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定归类依据关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单体单元比例的规定主要可见于三处:
第三十九章总注释:“值得注意的是,商品聚合物有时含有比其缩写名称所述的单体单元要多〔例如,线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基本上是乙烯聚合物,但含有少量(通常在5%以上)的α-烯烃单体单元〕。”
39.01品目注释:“本品目还包括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及其他共聚物(热可塑弹性体),其比重小于0.94,其中按重量计α-烯烃单体含量大于等于25%但小于50%。”
3901.4020本国子目注释:“子目3901.4020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是乙烯与α烯烃的聚合物,其中乙烯单体单元含量大于50%且小于95%,其密度小于0.94,主链呈直线型;主要用于注塑、制成薄膜、管材、板材等。”
由于看上去以上三处规定对于此类聚合物的单体单元比例似有不同的描述,故常见的一个问题便是,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到底具有怎样的单体单元比例。
首先,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是一种以乙烯和α-烯烃为单体单元的聚合物,而根据第三十九章子目注释一,乙烯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单体单元比例在95%及以上(α-烯烃比例在5%以下)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应按比重小于0.94的聚乙烯归入子目3901.10。但正如第三十九章总注释所言,更常见的情形是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含有5%以上的α-烯烃单体单元(乙烯比例在95%以下),故此类聚合物应作为比重小于0.94的乙烯-α-烯烃共聚物归入子目3901.40,进而归在本国子目3901.4020。
然而,子目3901.40所列“乙烯-α-烯烃共聚物”并不仅限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也包括其他类型的共聚物(热可塑弹性体),且一般来讲,线型低密度聚乙烯通常含有少于25%的α-烯烃,而其他热可塑弹性体所含α-烯烃的比例则大于25%(注:见于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科学分委会的相关工作文件),外加归入品目39.01的共聚物中乙烯单体单元比例必须最大的限制,可推知品目注释所称“其中按重量计α-烯烃单体含量大于等于25%但小于50%”实际上只是对于“其他共聚物(热可塑弹性体)”的说明,而不涉及“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换言之,现行39.01品目注释关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的规定与第三十九章总注释的有关表述并不存在矛盾。
最后,由于现行3901.4020本国子目注释规定该子目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的“乙烯单体单元含量大于50%且小于95%”,而未以25%的α-烯烃比例作为区分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和其他类型共聚物(热可塑弹性体)的界限,故实际上就会存在品目注释中被认为不属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的热可塑弹性体却可能被归入列为“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的本国子目的奇怪现象。这可能是因为现行3901.4020本国子目注释只是照搬了2017版协调制度转版前3901.9020注释的相关内容,而未针对协调制度转版的有关背景作相应调整所引发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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