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交易的撮合原则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买单价高优先,卖单价低优先。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注意:
在夜市委托、午间休市、9:25-9:30休市时间段,投资者委托暂存在证券公司主机以什么顺序排列?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撮合原则是基于交易所已接收到的申报,而上述时间段所有委托由于交易所休市故未被交易所接受,暂存在证券公司主机,且除正常的买卖委托外还有撤单、新股申购等等,且撤单、新股申购等等这些委托是没有价格意义的。故上述时间段投资者委托均以委托时间先后顺序暂存在证券公司主机。
集合竞价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换言之,如果投资者的委托在集合竞价期间撮合成交,那么集合竞价成交价格一定优于或等于投资者的委托价格。
注意:
1.上述三个原则需同时满足。
2.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开盘价)成交。
连续竞价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
1.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注意:
上述原则和集合竞价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不同,满足其中之一既能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