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基础测绘体系建设试点技术大纲》指出,新型基础测绘将以“基础地理实体”为核心的成果模式创新为切入点,带动技术体系、生产组织体系和政策标准体系的全面创新,从而实现基础测绘高质量发展。
基础地理实体作为新型基础测绘产品体系的核心,应围绕“两支撑、一提升”,按照“实体化、时序化、人机兼容理解”等要求,在充分考虑原有成果利用基础上,结合对地观测技术的最新发展及基础地理实体自身特点,确定基础地理实体的分类、粒度和精度。为此开展本技术文件的编制。
一、基本原则
(一)分类原则
基础地理实体的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1.基础性。分类体系应体现各应用部门的基础共性需求,是各部门应用需求的“最大公约数”,对于可利用属性信息进行细化区分的实体宜合并为同一类别。
2.系统性。分类体系结构应正确反映基础地理实体与属性横向、纵向的体系结构,分类或分级的层次应清晰合理,同级分类应采用相同的视角。
3.可扩展性。分类体系应留有适当的扩充余地,当现有分类仍不能满足分类需要时,可结合地方实际需求,在现有分类基础上按照扩充要求进行类别扩充。
4.稳定性。应选择各基础地理实体最稳定的特征及属性作为分类依据,能够在较长时间内不发生重大变更,分类名称尽量沿用习惯名称。
(二)空间粒度确定原则
基础地理实体数据的空间粒度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适宜性。设置的空间粒度应符合基础测绘的基础性、公益性要求,按照“一个实体只测一次”的原则,粗细程度应适宜。
2.完整性。设置的空间粒度应保留基础地理实体原有的类别等重要语义特征,不应因粒度分割造成重要语义特征发生变化。
3.一致性。设置的空间粒度应与基础地理实体的行政区划管理权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管理权属等保持一致。
(三)实体精度设置原则
基础地理实体数据的实体精度包括几何精度、时间精度和属性精度等。时间和属性等精度的设置原则和具体要求在后续相关技术文件中细化,本文件着重对几何精度进行规定。几何精度在设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性。几何精度应结合基础地理实体的特征进行科学设置。
2.差异性。不同区域、不同类别基础地理实体在进行数据采集生产时宜采用不同的几何精度。
3.按需性。几何精度应以应用需求为导向进行合理设置。
二、具体要求
(一)分类要求
基础地理实体可分为自然地理实体、人工地理实体和管理地理实体三大类。自然地理实体重在表示自然生成或生长的地理实体,人工地理实体重在表示人类建造或改造的地理实体,管理地理实体重在表示重要管理需求所对应的地理实体。自然地理实体和人工地理实体可作为各实体的空间定位框架和分析基础,管理地理实体所蕴含的内容可同时作为自然地理实体和人工地理实体的属性。各大类均根据基础地理实体的内容及从属关系依次进行类别细分,见附录A。
1.自然地理实体一级类包括山体、水系、冰雪、海洋、农林用地与土质等。各一级类按照实体特点和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划分二级类。
2.人工地理实体一级类包括水利、交通、建(构)筑物及场地设施、管线、院落、人工地貌等。各一级类按照实体特点和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划分二级类和三级类。
3.管理地理实体一级类包括行政区划单元、地名地址、国土空间规划单元、其他管理单元等。各一级类按照实体特点和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划分二级类和三级类。
4.各大类中已有的类别不应修改和重新定义,地方可根据应用需求,在同级的分类上进行扩展,或对某一类别进行细化,并给予相关说明。
(二)空间粒度要求
基础地理实体数据中,自然地理实体与人工地理实体数据空间粒度应结合实体的语义及几何特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空间粒度确定。管理地理实体数据空间粒度应与相关管理部门要求一致。各类基础地理实体数据的空间粒度指标在后续相关技术文件中细化。
I类:具有标志性意义或特色属性等语义特征的基础地理实体,应全部采集,其空间范围和几何形态应根据实体实际情况确定。如具有可区分的实体名称、行业名称代码等的河流、道路等基础地理实体。
II类:具有明确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管理权属的基础地理实体,应依据权属要求采集。如房屋、耕地等基础地理实体。
III类:除I、II类外,空间几何形态在二维平面呈线状的基础地理实体,应依据实体的长度阈值或宽度阈值确定实体数据空间粒度。如非I、II类的乡村路、行树等基础地理实体。
IV类:除I、II类外,空间几何形态在二维平面呈非线状的基础地理实体,应依据实体面积阈值确定实体数据空间粒度。如非I、II类的绿地、场地等基础地理实体。
(三)几何精度指标
基础地理实体数据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几何精度指标设置。
1.基础地理实体数据的几何精度应包括平面精度和高程精度,精度指标宜以中误差作为衡量指标,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指标。
2.根据基础地理实体所在区域和类别的不同,将基础地理实体数据的几何精度划分为城市级和地形级。在实体数据采集生产过程中,对于市级层面能够组织开展的,对应的实体数据几何精度应参考表1中市级层面采集对应的几何精度要求;对于市级层面无法落实、需要省级层面组织开展的,对应的实体数据几何精度应参考表1中省级层面采集对应的几何精度要求;对于省级层面仍无法落实、需要国家层面组织开展的,对应的实体数据几何精度应参考表1中国家层面采集对应的几何精度要求。
(四)分类代码要求
基础地理实体分类代码采用6位十进制数字码,分别为按顺序排列的大类、一级类、二级类和三级类码,具体代码结构如下:
1.左起第一位为大类码,其中1为自然地理实体,2为人工地理实体,3为管理地理实体。
2.左起第二位为一级类码,标识在大类基础上细分后对应的一级类基础地理实体,为1~9的数字码。
3.左起第三、四位为二级类码,标识在一级类基础上细分后对应的二级类基础地理实体,为01~99的数字码,若一级类无对应的二级类,则赋码00。
4.左起第五、六位为三级类码,标识在二级类基础上细分后对应的三级类基础地理实体,为01~99的数字码,若二级类无对应的三级类,则赋码00。
(五)与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对照
参考《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基础地理信息要素与基础地理实体的分类与代码可以实现对照映射,见附录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