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希望各位每天哪怕花5分钟在“互联网坊间八卦”上学一点点职场技能,看一个劳动案例,笔者就可以肯定,你足以干掉80%混日子的职场人了。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上诉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苏州渣打银行)因与被上诉人方x、原审被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以下简称新区渣打银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5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求
1、判令苏州渣打银行、新区渣打银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79032元;
2、判令苏州渣打银行、新区渣打银行退还违法扣发的绩效和奖金9900元;
3、判令苏州渣打银行、新区渣打银行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2018年8月28日,方x参加了根据中国员工纪律惩处流程进行的纪律会议。
2018年9月20日,苏州渣打银行向方振发布《严重警告信》,《严重警告信》同时告知申诉权利,申诉理由包含“没有遵照相关的流程”。《严重警告信》最后由方x签字确认,在员工签字栏上方、“员工签署”下方,打印格式意见“本人了解并接受纪律处分,并承诺改善本人行为及工作表现。”
2018年12月10日,渣打银行中小企业客户部员工奖励小组向方x发送主题为《员工销售奖金扣除确认书》的邮件,告知方x。
2019年1月11日晚,方x与其直线经理赵x因为客户问题发生激烈的争吵。
2019年1月14日上午9:30,方x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其直线经理赵x发送了离职报告邮件,内容载明:尊敬的公司领导:您好!我因个人原因,经过深刻冷静的思考后,郑重的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不包括试用期),须提前一个月向直接上级主管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申请。”现提交辞职申请报告,并希望能在1个月内正式离职。
2019年1月22日上午11:25,方x直线经理赵x回复方振邮件,内容载明:请尽职尽责与xx做好相应客户的交接,尤其是对于未完成贷后及逾期的客户持续跟进,避免造成客户投诉。
2019年1月24日上午10:54,方x直线经理赵x再次发邮件给方振,要求其做好相关客户交接工作。
2019年1月24日晚21:27x向其直线经理赵璐发出撤回离职申请的邮件,内容载明:尊敬的领导:你好!经过与家里人商量,请按照劳动法规办理我的事项,至今尚未提出书面的离职申请,对于电子邮件现在提出撤回,并委托我的代理人方先生139××××****处理本人事项,特此函告。
2019年2月26日,方x作为申请人向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虽然方x因与直线经理赵x发生冲突于2019年1月1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赵x发送了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也载明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希望能在1个月内正式离职,但鉴于方x在与苏州渣打银行正式办理工作交接前,已于2019年1月24日通过邮件的方式向其直线经理发出要求撤回辞职的申请,且在后续谈话中也多次向领导解释提出辞职的原因是基于激烈争吵后的冲动导致,且苏州渣打银行在撤回辞职申请时也未实际招聘替代性岗位(苏州渣打银行实际于2019年2月20日发布招聘信息),基于上述因素考虑,一审法院认为,方x可于2019年1月24日撤回辞职申请。
其次,按照苏州渣打银行提供了《离职流程》,对于方x申请自愿离职的,离职流程强调员工本人将辞职信通过PeopleSoft提交给AskHR,而AskHR于2019年2月3日发给方振的离职清单邮件,其中离职流程也强调员工将其辞职信通过EmployeePortal提交给AskHR,而本案中苏州渣打银行未提供方x将辞职信通过系统提交给AskHR。
因此,本案中即便按照苏州渣打银行提供了《离职流程》,苏州渣打银行认定方振自愿离职也不符合程序规定。再次,方x系苏州渣打银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自入职起在苏州渣打银行工作长达十余年,苏州渣打银行作为用人单位,面对这样一位老员工,对其提出的离职申请,本应予以慎重考虑,分析员工自身发展及单位可能存在的管理问题,并作出人性化的决定,而本案中,苏州渣打银行管理层面对方振撤回辞职申请及在谈话中多次解释提出辞职的原因是基于激烈争吵后的冲动的情形下,一味强调方x辞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引发辞职的原因却予以忽视甚至未予以正面调查,且在苏州渣打银行未就替代性岗位进行招聘,即能给予方x恢复原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仍拒绝给予其机会,上述管理行为明显缺乏合理性,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一审判决:
一、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9032元;
二、驳回方x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
上诉人诉求
上诉人苏州渣打银行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苏州渣打银行无需支付方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9032元,诉讼费用由方x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方振自2019年1月11日晚通过电子邮件向用人单位提出以个人原因的离职申请后,该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用人单位时生效。用人单位接收到该信息后启动的包括安排工作交接、确定离职日期等程序,均是为保证用人单位正常经营需求而为,方振均予以了配合,即完成了形成权实现后的附随义务。方振主张于2019年1月24日撤回离职申请,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本案中,由于离职申请已到达用人单位,并不发生撤回的效力。
关于离职流程,苏州渣打银行提供的《离职流程》亦有直线经理操作部分,直线经理在收到劳动者离职申请后进行的操作并未违反该流程的规定,且如前所述,关于离职的流程,是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意思表示后的附随义务,并不影响劳动者单方离职意思表示的形成权特质。一审以此否认方振自愿离职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双方劳动关系因劳动者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而解除,并不产生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一审认定给付经济赔偿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审判决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5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方x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方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方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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