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竟然可以不还?
这个估计很多人都不知道,但是在实际民间借贷中,确实是有一些借贷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哪些债务还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呢?
(一)借款用于非法用途
案例:任某在生意场上接连亏损,他听说走私香烟能赚大钱,决定铤而走险。筹措本金时,任某想到了战友贾某,他把自己的打算向贾某和盘托出。贾某考虑到战友的关系毅然借出了8万元。利用这笔钱,任某从外地贩进一批香烟,在销售时被烟草管理部门查获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贾某得知后,手持借条把任某推上了被告席。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制裁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收缴用于非法贩卖香烟的借款8万元。
分析: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钱是用于非法活动,让然借出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用途包括:赌博,涉黄,贩卖、购买毒品,走私,反社会等。
(二)借钱给未成年人
案例:初二学生付某在校期间向网吧老板周某借现金1600元。之后,付某将所借款项全部用于玩游戏机和请同学吃饭。还款期届满后,周某多次向其索要,付某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付某偿还借款。法院审理认定付某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判决被告所欠原告款由原告自行负担30%;其余欠款由被告监护人偿还。
分析:《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进一步解释:“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根据该法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付某的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而原告明知被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却仍然出借,故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大家都知道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责任,如果出借方在没有获得监护人同样的情况下把钱借给未成年人,那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三)被迫签订的借款合同
案例:刘某和王某是生意伙伴,因为刘某欠下王某3万元货款未能及时偿还,被王某非法拘禁,王某在拘禁刘某期间强迫刘某签订了6万元的借条。事后刘某就非法拘禁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另案处理)。同年6月,王某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归还全部6万元欠款。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用胁迫手段使刘某写下的借条无效,只认定刘某偿还其承认的3万元欠款。
分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胁迫是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另一方基于此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民间借贷中经常会遇道被胁迫签订非法借款合同的情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欠款一方如果能证实借款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只需承担符合实际情况的那部分债务,超出不受法律保护。
(四)非法借贷注意事项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一部分借贷案件的被告往往以借款实际系赌博等非法债务形成进行抗辩,但又没有证据证明,甚至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此类案件,被告只要没有充分的证据推翻借条的证明力,法院一般基于证据规则的规定,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如果借贷可能涉及非法债务,当事人不要轻易出具借条;如因此发生纠纷或人身受到胁迫,当事人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采用录音等方式,以保全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