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侵权前提:
双方产品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能比较。
判定同类产品不仅仅要依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还要依据一般商品商品的分类标准来却确定。
简单概括来说,判定侵权前提就是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实际是否会混淆。
判断侵权尺度:
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与认知水平为准,不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准。
整体的形状相同,视觉效果一样。
局部微观的不一致,从消费者角度来看,不会留意的细节不同不作相似性对比。
比较对象:
在进行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将涉嫌侵权的产品与外观专利的图片或照片进行细致对比。比较内容包括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等方面。
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可能侵权的认定)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定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相近似,次要部分不同,则应当认定为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则应当认定为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虽然外观设计专利判定侵权有个大致的参考标准,但实际的的判断还需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来进行,并且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