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义不确定、不清楚
目录
一、所述
二、不精确的词
三、约、大约、左右
四、指代不清
五、技术术语本身使用不当
六、逻辑关系混乱
七、位置关系描述
一、所述
要求除了权利要求用“所述”来引述之外,在说明书中要避免出现“所述”二字,而要用类似于“该”“上述”来替换。
二、不精确的词
“基本上”、“约”、“高”、“低”,“可以是”、“优选”、“等等”、“不限于”、“最佳”这类词不可以出现在权利要求书中,但可以出现在说明书中。
三、约、大约、左右
“约”、“大约”、“左右”这样的表述时会被认为不清楚,因为本身限定的就是一个范围,在加上“约”、“大约”、“左右”使得该范围本身不清楚,而如果限定的仅是一个特定数值的话,前面有“约”、“大约”、“左右”这样的表述则一般认为是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会理解为其包括了本领域惯常的误差范围的取值。
例如,一项权利要求,其要求保护一种丁苯橡胶沥青液的生产方法,在该权利要求中限定了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称取丁苯橡胶和占总用量3/5左右的柴油,置于密封容器中进行溶解;(2)待丁苯橡胶完全溶解后,加入反应釜中开始搅拌”。
在该权利要求中出现了“左右”一词,然而根据权利要求的步骤(2)可知,步骤(1)中所取的柴油用量要使得在常温密封容器中完全溶解丁苯橡胶,其用量在总用量的3/5左右即可。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道如何确定在什么样的容许偏差内可获得这样的技术效果,因此“左右”一词的使用并没有使权利要求不清楚。
四、指代不清
在撰写过程中,为了简要地表述技术方案,通常会用到“其”字,但“其”字使用不当,会产生歧义。
申请人请求保护一种振动装置,撰写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振动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盒体、固定在所述盒体内的扬声器以及用于所述扬声器振动并由其带动振动的振动碗组件”。
该权项中用到“其”字,笔者认为从字面上“其”字有两种指代,第一、“其”字指代振动碗组件,振动碗组件带动扬声器振动;第二、“其”字指代扬声器,由扬声器带动振动碗组件振动。
对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指代不清导致的不清楚缺陷,在撰写时,代理人完全可以将“其”字所指代的含义直接写明。
五、技术术语本身使用不当
技术术语区别于口语表述,技术术语要求能够准确无误地反映所要表达的意思,由于代理人对某一特定技术领域不熟悉,在没有清楚获知该领域的通用技术术语之前,代理人会用自定义词来表达,如果这个自定义词不凑巧地是其他技术领域的通用技术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时会产生歧义,而偏离申请人原本要表达的意思。因此,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之前一定要阅读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文章,获知该领域的通用技术术语,以及在采用自定义的技术术语时,必须在说明书中对该技术术语进行准确定义和解释。
另外,对于口语表达中使用的词语,在撰写时使用要特别注意它所应有的含义。
对“高度”一词的使用,通过查询相关资料得知,高度是个物理空间的概念,是指从地面或基准面向上到某处的距离或从物体的底部到顶端的距离。在口语表达时说到一根杆的高度是有其确定的含义,就是指杆的长度,因为表达的环境通常是这根杆直立状态放置,而在权利要求中,不会特意限定杆是直立放置,假如杆是平放状态,再说杆的高度明显不合适,对此,代理人将对较长的杆类物以长度来表达更为适宜。
由此,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需要考虑对应采用的技术术语,确保所使用的技术术语表述是严谨的、无歧义的。
六、逻辑关系混乱
代理人在撰写时出现逻辑关系混乱从而造成不清楚的情形很常见,笔者将这些情况归结为三小类,并针对每一小类结合案例进行说明:
1、整体的一部分作为关系部件限定整体与其他部件的关系(例如:连接,密封等)
权利要求中写到“耳机连接器包括弹性密封件,所述弹性密封件用于该耳机连接器与移动终端壳体间的密封”。
笔者认为,弹性密封件本身是属于耳机连接器的一部分,作为耳机连接器的一部分的弹性密封件来密封耳机连接器这一整体与移动终端壳体,显然是不妥当的。
2、立体几何关系与平面几何关系的混用
权利要求中写到“第一转动件包括多边形的柱体”。
多边形明显是平面几何的用语,而柱体明显是立体几何的用语,二者属于对第一转动件的两个不同方面的描述,二者放在同一句话中表述显然不合适,事实上,代理人希望表述柱体的横截面是多边形,笔者认为可以将其修改为:第一转动件包括横截面为多边形的柱体。
3、实与虚的混用
所谓“实”是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所谓“虚”是空的东西,例如:槽、空间、腔等,虚实混用易造成逻辑不清楚。
权利要求中写到“所述梳齿本体为一个开口朝上的C形槽”。在这里,梳齿本体属于实体,槽属于空的东西,实体不可能为空的东西。
七、位置关系描述
位置关系描述无确定参照所谓位置关系通常包括上、下、左、右、前、后、内、外、顺时针、逆时针等等,这些位置关系均需要确定的参照物。例如,茶杯置于桌面之上,以桌面为参照物,步骤a在步骤b之前,步骤a的参照物是步骤b。但是,在实际撰写中,代理人往往忽略了参照物,从而造成不清楚。
权利要求中写到“一根管路上依次串接A、B、C”。对此有两种理解,先假定该管路有两个端a、b,管路内流体流动方向是由端a进入并从端b流出,A、B、C在管路上的依次串接有两种理解,参见下图,由a至b的流动方向上,A、B、C三个元件的“依次串接”有两种排布方式,因此是不清楚的。
笔者认为,为了避免此类不清楚缺陷发生,应当在描述时给出确定参照物,可以描述为:“一根管路上沿该管路内流体的流动方向依次串接有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