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保密法修订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
一方面吸收了一些工作中定密和解密的成熟做法,如进一步明确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应当遵循的原则,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对保密科技创新和科技防护的重视,如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并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其他部分也有所增加:如进一步完善网络信息、数据保密管理、细化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文后附全文对照)
1、完善定密和解密制度
修改条文: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亚信安全解读:通过此条文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应当遵循的原则。
修改条文:第十七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上述规定授权定密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予机关、单位定密权限。
亚信安全解读:通过此条文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定密责任人和定密授权机制。
修改条文:第十九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有条件的可以标注密点。
亚信安全解读:通过此条文的修改,对密点标注做了原则性规定。
修改条文:第二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 ...
修改条文:第五十八条... ...或者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亚信安全解读:通过此条文的修改,将定期审核修改为每年审核,并明确了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压实定密机关、单位解密审核的主体责任,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2、重视保密技术创新和科技防护
新增条文: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
亚信安全解读:通过此条文的修改,鼓励和支持保密技术的创新,为保密科技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提供法律支持。
修改条文:第三十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并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修改条文: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 ...
亚信安全解读:通过此条文的修改,进一步明确涉密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全流程都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并要求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避免“带病运行”;同时要求建设保密自监管措施,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置风险隐患。
3、完善网络信息和数据保护管理
修改条文:第三十三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修改条文:第三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配合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应当根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并对有关设备进行技术处理。
亚信安全解读:通过此条文的修改,进一步明确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均应遵守保密规定;落实网络运营者配合保密部门对泄密案件的处理职责。
新增条文:第三十六条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安全保密防控机制,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
机关、单位应当对汇聚、关联后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数据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亚信安全解读:通过此条文的修改,数据安全与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息息相关,本次修订加强与数据安全法的协同衔接,新增涉密数据管理及汇聚、关联后涉及国家秘密数据管理的原则规定。
4、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和管理
修改条文:第四十三条...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因保密原因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和限制的涉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或者补偿。
修改条文:第四十六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国家秘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和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脱密期结束后,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知悉的国家秘密继续履行保密义务。涉密人员严重违反离岗离职及脱密期国家保密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亚信安全解读:通过此条文的修改,完善涉密人员因涉密原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依法获得补偿的规定;也进一步明确涉密人员脱密期结束后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如违反规定则应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标红加粗部分为修改或者新增的内容, 灰框内为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