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
按照国务院令 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十部委公告 2015年 第5号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原安监总局令 第60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和原安监总局令 第5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以及危险货物相关的运输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此外,国家全面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在各个行业被广泛应用,给现代社会带来了不可缺少的好处。但是,由于其固有的危险特性,在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水上运输时,经常发生恶性事故。所以给危险品进行分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化学特性,至关重要。
那么哪些产品是行政许可要求范围内的呢?哪些产品又是危险化学品登记要求范围内的呢?这就要求我们对化学品危险性进行分类鉴定。
《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内容包括:
1、按照国内国际各类法规标准进行化学品危险性分类鉴定。
2、判断是否是《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3、判断是否是满足《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确定原则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公示标签:
GHS中提到,“统一的危险公示制度包括适当的标签工具,以便传达有关全球统一制度每个危险种类和类别的信息”。危险公示标签是关于危险化学品的一组相应的书面、印刷或图形信息要素,这些信息包括信号词、象形图、危险说明、防范措施说明、产品标识符、供应商标识等,标签固定、印刷或附着在危险化学品的直接容器或外包装上,用以及时有效地向化学品生命周期中各个环节可能涉及的人员传递其已知的危险性信息。
我司相关实验室是国家应急管理部、国家公安部、国家生态环境部、国家民用航空局、国家海事局等政府部门认可的实验室,具有丰富的化学品危险性检验及分类鉴定的经验。
参照标准
二、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等材料。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分为两种,分别为《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TDG分类)及《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TDG+GHS分类)。
参照标准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报告 规章范本》(第二十一修订版)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八修订版)
《危险品规则》(DGR)(第 61 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8版)
《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2009 版)
JT/T 617-2018