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是一个让人很尴尬的事情,虽然有的是人确实有难处还不上,但是对于那些有能力还却不想还的,实在让人深恶痛绝。
据法制晚报报道,有一名欠钱不还的老赖,不但拒绝偿还债权人的钱,还和法院玩起了躲猫猫,无奈之下,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房产。而就在法院准备拍卖房产的前2个小时,这名老赖突然携130万巨款现身法院。
原来借款人王某与贷款人李某于2013年3月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就借款事实进行了公证,赋予该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借款人多次催要,债务人王某拒不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李某某即向某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公证处就债权债务及执行数额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了核实,随后公证人员联系王某,王某某以其已经还款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未就之前签订的借款合同向债权人与公证处提出任何异议。王某某未在规定期间还款,公证处为债权人李某某出具了执行证书,李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令人惊奇的是,经法院多次下达通知之后,借款人王某一直“回避”法院的联系,以为法院只是吓唬他,结果以“三不”态度应付执行法官,不露面、不与法官沟通、不配合执行。沟通未果,经执行法官查证,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财产、亦无其他车辆可供执行,于是执行法官及时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一套商品房,房屋进入拍卖准备阶段。
而就在房屋拍卖当天,本来预定时间是上午10时。上午8时,被执行人王某携带现金出现在了执行法官的办公室,他表示自己前来交款,并希望法院不要拍卖他的房屋。最后执行法官先是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随后,及时与银行取得联系,协调银行前来收款,并在市高院的协助下撤销了对被执行人房屋的拍卖。
其实类似王某这样的马大哈的人不少,将法院执行视作儿戏,以为只要自己不露面就可以躲避法院的追责。但是如果借款人无理由拒不偿还贷款的,法院是可以单方执行相关拍卖的。
那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拍卖借款人的资产呢?
强制执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据此精神,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超过其家庭生活必需品,法院是可以直接对超出的部分强制执行拍卖。
但是如果被执行人的住所只有一个时,法院是要特殊处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是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
也就是说,即使借款人只有一套房, 如果房产价值比较大,法院在保障其基本家庭生活必需之后,还是可以强制执行拍卖的。
所以对于欠钱不还的朋友,最好是自己想办法把债务还上,千万不要等法院来强制执行,毕竟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时,拍卖所得的价值要低于正常市场价格,造成了额外的损失,这样是得不偿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