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将数据规划到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明确了哪些数据资源可以计入无形资产、存货等资产项,从财务、会计处理角度对企业对数据资源享有的权利进行了明确,厘清了相应部分、类别数据资源的财产价值,为破解数据确权难题、推动企业更好地发挥数据要素价值提供了保障。
但在数据资产入表前,数据的确权和定价难题仍未破解,数据确权问题被视为当今数字经济发展最大的难点和堵点。
一、什么是数据确权
数据的特性是可复制性、非竞争性、非排他性、非耗竭性,这就使得对于数据的取得和利用难以通过物理方式加以阻隔,必须依靠对数据进行确权等法律手段,否则很难保护相关主体的数据权益。
数据确权主要指确定数据的权利主体和确定权利的内容。“数据二十条”,提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实现了数据的权利化。今年初,国家发改委明确要求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跳出所有权思维定式,聚焦数据在采集、收集、加工使用、交易、应用全过程中各参与方的权利,通过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强化数据加工使用权,放活数据产品经营权,加快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体系建设,为推动数据有序流转、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引导数据产品交易、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提供制度保障。
二、为什么要推进数据确权?
1、数据确权是数据流通的前提
数据确权是数据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合理界定数据所有者、生产者和使用者的权益范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数据权属和利用纷争,提高数据流通的确定性,增强各类主体交易信心,促进数据市场活跃,促进数据生产。
2、数据确权是保护个人数据安全的重要手段
用户个人信息作为许多企业获取利益的核心价值来源,已成为最具价值的大数据类型之一。然而,由数据权属界定不明导致侵害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却日益凸显,信息滥用,大数据杀熟,网络诈骗、非法数据交易等侵害个人信息的问题日趋严重。只有明确了数据使用与交易的界限与范围,才能更好地保护个人数据安全。
3、数据确权是数据资产化的基础
数据资产化和数据流通的前提是清晰的权属。从会计的角度,没有明确的数据权属,数据资产永远也进入不了企业的财务报表;从法律的角度,没有明确的数据权属,数据滥用的问题将无法解决;从数据的管理和使用角度,没有明确的数据权属,数据的质量问题将无法溯源、无法解决。
三、数据确权难点
数据确权既然这么重要,为何迟迟未能解决?这与数据要素的复杂性息息相关。
- 数据要素时效效问题
数据要素价值具有较强时效性,比如十年前的销售数据可能在如今价值寥寥。数据要素确权协商所需要的时间成本本身也会对数据要素的价值造成显著损耗,从而造成协商各方“双输”或“多输”的局面。
- 数据要素主体问题
未经处理和加工的数据本身价值模糊,但数据加工涉及到采集、清洗、存储、管理等各个环节,其中每个环节的参与主体也都会投入人力和固定资产成本,数据产权如何在众多初始数据所有者和数据加工主体中分配,是一个基本但难以决断的问题。
- 数据要素侵权问题
数据要素数据要素具有无限复制性,其传播与使用则具有隐秘性,很难确认被授权方基于数据要素而获得的收益,也很难对是否使用了某一特定数据要素进行判别,侵权行为往往难以识别并界定,导致相应的追责方法和机制缺失。
- 数据要素产权问题
以常见的APP在注册前用户必须同意的各项授权为例,数据采集者和信息提供者往往存在着势力失衡,信息提供者被迫进行授权。数据要素的产权分配没有经过事先约定或存在强迫行为,很有可能造成了信息提供者意思表示的失真和扭曲,从而导致数据产权分配在后期的纠纷与争议。
四、我国数据确权相关法律条例
- 全国性法律
我国正逐步建立一套围绕数据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
以上几部法律均未对数据确权作出明确规定,数据权属仍有待完善,但目前已经开始尝试通过法院司法裁判来填补这一法律空缺。
2、地方法规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依法获取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成果,所产生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交易。此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法设立数据交易场所,鼓励和引导数据供需方在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该条例率先在地方立法中探索数据相关权益范围和类型,明确了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依法享有权益,包括知情同意、补充、更正、删除、查阅、复制等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进行处分(第三、四条)。就数据交易而言,该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对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进行处分(第五十八条)。此外,市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数据交易平台,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第六十五条);市场主体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交易(第六十七条)。
《天津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数据确权的相关条款。该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数据确权]数据供方应确保交易数据获取渠道合法、权利清晰无争议,能够向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提供拥有交易数据完整相关权益的承诺声明及交易数据采集渠道、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用户授权等证明材料。数据需方无权将交易数据转让给第三方。”
《上海市数据条例(草案)》:“浦东新区数据改革”一章特别提出了推进浦东新区“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监督管理等标准制定和系统建设”(第六十三条),以及在浦东新区“设立数据交易所,开展实质化运营......制订数据交易规则和其他有关业务规则,探索建立分类分层的新型大数据综合交易机制,组织对数据交易进行合规性审查、登记清算、信息披露”(第六十五条)。
各地通过地方性法律法规尝试对数据权属进行界定,进一步凸显出国家加快数据确权立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国家层面的数据确权立法可吸纳地方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为数据确权破局奠定基础。
3、司法数据确权
总的来说,目前尚未有国家级的法律对数据确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数据权属已引发不少纠纷,并进入法院诉讼程序。法院主要以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数据权属的判定。
五、数据确权两种模式
数据确权可分为“整体确权”和“进程确权”两种模式。
1、整体确权
整体确权是指对数据的产生、形态和内容进行概括性的技术认定。整体确权模式是传统“一物一权”财产理论在数据确权领域的延伸。
目前,整体性确权主要用于数据产品的权属确认,我国大数据交易所“提交权属证明+技术评审+认定”的确权模式,具有整体确权的实际效果。在这种确权模式下,数据拥有者提交权属证明,交易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公布结果。除了借助网络日志、操作痕迹等进行权利验证,整体性确权与传统物权的认定与登记并无较大差异。
2、进程确权
进程确权是指在数据运作的进程中,以技术手段对进程痕迹进行跟踪、标记或者追溯,从而实现阶段性、局部性的确权。进程确权引入了权利状态的时间进程,并通过特定的技术优化存证记录,确权的关键在于数据关系的追踪和记录,确权重点从概括性数据权利的认定,转向数据权利流转、变更的现实。但目前,受到技术条件的客观限制,确权进程化的模式转变无法排斥整体确权的适用。
六、如何进行数据确权
目前已逐步出现一些可供借鉴的确权实践:山东数据交易公司在全国率先推出数据登记制度,提出“先登记后交易”的发展模式,为数据确权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路径和方法。广东提出搭建一级和二级并行的两级数据要素市场,一级市场强调政府管理机制,构建公共数据运营组织,打破原有公共数据运营模式,确保公共数据顺利进入市场开展流通和交易;二级市场强调自由竞争,充分发挥价格和竞争机制的作用,优化数据资源配置。
总体来说,要做好数据确权,以下几个关键前提必不可少:
1、体系保障
统一的数据资产登记体系作为全国统一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市场的基础,能够有效破除数据要素流通交易中的信任与权利保障问题,提升市场主体交易信心,激励多元主体为数据交易市场提供充盈的数据源泉。
- 技术支撑
充分运用区块链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特性实现数据资产的唯一性确权与信息可追溯,实现数据要素的个体可识别、用途可追溯和价值可衡量,为规范数据产权确权、转移与分配提供可信技术支撑。
3、上下贯通
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资产登记规范和规则要求,实现地方数据产权登记平台与国家统一数据产权登记平台的技术衔接,为平台跨组织、跨系统、跨层级、跨区域、跨领域互联互通、互操作打好基础,保证数据产权登记上下贯通,数据资产“一地登记、全国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