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 《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市场主体、产权保护、公平交易、市场秩序、民生保障、服务开放、高效解纷等七个方面,提出了三十一条贯彻意见。
对于依法妥善审理互联网交易纠纷案件,《意见》也直指目前纠纷中的难点和堵点有所表述。要求注意把握互联网交易合同订立的特殊规则,依法认定互联网交易中电子合同、预约合同、格式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对于电子合同、电子印章的应用,我国众多法律法规及司法程序已相继出台,在数据保存、平台认证、签章过程等方面已形成法律体系,确保新型的电子签章方式在使用与管理都有法可依、合法有效。
《合同法》规定数据电文属于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的电子签名合法性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高院对电子合同有效性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高院对电子数据合法性认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