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发布《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规定共14章388条。其中,新增的第三百八十七条,明确提及了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的应用。
第三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官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适用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规章,历经1998年、2012年两次修改,此次修改的规定全面吸收了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成果,对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近年来公安机关不断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主动拥抱信息化新技术,打造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执法办案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的背景下,无纸化办案、电子传输案件材料已成为执法办案的大趋势。
而此次《规定》对电子签名、电子印章这一信息化新技术的应用,无疑释放了一个强烈信号:作为数字应用基础设施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其法律效力得到了公安机关的极大认可,为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信息化提供了法律支撑。除公安部外,近年来,国家各级重要机关也相继发文并大力推广与“电子签名”有关的基本应用,如国务院、财政部、人社部、银保监会等,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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