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