提出开立保函的申请,或直接向中国银行结算业务部门提出申请。

    2.中国银行结算业务部门审核保函项下反担保落实情况,收取保证金;保证金不足时要求公司业务部门给予授信。

2.8.6  投标保函   

2.8.6.1   投标保函的业务定义

在以招标方式成交的工程建造和物资采购等项目中,银行应招标方的要求出具的、保证投标人在招标有效期内不撤标、不改标、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签定合同或提交履约保函的书面承诺。

2.8.6.2   应使用投标保函的情况

适用于公开招标、议标时,业主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招标人为避免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改标、撤标,或中标后拒签合同而给自身造成损失,通常都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以制约对方行为。投标保函是现金保证金的替代形式。

2.8.6.3   投标保函为客户提供的便利

——对投标人

减少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资金占压;

与缴纳现金保证金相比,可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优化配置;

办理手续简便,满足时效性强的要求。

——对招标人

合理制约承包人或供货方履行合同义务,良好维护自身利益;

避免收取、退回保证金程序的烦琐,提高工作效率。

2.8.7  履约保函  

2.8.7.1   履约保函的业务定义

担保银行应工程承包方或商品供货方的申请而向业主或买方出具的、保证承包方或供货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承诺。

2.8.7.2   应使用履约保函的情况

适用于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常见于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在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中,业主或买方为避免承包方或供货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自身造成损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货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以制约对方行为。履约保函是现金保证金的替代形式。

2.8.7.3   履约保函为客户提供的便利

——对承包方或供货方

减少由于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长时间资金占压;

与缴纳现金保证金相比,可以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优化配置;

——对业主或买方

合理制约承包人或供货方履行合同义务,良好维护自身利益;

避免收取、退回保证金程序的烦琐,提高工作效率。

2.8.8  预付款保函

2.8.8.1   预付款保函的业务定义

担保银行应工程承包方或商品供货方的申请向业主或买方出具的、保证承包方或供货方在业主或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承诺。

2.8.8.2   应使用预付款保函的情况

适用于支付方式中包含预付款的项目,常见于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在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中,业主或买方为避免承包方或供货方拿到预付款后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损失预付款,要求银行对承包方或供货方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偿还预付款做出担保。

2.8.8.3   预付款保函为客户提供的便利

——对业主或买方

在承包方或供货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保障预付款顺利收回;

加强了对承包人或供货方按规定履行合同的制约。

——对承包人或供货方

便利了预付款资金的及时到位;

及时获得项目启动资金,便利合同的顺利执行。

2.8.9  预留金保函

2.8.9.1   预留金保函的业务定义

担保银行应工程承包方或供货方的申请而向业主或买方出具的、保证承包方或供货方在提前支取合同价款中的尾款部分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承诺。预留金保函也称为“留置金保函”、“尾款保函”等。

2.8.9.2   应使用预留金保函的情况

适用于合同执行后期业主或买方滞留尾款,承包方或供货方需凭银行保函提前支取尾款的情况。

2.8.9.3   预留金保函为客户提供的便利

——对承包方或供货方

提前收回尾款资金,解决了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有利于资金周转。

——对业主或买方

获得了合同后续义务得到履行的保障;达到了与滞留尾款相同的目的。   

2.8.10       质量保函

2.8.10.1     质量保函的业务定义

担保银行应工程承包方或供货方的申请而向业主或买方出具的、保证承包方或供货方履行在保修期或维修期内的合同义务的书面承诺。质量保函也称为“维修保函”。

2.8.10.2     应使用质量保函的情况

适用于工程承包、供货安装等合同执行进入保修期或维修期,业主或买方要求承包方或供货方履行保修义务的情况。在工程承包、供货安装等项目进入保修期或维修期后,业主或买方为避免工程、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承包方或供货方不愿或不予进行修理、更换和维修,往往要求承包方或供货方在履约保函期限届满前提供质量保函,从而对承包方或供货方在保修期内的义务进行约束。

2.8.10.3     质量保函为客户提供的便利

——对业主或买方

确保承包方或供货方履行保修或维修义务

——对承包方或供货方

提高了承包方或供货方的市场竞争力

2.8.11       关税保函

2.8.11.1     关税保函的业务定义

担保银行应进口商(含加工贸易企业)的申请而向海关出具的、保证进口商履行缴纳关税义务的书面承诺。中国银行办理的关税保函业务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即关税保付保函、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

2.8.11.2     应使用关税保函的情况

产品适用范围:国家相关进口商品减免税政策未明了前的相关商品货物进口;境外工程承包建设、境外展览、展销等过程中有关设备、器械等物品临时进入他国关境;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料件;海关对某些货物实行先放后征的情况。

2.8.11.3     关税保函为客户提供的便利

——减少了企业因缴纳关税保证金引起的资金占压

——“先放后征”的方式加快了货物通关速度,避免货物滞留港口加大成本

——对临时进入他国关境的物品,减少了办理退税手续的烦琐

2.8.12       付款保函

2.8.12.1     付款保函的业务定义 

担保银行应买方的申请而向卖方出具的、保证买方履行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务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而出具的书面承诺。

2.8.12.2     应使用付款保函的情况

产品适用范围:

1.适用于存在付款行为的商品贸易、技术劳务贸易、工程项目等。

2.商品贸易中作为买方在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后及时支付货款的付款保证。

3.工程项目中作为工程承包项下业主向承包方按期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付款保证。

2.8.12.3   付款保函的特点

在商品贸易中,付款保函与信用证作用相似,但办理手续简便;

格式灵活多样,适应不同需求

信用证遵循固定的格式、惯例,而付款保函格式则因项目而异,可为客户度身定做;

适用范围广。付款保函不仅可以用于商品贸易,还可以用于工程项目等,范围相对信用证来说更为广泛。

2.8.12.4     付款保函的为客户提供的便利

——对卖方或承包方

获得了充分的收回货款、工程款的保证,以利其发货、施工,便利了贸易的顺利进行

——对买方或业主

付款保函中的付款条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卖方、承包方的行为,从而维护买方或业主的利益

2.8.13       融资保函

2.8.13.1     融资保函的业务定义

担保银行应借款人的申请而向贷款人出具的、保证借款人履行借贷资金偿还义务的书面承诺。中国银行办理的融资保函业务主要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发行担保、银行授信额度保函等。

2.8.13.2     应使用融资保函的情况

产品适用范围

1.借款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各种形式的融资;

2.借款人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

2.8.13.3     融资保函为客户提供的便利

——对借款人

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借款人取得融资;提高借款人的信用评价,利于有价证券销售。

——对贷款人或有价证券购买方

分散融资风险,提高了贷款资金的安全;获得有价证券偿付的充分保障。

2.8.14       租赁保函

2.8.14.1     租赁保函的业务定义

担保银行应承租人的申请而向出租人出具的、保证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的书面承诺。租赁保函根据租赁方式不同分为融资租赁保函、经营租赁保函。

2.8.14.2     应使用租赁保函的情况

产品适用范围

在租赁项目中,出租方为避免承租人无法按期偿还租金,特别是在融资租赁情况下,租期长、租赁对象的特定性等使出租方承担较大的风险,往往要求银行对承租人按期偿还租金进行担保。

2.8.14.3     租赁保函为客户提供的便利

——对出租方

便利了租赁合约的执行;获得了及时收回租金的保障。

——对承租方

有利于承租方取得设备使用权;获得资金融通、促进资金周转。   

2.8.15       补偿贸易保函

2.8.15.1     补偿贸易保函的业务定义

在补偿贸易合同项下,担保银行应设备技术引进方的要求向设备技术提供方出具的、保证引进方履行以产品或现汇返还设备或技术价款义务的书面承诺。

2.8.15.2     补偿贸易保函为客户提供的便利

——对设备技术提供方

获得了设备、技术价款得以收回的充分保障

——对设备技术引进方

便利了补偿贸易合同的签定和履行,解决了引进方的资金缺乏问题

2.9          外汇资金业务

2.9.1  即期外汇买卖

2.9.1.1   即期外汇买卖的业务定义

即期外汇买卖是起息日为交易日以后第二个工作日的外汇买卖。即期外汇买卖所使用的汇率水平称为即期汇率。

除了即期外汇买卖外,中国银行也可以按客户的要求,进行当天成交、当天起息或是当天成交、第二天起息的外汇买卖,不过所使用的汇率水平可能与即期汇率有所差异。通过即期外汇买卖,客户可以将一种货币转换为另一种货币,满足贸易、融资的需求,避免汇率风险。

2.9.1.2   即期外汇买卖的申请条件

  • 要求有进出口贸易合同,在我行开证并在我行开立相应的外币账户,账户中有足够支付的金额。或携带以银行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直接将卖出货币转入银行。
  • 外汇买卖金额不得低于1万美元或等值外币。低于1万美元的交易则按当天中行外汇牌价进行买卖。
  • 按要求填具《即(远)期外汇买卖委托书》,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向银行询价交易。

2.9.1.3   即期外汇买卖的注意事项

  • 外汇买卖价格由银行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客户一旦接受银行报价,交易便成立,客户不得要求更改或取消该交易,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及费用由客户承担。
  • 客户在填制《即(远)期外汇买卖委托书》时,需向银行预留买入货币的交割账号,交易达成后,银行在交割日当天把客户买入的货币划入上述指定的账户。
  • 客户可通过电话或预留交易指令的方式在银行办理即期外汇买卖。电话或留指令交易一般支队信誉好、交易金额大的大客户提供,原则上留指令交易的金额在1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
  • 通过电话交易后第二个工作日,客户还需向银行补交成交确认书,若对已达成的交易有争议,以银行的交易电话录音为准。
  • 远期外汇买卖原则上本金底限为5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

2.9.2  远期外汇买卖

2.9.2.1   远期外汇买卖的业务定义

远期外汇买卖是与即期外汇买卖相对而言的,通常远期外汇买卖的起息日为交易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或第三个工作日之后。

远期外汇买卖的起息日非常灵活,常用的有:远期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的交易,这些称为规则起息日。银行也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不规则起息日的远期外汇买卖。因此,实际上银行可以向客户提供1年以内任何一个工作日起息的远期外汇买卖。

远期外汇买卖所使用的汇率水平称为远期汇率。由于远期外汇买卖的起息日不同与即期外汇买卖,因此远期汇率与即期汇率也有所不同。简而言之,远期汇率水平决定于三方面:1.即期汇率水平;2.两种货币的利率水平;3.远期的期限长短。

由于远期外汇买卖资金交割期限非常灵活,因此远期外汇买卖为满足贸易、融资需求、固定汇率成本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手段,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2.9.2.2   远期外汇买卖的申请条件

1、客户申请办理远期外汇买卖业务必须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或其它保值背景

2、并提供能证明其贸易或保值背景的相关经济合同(如进出口贸易合同、标书、海外工程承包合同、信用证或贷款合同等),但在叙做交易或资金交割时不要求客户提供相应文本

2.9.2.3   远期外汇买卖的办理程序

1、在银行开立外币保证金账户,交存不低于交易本金10%的保证金,保证金币种限于美元、港币、日元和德国马克。叙做远期外汇买卖的支行或分行部门可以根据客户信誉及相关业务情况,自行决定减免保证金。

2、填妥《即(远)期外汇买卖委托书》,经企业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到银行询价交易。

3、留指令规定同即期交易,不同的是,委托汇价客户既可直接留远期汇价,也可留即期汇价,成交后我处告知其远期汇价。此处规定同即期交易

4、客户到期如无法交割,则按当时我处的即期报价反向平仓。所有盈亏都由客户承担,如客户平仓发生亏损,我行有权直接从客户保证金中扣除,如保证金不足以抵偿损失,我行有追索权。

2.9.2.4   远期外汇买卖的注意事项

远期外汇买卖汇率与即期外汇买卖汇率有所不同,远期汇率由即期汇率加减掉期率构成。掉期率也叫升水或贴水,其水平取决于买卖货币的利差和远期外汇买卖的期限,利率高的货币表现为贴水,即远期汇率低于即期汇率;利率低的货币表现为升水,即远期汇率高于即期汇率。

客户叙做的远期外汇买卖因汇率波动可能回形成浮动亏损,当亏损达到客户存入保证金的80%时,银行将随时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应及时补足保证金,如客户不及时或拒绝追加保证金,银行将视情况予以强制平仓,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客户负责。

2.9.3  择期外汇买卖

2.9.3.1   择期外汇买卖的业务定义

择期外汇买卖是远期外汇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没有固定的起息日。客户和银行约定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可随时进行资金交割,起息日可以是这段时间内的任意一个工作日。选择起息日的权利在客户手中。因此,择期外汇买卖为客户进行资金调度提供了较大的灵活性。

2.9.3.2   择期外汇买卖的办理程序

1、在银行开立外币保证金账户,交存不低于交易本金10%的保证金,保证金币种限于美元、港币、日元和德国马克。叙做远期外汇买卖的支行或分行部门可以根据客户信誉及相关业务情况,自行决定减免保证金。

2、填妥《即(远)期外汇买卖委托书》,经企业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到银行询价交易。

3、留指令规定同即期交易,不同的是,委托汇价客户既可直接留远期汇价,也可留即期汇价,成交后我处告知其远期汇价。此处规定同即期交易。

4、客户到期如无法交割,则按当时我处的即期报价反向平仓。所有盈亏都由客户承担,如客户平仓发生亏损,我行有权直接从客户保证金中扣除,如保证金不足以抵偿损失,我行有追索权。

2.9.4  掉期外汇买卖

2.9.4.1   掉期外汇买卖的业务定义

一笔掉期外汇买卖可以看成由两笔交易金额相同,起息日不同,交易方向相反的外汇买卖组成的,因此一笔掉期外汇买卖具有一前一后两个起息日和两项约定的汇率水平。

在掉期外汇买卖中,客户和银行按约定的汇率水平将一种货币转换为另一种货币,在第一个起息日进行资金的交割,并按另一项约定的汇率将上述两种货币进行方向相反的转换,在第二个起息日进行资金的交割。

客户同银行叙做外汇买卖,在某些情况下客户需要调整起息日,提前进行资金的交割或推迟交割。这时就需要运用掉期外汇买卖对原来的起息日进行调整,并重新确定汇率水平。

2.9.4.2   掉期外汇买卖的办理程序

  • 客户要对已达成的远期交易进行展期,必须在该远期交易起息日的2个工作日前向原叙做远期交易的银行机构或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填写新的《即(远)期外汇买卖委托书》办理外汇掉期交易。原则上客户交易不进行展期(出于风险控制考虑)。
  • 客户要求对已达成的远期交易提前交割,须在提前交割的2个工作日前向原叙做远期交易的银行机构或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填写新的《即(远)期外汇买卖委托书》办理外汇掉期交易。
  • 客户办理新的外汇掉期交易,对客户的要求与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相同,需要有贸易或其他保值背景,填写《即(远)期外汇买卖委托书》,并比照办理远期外汇买卖的办法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如远期交易已交保证金,无需再交。

4、 如客户来电询问要求叙做保值业务,请先询问客户具体的保值目的(针对哪两种货币间的保值)和背景(是资产还是债务),然后询问金额和期限。绝大部分客户的需求是远期结售汇或远期外汇买卖,也有一些客户资产或债务保值需求,且金额较大(资产100万美元,债务1000万美元),涉及此类情况的具体操作,请直接与资金计划处联系。

2.9.5  外汇期权

2.9.5.1   外汇期权的业务定义

外汇期权,是一项权利,权利的内容通常是一笔外汇买卖,外汇期权的买方拥有在未来某一日是否需要进行这笔外汇买卖的决定权力。为了获得这项权利,外汇期权的买方在购买外汇期权时,需支付一笔期权费卖方。在一笔外汇期权交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和收益是不同的:买方支付的成本是期权费,而获得的收益可能是无限的;卖方获得的收益是期权费,而承担的风险可能是无限的。

2.9.5.2   外汇期权交易中需明确的内容

  1. 权利的内容

买权:又称看涨期权,期权的买方可以从卖方买入某种货币。

卖权:又称看跌期权,期权的买方可以向卖方卖出某种货币。

由于一笔外汇买卖意味着买入甲货币的同时必须卖出乙货币,因此一项外汇期权既是甲货币的买权,同时又是乙货币的卖权。

  1. 到期日

外汇期权有效期限的到期日,是期权买方决定是否要求行使权利的最后期限。一过到期日,买方便失去这项权利。一般来说,期权的有效期限大都在1年以内。

  1. 外汇期权的形式

欧式期权:买方在到期日之前不能要求行使权利,仅在到期日当天的最后截止时间才可要求执行或不执行权利。

美式期权:买方可以在期权成交日至期权到期日之间的任何时间要求行使权利。一般来说,美式期权的期权费比欧式期权贵一些。

  1. 外汇期权的金额

交易双方事先约定的外汇买卖的金额。通常情况下,外汇期权的金额至少为100万美元或等值的货币。

  1. 执行价格

也称履约价格,即交易双方事先约定的外汇买卖的汇率水平。在期权买方要求执行期权时,交易双方将按此汇率水平进行资金的交割。

  1. 期权费

有时也称为保险费,是外汇期权的价格。

决定期权费高低的因素主要有三个:

  • 期权期限的长短,期限越长,期权费越高;
  • 即期汇率与期权合同中约定的汇率之间的差额,即期汇率对买方越有利,期权费越高;
  • 汇率波动的程度,汇率波动越激烈,期权费越高。

2.9.5.3   外汇期权其他提示

在客户看来,虽然购买一项外汇期权需事先支付一笔期权费,但在市场汇率水平向不利方向变化时能按原来约定的汇率水平锁定换汇成本,而当市场汇率水平向自己有利方向发展时又能享受市场汇率变化带来的好处,可以较为灵活地控制汇率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客户往往会根据实际情况,运用一些较为复杂的期权组合,买入或卖出几项不同的期权组合,或是将买入和卖出期权相结合,达到降低避险成本的目的。

 

注:此业务视不同客户因有不同操作办理手续,如有客户询问办理程序,请将客户转至资金计划处进行专业咨询(电话:64726199)。

2.9.6  利率掉期

2.9.6.1   利率掉期的业务定义

利率掉期又称“利率互换”,一项常用的债务保值工具,用于管理中长期利率风险。客户通过利率掉期交易可以将一种利率形式的资产或负债转换为另一种利率形式的资产或负债。通过这种转换,客户将原有的利率形式转换成对自己比较有利的形式,达到规避利率风险,控制成本和收益的目的。

2.9.6.2   利率调期的利率形式

利率形式主要可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大类:固定利率是指计算利息的利率水平在整个计息期内保持固定不变。浮动利率是指计算利息的利率水平在计息期内随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而上下浮动。

此外还有其它一些利率形式,比如由于一年之中计息次数不同(如每年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季度一次等),或是计息基础不同(如一年按360天或365天计算日期),或是浮动利率所参考的利率指标不同(如伦敦同业放款利率LIBOR、基准利率Prime Rate等)。在这些不同的利率形式中,任何两种不同的形式都可以通过利率掉期进行相互转换,但最常用的利率掉期是在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之间进行转换。

例如:企业从银行借入一笔美元贷款,贷款合同约定期限为7年,利率水平为浮动利率,每半年计息付息一次,利率水平为6个月美元伦敦同业放款利率水平的基础上加0.7%。企业每次支付利息的金额随当时6个月美元伦敦同业放款利率水平而变化:市场利率水平上升,企业的利息成本增加;市场利率水平下降,企业的利息成本减少。根据市场分析,企业的财务主管认为在今后几年中,美元利率水平呈上升趋势,如果继续持有浮动利率贷款,利息负担很可能会越来越重。同时,由于市场利率水平起伏不定,企业无法精确测算今后7年内贷款的利息负担,难以进行成本核算与管理。企业希望将此笔浮动利率美元贷款转换为固定利率的贷款。

于是企业与中国银行叙做一笔美元利率掉期交易,将浮动利率转换为7.65%的固定利率。在每个付息日,企业按6个月美元伦敦同业放款利率水平的基础上加0.7%向中国银行收取利息,同时按7.65%的利率水平向中国银行支付利息,实际收付的资金是这两者的差额。

交易完成后,企业的实际利息支付情况如图所示:

            支付浮动利率                  支付固定利率

  贷款银行                       客户                      中国银行

                                       支付浮动利率

可以看出,经过利率掉期,在每个利息支付日,企业要向中国银行支付固定利率7.65%,同时按6个月美元伦敦同业放款利率水平的基础上加0.7%向中国银行收取利息,用于向贷款银行支付贷款利息。这样一来,企业将今后7年的债务成本,一次性地固定在7.65%的水平上,利息成本不再受美元市场利率水平上下波动的影响,达到控制利率风险的目的。

一般地说,当市场利率水平看涨时,将浮动利率债务转换成固定利率可控制成本;当市场利率水平看跌时,将固定利率债务转换为浮动利率债务可降低成本。

利率掉期形式十分灵活,可以根据客户现金流量的实际情况做到“量体裁衣”,既可以适用于已有的债务,也可以用于新借的债务,还可以做成远期起息,以对应于客户在未来一定时期将要提用的贷款。

债务和资产实际是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因此债务保值工具同样也是资产保值工具。利率掉期同样可以运用于资产收益的管理,在利率看跌时将浮动利率的资产转换为固定利率的资产;在利率看涨时将固定利率的资产转换为浮动利率的资产。

2.9.6.3   利率调期的其它说明

  • 利率互换的期限与费用:美元、日元利率互换期限最长可以做到10年。叙做利率互换只需在每个付息日与银行互相支付浮动(或固定)利率的利息,此外无其它费用。
  • 债务保值工具也是资产保值工具。在利率看跌时将浮动利率的资产转换为固定利率的资产;在利率看涨时将固定利率的资产转换为浮动利率的资产,同样可以达到控制利率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注:此业务视不同客户因有不同操作办理手续,如有客户询问办理程序,请将客户转至资金计划处进行专业咨询(电话:64726199)

2.9.7  货币掉期

2.9.7.1   货币掉期的业务定义

又称“货币互换”,是一项常用的债务保值工具,主要用来控制中长期汇率风险,把以一种外汇计价的债务或资产转换为另一种外汇计价的债务或资产,达到规避汇率风险的目的。简而言之,就是客户和银行按照预先约定的汇率和利率水平,相互交换债务或资产本金及利息的一项交易。

2.9.7.2   货币调期操作实例

公司从银行获得一笔日元贷款,期限为10年,利率为日元固定利率3%。但公司只有美元收入,没有日元收入。为了控制10年内美元兑日元汇率变化的风险,避免日元大幅度升值可能给企业造成的汇率损失,公司决定与中国银行叙做一笔货币掉期交易。公司和中国银行按约定的汇率和利率水平将日元债务完全转换为美元债务,在整个贷款期内,公司只需支付美元利息,到期归还美元本金,是收入和支出的币种相匹配,固定了汇率成本。

首先在提款日公司与中国银行互换本金:公司从贷款行提取日元贷款本金,支付给中国银行,中国银行按约定的汇率水平向公司支付相应的美元。起初本金互换有时可省略。

其次,在每个付息日公司与中国银行互换利息:中国银行按日元固定利率3%向公司支付日元利息,公司再将日元利息支付给贷款行,同时按约定的美元利率水平向中国银行支付美元利息。

最后,在到期日公司与中国银行再次互换本金:中国银行向公司支付日元本金,公司将日元本金归还给贷款行,同时按约定的汇率水平向中国银行支付相应的美元。

在期初与期末,公司与中国银行均按预先确定的同一汇率水平互换本金,在贷款期间公司向中国银行支付美元利息,从中国银行收入的日元利息正好用于归还日元贷款的利息,从而使公司完全避免了未来10年内的汇率及利率风险。

 

注:此业务视不同客户因有不同操作办理手续,如有客户询问办理程序,请将客户转至资金计划处进行专业咨询(电话:64726199)。

2.9.8  掉期期权

2.9.8.1   掉期期权的业务定义

掉期期权是带有一个期权结构的利率掉期或货币掉期交易。具体地说,在一项掉期期权交易中,客户和银行就一笔利率掉期或货币掉期交易的各项有关内容达成协议,但期权购买方有权在未来某一日期或未来一段时间之内,决定上述掉期交易是否生效。作为获得这一权利的代价,期权购买方需要向期权出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期权费。

利用掉期期权,可以在支付一定费用的前提下,获得一项比较灵活的风险管理手段:当市场的汇率或利率水平向不利方向发展时,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掉期条件令掉期交易生效,锁定风险;当市场条件向有利方向发展时,可以选择不执行期权,等待更有利的时机来管理风险。

 

注:此业务视不同客户因有不同操作办理手续,如有客户询问办理程序,请将客户转至资金计划处进行专业咨询(电话:64726199)。

2.9.9  利率期权

2.9.9.1   利率期权的业务定义

利率期权是一项关于利率水平变化的权利。买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期权费后获得这项权利,当市场利率向不利方向变化时,买方可固定其利率水平;当市场利率向有利方向变化时,买方可获得利率变化的好处。卖方承担为买方规避利率风险的责任,收取期权费作为对利率风险的补偿。

2.9.9.2   利率期权的利率形式

利率期权有多种形式,常用主要有利率封顶、利率封底以及利率两头封。

1、利率封顶

又称“利率上限”,客户同银行达成一项协议,指定某一种市场参考利率,同时确定一个利率上限水平。在此基础之上,利率封顶的卖出方向买入方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市场参考利率高于协定的利率上限水平,卖方向买方支付市场利率高于利率上限的差额部分;如果市场参考利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的利率上限水平,则卖方无任何支付义务。买方由于获得了上述权利,必须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

在某些情况下,持有浮动利率债务的借款人并不希望将其浮动利率债务完全转换为固定利率债务,而是希望保留一些灵活性,在市场利率降低时能享受到低利率的好处,而当市场利率上涨时,又能避免利息成本的增加。这时,借款人可以选择买入一项利率封顶作为控制利率风险的工具。这样在整个付息期内,借款人的债务成本有了一个上限的控制,避免了利率大幅度上升带来的风险,如果市场利率保持不变或下降,借款人又可以享受低利率的好处。这种灵活性是标准利率掉期所不具备的。

利率封顶的期权费与利率上限水平和协议期限有关。利率上限水平越高,期权费率越低;期限越短,期权费率也越低。

  • 利率封底

又称“利率下限”,与利率封顶相反,利率封底是客户与银行达成一项协议,指定某一种市场参考利率,同时确定一个利率下限水平。在此基础之上,利率封底的卖出方向买入方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市场参考利率低于协定的利率下限水平,卖方向买方支付市场利率低于利率下限的差额部分;如果市场参考利率高于或等于协定的利率下限水平,则卖方无任何支付义务。买方由于获得了上述权利,必须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

3、利率两头封

又称“利率上下限”,是将利率封顶和利率封底两种金融工具合成的产品。具体地说,购买一项利率两头封,就是在买进一项利率封顶的同时,卖出一项利率封底,以收入的期权费来部分抵销需要支出的期权费,达到既规避利率风险又降低费用成本的目的。卖出一项利率两头封,则是指在卖出一项利率封顶的同时,买入一项利率封底。当借款人预计市场利率会上涨时,可以考虑购买一项利率两头封。

 

注:此业务视不同客户因有不同操作办理手续,如有客户询问办理程序,请将客户转至资金计划处进行专业咨询(电话:64726199)。

2.9.10       人民币远期结售汇

2.9.10.1     人民币远期结售汇的业务定义

远期结售汇是一项确定汇价在前而实际外汇收支发生在后的结售汇业务。客户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币币种、金额、汇率以及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外商投资企业),凡是符合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可办理结售汇的外汇收支的,都可叙作此项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分为固定期限交易和择期交易两种,其中固定期限交易有13档:分为一周、20天、1个月、1个半月、2个月、2个半月、3个月、3个半月、4个月、4个半月、5个月、5个半月和6个月;交割日我行都给予客户3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另外,每笔交易可申请展期一次,最长不超过6个月。交易币种有人民币兑美元、日元、欧元、德国马克、港元、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共七种。

2.9.10.2     人民币远期结售汇的办理手续

我行任何一家网点、分支机构均可办理。客户只需与中国银行某业务部门签订《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书》和《授权委托书》,并在叙做每笔交易时逐笔填制《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即可。

2.9.10.3     人民币远期结售汇的注意事项

1、 在申请办理和到期交割时,必须按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提供相关的结售汇凭证、单据。

2、凡办理“固定期限交易”的客户,按具体到期日交割;办理“择期交易”的客户,则可在择期期限内的任意一天进行交割。

3、不办理提前交割的申请。

4、从2001年11月1日起,中国银行总行停止对德国马克的人民币远期结售汇报价,另外所有涉及德国马克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全部转为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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