饿了么与“饿了吗”,仅仅一字之差,相信不少人乍看会以为是一家。但近日公开的一则判决书显示,因为太近似,二者曾对簿公堂。
饿了吗公司以败诉收场,被判处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饿了么”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并赔偿饿了么公司1万元。
我们每天看到满大街跑的“饿了么”,公司名称其实是: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9日。“饿了么”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涵盖第9类、35类、42类等等。著名演员王祖蓝曾是其形象代言人。
天眼查显示,饿了吗公司全称是:饿了吗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23日。2020年9月8日,饿了吗公司曾更名为“饿不饿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1月19日,又再次更名为“北京御膳房主食厨房有限公司”,由御膳房食品(北京)有限公司全资控股。
“饿了么”诉称,被告法定代表人单立军担任近100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中部分公司企业名称中包含诸如“花旗”“渣打”“阿里云”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标识,单立军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其当庭明确上述公司均未实际经营,且其并未实际出资。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系列商标注册在先,而被告的字号“饿了吗”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字形、读音和含义均极为相近,应当认定为近似标识。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饿了吗”作为其字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容易产生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一审判处饿了吗立即更企业名称。
【附判决书全文】
问:
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如何处理及适用法律?
答: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其中企业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和企业字号冲突问题是执法部门面临的难点问题。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八条明确了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2020年6月,国知局出台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企业字号主要存在两种使用情形,一是通过改变企业字号的字体、颜色等方式突出使用字号;二是企业字号与企业名称中的其他文字字体、颜色、书写方式等保持一致。针对第一种情形,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标准》明确了依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针对第二种情形,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