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派计划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国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选拔。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6-24个月。留学期限应根据拟留学单位学制、外方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中列明的留学时间确定。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应不超过留学期限(一般与留学期限一致)。具体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在录取时确定,以录取文件为准。
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重点支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依托国内外导师间已有的科研合作项目/协议赴国外学习。
资助内容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是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在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可用于支付生活费、注册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签证延长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项目不提供学费资助。
留学人员应利用所在单位现有国际合作渠道或个人自行对外联系落实国外留学单位。
二、申请条件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具有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选拔对象: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申请时须符合语言要求条件之一,同时须满足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三、选拔办法
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5月10日-31日,录取结果:2024年7月底公布。
受理单位应于6月20日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公函、初选名单及申请人电子材料至CSC,无需向CSC提交书面材料。
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指南要求开展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工作,向申请人所在单位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筛选出符合项目要求的申请人。受理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申请人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工作由受理单位负责,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核查:
1、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本项目指南规定的申报条件。
2、审核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各项材料具体要求。
3、根据提交的外方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外方导师确认的学习计划中列明的期限等,核定留学期限、资助期限。如果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低于留学期限且低于所申报留学身份规定的最长资助期限,资助期限按个人申报期限核定。
4、核准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含拼音)、出生日期等。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
*专家评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1、申请人综合素质。包括申请人的专业基础、学习成绩、经历及能力、综合表现、国际交流能力(含外语水平)和发展潜力等。
2、国外拟留学单位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研究水平及国际认可度。
3、国外导师的学术背景、领域内影响力、对往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指导情况、同期指导的学生数量等。原则上国家留学基金委最多可新资助2名本项目同一留学身份人员在国外同一导师指导下学习。不支持国内外为同一导师人员的申请。
4、拟留学专业是否属于国家急需,是否为国外拟留学单位的优势或特色学科等。
5、出国留学必要性和学习计划的可行性。
6、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及申请材料的准备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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