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铅或含铅涂料儿童产品的要求
分阶段限制儿童产品所有部件的铅含量,要求在3年内将产品任何可接触部件的铅含量限制从不超过重量的600ppm(0.06%)降至不超过重量的100ppm(0.01%)。
铅含量限值(总铅含量占重量的比例)
儿童产品中的非可触及成分除外
法规颁布之日起180天(2009年2月10日)不超过600ppm(0.06%)不超过300ppm(0.03%),自法规颁布之日起一年(2009年8月14日)3年后(2011年8月14日),法规不超过100ppm(0.01%)
儿童产品和玩具涂铅油漆:法规颁布日期一年后(2009年8月14日)不超过90ppm(0.009%)
针对部分儿童产品的强制第三方测试要求
儿童产品制造商和自有品牌必须在法律法规生效90天后(2008年11月12日)生效。
儿童产品可追溯性标签的要求
自法律法规生效一年(2009年8月14日)起,儿童产品制造商必须在产品及相关包装上添加清晰醒目的标志,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和确定制造商的名称、生产日期、产地等相关生产信息,以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除非该产品符合适用于本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或标准,否则严禁消费品广告或产品的标签和包装包括消费品安全法规或自愿消费品安全标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